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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 星期二

[公共政策] 王建民現象與台灣棒球問題 / 第二組

最後編輯時間:2008.08.12 / 編輯者:HOW

95114201 何承祖 / 95114208 潘佳宣 / 95114210 胡瑞昱 / 95114216 林祐慶

王輝煌老師所提出的意見,質疑補正(1/6日補足)

老師所在課堂上拋出的議題:

如果說嚴刑有效,為何沒有立即效果?打假球的球員可能是家屬遭到黑道挾持,才打假球,而承辦職棒簽賭的檢察官,也因人情因素,無法對此球員求處重刑!

討論檢討:

我們這組找出了整體邏輯關係來作為分析的主要狀況。

首先可以參考圖a-1










根據此種邏輯可以知道,檢察官是起訴打假球的球員,而不是從最基礎也就是其他勢力(黑道)開始著手,所以這樣的關係,導致最終得利者是黑道勢力而不是球員,檢察官拿球員開刀沒有實際效果,因為此種循環關係,對於黑道是穩賺不賠的。

如何改善此種風氣?如何使檢察單位抓大的?那依靠的就是釐清問題的核心「賭」,應該要搞清楚黑道/人民為何會想賭,賭有何利弊得失。

球員之前可以建立一面由政府提供的防火牆,當球員的家庭或者親戚受到威脅時,能夠提供球員信心去抵抗,甚至是成為抓扒子,糾舉出囂張的黑道份子,並且在對的人(黑道)身上下重刑,而不會是拿重刑用在不想犯錯的人身上。

然而當球員不是因為外界的因素打假球,而是因為貪念所引起的打假球,也可以由球隊內部的考評,依造球場表現的狀況,給予大獎勵或者大懲罰,導致球員會更加珍惜球場生涯。

球員如果不打假球à球迷有信心把職棒市場活絡à創造偶像經濟(如同演藝人員)à全體獲利

何謂球員的防火牆:

由政府與球團共同提供資源成立,當外界訊息要進入球員的身邊,可以有效阻擋以及過濾資訊,人員可以傾向由資歷深的球員(看多聽多)進場援助,並且提供球員「信心」抗拒囂張分子,因為職棒球員職業壽命多半不長,這樣子的作法不但能延長職棒球員的職業壽命,也能提供球員完整的保護。

「政府的介入」(1/7日補足)

日前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質疑,政府在提振台灣職棒產業上,沒有作甚麼事情。趙守博此言並不準確。事實是:政府在職棒產業上,確實提出了一些政策與執行辦法,只是其所推行的政策是錯誤的而已。

無論是哪種產業,政府都有必要介入。政府必須保證市場上沒有獨佔企業,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避免單一獨佔體危害整個產業;政府也必須監督企業不致假借競爭需要而犧牲勞工的權益,因而破壞了整體產業、甚至整體社會的安全。簡言之,政府的最基本責任,就是建立、並確保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介入職棒產業的方式,恰好與上面的要求相反。


第一,職業棒球產業,本質上是寡佔市場;政府面對寡佔市場的最重要工作,就是確保各大企業之間不會互通有無,採用共同行動來壓迫勞工、甚至消費者,一如政府對台塑與中油的監控一般。儘管政府深明此理,但卻從未以同樣的標準來管制中華職棒聯盟中,各球團間的「默契」-例如集體封殺從那魯灣公司的球員、集體不任用在其他球團工作的球員。球團內部的默契,顯然已經毀滅了棒球產業的自由競爭規則,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更變相懲罰了特定球員的球迷。

第二,運動產業中最重要的勞動者,當然就是運動員,然而我國的運動員,卻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管轄之外。在不被政府管制的寡佔市場中,一旦勞基法不保障勞動者,那資方就能隨意開條件(例如薪資),勞動者再不滿也必須招單全收。

例如中華職棒選手契約中的22條:「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這意思是說,老闆要你繼續作、你就必須作,至於薪水、福利如何,那都是老闆自己決定,員工完全不可置喙;再例如契約中的24條:「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這意思是說,球員一旦簽約之後,對這份契約有任何疑義,他唯一可以上訴的機構就是中華職棒這個托拉斯,而無法透過國家層級的司法機構解決,這當然是違法亂記的事情。

然而這樣不合理的勞動契約,卻因為勞基法將運動員排除在外,因此政府也無法介入,無法宣告該契約不合法。久而久之,最優秀的運動員出國求職,導致球迷不看本土的職業棒球,都是早就可以預料的結果;畢竟,可以去國外當明星,為什麼要留在台灣當奴隸?

第三,美日(主要是美國)的職業棒球,由於有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球員薪資因而大幅提高。而球團為了要在追求戰績的同時降低團隊薪資,只好少用經驗成熟的大牌明星,多用尚在培育階段的年輕菜鳥,而農場、二軍體系,即是為了降低團隊薪資的產物。至於提升競賽品質,那只是二軍的副效果,並非球團的原始立意。然而我國政府不知這背後的產業邏輯,只看到別人有二軍,就以為人家的競技水準是從二軍來的,錯以為只要有二軍,水準就會提升。結果政府就拆解原本作得不錯的國訓隊,並創造了極為不合理、近乎完全犧牲球員利益的代訓體制,例如原代訓球團擁有該球員的優先簽約權,如果球員不接受,他今年就不能加入其他職業球團。涉及產業機密性最高的科技替代役都沒有這種規定了,憑甚麼職業棒球團有?錯誤的政策,不僅沒有提升棒球競技水準,反而建立一個讓球團可以輕易取得「奴工」的管道。


政府儘管有良善動機,但在錯誤的指導原則下,政府到頭來卻成為毀滅台灣棒球產業的元兇。如果政府真想要提升台灣棒球的競技水平,謀求棒球產業的長期發展,首要之務就是立即將運動員與職業球團的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管轄範圍,以確保勞資的對等;並立即介入職業聯盟運作,建立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只有平等的勞資關係,才有可能吸引最優秀的球員投入,競技水準才會提高,如此整個職棒才有長遠的未來。

這才是政府面對職業棒球產業時,應該作的事情。


關於美日台職棒制度的分析



王 建民可以說是最近這1、2年來臺灣最火熱的一個人物,連續2年拿下19勝,有些人說他是洋基的王牌,但是有更多人為他的薪資抱不平,他們說M. Mussina才拿11勝可是薪水卻有1100萬美元,而王建民拿19勝居然才快49萬美元,在談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了解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

一、美國職棒薪資制度 System

第1年~第3年

基 本上前3年,球員都是屬於球隊的資產,也就是說,不管你的戰績有多好,薪水還是由球團來決定(對於球團來說當讓是越低越好),這也是為什麼王建民勝投那麼 多,可是薪水還是非常的少,但大滿3年後,球員就自動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大部分的球團都會在第3年底前,和好的球員簽下長約,以避免薪資仲裁。

第4年~第6年

第 3年結束時(王建民在年底就會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球員就自動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也就是說如果球員不滿意目前的薪水,可以在新球季前申請薪資仲裁,如果 球員和球團還是談不攏,那就會進入薪資仲裁聽證會,由球員工會和球員關係委員會(代表球團),共同圈選仲裁法官,然後舉行聽證會,包跨球員、經紀人、工會 律師、球團代表、球團律師等,都出席申訴自己意見,最後再由法官裁定球員或球團勝訴,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都要遵守(通常仲裁後薪水都會很高, 所以球團都希望在第3年底前和球員簽下長約)。

第7年以後

只要滿6年,球員就自動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這時球員就可以投 入自由市場,去選擇自己想要的球隊,或是認為薪資最好的球隊,當然競標出的價格可能會符合該球員的身價.也可能會因各球團的搶人大戰而出現天價(這就是為 什麼常常有明星球員的年薪都破千萬美元),當然在球員取得自由球員身份之前,球團也可能會提前送出長約來吸引球員,避免天價出現或是球員被別隊搶走。

二、比較王建民和松坂大輔 Compare

松坂大輔 Daisuke Matsuzaka

在 日本,棒球職業球員是要9年才會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松坂18歲就加入西武,明年中就會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西武球團知道是留不住他了,所以在他取得自由球 員的前一年,用入札制度,把他交由美國職棒來競標,結果由紅襪以5111萬美元得到松坂大輔(入札金是給西武球團),2006年松坂大輔的年薪是3億3千 萬日幣(約9428萬台幣),而松坂是日本第一王牌,紅襪當然會給他更頂級的年薪,他今年年薪是850萬美元(約277015萬台幣),他在日本職棒的生 涯戰績是108勝60負,防禦率2.95(日本職棒在美國人眼中認為介於3A跟大聯盟之間),所以是相當不錯,故取得這樣的薪水很合理。 入札制度

也 可以說是競標制度,是日本職棒在1999年和美國職棒達成協議,如果球員還沒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但是想挑戰美國職棒的話(因為有時候9年就是一個職業球員 的生涯),這是和退休、被球隊開除相比,球員和球隊都可以得到較好的利益(球員可以挑戰大聯盟,而球團則可以拿到入札金作為補貼),入札制度就是把球員拿 去拍賣,由美國球隊競標,價高者得標,流標者則回到日職,這其實是因為1995年野茂英雄想去挑戰大聯盟,而近鐵隊不願意,所以野茂就在日本宣布退休而去 挑戰大聯盟,如此一來對於球員和球隊都是兩傷,所以才會有入札制度。

松坂大輔戰績表 Record

22.jpg





王建民 Chien-Ming Wang

王 建民是2000年和洋基簽約的,在2005年以前都是在小聯盟打滾,直到2005年4月底才被拉上大聯盟,雖然他在2006年和2007年球季都拿下19 勝的佳績,但是跟其他菜鳥一樣,都是球團的資產,所以不必再抱怨他薪水低的問題,因為制度就是這樣,但是今年底他就會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明年的薪水 一定是今年的好幾倍以上(由於他是洋基農場培育的球員,所以不像松坂大輔擁有日本職棒的成績做為參考,所以前幾年的薪水球團當然給很低)。

王建民戰績表 Record







資料取材:

美國職棒大聯盟

維基百科:美國職棒聯盟

淺層分析-進入大聯盟的方式

從 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來分析,王建民是洋基農場培育出的選手,洋基花時間與精力去培訓他,在這期間所花費的精力、時間與金錢是無法一一計算的,所以王建民 被視為洋基資產的一部份,再根據大聯盟的薪資制度來說,王建民在前3年還沒有獲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即使他表現的在優異,球團想給他多少薪水就給多少薪 水(當然是越低越好),所以即使王建民有著連續兩年優異的成績,也為美國的運動專欄視為明日之星,球糰更是說他他為王牌投手,他的薪水仍舊還是只有比基本 年薪高一點。而2008年他已經獲取薪資仲裁的資格了,所以王建民今年的薪水是可以被期待的。

相對松板大輔而言,他不是透過大聯盟各隊農場培育出來的選手,他是透過入札制度來進入大聯盟的。(入札制度在中層分析時在介紹)

平 成怪物松板大輔用此日本與美國大聯盟所達成的這項入札制度的協議進入大聯盟的,在日本必須9年才會成為自由球員,但是因為這項入札制度,讓日本職棒再松板 大輔成為自由球員的前一年使用此制度是出松板大輔,當時紅襪給西武的入札金為5111萬美元(給日本西武棒球隊的球團)。在2006年松坂大輔的年薪是3 億3千萬日幣(約9428萬台幣),而松坂是日本第一王牌,紅襪當然會給他更頂級的年薪,他今年年薪是850萬美元(約277015萬台幣),他在日本職 棒的生涯戰績是108勝60負,防禦率2.95(日本職棒在美國人眼中認為介於3A跟大聯盟之間),所以是相當不錯,故取得這樣的薪水很合理。

在此進入的方式不同,造成最基本的薪資不同的首要條件,那為什麼日本可以與美國大聯盟簽訂此入札制度,而台灣的職棒協會卻沒有辦法傭有這樣的制度與機會,是實力上的差距還是制度上出現問題?這就要更進一步的去分析。

中層分析-比較美、日、台的薪資制度不同

從 三國不同的薪資制度來分析,為什麼美國再日本簽一個明星球員願意花到幾百萬甚至千萬的美金,而美國在台灣卻不必花很多的薪水就可以使台灣的球員非常願意去 到大聯盟培訓與效力,難道只是因為大聯盟是棒球領域的殿堂,可以圓大聯盟的棒球夢嗎?當然蔗也是可能是理由的一部份,但是就實際層面而言我們認為是薪資制 度上的差異,導致台灣球員想要有好的並且合理的薪水,而一心嚮往。現在先來看看3國的薪資制度-

美國-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特色有下列幾項-1、保障底薪2、薪資仲裁3、進入自由球員市場。

1. 保障底薪-

只 球員進入大聯盟的前3年都有基本的薪資,目前MLB的保障底薪來說,為一年35萬8千元美金的底限,也就表示所有球員進入MLB三年內一律都可有年薪35 萬8千元美金的規定。大聯盟的球團不會因為你的表現來變動此基本薪資,不管你的表現是優於或是低於這個薪資,前3年都可以維持此薪資,對於球員來說是種基 本的保障。

2. 薪資仲裁-

所謂的薪資仲裁示只在進入大聯盟3年之後,就有薪資仲裁的資格,薪資仲裁就是指球團提出一份 薪資,球員的經紀人提出一份薪資,如果兩方沒有達成協議,便可以進行薪資仲裁。薪資仲裁程序開始後,會舉行公聽會,由資方(球團)以及勞方(球員方面)提 出,聯盟方面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要偏向採用哪一方提出的理由來判定球員接下來的薪資合約。在球員取得薪資仲裁權後,不管仲裁後結果是資方或是勞方獲 勝,球員的薪水一定會有所提升,這是對球員的薪水有所保障的一種制度。

3. 進入自由球員市場-

在第6年後,球員取得自 由球員的資格,如果球團沒有繼續與球員簽約,球員便可進入自由市場來讓各球團競標,此方法可以使球團一定要出符合此球員的身價來維持住一紙合約,因為球員 可以依照自己的志向或是薪水高低來選擇球團,所以不像是球團選人,而是球員皆不接受球團的邀約,一個明星球員常常會在自由市場獲得近千萬的身價,不但是對 球員的表現肯定,更使他們的薪水有所保障。

日本-日本的薪資制度有下列幾特色1、入札制度2、自由球員FA

1. 入札制度-

也 可以說是競標制度,是日本職棒在1999年和美國職棒達成協議,如果球員還沒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但是想挑戰美國職棒的話(因為有時候9年就是一個職業球員 的生涯),這是和退休、被球隊開除相比,球員和球隊都可以得到較好的利益(球員可以挑戰大聯盟,而球團則可以拿到入札金作為補貼),入札制度就是把球員拿 去拍賣,由美國球隊競標,價高者得標,流標者則回到日職,這其實是因為1995年野茂英雄想去挑戰大聯盟,而近鐵隊不願意,所以野茂就在日本宣布退休而去 挑戰大聯盟,如此一來對於球員和球隊都是兩傷,所以才會有入札制度。

2. 自由球員FA

在日本也有所謂的自由球員制度也 就是所謂的FA,FA必須在一軍登錄的時間需超過(含)9個球季,登錄時間規定如下: 1.在一個球季之中,登錄天數超過150天。 2.若一個球季之中,登錄天數未滿150天以上者,則可與其他未滿150天的球季一起累計天數。 另外球員在行使FA權利之後,只要再滿4個球季,就可以再一次取得FA資格。而如果具備取得FA資格的球員並沒有在當季宣布行使FA的話,那麼這名球員在 隔年仍繼續擁有取得FA的資格。

台灣-台灣的職棒的薪資特色如下1.薪資低於其他國家2.不定存續的合約3.缺乏薪資仲裁、經紀人與自由球員制度

1. 薪資低於其他國家-

台灣一名職棒的球員薪水大約是幾萬元上下,與美日相比,球員的薪水實在是低的可憐,在這樣的環境下,球員如何放心的打球。

2. 不定存續的合約

但是台灣球員從職棒元年的第一張合約起,就缺乏制度保障。「不定存續」的合約精神等於是終身契約,合約規定球員至少要打五年,五年內球團卻有權開除球員。此一契約說明球員與球團關係不但不對等,球員也缺乏與之抗衡的力量。

3. 缺乏薪資仲裁、經紀人與自由球員制度

除 薪資結構外,其他制度也一樣缺乏。日本球員在同一球隊中滿九年便能成為自由球員,但也失去降薪不得超過上限25%的保障,台灣不但缺乏自由球員制度,薪水 增減亦無制度,更無薪資仲裁單位,選手交換也未建立制度。此外,台灣球員亦缺乏經紀人制度,只有職棒選手到國外打球時,才會找經紀人。

比 較此3國的薪資制度,不難看出台玩與美日兩國職棒對於球員的薪水保障有著極大的差異根據台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朱文增統計顯示,日本投 手薪資最高與最低相差近六十六倍,日本野手薪水高低差甚至超過一百倍以上;台灣職棒選手薪水最高與最低相差三或四倍,而台灣公務員薪水最高最低比相差也是 將近四倍,這樣自然沒有誘因。再與日本職棒相較,會發現日本職棒球員的待遇差距還一直在拉大,十年前日本職棒選手薪水在五百萬日幣以下的達22。8%,一 億以上的佔2。3%;但在兩年前未滿五百萬的已降到6。5% ,一億元以上的則上升到8。5%。可見日本球員的待遇愈來愈好。從職棒元年起,球員的薪資結構始終是爭議焦點。台灣體育學院競技運動系副教授林華韋指出, 在國內多數球團尚未賺錢的情況下,球員權益很難受到重視。但是職棒球員生命短,美日球員領一年可以吃一輩子,台灣球員打拚了一、二十年,也撐不了十年,可 見這個職業的收入有問題,球團有必要來檢討。在這樣的環境下,即使實力很好的球員想要去大聯盟發展,卻因為台灣對於球員的保護與支持太少,導致沒有與美日 討價還價的能力,因為不管如何,薪資一定比待在台灣還優渥,這樣的制度使得不同國之間簽訂合約的薪水便有極大的差距,導致本國優秀的球員便得非常廉價。

為什麼台灣的棒球的薪資制度會如此的不完善呢?我們從3國的制度來做最根本的深層分析。


起源

歷史

自由球員

工會

培育系統

薪資仲裁

退休福利

備註(1

1876

127

有(1

小聯盟(農場)

1936

68

有(1

2軍系統

1990

14

無(1

替代役訓練

三、總結

就 上述3國職棒制度的比較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在最深層裡面基本上的制度有著極大的不同,對於球員的照顧與保護也有很大的差距,在松板大輔與王建民的薪資差距 只是一個個案,台灣還有許多職棒好手沒有辦法躍升國際上的大舞台皆是因為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球員的價值當然是靠自身的實力而定,但是王建民的實力語松板大 輔比較並不遜色,就因為國內制度上的不同,導致前3年王建民的薪水仍然是一個基本的球員薪水,在本國如果你重視職棒運動,建立良好的薪資以及給予球員良好 的薪資,當然會使球員本身的實質價值提申許多,自己善待自己的球員,別人也才會認為要得到他們不易,球員在國際的職棒舞台價值當然也會備受重視。如果台灣 的制度改善,或許在大聯盟上會有更多的王建民。


關於中華職棒

在之前中信鯨隊又再次發生看板球星鄭昌明及紀俊麟涉入簽賭疑運後,對於球迷們的信心又是一個重大的打擊,不過在我們探討中華職棒打假球的問題前,我們必須要稍微了解一下中華職棒的歷史。

一、中華職棒歷史 History

開端 1990年 職棒元年

1989年10月23日由統一獅、兄弟象、味全龍、三商虎4支球隊共同成立「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在1990年3月17日中華職棒第一季正式開打,同時也是臺灣史上第一個職業運動賽場。

高峰 1992年~1995年 職棒3年到職棒6年

由於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臺灣代表隊奪得銀牌再加上有2支新的隊伍(時報鷹和俊國熊)加入,中華職棒觀眾也一路增加到每場擁有5到6千人。

重挫 1996年~2001年 職棒7年到職棒12年

雖然在1996年和信鯨加入了中華職棒,但同年中華職棒也發生第一次簽賭案(下面會詳細說明)再加上1997年中華職棒分裂成2個聯盟(另一個叫台灣大聯盟),一連串的打擊,使得觀眾人數跌到歷史新低(約1600多人左右),終於在1998年受簽賭案影響最深的時報鷹宣布解散,隔年味全龍和三商虎也相繼宣布解散,中華職棒進入一個黑暗期。

第一次簽賭案

在1996年,也是職棒最高峰的時候,突然爆發有球員涉入簽賭,一開始是兄弟象和味全龍球員被黑道挾持打假球,沒想到,事情越鬧越大,不只是本土球員,連洋將都被被收買,最後,更發現時報鷹球員郭建成居然還充當黑道與球員之間的白手套,誘惑時報鷹球員打假球,當時包括看板球星廖敏雄、曾貴章、褚志遠、李聰富都被檢方查出涉嫌打假球,這次事件不但造成時報鷹的解散,更使得中華職棒的形象受到重創,也間接導致味全龍和三商虎的解散,由於這次的簽賭案成員大部分是時報鷹球員,所以又叫「黑鷹事件」。

重新開始 2002年~2004年 職棒13年到職棒15年

在2001年底,世界棒球錦標賽在臺灣舉辦,靠著陳金鋒和張誌家,我們拿到第3名的成績,也重新燃起臺灣球迷對中華職棒的熱情,加上2003年台灣大聯盟和中華職棒宣布合併,並新增2支球隊那魯灣太陽(誠泰COBRAS前身)和第一金剛(La New熊前身),連帶使球迷和票房逐漸回溫。

再度受挫 2005年 職棒16年

正當球迷們逐漸要忘記簽賭時,每想到在2005年又再一次爆發(下面會詳細說明),再次引起球迷強烈的不滿,觀眾人數也重新降回3000人(原本有近4000人),同時因為2005年王建民的崛起,使得球迷越來越不重視中華職棒,不過這次的簽賭事件卻沒有第一次影響那麼大。

第二次簽賭案

2005年台灣職棒界再度爆發簽賭事件,起因於興農牛隊以4連敗給La New熊隊,拱手讓出冠軍給誠泰COBRAS,同時牛隊陣中的多明尼加籍教練泰迪和防護員桑塔那突然不告而別,加上投手戰玉飛被打爆後立即返回巴拿馬,另外中信鯨隊洋將吉龍對兄弟象隊單場十一次保送,加上統一獅隊的全壘打、打點 「雙冠王」蓋達忽然被解約等,都引起外界聯想。而在同年7月底,La New熊的陳昭穎被警方無預警帶回偵訊,終於使簽賭這顆炸彈引爆,許多名球員被警方約談並交保(較有名的有La New熊的戴龍水、興農牛隊的何紀賢),同時各隊開始展開自清運動,只要是交保候傳的球員一律開除。但令人最為意外的是,辦理本案的檢察官徐維嶽因涉嫌貪瀆而遭到自家人拘提,也使得這次的簽賭案到後來不了了之了。

疑雲再起 2006年~2007年 職棒17年到職棒18年

2006年「臺灣巨砲」陳金鋒返回中華職棒加入La New熊隊,原本以為是一大利多,但是由於王建民在大聯盟的發光發熱,使得臺灣球迷的焦點的轉移到美國職棒去,對於原本觀眾就已經不多的中華職棒,更是雪上加霜,更沒想到在2007年9月,爆發出第3次的簽賭案,中信鯨隊居然有5名主力涉入,這連帶使球迷的信心跌到谷底,加上胡金龍也正式在大聯盟打出自己的舞台(包含2支全壘打和1支3壘打),大家的焦點會越來越放在美國職棒上,如果中華職棒再不振作,那前景令人擔憂。

第三次簽賭案

2007年9月23日晚上,就在中信鯨隊長曾漢州被檢方約談的當下,第三次職棒簽賭案拉開了序幕,同時檢方也發現台南市議長吳健保也涉嫌在其中,而曾漢州是充當組頭與球員間的白手套,從他的口供中得知,包含中信鯨隊2大看板球星鄭昌明(全隊第2高薪,也是球隊人氣王)、紀俊麟(全隊第一高薪21萬)還有另外2位主力球員黃貴裕和陳健偉(前中華隊國手)都曾收過組頭的30萬元,來配合打假球,不過除了紀俊麟外,另3名球員都矢口否認,而中信鯨隊也立即開除隊長曾漢州和紀俊麟,另外3人則無限期停賽(雖然還沒有宣判,不過中信鯨隊在10月18日決定和他們解約,故5人都將永遠無法回到職棒),而檢方也正在積極調查是否還有其他球員涉入,由於這次的放水球事件,涉案的居然都是中信鯨隊的主力球員,所以有傳聞中信鯨隊明年將會解散。

二、從不同心態來分析職棒簽賭 Analyze

1.球迷心態

通常球迷聽到打假球都會非常痛心的,如果是自己支持的球隊或是球員,原來都只是拿錢配合打球而已的話,那這樣就感覺好比是一種背叛,同時比賽勝負都已定,完全沒有任何的刺激感(職業運動最有趣的地方便是不到最後一刻就不知道最後是誰輸誰贏),這樣誰還會想要進場看比賽

2.球員心態

我想沒有一個球員是天生想要打假球的,但卻有很多外在因素影響,譬如金錢、安全等(被黑道威脅家人性命及財產安全,你能不答應嗎?)但是大多放水球員的心態是,我一個月的薪水不過10來萬,而且運動生涯又有限,我只要能放水一場,就有2、30萬的收入,而且又不一定會被抓到,反正大家都有收,又不是只有我打放水球而已。

3.一般民眾心態

平常毫不關心中華職棒,但只要一有球員涉入簽賭,或是發生甚麼負面消息一出現,馬上加入撻伐中華職棒,常常裝的自己好像也看中華職棒很多年,但其實一旦等到新聞沒有報導,又馬上就忘記中華職棒,是抱著看熱鬧的心態來看職棒簽賭。

4.組頭心態

因為總有人想要靠賭博來發大財,所以會有組頭的出現,但組頭卻又不想要公平的賭注,總是希望能操縱比數,然後把賭客的錢吃光光,所以不管是暴力威脅或是金錢誘惑球員,唯一的目的就只有一個「贏錢」。

5.媒體心態

對於媒體來說,統一獅跟兄弟象的比賽,勝負比分根本不重要,他們需要的是爆炸性的消息,最好是來個統一獅集體放水打假球、或是球員泡夜店抱辣妹,只有這樣子媒體才會去報導中華職棒,他們根本不會關心到底有沒有球迷進場看球,而是關心新聞的收視率好不好而已。

6.政府心態

每次只要是發生簽賭案,就有人會說,把職棒交給政府管理,或是說都是政府不關心中華職棒才會發生的,但也不能這樣說,因為政府有許多事要做,站在政府的立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在簽賭案發生後,出來喊一喊就可以了。

三、比較臺灣及美國職棒不同的地方及造成簽賭的因素 Different and Factor

1.薪資 Salary

美國

由於球員的運動生涯有限,所以美國對於職業球員的薪水都會有一定的保障,2007年大聯盟球員的最低年薪是38萬美元(約1241.84萬台幣),同時球員間也有工會來保障球員的合約,對於大聯盟的頂級球員,如洋基隊長Derek Jeter的年薪就2006萬美金,而三壘手Alex Rodriguez更高達2568萬美金,這不但充分反映出球員打出好球的價值,同時拿了這樣的薪水,球員還需要去理會組頭的金錢誘惑。

臺灣

相較於美國,中華職棒對於球員的保障實在是少得可憐,不但三不五時就有球員被釋出,而且球員平均年薪才6、7萬(更慘一點的球員甚至只有3、4萬),球員就算拿了低薪也不敢抱怨(沒有工會的保障),而全中華職棒年薪最高的球員陳金鋒(約1000萬台幣)甚至還比美國職棒最低保障年薪還低,這樣的薪水常常使一些球員容易被組頭的金錢的誘惑,而打假球(因為一場的收入就是好幾個月的薪水),雖然我們無法保障像美國職棒那樣的高薪,但基本薪資的保障應該是做得到吧!

2.賭博 Gamble

美國

在國外,運動簽賭的網站有一大堆,如Bet24、888.com、Bwin等等,他們不只賭棒球,連NBA、NFL、英超等等也都可以下注,他們講求的是公開和透明化,在賠率的設計上,賭場一定會有賺頭(例如洋基跟紅襪比賽,洋基要讓1分,而洋基賠率是1賠1.05、紅襪則是1賠0.8,加起來並不適2,賭場就可以賺中間的0.15),所以沒有賭博公司會去收買球員。在美國,人們賭球並不是為了一夕發財,是為了增加看球的樂趣,也容易吸引觀眾進場(因為你會為你所下注的球隊加油)。

臺灣

在臺灣,人們簽賭的目的只有一個「發大財」,只要一輸就想要在下一場翻本,當然組頭也是這個心態,所以就會開始動歪腦筋,如果可以收買球員,就可以控制比數,這樣一來,賭客贏的機率就大大減少,同時每一個組頭的資訊和賠率也都不一樣,組頭只要賠太多錢可能就會人間蒸發,但賭客只要一輸錢,包準一毛都不能少賠(組頭通常都跟暴力討債掛勾)明年運動彩券即將發行,也許這可以使人們公開、透明的下注,也可以減少組頭操縱比賽的機會。

四、如何防止下次職棒簽賭的發生 Avoid

1.嚴刑

不管是組頭或是球員,收買球員或是打假球,被抓到後,常常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緩刑或只是判個1年多(還可併科罰金),對於球員來說,他的運動生涯是結束了,但是組頭就不一樣,他可以等風聲過了,再去重新收買新的球員,如果能對於這些人(包跨賭客,如果沒有賭客,就不會有組頭的出現)判以重罪,或是有嚴厲的處份,那多少可以嚇至地下簽賭的形成。

政府的介入

日前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質疑,政府在提振台灣職棒產業上,沒有作甚麼事情。趙守博此言並不準確。事實是:政府在職棒產業上,確實提出了一些政策與執行辦法,只是其所推行的政策是錯誤的而已。

無論是哪種產業,政府都有必要介入。政府必須保證市場上沒有獨佔企業,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避免單一獨佔體危害整個產業;政府也必須監督企業不致假借競爭需要而犧牲勞工的權益,因而破壞了整體產業、甚至整體社會的安全。簡言之,政府的最基本責任,就是建立、並確保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介入職棒產業的方式,恰好與上面的要求相反。


第一,職業棒球產業,本質上是寡佔市場;政府面對寡佔市場的最重要工作,就是確保各大企業之間不會互通有無,採用共同行動來壓迫勞工、甚至消費者,一如政府對台塑與中油的監控一般。儘管政府深明此理,但卻從未以同樣的標準來管制中華職棒聯盟中,各球團間的「默契」-例如集體封殺從那魯灣公司的球員、集體不任用在其他球團工作的球員。球團內部的默契,顯然已經毀滅了棒球產業的自由競爭規則,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更變相懲罰了特定球員的球迷。

第二,運動產業中最重要的勞動者,當然就是運動員,然而我國的運動員,卻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管轄之外。在不被政府管制的寡佔市場中,一旦勞基法不保障勞動者,那資方就能隨意開條件(例如薪資),勞動者再不滿也必須招單全收。

例如中華職棒選手契約中的22條:「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這意思是說,老闆要你繼續作、你就必須作,至於薪水、福利如何,那都是老闆自己決定,員工完全不可置喙;再例如契約中的24條:「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這意思是說,球員一旦簽約之後,對這份契約有任何疑義,他唯一可以上訴的機構就是中華職棒這個托拉斯,而無法透過國家層級的司法機構解決,這當然是違法亂記的事情。

然而這樣不合理的勞動契約,卻因為勞基法將運動員排除在外,因此政府也無法介入,無法宣告該契約不合法。久而久之,最優秀的運動員出國求職,導致球迷不看本土的職業棒球,都是早就可以預料的結果;畢竟,可以去國外當明星,為什麼要留在台灣當奴隸?

第三,美日(主要是美國)的職業棒球,由於有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球員薪資因而大幅提高。而球團為了要在追求戰績的同時降低團隊薪資,只好少用經驗成熟的大牌明星,多用尚在培育階段的年輕菜鳥,而農場、二軍體系,即是為了降低團隊薪資的產物。至於提升競賽品質,那只是二軍的副效果,並非球團的原始立意。然而我國政府不知這背後的產業邏輯,只看到別人有二軍,就以為人家的競技水準是從二軍來的,錯以為只要有二軍,水準就會提升。結果政府就拆解原本作得不錯的國訓隊,並創造了極為不合理、近乎完全犧牲球員利益的代訓體制,例如原代訓球團擁有該球員的優先簽約權,如果球員不接受,他今年就不能加入其他職業球團。涉及產業機密性最高的科技替代役都沒有這種規定了,憑甚麼職業棒球團有?錯誤的政策,不僅沒有提升棒球競技水準,反而建立一個讓球團可以輕易取得「奴工」的管道。


政府儘管有良善動機,但在錯誤的指導原則下,政府到頭來卻成為毀滅台灣棒球產業的元兇。如果政府真想要提升台灣棒球的競技水平,謀求棒球產業的長期發展,首要之務就是立即將運動員與職業球團的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管轄範圍,以確保勞資的對等;並立即介入職業聯盟運作,建立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只有平等的勞資關係,才有可能吸引最優秀的球員投入,競技水準才會提高,如此整個職棒才有長遠的未來。

這才是政府面對職業棒球產業時,應該作的事情。

2.檢舉制度

球員間應該是最知道哪些隊友是有涉嫌放水打假球的,只是通常它們都會當作沒看見(有些球員甚至還會被一起拉下去打假球),如果能建立球員向聯盟檢舉打放水球有高額獎金(當然要有明確證據才能發給),同時會保護隱私及內容,那也許就可以減少集體打放水球的效應。

3.簽賭的公開化、透明化

明年起,運動彩券就會上路,如果能把中華職棒列入,這一樣每一場的讓分、賠率都是清清楚楚,不會出現雜亂的情形,同時大家只要贏錢就一定拿的到(不怕有組頭落跑),也可以刺激大家對於看球的意願(因為會很關注自己的下注),就像樂透出現後,簽地下六合彩的人就比以前少很多了。

4.加強球員的管理、教育

很多球員球打得很好,但品行卻不太好,平常又喜歡進出一些不良場所(如酒店、俱樂部等),這樣當然容易去認識一些組頭之類的人,如果自己又欠債,那更容易被賄絡,所以平常就要加強對於球員的生活管理,如果有進出不良場所者,應有嚴厲處罰。

5.媒體的焦點

如果各家電視台可以用像播王建民的新聞的一半時間,來撥出關於中華職棒的消息(美國的新聞台CNN、FOX等平常一定會播報MLB、NBA等,但臺灣的新聞台卻只有在負面消息出現時才會撥出中華職棒的消息),那一定可以吸引到更多球迷的出現,有了更多球迷進場,球隊的收入就會更好,連帶使球員的收入增加,這樣一來,球員就比較不會被金錢誘惑了,同時也可以使整個大環境改變。

6.公會的成立

現在球員只要被釋出,24小時內沒其他球隊要他,那要一年後才能回來打,等於是生涯結束,如果有公會的成立,那球員不管是薪資、還是合約都會有充分的保障,如此一來,打球就沒有後顧之憂,只要盡力把球打好就行,也不會去想一些有的沒的。


· 參考資料:(12月29補足)

維基百科--中華職棒

(中文) 中華職棒全球資訊網

· 台灣棒球維基館中華職棒

· Category:中華職棒球迷

· Flickr: CPBL group

· http://willystudy.blogspot.com/2006/10/blog-post_14.html

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公共政策] 古「坑」咖啡! 雲林人,吭不吭? / 第三組

最後編輯時間:2008.08.12 / 編輯者:HOW

政二A 95114120陳雍元 / 政二B 95114204王姿云 / 政二B 95114250陳沛儀 / 政二B 95114256鍾以琳 / 政二B 95114258詹子儀

壹、古坑咖啡 報告講稿

老師、各位同學大家好,我們這組所要關注報告議題是關於古坑咖啡造假事件。我們的題目古「坑」咖啡:消費者多花了許多錢買的『古坑咖啡』,原料竟和市面上的『雀巢』、『伯朗』、『麥斯威爾』等產品是一樣,消費者有被騙被坑錢的感受,這到底是整麼回事呢?雲林人吭不吭:造假事件爆發,古坑頓時黯然失色,也讓雲林除了被抹黑為「黑道故鄉」後又多一鄉民心靈創傷。我們的隊名沉浮本事靈感來自雲林是外傘頂洲。

一 外傘頂洲的心事 (一~六的標題是對照簡報上之標題而來 )
不知各位同學對雲林的了解有多少?這裡簡單的三項細目介紹雲林概況

* 工業發展

雲林縣早期的經濟活動以農業種植與水產養殖為主,工業型廠商不多,僅有食品加工大廠、小型家庭工廠,沒有任何具群聚特色的工業存在;在開發海線石化工業園區與山線斗六工業區以後,才開始引進大型、原材料製造、道統工業廠商,雖然有效的大幅增加本縣的工業生產總值與從業人員薪資所得,但是仍然稱不上為擁有工業體質的縣因為其他鄉鎮或工業區都欠缺具影響力的工業投資,隨著道統製型式廠商外移及高科技工業無法持續的引進,雲林縣目前只有海線的石化工業維持發展,未來海線區域將成為以六輕為中心的工業群聚都市區域。

* 農漁業發展

雲林縣一向以農漁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活動;漁業方面著重以魚產養殖的模式經營,由於長期的超抽地下水,造成沿海區域的地層下陷、海水倒灌,對海線區域的住居環境造成相當損害,土地價值也相對下降,因此魚產養殖業逐漸萎縮。

雲林縣土壤肥沃,可種植稻米、蔬菜、蒜、水果(如柑橘類、鳳梨、芭樂、蕃茄、木瓜)、檳榔等多種農作,然而受到農作收成時間與數量的不可變性,往往造成農產市場價格數量波動、中間商把持運銷管道,農民收入未隨生產力提升而增加、消費者也未享受農產市場價格反應,使得傳統的農業生產一直有經營上的瓶頸;隨著休閑與生活消費風氣興起,本縣農業已有少部分的農戶或農產,朝向農產消費文化(咖啡、茶葉)、地方特色農產(文旦、柑橘、花生、蒜)、農產品牌價值(醬油、醬菜、麻油),及生機農業、休閑農場、生態旅游、養生食品等特色農業的經營方向移轉。

* 休閒旅遊與餐飲產業

雲林縣早期以海線的北港朝天宮為中心的旅游人潮,及山線以梅山草嶺風景為中心的休閑旅游,隨後由於古坑鄉劍湖山游樂區的經營開發,建立以游樂設施為中心的旅游產業,但是在此以前均只是”點”的旅游型式;等到台灣展開週休二日以後,短期性外宿式休閑風興起,古坑山區的景點加上地方原產咖啡的歷史想像,興起古坑山區(含劍湖山)的休閑民宿市場,將雲林縣推向區域性、”面”的旅游形式,而且結合周邊餐、飲、農、宿、游樂等多項產業經營的綜合性休閑服務,對於帶動地方全面繁榮有相當貢獻。

二 華山的紅寶石(紅寶石指的是咖啡豆)

* 台灣咖啡產業的歷史

西元1860年英法聯軍之役,清帝國戰敗簽訂北京、天津條約,言明台灣各大港須與西方通商,於是歐洲各國商行進駐,其中咖啡也悄悄地漂洋過海來到台灣,為台灣咖啡揭開序幕,不過當時台灣三大經濟農產品茶、糖、樟腦,「咖啡」除了洋人之外,乏人問津。到了西元1884年,英國茶商德記洋行商人自東南亞引進一百株咖啡樹苗在三峽栽種。咖啡栽種從台灣北部逐步移植至南部,最後擴及東部花蓮。直至1910年,日本政府引進大批「阿拉比卡」種的咖啡樹在北部試種,其後分別在恆春、大武、嘉義新港、花蓮瑞穗、彰化、雲林等處種植。然而台灣當時的貿易活動掌握在殖民政府手中,在日本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有食物必須供應軍用,種植咖啡不敵生產糧食的急迫,許多咖啡農紛紛廢耕或轉耕,直到1954年巴西因霜害,咖啡價格暴增時,才又被世人想起台灣自家生產的咖啡。

* 古坑咖啡

雲林縣古坑鄉,緯度位於23.7度,海拔600~1500公尺,年雨量在1500~2000之間,每天下午「來的快、去的也快」的固定一場雨,讓咖啡樹能吸足水分,華山走勢呈東西向,陽光呈半日照,加上有樹蔭可遮陽,種種條件讓咖啡樹能在此地良好的生長。古坑的咖啡樹為阿拉比卡品種,和曼特寧、藍山等之名單品咖啡豆相同,生長海拔較高,咖啡漿果孕育時間較常,質地較硬,香氣也較濃郁,口感甘醇,回甘時間長,為日治時期獻給日本天皇的貢品,古坑咖啡遂有「御用咖啡」別名。

* 古坑咖啡節

西元1998年謝淑亞就任古坑鄉鄉長不久即遭逢百年大震921的重創,對沒沒無聞的古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偶然間,得知古坑在日據時代即以種植咖啡聞名,全盛時期甚至有遠東第一大咖啡工廠之名,加上當時古坑唯一自產自銷咖啡的巴登咖啡老闆張來恩協助,更強化了謝淑亞全力推廣古坑咖啡的行動。 1999年4月,在毫無奧援下,古坑鄉公所主辦了「古坑荷包山」文化活動,雖然是古坑咖啡首次亮相,但是仍以激勵災區居民的成分居多。直到2004年,得到雲林縣政府的協助,辦了首屆的古坑咖啡節,才成功地掀起了台灣咖啡的風潮。

謝淑亞鄉長對於台灣咖啡節辦理的期望:台灣咖啡節籌備初期,很多人對於古坑辦理台灣咖啡節活動非常地不以為然,但鄉公所堅持辦理,最主要是宣示古坑的確是台灣咖啡的原鄉,從第一屆台灣咖啡節的人潮反應可得知,不僅達到預期目標,甚至超乎預期的成功。以前外界「知草嶺無古坑,知劍湖山無古坑」,因此鄉公所自民國88年起開始推行台灣咖啡節的前世今生等活動,找到台灣咖啡作為休閒產業的龍頭,台灣咖啡節也驗證台灣咖啡豆的魅力,同時對於其他農產品:鳳梨、柳橙、芭樂與竹筍等均有帶動產業的效果。

三 行銷古坑,「啡」常享受

* 宗旨

為振興臺灣本土咖啡產業,推廣地方產業文化,整合觀光資源並帶動雲林整體觀光遠景而辦理。

* 具體作法

政府在雲林農業轉型當中,一直扮演著輔助推動的角色。由於雲林並未開發出極具觀光特色的景區,除了華山風景區以及劍湖山遊樂園外,雲林縣大多為農地。但是在農民的努力之下,古坑種出名冠全台的咖啡;而政府機構也看見了當中的產業轉機。因此雲林縣致力化農業轉為文化創意產業主導的環境。上上下下不論高低層,在對於推動古坑咖啡方面,各界皆有其不同的宣傳手法及配套計畫。其具體作法,著名者如下:

1.台灣咖啡節(雲林縣政府、古坑鄉公所)
2.咖啡樂活市集(雲林縣政府、古坑鄉公所、經濟部商業司、農委會水土保持局)3.戀戀華山(雲林縣政府、古坑鄉公所、華山休閒產業協會)
4.新農業運動-台灣亮起來(行政院農委會)
5.台灣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行政院農委會)
6.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以國家來推動創意產業的例子在台灣是很多的,宜蘭童玩節、三義木雕、美濃紙傘等都是屬於此範疇。通常由於中央的一句話,一個指標,而使得基層地方政府,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執行。我們不否認,確實有很多官員好好在做規劃,有很多地方當地產業類型根深柢固,成為成功的文化產業;但有更多的地方政策是草率而表面的,沒有系統性的配套措施,「單打獨鬥、各自為政」地執行,可以說是雜亂無章。例如:咖啡節的公告,在網路上就有一堆版本,今年、去年甚至是四五年前的網頁資訊,仍然沒有更新。我們不能說政府沒在做事,只能說他沒有宏觀的規劃,不敢放手去做,不敢玩大的。

四 變調走味的古坑咖啡

* 「造假」新聞的爆發

古坑咖啡 竟然來自印度記者: 廖志晃、周麗蘭/雲林報導 2007-05-24 04:35

古坑鄉農會標榜以「台灣加比山」生產、製造台灣第一品牌的咖啡,經雲林檢調清查卻發現,古坑鄉農會販售的即溶咖啡,超過九成是自印度進口。檢調質疑古坑鄉農會對消費者詐欺,前總幹事袁靖雄則涉及背信。昨天上午,雲林調查站兵分七路,分別赴古坑鄉農會、加工廠、袁靖雄住處,及相關貿易商的公司、住所搜索,查扣大批帳冊資料,並將袁靖雄及出售咖啡給古坑農會的「輝達」、「馬雅」公司老闆娘卓碧珍帶回偵訊。雲林調查站接獲檢舉,指稱古坑鄉農會銷售的咖啡並非全部產自古坑;袁靖雄則在辦理採購時,涉嫌圖謀個人不法利益。

自稱咖啡產自台灣加比山

古坑鄉農會在網路及廣告摺頁上,宣稱咖啡來自台灣加比山,「從培芽、育苗、栽植、採收、乾燥、烘焙、研磨,成為台灣第一品牌」。古坑鄉農會也因銷售咖啡獲得可觀利潤,從九十二年起,每年帳面盈餘都是一、二千萬元,在百業蕭條之際,農會員工還能領到八個月的年終獎金。

調查人員比對帳冊資料,發現古坑鄉農會從九十二年起向台中市的「輝達」、「馬雅」公司(實際上為同一家公司)進貨,每三個月進貨一次,咖啡粉約兩百萬元、咖啡豆約廿多萬元;咖啡的來源是上游的貿易商「馥聖」公司,而「馥聖」的咖啡則來自印度。「輝達」、「馬雅」向「馥聖」進貨,每公斤咖啡粉價格一百八十元,但是轉手賣給古坑鄉農會卻是三百廿元;糖的進價每公斤廿三元,轉賣古坑鄉農會廿八元;奶精進價每公斤五十四元,賣給古坑鄉農會八十一元。

更奇怪的是,檢調蒐證過程中發現,轉售咖啡、糖及奶精給古坑鄉農會的「輝達」、「馬雅」,自九十二年迄今,只有該農會一家客戶。檢調人員質疑,古坑鄉農會從事咖啡產業,對業界產品供銷價格應很熟悉,怎麼會不找其他公司比價,購買價格較貴的產品,而獨厚「輝達」、「馬雅」?

* 檢調:冒牌貨涉騙消費者

調查站人員指出,古坑鄉農會以台灣之名行銷咖啡,標榜自產自銷,實際上卻使用印度進口的咖啡混充,誤導消費者,涉嫌詐欺社會大眾;而袁靖雄身為總幹事卻未盡管理責任,維護農會權益,反而造成農會損失,則是涉及背信。

* 省思:摻雜進口咖啡豆的合理性?

摻雜的合理性(不可能全真台灣產的咖啡豆阿 貴死!! 產量也不夠,本來就會摻雜,重點是農會的標示不清) 成本萬一過高,價格勢必要調高,這樣又賣不出去了。像我們買給大家試喝的咖啡,其中有一包是純台灣咖啡,六小包沖泡粉,就三百元,但是混雜式沖泡咖啡,二十包只要一百五十元,實在差很多。
* 事件之後:業者決定自律達成共識,政府停辦躲避風頭

肇始於2004年10月底喧騰一時的進口豆混充古坑咖啡事件。在台灣咖啡名號水漲船高之際,市面隨處可見標榜「古坑」或「台灣咖啡」的即溶咖啡,但幾乎沒一家是使用100%台灣原豆生產:而業者則辯稱只要是在台灣混合包裝,有台灣味的就是「台灣咖啡」,顯然與消費者的認知有所差距。 事後,雲林縣政府緊急召集所有即溶咖啡的生產業者,發覺僅雲林一地即有不下四十家生產標榜台灣咖啡的業者。在古坑咖啡與台灣咖啡劃上等號的今天,「台灣咖啡」的招牌遭到濫用,對消費者與業者都是雙輸。開會後業者決定自律,也達成共識,首先在產品包裝上註明「古坑調和咖啡」;下一步,則是推動認證標誌與品質評鑑,希望藉此得以挽回消費者的心。咖啡協會吳怡玲表示:「這事件讓大眾更重視產區與品牌,儘管事件曾對業界造成傷害,但對台灣的咖啡產業的提升仍有正面助益。」

五 古坑咖啡節再興

* 2007台灣咖啡節每週主題活動
* 2007華山詩人節─咖啡與文學的對話
* 2007古坑咖啡濃濃飄香

六 實地走訪(照片講解)

* 劍湖山的世界咖啡博覽館

世界咖啡博覽館──台灣咖啡屋──咖啡樹──咖啡豆──劍湖山咖啡簡介

* 2007台灣詩人節之華山國小咖啡評鑑

華山詩人節──華山國小咖啡評鑑區──咖啡評鑑表──剝皮咖啡豆

* 咖啡大街旁華山文學步道區

文學步道──華山文學步道──文學步道的字──文學步道走道

* 古坑鄉加比山農會

商業性農會──觀光農會──咖農會啡間──咖啡剖析圖──觀光農會咖啡專賣區──加比山農會出入口

以上的活動,雖然在平常週末,但有一定量的人潮,活動也都很精彩,但是可惜,沒有完整的規劃,規模也偏小,其實要找對地方去,很不容易,交通規劃也不好,不是每個人都有車,這是要改進的地方。

七 結語&新思維

* 媒體的誇大

如同剛才的資料,媒體在古坑咖啡弊案爆發後,極盡所能,天天報,五分鐘一次小標題、十分鐘一次完整剖析,弄的事件不可收拾。照理來說,商品標好標籤,處分圖利農委官員,嚴格執行比價制度或是由政策著手改革(中策:體系改革,農會體系精簡、透明化;下策:嚴行法規,重罰之下,圖利變重罪。)就可以解決,絕不是媒體一再亂報或不深入瞭解地簡報(剛剛說的成本問題)可以解決。

* 當地人的評論─古坑哪有沒落?

訪問當地人的結論,古坑感覺上消沉,確實是有一陣子,但是也是時勢使然,原因有二:1消費者的好奇心已經沒有了2其實原先的古坑咖啡繁榮的景像是因為媒體效應,平日的人潮其實與今日相較其實差不多。

* 當前目標─品牌、守成

曼特寧+巴西咖啡=曼巴咖啡;瓜地馬拉咖啡+哥斯大黎加咖啡=瓜哥酸味咖啡,都十分有趣。我們也可以創造品牌,做成台印咖啡,或是嚴格把關,純台灣咖啡,然後專門針對M型社會的上流階級行銷,並且做好保留當地文化的特色,例如華山咖啡區的整體規劃,結合文學等等。──咖啡創新,文化守成!而本土85‘C咖啡,打出低價,平民化,創出高額業績,品牌經營,擴充加盟,值得政府參考。

* 未來展望─企業代工新思維

本土咖啡成本大?就把它變小啊!企業可以代工,台灣咖啡就不行嗎?只要出資金,去印度,尋找溫度、溼度、高度,根台灣咖啡生長地相像的地方,全面拓植台灣咖啡,就像Intel公司在哥斯大黎加設廠、宏碁華碩在中國設廠,他們的產品都能灌上公司品牌之名,台灣咖啡當然也可以!

雖然這是企業的作法,不過卻實值得政府借鏡,相信有心處理古坑咖啡產業,想打它打入國際市場,並不是不可能的,這是我們這一組想到的平衡咖啡成本的方法,給大家做個參考,我們的報告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八 參考資料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http://www.gukeng.gov.tw/index.php
雲林縣政府農業局http://www2.yunlin.gov.tw/Agriculture/window/win1_01.asp
古坑咖啡魔豆傳奇http://blog.sina.com.tw/7829/article.php?pbgid=7829&entryid=1794
維基百科-雲林縣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9B%B2%E6%9E%97&variant=zh-tw
維基百科-古坑鄉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F%A4%E5%9D%91&variant=zh-tw
維基百科-古坑咖啡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F%A4%E5%9D%91%E5%92%96%E5%95%A1&variant=zh-tw
新聞:古坑咖啡竟然來自印度http://news.yam.com/chinatimes/life/200705/20070524298233.html
南華大學.環境與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咖啡樹變搖錢樹.─以古坑咖啡產業觀光化形成為例
2007咖啡尋寶觀光護照 雲林縣政府出版
2007 咖啡樂活市集 雲林縣政府出版

貳、古坑咖啡 書面報告

來自老師的逆襲:針對老師的建議以及指教,我們歸納出四個大方向的問題方針,並針對這四個問題,分別做闡述,希望可以補齊口數報告的不足之處。概略而言,分別探討:政府與地方派系問題、政府結構與政策背後問題、品牌問題、代工新思為問題。更在第叁部份,我們針對了德國慕尼黑的啤酒節,做一番研究,並且對比台灣的古坑咖啡節,期望對於報告有所突破性的發現。

* 問題一 紅寶石黑金夢,咖啡盛宴的利益分配:鄉公所、地方派系、農會

分析:身為「台灣咖啡」發展的重點區,配合近年農委會水保局、雲林縣政府與古坑鄉公所投注在觀光休閒產業上的各項建設,「台灣咖啡節」的舉辦被眾所期待。此活動的主辦單位之ㄧ為古坑鄉公所,承辦單位則為古坑農會;由此可知,雙方角色是以鄉公所為主,農會為輔。古坑鄉長謝淑亞從2000年開始便積極地推廣「古坑台灣咖啡」,並結合華山的美好景觀推動當地的休閒產業。古坑台灣咖啡的名號在眾人努力下漸漸地打出名號,在2003年的台灣咖啡文化節舉辦時讓古坑台灣咖啡一炮而紅。為期五十天的第二屆「台灣咖啡節」,為古坑鄉帶來至少新台幣10億元的經濟效益,比2003年第一屆「台灣咖啡節」足足成長五倍有餘。劍湖山世界更砸下巨資興建世界僅有的咖啡博覽館,並與民視策略聯盟,希望讓消費者對咖啡文化有更深層的認識。如此大的利益商機讓各方派系虎視眈眈,準備來分這塊大餅!但是農政單位目前對咖啡作物,採取的仍是「三不政策」:不輔導、不鼓勵、不禁止。此活動也算是政府新農業運動中的政策之ㄧ,但農會卻以「細姨兒仔」、「棄嬰」比喻自己無相關單位輔導與關心,並批評政府無法理解基層農會經營的困難。連混衝事件爆發後,業者自己決定自律,也達成共識。首先在產品包裝上註明「古坑調和咖啡」;下一步,則是推動認證標誌與品質評鑑,希望藉此得以挽回消費者的心。如果此活動可以持續辦下去,而且業績一年比一年好,它將是所有人眼中的大金山,商機無限。這樣情況對鄉公所、農會和各方派系來說雖是好事,但彼此都在心裡盤算著:「如果只有我一個人賺多好」,因此三方的利益開始有了衝突。誰不希望有錢自己賺走最好,最好不要有太多人來分。

評論:政府對於我們農業的任何一項政策的提出都是好意,但是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或阻礙時,卻又無法直接想出解決之道,才讓農民在那邊傷腦、傷心又傷財。政策的提出也該附帶有應變措施,不能先想好了頭,中間和尾巴邊進行再邊想,這樣不但顯得政策有疏失,連帶政府的應變能力也被質疑著。
解決之道:政策公佈時就該平均分配所有的利益,不該讓任何一方掌握大局,或獨攬利益。這不但是為了避免往後利益分配不均所造成的糾紛,也是讓各方都公平分取利益的好處。如果分配的利益都平均,勢必大家都不會為了誰多誰少爭吵,如此一來也避免到了許多不必要的問題。

* 問題二 地方政府基層結構問題與政策背後環境

農會向來在台灣農產品銷售上都具有極大影響力,在我國積極外銷農產品政策下,如何發展地方性文化並將地方特產轉化為結合文化及經濟效益的創意性產業,勢必有所困難。基於主觀及客觀條件上,為拓展外交關係、因應對外貿易市場之需求及面對國際貿易經濟自由化競爭之壓力,台灣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但這項成功對國內農產品的衝擊相當大,因此各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便面臨了下列問題:(一)資金短缺,籌措不易(二)農產品市場不易與商販競爭,未解決這樣的農業政策對基層農民帶來的影響,地方勢力勾結的農會,除了為農民喉舌、將基層農民與上階串聯外,也從中扮演了勢力最龐大的一個結構體。為因應這樣的入出,因此農業致力轉型於"品牌"的創設,一但口碑建立後,整理高經濟效益的農產品便延伸出創意化的模式,以古坑鄉而言,在當地盛名的咖啡,並不是相當量產的,台灣的氣候並不完全適合咖啡的種植,因此當荷包鄉種植出品質優良的咖啡品種,即相當受到國內各界注目。無奈從最基礎的地方政府階段就沒有好好規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空間,以致現在中央政府、農委會與地方極力想要推動陽光農業計畫彌補古坑咖啡品牌的損化。

並非只有古坑鄉如此不幸,其實台灣各農會,政治與財團等種種利益掛鉤交錯其中是常見的。自古以農立國,因此一級產業的財源相當廣大,這也引發各方的爭奪。尤其農會的設置後,掌控這些農業利益的權力以及勢力,更令人垂涎,更重要的是金錢收入甚鉅,最終,反而賺錢的是相關利益掛勾者,而非勞苦功高的底層農民。

雲林縣本就是一農業大縣,因此政府在相當看重農業規劃這部份;古坑咖啡在最初剛採收初期,農會將之視為一經濟作物,具高經濟價值,而縣政府相當訝異也深知咖啡這項瑰寶,因此陸續推動行銷計畫,讓古坑咖啡喚起國人的好奇與認同國產農業。但是,各方派系皆想要爭取古坑咖啡這塊大餅所帶來的收益,因此,"品牌建立與行銷的規劃"並未確實執行,反而是各勢力制衡之下的表面產物。

* 問題三 品牌創建與政府認證制度

古坑咖啡業者以進口咖啡豆混雜古坑咖啡的事件,被媒體爆料並大似渲染後,我們才不禁回想,當初業者用充滿本土字眼的描述,有意無意地誘導不知情的消費者走進他們所設下的陷阱。在事件爆發出來後,消費者對古坑咖啡的品管信心是一大衝擊,也很有可能是整體信任度崩盤,於是,重振消費者信心的第一法則,就是建立完善、公正、透明化的認證制度。

提到認證制度,就無法跟品牌創建脫離關係,「品牌權益」(Brand Equity)的概念Blackston(1992)認為是創造是品牌和消費者交互作用的過程,這個過程便是品牌關係的建立,信任品牌和顧客對品牌滿意度這兩個要素可以賦予消費者和品牌之間正面、成功的關係。曾任古坑鄉長的縣議員謝淑亞說,她曾推動台灣咖啡或古坑咖啡的認證制度,但台灣除古坑種咖啡,阿里山、東山、中埔等也有栽種,認證制度必須業者配合告知咖啡豆產自哪裡?產量多少?執行難度高。

* 問題四 為什麼國外的企業可做品牌代工而我國的咖啡業者無法做到呢?

首先我們歸結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古坑咖啡品牌的建構缺乏資金,更妄論委外代工再建立台灣品牌的可能性。
(二)只問選票不談政策之政府體制的僵化
(以下為上述歸類的解釋)

1、雀巢與麥斯威爾的企業方針

雀巢-雀巢發源於瑞士的一個小鎮。自1843年成立以來,它透過多次的收購和合併行動,不斷擴大業務,並成為全球食品生產巨擘。1938年,雀巢開始生產雀巢咖啡,成為歷史上首次作商業出售的即溶咖啡。在咖啡業內,雀巢咖啡一直是旗艦。雀巢20%的利潤來自雀巢咖啡,據估計,每秒鐘都有3,900杯雀巢咖啡被喝掉。今天,雀巢在全球有超過450間工廠,並僱用了23萬名員工。 ‧主要咖啡品牌:雀巢咖啡,GoldBlend

‧銷售範圍:全球120個國家,但以東南亞為主。

卡夫-卡夫是Philip Morris Companies轄下的食品公司。過往,Philip Morris一直從事香煙銷售,旗下有萬寶路香煙。1970年,Philip Morris收購了Miller Brewing,並開始生產啤酒。1985年,Philip Morris收購了通用食品公司及麥斯威爾品牌,開始生產咖啡。1988年,Philip Morris收購了卡夫食品公司,並於1995年與其通用食品公司合併。自此以後,咖啡一直是卡夫的主要產品。今天,卡夫食品公司遍布全球145個國家,聘請了11萬員工。 ‧主要咖啡品牌:麥斯威爾、Jacobs等 ‧銷售範圍:麥斯威爾的市場以美洲、亞洲及歐洲為主,包括美國、中國、香港、台灣、南韓、法國、德國、英國和俄羅斯等。而Jacobs則以歐洲國家為主。

在咖啡市場中,焙炒商多為跨國運作。單單是雀巢和卡夫,就佔了全球焙炒咖啡及即溶咖啡的一半市場,它們的市場佔有率極高,掌握了豐富的市場資訊,它們的一舉一動對市場來說,可謂舉足輕重。例如: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跨國公司傾向使用Robusta來生產罐裝咖啡,導致Robusta咖啡供應大增。1997年,跨國公司如雀巢等開始從越南採購咖啡,迫使墨西哥和中美洲的傳統供應者不得不降低價格。結果,在咖啡價格急跌下,跨國公司不單不用虧本,更能獲取豐厚盈利,箇中緣由,不言而喻。
我們今日身處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全球化多面向爆炸性的變革,學者定義分歧,尚未出現一致定義,我這裡要說的是Richard Longworthy 的定義,他在“ Global Squeeze- The Coming Crisis for First-World Nations”ㄧ書中指出, 全球化意味著全球經濟體系的形成:這是一項革命,使企業家夠在世界任何地方籌募資金,藉著這些資金,利用世界任何地方的科技、通訊、管理和人力,在世界任何地方製造產品,賣給世界任何地方的顧客。真正的全球化經濟體系,是把全世界變成單一經濟體,在這個全球經濟體系裡,貨幣、商品、服務、工作和人民可以在各國間自由流通,就像任何資源在各國內往來自如一樣。跨國企業因此比以往更活躍,他好似巨型公司的樂園,他們如果不滿意所花的費用、稅賦與一個地方的限制,便可高興的一到另一州去。

有些跨國公司預算甚至超過許多國家的政府預算。它們對全球政治具有很大的影響力,這除了是因為它們影響到政治人物選區的經濟以外,也是因為它們在公關與政治遊說上提供了資金來源。一個國家中的地區之間以及國家與國家之間都會彼此競爭以爭取跨國公司來到它們的地方設點(以及隨之而來的稅收、工作機會和經濟提升)。國家與地區政府通常會提供優惠條件來吸引跨國公司,比如財稅優惠、承諾給予政府協助或較低的環境標準。

拉回古坑咖啡的案例,雲林縣沒有跨國企業雄厚的財力來投資台灣咖啡的委外代工。從「巨額的資金」這個角度出發,咖啡是貫通初級生產至零售業務、遍布全球的超級商品,從一顆顆的咖啡豆,到一杯杯的香濃咖啡,期間可以轉手達150次之多!我們可以想像要做到跨國的比較利益與分配原則,確實需要龐大的金錢輸出,除了技術層面、研發團隊、運輸機制、包裝品管……等等,都要顧慮到,甚至連當地(預代工地點)的土地配置、工廠設置、人力資源……等等,都比需要做好全面的規劃。並且,規劃的本身,也是需要資金以及人力,可以說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2、政府體制的僵化

由於制度的關係,使得預算審核制度變相成為阻止長遠開發計劃的殺手。並且在選舉的炒作之下,高瞻遠矚的計畫不易實行,因為成效在遙遠的未來才能看到。再加上,地方政府不敢放手去做。當然,其權限使他不能去做,也是原因之一。地方政府申請到的預算以及發展計畫案,並不能充分發展與投入資金在古坑的咖啡產業。

有人提出建議表示:如果地方政府與地方派系結合,或是地方政府與企業結合,或許能達成實現這項委外代工的提案。然而,如此一來,除了需要長時間的協談以及規劃,利益的分配也會成為問題,將回到體制問題的無窮循環內,一旦地方政府黨派更替,則合作勢必胎死腹中,回到原點,得重新協商。
因此,委外代工這項提案,用於台灣目前的政治局勢可能無法成功,除非政府能夠跳脫政黨派系,並且背後有一貫的政策制定支持之下,方能成為良策,為台灣咖啡文化產業帶來一線曙光,創造既發展文化又獲利的雙贏局面。

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國啤酒節成功的案例

( 我們基於表現他國成功的文化創意產業,特意找著名的「德國啤酒節」為個案,做一番比照與研究。 )
* 德國啤酒節簡介

慕尼黑啤酒節(又稱「十月節」,Oktoberfest)於每年九月末到十月初在德國慕尼黑舉行,持續兩週的時間,是慕尼黑一年中最盛大的活動。2002年大約有六百萬人參加了啤酒節,許多其他城市也效法慕尼黑舉辦「十月節」,但還是以慕尼黑啤酒節最為出名。

一 啤酒節的由來

據說十月節的前身來自於豐收的農夫,在出售農產品並從市集中購買了農產品之後,一年有這麼一次飲
酒狂歡的日子。第一屆的十月節舉行於1810年的十月12日到17日,為了慶祝巴伐利亞王子路德維希一世薩克森-希德伯格豪森公主特雷莎的婚禮,而舉行了一場賽馬。因為這次活動的成功,十月節成了每年固定的活動,後來加入了農產品市集、舞蹈音樂、騎馬遊覽等項目。至今總共有24年的活動因為戰爭、疾病和其他原因曾被取消。在慕尼黑啤酒節上,人們身著巴伐利亞的傳統服裝,在大帳篷裡飲酒,歌唱,跳舞,狂歡至晚上一兩點。但是如今的啤酒節最晚的上酒時間到10點半就結束了。

二 慕尼黑啤酒節風靡多年之因

「慕尼黑啤酒節」如果只是啤酒節的本身條件,是絕對吸引不了這麼多遊客(無論本國或國外遊客),一而再,再而三樂此不疲的往返,「慕尼黑啤酒節」事實上是集合了許多條件,一氣呵成的結果。

首先,慕尼黑是巴伐利亞的首府,慕尼黑是德國第三大城,也是南德政治,文化,經濟,交通的樞紐,遊客到慕尼黑來除了參加啤酒節的活動以外,還有許多地方可去,還有許多活動可以「續攤」。

其次,歷經千年的努力,慕尼黑本身是德國以迄全世界公認的「啤酒之都」,形成「啤酒之都」所需的條件,包括啤酒原料,啤酒廠,啤酒館和啤酒花園,甚至啤酒學校等一樣不缺,而且數量驚人。

第三,慕尼黑位居歐洲大陸的中心位置,不論從東歐,西歐,南歐,北歐哪一個地方過來,都很方便,歐洲本身的遊客數字已經足夠支撐啤酒節所需。

第四,參加「慕尼黑啤酒節」的啤酒廠都是世界級的啤酒名廠,知名度和號召力都足夠勝任,而足以容納數千人的大型啤酒帳篷,本身就具有高度的視覺魅力。

更重要的事實是:遊客在啤酒節所喝到的德國啤酒,都是貨真價實,如假包換的新鮮啤酒,色彩美麗,滋味香醇,配上美味可口的巴伐利亞家鄉菜,演奏和演唱都不停歇的樂團,再加上滿坑滿谷的人潮,誰能不留下難以忘懷的印象?就算是英國肯特郡「費佛夏姆啤酒花節」(Faversham Hop Festival),活動規模雖小,卻也毫不含糊,照樣有板有眼,是什麼就是什麼。台灣的古坑咖啡節,不論跟慕尼黑啤酒節或是費佛夏姆啤酒花節比較,都只能說是小巫見大巫,還有許多努力的空間。

三 與古坑咖啡節的比較

首先,古坑鄉位於雲林縣,交通方面不是很方便,即使是有火車可以到達雲林,但到活動當地還需要搭一小時左右的計程車,對於參加活動的遊客很不方便。週邊只有劍湖山是比較有名旅遊景點,但也需要搭上兩小時的車。

其次,台灣本身並不是以咖啡出產而聞名,即便是有緣於歷史淵源,但要說古坑咖啡有名、有歷史、有當地文化,仍舊有點牽強,比之目前在台灣人的心中,台灣高山茶的地位怎麼說也高過咖啡的知名度。
第三,就如同開頭所說,交通不便,政府沒有做好相關規劃的配套措施:周邊景點、交通配置、住宿資訊……等等都沒有詳細的機構負責,更不用說有個宏觀的體系去運作。所以,要想吸引國外的遊客,想要擴大咖啡節的知名度,還需要時間的蘊釀。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德國的慕尼黑啤酒節由來已久,台灣的古坑咖啡節難道可以一蹴可幾?今日在台灣政黨輪替之下,各方的黨派勢力之下,以及,迫切的選舉考量之下,只會做立即有效性的表面政策,不會深耕易耨以充實政策內涵,古坑咖啡節的未來走向,實在令人憂心。

第四,古坑咖啡節的參加廠商都是知名度不大的,有些甚至是國家的廠商(誠如:古坑鄉農會販售的咖啡)。尤其在發生造假案件,媒體不停追查的結果,其實不太能得到遊客的信任。(事實上,很少有哪個國家的媒體會這樣攻訐自己國家的產業。)我們這組實際走訪2007古坑咖啡節,深感失望,他們只是在賣咖啡罷了!並不是有系統的在經營所謂的咖啡節慶。除去了「古坑咖啡節舉辦活動地點」,也不過是很多店的集合體而已。

歐洲的啤酒節起初也不過是農民們為了慶祝啤酒花收成,而舉辦的美食活動,而活動的主要目的只是為了告訴全體村民-「新酒」釀成了,請大家來捧場同樂,如此而已。而台灣所要表達的是什麼?想請大家來咖啡節的目的是什麼?分享喜悅?分享收成?連台灣人都覺得商業氣息太重,這樣的文化產業要如何突破呢?這實在是政府需要仔細省思的地方。

四 參考資料
http://www.oktoberfest.de/en/index.php
http://www.tangben.com/COFFEE/03/beerjie.htm
http://travel.kingnet.com.tw/info/festival/sep-1.html
http://www.muenchen.de/Rathaus/tourist_office/oktobfest/88123/index.html
http://www.liontravel.com/comm/2Community/report/050816/050816.asp


報告結語:以上就是我們這組的書面補充報告,最後一部份是額外的研究比照,希望對於整體報告有所幫助,也請老師不嗇指教。至於,對政府的不滿與覺得政府政策有所不足之處,我們都十分期待他未來的轉變,希望下次在去的時候,能夠一覽盛況,更勝當日。

[公共政策] 王建民現象與台灣棒球問題 / 第二組

最後編輯時間:2008.08.12 / 編輯者:HOW

題目:王建民薪水為什麼這麼低 &職棒簽賭為什麼不斷~球員打放水球
95114232 鄭宇凱 (波卡) / 95114206 林鈺傑 (小傑)/ 95114228 陳泰安 (泰安)(背心男)
/ 95114211 郭景泰 (洞哥)(班代)(東吳行男)/ 95114213 常龍文 (POSADA)(里長的兒子)

大綱:
1.王建民薪水為什麼這麼低
1.主要原因他是新人,大聯盟制度,三年內不能薪資仲裁
2.以球團立場,在沒薪資仲裁前,當然選擇低薪
3.進入大聯盟管道不同日本職棒跟中華職棒等級不同
2.職棒簽賭為什麼不斷~球員打放水球
1. 球員薪水過低
2. 職棒高層心態不對
3. 簽賭問題
4. 退休制度
5. 這是正面的:球員的理財課
3.國外比較
1.黑霧事件 -- 日本人最想遺忘的歷史
2.黑襪事件
4.從小的訓練
5.地域性~主場球隊


內文:

1.王建民薪水為什麼這麼低

主要原因他是新人,大聯盟制度,三年內不能薪資仲裁
•王建民並不是一個特例,我們從去年的賽揚獎Santana的薪水來看,他第一年的薪水可是只有20萬,第二年也只有21萬2千5百美金而已,還比王建民少了快10萬。
•我們再來看看看大聯盟的薪水制度:美國職棒勞資基本協定規定,年資滿三年的球員,要是對自己的薪水不滿意可以在隔年1月19日之前提出申請薪資仲裁,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在1月20日至2月1日前,和球團談下一季的待遇,如果雙方談不攏,則從2月1日起連續三個星期,舉行薪資仲裁公聽會,球團和球員都會提出一個數字給公聽會,再由公聽會依照球員的成績選一個最為裁定。
•而在大聯盟打滿六年的球員,可以取得自由球員身份,自由轉隊為自己爭取合理價碼的新合約,也就是所謂的FA,這時才有可能出現上千萬的天價合約。

以球團立場,在沒薪資仲裁前,當然選擇低薪
•王建民是洋基小聯盟的農場體系培養出來的選手,而在剛加盟洋基的時候已經有一份為數不小的簽約金,等到他升上了大聯盟,洋基對他的狀況並不是非常熟悉,他的成績在小聯盟證明出了自己的實力,但是是否可以在大聯盟面對等級更高,而且還不只是高一層的打者,一樣能投出好成績,因此隨時會有被打爆下放小聯盟的可能性。
•這樣怎麼可能會給一份很高的薪水呢?,所以那時候他領到的事大聯盟為了保障球員,所設立的最低薪水,而且王建民並不事一開始季初就是在大聯盟,他還無法完整的領到薪水,他的薪水還是照待在大聯盟的天數算下來的。

進入大聯盟管道不同日本職棒跟中華職棒等級不同
•這時就有人就會說啦,井川慶和松坂大輔明明就是第一年進入大聯盟,為什麼他們的薪水就可以遠遠高出王建民許多倍呢?
•這是他們進入大聯盟的方式不同,他們是已經在日本職棒展現出自己的身價,證明了自己的實力才來大聯盟的,中華職棒跟日本職棒球員的能力與等級真的有一段差異因此導致,日本職棒的實力是被美國人認同的才會被請去打球跟我們請洋將道理相同。
•這和王建民從洋基農場培養出來是兩種不同的管道。井川慶和松坂大輔透過一種叫做入扎金的制度,簡單的說就是洋基和紅襪把他們從日本請過來打球,因此薪水當然就和算是自己人的王建民相差許多了。

2.職棒簽賭為什麼不斷~球員打放水球

1.球員薪水過低
2.職棒高層心態不對
3.政府抓賭不力

球員薪水過低我們拿各國來比較

韓國實施FA制度後,球團為保有好球員,紛紛使出銀彈攻勢,導致球員薪水節節高漲,舉一個例子,全壘打王李承曄(現在在日職火腿隊)在離開韓國職棒前的最高薪水大概是每月新台幣200萬不加獎金,林昌勇也差不多是這個價碼.

•基本上韓職選手的薪水大概是月薪新台幣30萬起跳.比恰恰的薪水還多

日本職棒薪水主要是依據選手能力及人氣度來給薪,當然有能力的選手,大多是待在一軍,而日本職棒一軍的選手平均年薪是3千7百萬日圓左右約合台幣1千萬左右。不過,以我們的張誌家來說,他去年

•年薪大概有四千萬日幣,不過整個球季都因為手傷都耗在二軍。

美國職棒大聯盟球員近年來競爭激烈,拿的薪水也水漲船高,今年球員的平均年薪達到了263萬美金,折合新台幣大約是8千3百萬元

•然後又因為美國職棒分的比較細所以有下列的分類

•第ㄧ年打小聯盟的球員 合約最大薪資是一個月850每金打AAA第ㄧ年的球員一個月2150美金 打AA第ㄧ年的球員一個月1500美金 打A(完整球季)第ㄧ年的球員一個月1050美金打A(短期球季)第ㄧ年的球員一個月850美金但小聯盟球員抱有未來薪水會高度成長的夢想存在

•大聯盟的保障年薪最低薪資為31.6萬~王建民就是領這種的!!至於要像A-Rod的兩千多萬的話~要有實力~才有跟球團議價的空間~大至上應該都會有經紀人幫他們橋好再簽合約!!

台灣職棒薪水看球員的成績與人氣而定,像彭政閔成績好又有人氣月薪30萬每場比賽還有獎金,有些職棒新兵,還沒打出成績,月薪最低是3萬,以前2聯盟時代,薪水高很多,陳義信好像拿過50萬,郭李建夫也有50萬,連徐生明所以除非是明星球員不然一般的新進球員月薪大概只有3~5萬,但是只要放水一場,大概就能拿到起碼30~50萬,將近一年的薪水了!這樣很難不讓年輕的球員心動。加上退休之後沒有保障(前球員做粗工,鋪馬路之類的)受傷又不像國外球隊負責醫療照顧,完全放任自生自滅還要減薪,這使得球員容易產生一種心態,現在能賺多少就多賺點,明年不知道自己還有沒有這個價值。

職棒高層心態不對

•跟球員簽的是終身約,有自由市場的機制(FA),使的球員往更好的地方發展,變成是老闆選擇球員,而不是球員選擇球隊!像這點在亞洲日職跟韓職就做得很好,他們的球員也因此有機會獲得優渥薪水,更可能的是往大聯盟去發展!

•中華職棒的「讓渡制度」是指球隊將球員放入「讓渡名單」後,24小時內其他球團可出價競標完成轉隊。若乏人問津,球員即自動解聘;將來即使重返職棒也僅限回歸母隊,當然機會並不大,等於變相的「永不錄用」

•在大聯盟,即使球員經過waiver程序,仍可回母隊小聯盟等待機會,或轉往其他球隊小聯盟發展。

簽賭問題

在台灣賭博就是違法犯紀的行為,到拉斯維加斯就是合法的休閒活動?
簽六合彩、大家樂就是賭博,買樂透彩、刮刮樂就是公益慈善?
賭職棒就是犯罪行為,買運動彩券就是振興體育發展?
所以,現在賭球會觸犯賭博罪,運彩發行後就變成愛台灣(體壇)的行為?

從小到大,這個社會總灌輸我們什麼「十賭九輸」、「賭是萬惡之首」等教條,其實會有這些萬年教條,多半對應著這個環境或民族,本身對這些所謂罪惡或誘惑的無法自拔!就像教科書上總寫著:中華民族是愛好和平的民族!結果呢?外國不打我們時,我們自己也打了好幾千年!所以,有關賭博或賭球等問題,關鍵是要坦然的去面對,面對才會有正確、健康的觀念,一旦決定合法化,則要提供適當、公平的管道,並加以有效的管理。

檢調辦案的優先順序是什麼?重點又該是什麼?還是博版面最重要?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對社會危害最大的,絕對首推那些以外力介入職棒的人,而不是組頭,更不是賭客!因為不管其手段是威脅或利誘,不但嚴重影響比賽的公正性,也粉碎自紅葉少棒以來的國球根基,而且無異於詐賭、詐欺的惡行,然而這些年對於這種「首惡」,咱們的執法機關究竟抓到了幾個?就算抓到了,其刑責或懲罰是否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還是像過去一樣,抓一些可以博版面的棋子(球員),或從賭客名單或通聯記錄中,想辦法挖一些名人、藝人出來,才會顯得戰功顯著?

如果白道無法維持職業運動的正義與秩序,難道要尋求黑道的協助嗎?

所謂「盜亦有道」,賭應該也是「賭亦有道」!據說日本的黑社會也經營地下職棒簽賭(日本並沒有合法的職棒博奕),但他們以長期賺取手續費為主,絕不以外力介入比賽本身,否則會被黑白兩道「抄家滅族」,尤其在1969年的「黑霧事件」後,早已成為日本各界的「共識」。反觀台灣的手法,幾乎都是「殺雞取卵」的短線,所以各行各業都變成賭場,而且大部分都變成會詐賭的賭場,舉凡運動、博奕、政治、商業、股市等無一倖免!

如果有一天,台灣的職棒需要借重「社團」的力量,才能順利且公正的進行,究竟是該感到悲哀呢?還是要為能生存下來而慶幸呢?運動彩券又會帶來何種效應?也許再過幾個月,答案就將揭曉!(要不要先賭賭看呢?)

ps;
賭博尚未除罪化,也是弊多於利之事,這都是常識,但更重要的是要去面對!這是我所要強調的!
今天運動彩券若正式上路,但黑金仍繼續染指職棒,或因為參與的人更多,金額更龐大,用非法手段去影響的次數更多,合法或非法的差距又在哪裡?況且,如六合彩一樣,它不會因樂透出現而結束!
若擔心黑金介入或博奕不公,而排除中職納入運彩範圍,難道黑金就會放過中職嗎?所以,面對、重點、順序,是我這篇文章的主軸!

運動與賭博?如果我硬要說這兩者是完成無關的,那真的太假了!否則,每天蘋果體育版那些開盤建議是什麼?我不想裝作沒這回事!

退休制度

以美國來說,在1981年球員大罷工之後,大聯盟把對退休球員的醫療保險和退休金資格,全部放寬,過去必須在大聯盟待滿四年,退出後才能享有醫療保險的規定,現在降低到只要一天就行,而支領保險金的門檻,也降低到43天

而看離我們比較近的日本職棒,只要在日職待超過十年,就適用終身年金,領的多寡按照待的時間長短而定,未滿十年的也有一筆退休金可領,是每年的薪水提撥部分
但是以台灣來說呢?

台灣沒有一個良好的退休機制,許多的球員老了,不中用了,球團就給一張解雇書,要求他們回家吃自己,甚至連個退休儀式都沒有。退休後的保障算是完全沒有,造成許多球員退休之後因為沒有一技之長,淪落到雞排店、便當店的時有所聞,甚至只能到工地做些賣勞力的打石工。

這是正面的:球員的理財課

每年開訓時,有不少球團都會安排「理財課程」,一月初統一獅墾丁開訓,也請專家來開講約兩個小時,我雖然是其他課程的講師,但長久以來對理財十分有興趣,因此也全程參加,同時觀察一下球員的各種反應。

專家畢竟是專家,同時也是經驗豐富的「過來人」,所以他給球員們的幾項建議,乍聽之下都是最「平淡無味」的「教條」,但也都是最實際、最寶貴的法則,例如:「理財前先理債」、「養成記帳習慣」、「謹慎添購奢侈品」、「長期投資績優股」等,相信短短兩小時裡,還是會有球員或教練獲益良多,但理財是一門「知易行難」的學問,後續該怎麼做,恐怕才是每位球員最關心的(也最迷惘的),值得球團持續給予協助。

據了解有一些球團,長久以來都會苦口婆心的規勸球員:「錢要存起來」、「不要浪費」、「不要亂投資」、「不要太奢侈」、「要有所規劃」等,其實這樣的建議與提醒,對於有投資經驗的人,尤其是有過「慘痛經驗」的人,都會認同這種「老掉牙」的「原理」,其實是最「好用」、最「簡單」的,但是其「說服力」無疑是最差的!這也是為什麼在投資的世界裡,「贏家」總是少數人,自認為聰明的卻往往是「輸家」。所以,球員不但需要「理財專家」來上課,更需要「理財專員」來「一對一」諮詢、輔導。

在獅隊開訓的理財座談中,我從球員的反應裡,大略可將其分為四個「族群」,首先是「理財資優生」:這些球員或許是「收入特別高」,或「有高人協助」(親人、專家等),也可能就是用了「對的方法」,或娶了「有錢的老婆」等,這類的球員在各隊應該都為數不多,但不太需要球團多費心;第二種是自覺「不需要理財」及「完全不懂理財」類:這類型的球員普遍年齡層低,非常需要「專人」來協助,否則很容易有個錯誤的開始(或觀念),例如將簽約金全數拿去買名車、付豪宅頭期款,或每月繳交高額的保險費、跟會等,如果其薪資是不斷的向上提昇也罷,萬一碰上減薪或運動生命中斷(受傷)等,就容易出現週轉不靈的窘境;第三種是「一知半解」類:這一型的球員其實最需要球團關注,因為他們最容易分心去「冒險」,而且對一些「勸告」、「建議」,都比較會加以排斥,如果「業外」收益不錯倒是還好,就怕「業外」虧損時,想要他專心在球場就困難了;最後一種是「財務出狀況」型:這種「名單」是球團一定要掌握的,否則恐怕會產生不良的「連鎖效應」。

假設某球員25歲加入職棒,簽約金兩百萬、月薪十萬,到32歲前都能「年年加薪」到每月最高25萬(平均趨勢、綜合獎金等),最後在34歲,也就是打了十年球後,結束其球員生涯,他總共可以得到2100萬左右的收入,對於一個「職業運動員」來說,這到底算不算一個「好的」或「足夠的」報酬?其實關鍵在於你是否能賺到這麼多錢(或更多)?更重要的是你在這段期間,如何「處理」這些收入?

或許球團可以用「老百姓」的角度,讓球員們思考一下,2100萬對於一般上班族是「什麼」?簡單來算,就是月薪六萬(假設平均),每年領14個月,要工作25年的收入,然而職業球員可能花不到一半的時間,就可以達成!所以,如果所謂「一般人」都能「接受」或「渴望」的收入,職業球員不是該更珍惜並好好運用嗎?況且,從球員退役之後,還可以當教練或開創第二春等。

每當職棒的「景氣」下滑時,「共體時艱」這四個字就會不時出現,其實以台灣當前的棒球及整體環境來看,「承受苦難」並不困難,因為窮困或災難,經常是無奈或無常,沒有太多的「選擇」,但是想要很乾淨俐落的「拒絕誘惑」,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千萬不要把這樣的事情想得太簡單(特別是球團或聯盟),想想連有「保障」的公務人員、政府官員,都會有人收受賄賂、作姦犯科,更何況是基本上沒有保障的職業球員,當他們面對有心人士的「色誘」或「利誘」時,別說是「財務出狀況」這型,連「理財資優生」都不見得「擋(忍)得住」。

主動、積極的協助球員理財,僅僅只是健全職棒環境的一小部份,要球員隨著「景氣」或「權利金」的好壞,時而將褲帶「勒緊」或「放鬆」,這是被動而消極的做法,首先應該讓球員知道「最壞的狀況」,那就是「球員生涯」可能隨時會中斷,這是每一位球員簽約加盟前,都該有的「基本認知」,也是球團必須要嚴肅告知的,試想,這樣的話是由「有心人士」,用來「說服」球員,「說服力」與「殺傷力」將難以估計;其次,真的能夠打超過十年的球員,國內外都一樣,都是少數球員能辦到,所以不同的球員,不同的年齡等狀況,都需要個別的給予輔導與協助;最後就是如何用「夢想」來鼓舞球員,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自由球員制」,從取得FA的「年數」來看,似乎MLB是「最容易」的,加上媒體多半報導「圓夢球星」的喜悅面,而鮮少報導「夢碎球員」的現實面,事實上從「比例」上來看,MLB、NPB、或KBO都一樣困難,都是極少數「人中之龍」才能達到目標,但是唯有這個「美夢」,才能幫助球員「抵抗誘惑」,所以看起來會讓「資方」吃虧的良善制度,其實是對球隊與大環境最有效的「防護網」,這也才是真正「職業運動」的開始。

3.國外比較

黑霧事件 - 日本人最想遺忘的歷史

1969年10月7日,熱熱鬧鬧的職棒球季似乎又近尾聲,但一場浩劫正向著純淨的小白球襲來,不但打擊了日本國球崇高而不可侵的地位,也在日本職棒人士心中深深劃下一道永不得平復的血痕。就是在這天,讀賣新聞與同報系的報知新聞共同披露了一則獨家新聞,「西鐵隊主力投手永易將之與黑道掛勾並放水作假比賽」。

發端

根據日本職業棒球協約第355條明白昭示,不論是球員、教練、甚至監督,若是故意求取失敗,亦或是沒有為勝利而做最大的努力,都將會被永遠停止職務。因此,永易非常明顯地觸犯了這項「職業運動」的天條(註1)。

這項醜聞當然引起軒然大波,顯見即便罰則嚴厲,仍然有人願意鋌而走險。10月9日,醜聞爆發的第三天,西鐵監督中西太辭去監督職位,以示對此事件負責。

由於茲事體大,各球團展開了自清行動,分別對內部球員做清查。而日本警察廳(相當我國警政署)也立即匯集全國各道、府、縣警察與警視廳的力量,對黑道展開清剿行動。

在警察的調查中發現,棒球賭博已經成為黑道最新的資金來源,而 市(註2)的暴力集團便是唆使永易放水的幕後黑手。調查中也發現,除了登場投球的永易可由特定人士之處獲得20~30萬日幣的「酬勞」外,舉凡隊友被三振或被KO,也可透過永易得到獎金以鼓勵他們所做的「貢獻」。

10月12日,西鐵球團宣佈將永易解雇。次日,太平洋聯盟也召開了緊急理事會,決議要徹底調查事件之來龍去脈,並確定要將永易將之永遠逐出球場。

擁有最後決定權的日本職棒事務局委員會於11月28日作成最後裁定,永易成為日本職棒第一位終身禁賽的選手。儘管永易聲稱「作假比賽的不只是我」,但西鐵球團方面表示,「雖然還有兩名球員因受永易的引誘而曾在短時間內作假比賽,不過由於他們現在非常懊悔,所以並未對他們做正式處罰」。看來事件似乎已漸漸轉趨平靜了,實際上整個事件在隔年卻完全爆發。

而也就在這一年,日本職棒之父正力松太郎於事件爆發第3天的10月9日逝世,金田正一也於次日投出400勝後宣告退休。

「黑霧事件」正式爆發

原本已經藏匿起來的永易將之,終於在札幌被發現。而就在球季舉行之前的4月5日,他告訴警視廳搜查四課的探員說,「自去年夏天以來,共作假比賽3次,且除我之外,還有6名西鐵球員涉入」。這番供詞使得案情急轉直下,頗有愈演愈烈之勢,而終爆發「黑霧事件」。

而就在事件已演變成嚴重社會問題的情況下,國會也不願置身事外。運動振興國會議員懇談會邀集兩聯盟會長召開「職業棒球健全化公聽會」;眾議院法務委員會也傳喚職棒事務局井原宏事務局長,以詢問「黑霧事件」始末。

4月26日,曾有賭博與傷害前科的關西黑道份子藤繩洋孝遭到逮捕,使得整個放水作假的內幕得以明朗。由西鐵轉隊至中日的主力投手田中勉也在被捕後的自白中承認,曾由永易之處得到50萬日幣而參與放水。

5月4日,事務局委員會傳喚西鐵隊涉案的6名球員,並於25日裁定罰則。收受40~60萬日幣並確曾作假比賽的與田順欣、益田昭雄兩位投手,與收受100萬日幣的西鐵隊王牌投手池永正明等3人全遭判處終生禁賽;收受賄款,但並未放水的明星三壘手船田和英與主力捕手村上公康雙雙禁賽一季;而拒絕接受賄款,但並未依規定報告上級的主力二壘手基滿男則處以嚴重警告。

然而事件到此還未落幕,共謀放水的中日隊王牌投手小川健太郎於6月3日被判終身禁賽。7月30日,曾與永易同隊的東映主力投手森安敏明也承認接受其50萬賄款而放水,同樣被判處終身禁賽。

此外,兩位昔日的強打----阪神隊的葛城隆雄與養樂多隊的桑田武也因涉及此事而分別遭處禁賽3個月的處分。而違反禁止與黑道來往的規章並且接受100萬手錶以為贈禮的阪神隊黃金左投江夏豐,以及與賭徒過從甚密的近鐵隊四棒強打土井正博,也被處禁賽1個月的處分。另外,近鐵球團廣報擔當課長山崎晃,也因勸誘選手放水而遭永久放逐。

可以說,就在選手自身道德淪喪,加以球團管理並不嚴謹的情況下,終於引發「黑霧事件」。儘管在檢調單位、職棒事務局、與各球團的大刀闊斧之下,終於解決了此一棘手的醜聞,也挽救了職棒運動的信心危機。但是,球迷的心中仍難免會有疑問,為何明星球員在坐享高薪與崇高的社會地位之餘,仍甘心玩弄運動正義與自己的前途?

傳說中的天才投手

就如同美國黑襪事件一般,這場浩劫讓職棒界折損了不少優秀球員。譬如中日隊的王牌投手小川健太郎,曾在1967年勇奪29勝而榮膺該年勝投王。甚至在遭禁賽處分的前一年(1969年),他也有20勝的佳績,為該年中央聯盟僅有的兩位20勝級投手之一。但這位曾在1969年6月15日面對王貞治時,於「背後」將球投出而名噪一時的側肩右投手仍然晚節不保,最後被迫於隔年離開球場。

不過,最令日人惋惜的,則非池永正明莫屬。他,可以說是日本的無鞋喬(Shoeless Joe)。

池永在下關商二年級時,便帶領學校得到甲子園的優勝,而他更被公認為是甲子園歷史上數一數二的速球投手。高中畢業之後,池永於1965年投身西鐵,便以新人之姿拿下20勝(註3),且在該年新人王票選中囊括163票中的162票(另一票「從缺」),而成為新出爐的新人王。1967年更以23勝榮膺勝投王。他在生涯前五個球季總計拿下99勝,早已成為「後稻尾時代」西鐵隊的頭號王牌(註4)。而在1970年遭禁賽前的一個多月內,池永再獲得4勝,使他的職業生涯共計103勝65敗,防禦率2.36。

若由歷史上來看,與池永同為高中畢業即踏入職棒圈的投手中,稻尾和久是職業第四年便拿到百勝,金田正一與本隆夫是第五年,池永則與鈴木啟示、江夏豐同為第六年。而池永以第231場比賽達到第100勝,僅次於稻尾和久的224場,而優於崛內恆夫,鈴木啟示、金田,本、江夏等人。而以池永獲勝的超快速度,預計10年左右即可達到200勝,所以多數人預估,如非因故離開球場,池永將可望為日本球壇再添一位300勝投手。這也意味著,這場浩劫也毀掉了一位300勝投手。

直到20餘年後的今日,池永在球迷心目中仍有極崇高的評價。根據日本Magazine House出版社的一項調查(註6)發現,於職業棒壇僅僅獻藝6年的池永居然仍獲選為戰後職棒投手中的第七位,僅次於稻尾和久、江夏豐、金田正一、村山實、江川卓與杉浦忠;在票選「最喜歡的球員」部份,池永更高居第三位,僅僅次於居領先地位的長島茂雄與杉浦忠,而優於山田久志、張本勳、王貞治....等人,由此可見這位速球投手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

然而,黑霧事件卻徹底毀掉這位明日的超級巨星。雖然池永承認前輩曾以報紙包著百萬日幣交給他,並要求其相助。而為了避免違佞前輩,池永便開玩笑地收入壁櫥,但他堅稱席間並未談及作假的情事,更矢口否認曾在比賽中有任何的放水行為。

儘管事務局委員會也由池永的態度與眼神推測他並未實際參與放水,但他們認為,在這樣一種有明顯金錢往來的盛宴中,並非完全無法推辭前輩的要求。因此在委員會高標準的裁決之下,僅止於嫌疑的池永終於被迫離開了他心愛的棒球圈。

數年後,池永在接受採訪時感傷地表示,「即使是罪犯,在10年的時光流逝後也可得到寬恕,但對我來說卻不行。因為這不僅牽涉到我個人,實際上這也使得我的家族同受蒙羞。我希望事務局能考慮這一點。」1983年9月,池永的父親去世,臨終前最懊悔的,便是不能看到自己的兒子洗刷罪名。

附帶一提的是,其餘在黑霧事件中倖免於極刑的球員(未被處以終身禁賽者),在剩餘的職業生涯中,也都是轉隊頻頻,沒有一人能終老於原隊伍,即使江夏豐與土井正博也不例外。可見此事對名譽影響之大。

不過,也正因為當時事務局委員會的高標準所生的瑕疵,加以池永的悲劇天才際遇,使得現今的職業棒壇與球迷咸認當時量刑過重而不斷有為其平反的聲音。畢竟即使收受賄款的部份事實已經可以確認,但放水作假比賽的事實卻非常難以認定。所以,在當事人堅決否認之下,事務局委員會僅靠著懷疑,便做出最為嚴厲的終身禁賽處分,實難令人心服。因此,在豐田泰光的奔走之下,包括青田昇....等的棒壇前輩正合力為池永正明的平反做努力。

然而,逝去的光陰已然逝去,即便挽回了名譽,池永永遠也只能是「傳說中」的300勝投手而已!

逝去的最強之獅

黑霧事件除了令球界折損多名優秀選手外,它更導致一支偉大球隊的消逝。

話說西鐵獅隊在三原脩領導下,歷經了1956、57、58連三年擊破巨人軍的黃金時期,而被譽為「史上最強的雄獅」。之後的西鐵獅雖然大多與冠軍寶座無緣,不過幾乎還能位列A級球隊之林。

但是,就在四位先發投手永易、池永、與田、益田相繼離開球場,其它多位主力也分遭長短不一的禁賽之後,這隻使歷史蒙羞的獅子從此一蹶不振。儘管新任監督稻尾和久竭盡所能、整軍經武,亦無法力挽狂瀾,挽回頹勢。1970、71、72,西鐵連續三年墊底,而且與倒數第二名的勝差分別達到9.5、8以及12.5之多。

戰績不振之際,進場的觀眾也日益減少,球隊的累積虧損則迅速累積至10億日幣,終於迫使球團老闆西日本鐵道不得不考慮放棄這支擁有光榮歷史的球隊。1972年10月27日,西鐵獅終於賣給太平洋俱樂部,其後又數度易主。自此,曾連三次擊破巨人軍的九州霸主----西鐵獅隊,便正式走入歷史,成為永遠的傳說,而這隻傳說中的一代猛獅也從此沈睡,並展開顛沛流離的歲月,直至西武集團入主。

浩劫過後

所幸,在王貞治與長島茂雄等人連年的精彩演出之下,職業棒球終於慢慢走出這令人傷心的陰影。但是,這一段日本棒球人士最不願提及的往事,還是毀掉了一名天才投手與一支偉大的球隊,更險些毀滅了好不容易由戰後廢墟中復興起來的大和野球魂。而今天,我們希望在池永正明與西鐵獅都相繼成為「傳說」之後,也讓「黑霧事件」與棒球界的一切虛假醜惡永遠成為「傳說」吧!

註1.之所以加上「職業」兩字,蓋因玩弄比賽在台灣的業餘運動界似乎是天經地義!禮讓同門前輩、甚或為逃避下一輪對手而競相求敗,在台灣都是屢見不鮮。

註2.在大阪府內,也就是最近發生4000名小學生集體中毒的地方。

註3.在他之後的新人投手中,只有1980年日本火腿的木田勇曾達到20勝。

註4.稻尾的職業生涯雖由1956年延續至1969年,但實際上自1964年起他已雄風不再。

註5.金田其實高中未畢業。

黑襪事件

1919年的世界大賽是由代表美國聯盟的芝加哥白襪與代表國家聯盟的辛辛那提紅人之間所進行的系列戰。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群眾對棒球的熱情與日俱增,所以大聯盟決定這一屆的世界大賽將採用九戰五勝制。八名白襪隊的成員被指控與賭客共謀打假球,這就是惡名昭彰的黑襪事件(Black Sox Scandal),也是美國職棒史上最黑暗的一頁。

黑襪事件讓八名白襪隊球員遭到終身禁賽的處分,進而催生了大聯盟的執行長制度(第一任執行長為大法官Kenesaw Mountain Landis),以及嚴禁涉及賭博的更嚴格規定。

此事件乃由芝加哥白襪隊一壘手「小雞」Arnold "Chick" Gandil與他熟識的一名職業賭徒Joseph "Sport" Sullivan所共謀的。在1919年的大聯盟球季,白襪隊的表現是史上最佳,也順利地贏得美國聯盟的冠軍。球迷甚至組頭(Bookmaker)均認為白襪隊也能夠輕易地擊敗辛辛那提紅人獲得世界大賽冠軍。在當時,棒球賭博相當盛行,而且在季賽期間流傳著許多關於操控比賽的謠言,不過多半都被球團老闆以及有關當局所忽略。

Gandil找了七位隊友,基於貪婪以及對小氣的球團老闆Charles Comiskey的反感,他們一起研究出操控比賽的方法。先發投手Eddie Cicotte與「左撇子」Claude "Lefty" Williams、外野手「赤腳喬」"Shoeless" Joe Jackson與「黑皮」Oscar "Happy" Felsch、以及內野手「瑞典仔」Charles "Swede" Risberg與Fred McMullin是其中六個,而「巴克」George "Buck" Weaver雖然拒絕了,但是因為知情不報,也受到了終身禁賽的處分。Sullivan和兩名同夥Bill Burns、Billy Maharg,可能是因為資金不足,所以找上了有錢的紐約賭客Arnold Rothstein出錢賄賂球員。Sullivan承諾要給球員十萬美元。
在世界大賽於10月1日開打之前,賭博界之間就開始流傳比賽可能有問題的謠言,大量下注紅人隊獲勝的賭金也讓紅人隊的賠率很快地下降。這些流言也傳到一些記者的耳朵裡,所以有一些人,包括《芝加哥使者與稽查員報》(Chicago Herald and Examiner)的Hugh Fullerton與前職棒球員現任教練的Christy Mathewson,他們決定一起紀錄與比較有問題的舉動(投球、打擊與防守)與球員。
到底Jackson是否有涉入也是充滿爭議。Jackson本人宣稱他是無罪的,他甚至在遺言中提到:「我現在就要去最偉大的裁判面前,他知道我是無罪的。」他在當年的世界大賽中有0.375的打擊率,助殺五名跑壘員,以及在三十次的外野守備機會裡沒有任何的失誤。可是他在白襪隊輸的那五場比賽裡打擊表現奇差無比,只得到一分打點,就是他在第八戰所擊出的那支陽春全壘打。紅人隊也在系列戰中擊出了異常多的左外野三壘安打,遠超出一般能在Jackson(一般認為他是個防守能力很強的球員)防區所能出現的數量。

在1920年球季,許多謠言尾隨著球團,當時白襪隊正和克里夫蘭印地安人爭奪美聯冠軍,這些流言也影響了其他球隊的球員。最後,大陪審團在1920年9月展開調查。

在調查期間,兩名球員,Cicotte與Jackson,認罪。老闆Comiskey也讓還在大聯盟出賽的七名白襪球員暫停出賽(Gandil已經離隊,當時在一些半職業性的比賽中登場)。這項舉動大大影響球隊的戰力,最後白襪隊只拿到第二,跟印地安人隊有兩場勝差。在大審之前,伊利諾州庫克郡地方法院遺失了一些關鍵證據,包括Cicotte與Jackson簽名的自白書,隨後他們也馬上翻供。這些球員後來就被赦免了。幾些年後,遺失的簽名自白書出現在Comiskey律師的財產中。

大聯盟則沒有那麼寬大。由於這件事對體育賽事名聲的傷害,讓球團老闆們邀請大法官Kenesaw Mountain Landis擔任第一任大聯盟執行長。他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宣佈:
不管陪審團裁定沒有球員打假球以及沒有球員試圖或承諾放水,這些騙子以及知情不報的人均將不得參與任何一場職業比賽。

基於這項聲明,這八位球員全數受到終身禁賽的處分。

雖然許多人認為「黑襪」這個名字是來自這個事件,不過這個名詞可能早在這個醜聞之前就已經存在了。有些小故事(可能是杜撰的)提到,由於吝嗇的球團老闆Charles Comiskey拒絕支付球衣的洗衣費,堅持球員應該自費。球員也堅決反對,因此在之後的比賽裡,白襪隊的白色綿質球衣越來越髒,沾滿了汗水、塵土、和其他污穢物,最後「白襪」就變成了「黑襪」。

雖然黑襪事件的原由是因為球員薪水過低以及不公平待遇所引起的,但大聯盟機制隨即以終身禁賽來警戒其餘的球員,這樣的雷霆手段是台灣職棒所欠缺的,而面對缺失可以快速改進的優點也是台灣職棒所沒有的。而大聯盟在黑襪事件後開始進行一系列的改制,雖然至今仍有服用類固醇等的弊案發生,但整體來說卻是進步極大;反觀台灣職棒從職棒8年時的黑鷹事件至今為止,仍不時傳出球員涉及簽賭的事件,除了因為體制仍不健全外,球隊老闆權力太大也是其中一個主因。

4.從小的訓練

台灣在國際性的學生棒球比賽中,常常大勝且甚至以提前結束比賽的方式來狂勝美、日等棒球強國!但是,『成績』=『實力』嗎?相信內行的棒球人都知道不見得,在我來看台灣的青棒是『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台灣青棒之所以在國際比賽拿到不錯的成績是我們從紅葉少棒開始,就把美、日等國家認為『給學生正確觀念及訓練的養成比賽』當成身家性命、國族榮辱的比賽,然後就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過度使用選手,拼了命就只為了求得比賽的勝利,讓國旗的英姿可以飄揚在頒獎台上!

 但是一國棒球(不論青棒或是職棒)真正的實力的展現,不應該只看表面上的比賽成績,而應該更清楚明確的去了解國家棒運整體的環境。以青棒球隊而言台灣全國25國縣市(金、馬、台、澎),主要的球隊還是集中在本島都會城市(台北、台中、台南、高雄)以及新成立的幾所國立體育中學,而這些學校中卻是有半數是沒有固定場地或是足夠的設備可以供他們練習,也有多數是欠缺專業的教練來訓練。接著高中畢業後,並沒有足夠的成棒可以來銜接後段的訓練,只能加入業餘隊靠著自己的天分跟努力來自主訓練!而且就算想參加比賽來維持球感國內青棒比賽也是少的可以,導致在沒有一系列正統的訓練管理下,球員的過度比賽或者是訓練方式不正確而讓自己的球員生命提早報銷。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學生球員被簽到美國後,幾乎都要先動刀修養再到農場系統重新改造,才能使用。然而在這種情況,台灣青棒的實力真的強於日本嗎?

 以日本全國高中聯賽的甲子原比賽來說,日本一年一度的高中棒球聯賽全國共有4150餘隊參加,只有前49名才有資格踏上光榮的球場~甲子園!而會有這種比賽方式是因為人才真的太多了!而且制度上也比台灣成熟許多,畢竟台灣棒球歷史比起日本真的還是有那麼一段的發展的差距,許多地方都還在為完全成熟的階段。不過依照政府"關心"台灣基層棒球的程度來說,如果想要有多大的進步或者突破,暫時還不太可能!再來就是談到訓練方式,一般台灣的高中根本不重視正規訓練,而只求能在短期比賽中能表現好就好,根本不考慮那些球員的未來性!所以台灣的選手很容易受傷就是這個原因。反觀日本對球員日本從小訓練就很紮實,即使是個守備小地方也很在意,對球員更是照顧的無微不至。而從『競爭性』來說,台灣球隊少就算了,每支球隊的資源、設備、資金有很大的落差自然戰績也有差距,導致從少棒開始到青少棒、青棒,很多家長就讓孩子盡量到戰績好、設備佳的學校,人才自然集中在某個球隊裡。再反觀日本,他們很注重『地方性』,從小以自己所屬區域的學校為榮,少棒、青少棒、青棒,整個體系很完整,台灣就常有棒球斷層出現,所以『競爭性』才不比日本的好。因此要在短期內想要追上與日韓甚至美國、古巴等棒球勁旅,所需要仰賴的並不是一昧的徵召旅外球員,而是要想辦法顧好未來的棒球明星,從小以正確的方式訓練管理,相信有朝一日我們一定會再度回到以棒球為榮的光榮時刻!

關於過度使用的問題我們可以由以下報導來省思台灣棒球的惡性循環:

玉山銀行所贊助的舉辦的青棒醫療建診,今天(5日)中華棒協召開記者會宣布成果,結果發現台灣青棒投手因為肌力不足、過度使用緣故,有容易受傷的危險。美國經濟公司WMG(Wasserman Media Group)請來兩名教練Mark Edward Langston與Kirk Edward McCaskill指導投手訓練營,他們都在大聯盟打滾過好幾年,兩人都很驚訝地說:「台灣青棒投手的潛力很棒,只是體能上比較不足。」過去青棒優秀投手都有被過度使用的情形,對此Langston認為:「美國也是有這樣的類似情形,但是教練要想到選手的未來,畢竟青棒球員的身體還是未發育完全,與成人的訓練方式不同。」McCaskill認為,投手可用體能、協調性、肌耐力與頭腦反應來判斷能力,對於年輕選手來說,他的建議還是要多加強體能,延伸自己可以發揮的範圍。防護方面,針對台灣153名青棒選手的診療,主要以肩膀、手肘與膝蓋問題最多,投手來區分的話還是手肘與肩膀是主要傷痛處,多處為肌腱發炎為多,表示青棒選手肌力不足又過度使用,所以建議基層棒球須加強體能訓練。

5.地域性~主場球隊

根據中華職棒大聯盟官方說法,台灣目前有天母、新莊、新竹、台中、嘉義縣、嘉義市、台南、高雄市、高雄縣澄清湖、屏東、台東、花蓮、羅東等十三座棒球場,每當例行賽時,依據賽程排定在全台灣進行巡迴賽,與國外一球隊一主場的做法相比,台灣方面很得意的表示「全台灣都是主場」。

在美國,從小學開始就有很多地區性的交流賽,家長在假日帶著孩子前往觀賞,甚至鼓勵孩童參與這種球賽,隨著時間成長,有資質的人經由當地小聯盟的訓練與培育,即使日後轉到其他球隊,依然機會成為大家所熟知的大聯盟球星。也因為從小就參與了地方的球隊,因而球隊與地方的關係極為密切,當地的居民也很自然的會支持當地的球隊﹔有了地方民眾的支持,無論是球團或是球員都會有種無形的感受--不能讓家鄉的人民失望。這就是所謂的主場優勢,除了場地比較熟悉之外,心態常常是影響到球員表現的關鍵。有了這層心理建設,放水、打假球的可能性就大為降低了。

而台灣呢?為了能讓全台灣的民眾能夠欣賞到棒球比賽,幾乎是一縣市一球場的做法反而很難使球隊與地方的力量作結合。統一與La New在中華職棒的隊伍中算是較成功與地方結合的,時常有與球迷之間的同樂會,甚至還會邀請球迷來參觀春訓!這兩支球隊在其主場台南與高雄澄清湖有比賽時,觀眾數常是上萬的!誠泰cobras說他們的主場在新莊,試問有多少新莊市民對這支球隊有特殊的情感?若有,怎麼會出現在誠泰主場時觀眾數竟不到一千人的窘境?每次有與球迷互動的活動時,給人的感覺就是在營利,靠球員在促銷商品而以。

企業出錢成立球隊,但卻選擇退居幕後的位置,目的就是希望球隊能夠跟地方結合在一起。不掛企業名稱而掛城市名稱的球隊戰績、受歡迎度,與地方商業繁榮乃至激揚當地居民的愛鄉心、認同感都頗具作用,至於球團老闆和支持球團的企業到底為何,球迷們比較不在意、也不關心。正因為這樣,球隊主場球場的興建與維護,絕大多數皆可獲得地方政府的稅金補助,例如科羅拉多落磯隊在丹佛的球場,2億1500萬美元的工程費,落磯隊只需出25%;球團與丹佛市簽約22年並申請貸款,要是某年來觀賞球賽的觀眾人數在225萬人次以下的話,該年可以不繳貸款;球隊只需要負擔球場的管理費;球團除了門票外,還可以獲得紀念品店、飲食店、廣告等的全部收入,以及球賽停車收入的80%、非球賽活動停車收入的20%……。條件如此優厚,球隊真是爽呆了。或許落磯隊是境遇奇佳,但美國職業運動球隊能得到地方支持,球隊也盡力回饋地方,負責帶動消費與經濟的確是不爭的事實。

資料來源:
http://www.mlb.com/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100404500
•日本職棒促進會
•小腦袋
•PTT
•奇摩知識+
•運動摩人-蔡明里9.01c
http://playballx.com/yakyu/his/black.htm
•台灣棒球資訊網 
http://twbaseball.info/index.php?func=blog&article_id=485
•WIKI大聯盟介紹 
http://zh.wikipedia.org/wiki/c??a??e?·a£’a?§e?¯c??
•WIKI美國職棒小聯盟介紹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B0%8F%E8%81%AF%E7%9B%9F%E7%B3%BB%E7%B5%B1&variant=zh-tw
•台灣維基棒球館
http://twbsball.dils.tku.edu.tw/wiki/index.php/a?£e‥“c??a“!
•CPBL 
http://www.cpbl.com.tw/

[公共政策] 集合式住宅管理委員會的缺失(修訂版)/ 第二組

最後編輯時間:2008.08.12 / 編輯者:HOW

張凱寧 張景儀 杜敏菁 黃雲珊 楊家惠 黃淑娟

一、研究動機

對於現今的集合式住宅而言,管理委員會是必要且必須的,就像是小型的社會ㄧ樣,需要有人統籌管理社區事務。本來這樣的設計是希望帶給居民方便,但是管委會卻漸漸爆出許多弊端,黑心的管委會能A的就A,對居民的權利視若無睹,是什麼原因讓他們行為囂張,無視法律的存在?或許是現在都市人的冷漠,認為自己過得好就好了,不在乎管委會到底做了什麼,也或許是對於管委會的不當言行是力不從心!我們做一個聰明的現代人,就要捍衛受到侵佔的權利,找出問題癥結點並提出解決辦法。

以下我們分別找出3個研究個案,並藉由法條提出解決方案。

二、研究個案

案例(A) :管委會的權力問題當初在買房子時,標榜社區附有各項健身設施,銷售人員說可以點數方式進行公共設施的使用,如今搬進已一年多,公設的使用未以收費方式,也沒有使用點數的方式管理,因為這些問題並未在住戶大會上加以討論。而今管委會自行開會通過,表示要對在公共設施開課的團體徵收場地費,即便徵收的對象是授課老師,但是老師一定會將此項費用轉嫁給學員們,造成同樣在健身房運動,有老師教的人就必須額外付場地費的怪異現象。

案例(A)問題延伸:

1.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並未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通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若管理委員會執意要住戶繳費,不然不得使用該場地,此種行為是否合法?
法條:第二十五條 (會議之召開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相互輪流擔任,其任期至新召集人選出為止。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案例(B):行徑囂張的主委強行連任的主委L,在競選連任不成後,指控該當選主委無當地戶籍;任意向住宅區停車格收費;涉嫌挪用公款,以不實之名義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車馬費;主委移交典禮不順暢,涉嫌掏空社區管理委員會基金。

案例(B)問題延伸:

1.為什麼如此誇張行徑的主委,無法將他繩之以法?
2.為何此主委L可如此逍遙法外?

法條:

第二十條 (公共基金移交程序)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案例(C):主委侵占住戶權利管理會出租大樓外牆,但也因此造成整樓住外牆的住戶很大的困擾。包括外牆被釘上上千的鋼釘可能會滲水外,每次颱風必將廣告吹壞,除了在空中拍打產生巨大噪音、無法入眠外,廣告有時還會拍打用戶的陽台玻璃,造成危險。

案例(C)問題延伸:

1.管理委員會在出租外牆前,並未事先告知或詢問在外牆的住戶,是否違法?

2.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不再設立廣告物,但管委會仍繼續與廣告公司簽約。

法條: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權益)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罰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十七條代為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四、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五、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
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四、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管理、維護費用之特別約定。
五、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六、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七、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九、糾紛之協調程序。
十、其他不牴觸法令之特別約定。

三、為什麼會有這些問題?

案例(A)

廠商釋出利多訊息給消費者,廣告行銷明顯與事實不符,(1)口頭支票過多;(2)住戶當初在買房子時,應詳細問清楚合約內容;(3)管委會想鑽漏洞,利用消費者之弱點貪取財務。

解決方式:

當發生上述不合理的案件,根據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人有權力開會處理,投票通過公設的使用方式(收費或點數使用方式…等),而管委會必須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有一個具體的使用措施,讓居民使用起來便利也不會對管委會有所質疑,杜絕管委會想要從居民手中巧取金錢的方式

案例(B)

主委將自己的私人貪利想法運用在公共設施上,就像老師大一上行政學時所提到的例子,里長競選的福利政策是讓大家巷口可以停車,但後來巷子卻擁擠變成單行道,造成大家出入不方便。

解決方法:

根據第二十條法則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 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而且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所以很明顯的此案例的主委已嚴重違法,且又涉嫌掏空公款。

案例(C)

主委想賺錢,私心過重。

解決方式:

根據第三十三、三十四及三十八條規定,要在公寓大廈外設置廣告,必須經由該層住戶同意,並且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達自己的意見,他當然有權拒絕廣告的設置、拆除廣告的權力,而管委會必須尊重區分所有權人的決議,若違反之,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也或許是罰則太輕,比之租借外牆的廣告收入,得利者當然不會放過機會,所以本組認為加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執行是居民必須捍衛的自我權益,而政府也應該修改法條加強罰則,才能達到警惕的效果。

四、總結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從民國搭八十四年才正式發布,表示從民國八十四年以後才有相關的規範,在此之前若居住的公寓大廈有問題該找誰申訴呢?

法規處罰是否太輕?若主委恣意向外地收取場地費、停車費以及張貼廣告物,利用社區公共建設以牟取個人不當之得利,假設一個月收停車費所得三萬元,而法律上所懲罰的罪狀僅處罰三千元不等之罰鍰,對任何學過經濟效益的人都知道,收取這些不當之財遠比懲罰的錢還有的賺。何以區分所有權人所開的會議結果,即等同住戶大會,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置之不理?相反地,當住戶被管委會告知須開始繳交經他們開會通過的場地費時,住戶採取不聽從方式,便被強行錄影存證,受到管委會的糾舉。實際上,我們也知道管委會的各個主委都很辛苦,現在的公寓大廈式住宅是都會區的主流,社區就像是一個小型社會,管理委員會像是政府來幫我們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務,以利便民。但是當其政府開始腐敗時,身為一份子的我們也該提高自身公民意識,勇敢的對無能說不。

我們目前搜集到的是關於法條上的規範以及罰則,所以會先從法律上繼續探討之後的問題,例如法律上的漏洞、大廈管理的缺失、以及個案的問題繼續探討。甚至有的時候是官商勾結上的問題,當面對到這樣的問題時該如何解決?難道我們的社會當中真的不能完全消弭此種風氣?當平民百姓面對背後有龐大勢力的主委或者集團時要如何自救呢?這會是我們繼續探討的問題。

資料來源:
[1]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討論區 2007.10.8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ewtopic.php?t=5016
[2]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討論區2007.8.28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ewtopic.php?t=4899
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共政策] 宜蘭童玩節為什麼不玩了 / 第三組

最後編輯時間:2008.08.12 / 編輯者:HOW

林尚縈95114207 / 潘姿婷95114251 / 陳品璇95114254 / 薛文涵9511425

壹、 宜蘭國際童玩節簡介

於現今世界,為提升城市的競爭力,結合地方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觀光,提高地區知名度與形象的節慶活動,成為振興經濟、創造就業的新趨勢。宜蘭國際童玩節濫觴於1995年宜蘭縣政府團隊透過學者吳靜吉的安排,參觀亞維儂國際藝術節,於是有此想法。其緣起於1996年「宜蘭紀念日兩百年」系列活動,當時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國際兒童嘉年華」企劃,正巧遇上行政院文建會推出輔導縣市舉辦小型國際展演計畫,有了財源的支援,因此誕生以童玩、國際民俗舞蹈、戲水,與交流為主軸的「九六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1]。

貳、 正反意見部分

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在2007年8月7日宣布停辦後,激起各方不同的反應。以下我們蒐集各方意見進行探討。


一、贊成停辦
1.文化層面
(1) 童玩節失去原本的核心價值:宜蘭縣在規劃時,提出舉辦藝術節的構想,認為兒童代表未來,其豐富的想像力是人類最寶貴的文化資產[2],但近幾年來,其核心價值已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大型遊樂器材及戲水。
(2) 童玩節無法與社區連結:雖然這是宜蘭人夏天重要的節慶,但實際上它只能說是親水公園裡的活動,而沒有與當地社區有相當的互動[3]。
(3) 童玩節的內容了無新意:舉辦12年以來,其硬體設施只改包裝,內容物大同小異,而邀請的國外團體中,更有從小到長大成人都還在演出的。

2.經濟層面:
(1)童玩節帶來環境負面影響:每年到了此時,冬山河附近便交通擁擠,且園區內使用大量的免洗餐具,造成空氣、垃圾、噪音污染。而過多的遊客也使生態遭到破壞。[4]
(2)國內其他縣市同性質活動增多:愈來愈多的縣市也效法童玩節辦起戲水活動,許多人根本不用大老遠跑到宜蘭來。
(3)童玩節入不敷出:歷經2006年的虧損,主辦的蘭陽文教基金會押借款了三千萬元,以償還去年積欠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一千五百萬元的費用。且今年人數不如預期。有關人員估計,今年虧損可能與去年相當達到五千萬元[5] 。
(4)童玩節被過度消費:年年舉辦童玩節,緊湊地掏空大家的創意與精力並消耗資源。

二、反對停辦童玩節
1.文化層面
(1)童玩節有助提升宜蘭縣政府形象:在1997年對宜蘭童玩節經濟效益調查研究發現,有九成六遊客參加童玩藝術節後,對宜蘭縣持正面評價,且在《中國時報》2004年所作〈宜蘭縣施政滿意度及展望調查〉,宜蘭縣民光榮感達77.3%,超越高雄市及台北市,其中施政滿意選項中以觀光28.8%居冠[6]。
(2)童玩節已成為宜蘭的品牌
(3)童玩節已成了宜蘭人的生活:再怎麼不對味的童玩節,雖然政府看起來是賠錢,但周邊的商家而言至少又能過一年。停辦而沒有適當的配套措施,靠童玩節的觀光業者難生存[7]。
(4)童玩節是宜蘭人的驕傲:童玩節是台灣元老級,也是第一個公辦收費活動苦自給自足的地方節慶。對於宜蘭縣民來說,續辦童玩節是宜蘭經驗的延續。

2.經濟層面

童玩節為宜蘭縣產業帶來高經濟效益。由國立宜蘭技術學院應用經濟學系所作<2002年國際童玩藝術節經濟效益評估>報告中指出,童玩藝術節包含實質收益與較抽象之遊憩效益的總收益約12億3,800多萬元[8]。


参、問題提出

目前有許多團體皆反對縣政府以消極的停辦手法,結束長達12年的童玩節。其實不僅是宜蘭的童玩節出了問題,台灣的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也隨著時間出現了許多漏洞。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出了什麼問題?我們以宜蘭國際童玩節為例,找出其中的流弊與疑問:

ㄧ、惡性循環

1.核心價值

宜蘭童玩節的出現起於慶祝宜蘭開墾200年,並由此希望能打造出一個「水、孩童與歡笑」的節慶活動。但因希望突顯節慶之本土意義,故結合早期台灣童玩,開啟了宜蘭國際童玩節[9]。然而在舉辦的過程中,「童玩」這一領域愈來愈不被重視;相反的,「展演」與「戲水」漸漸成為童玩節的主軸。其中「展演」部分主要是異國舞蹈文化的欣賞而在地文化部分顯得薄弱;再者,「戲水」則純屬遊戲性質,看不出此節慶活動背後的價值為何[10]。

這會導致兩個問題:其一為活動特色無法突顯,其二為過多同質性活動產生。在媒體中,童玩節的形象一再與戲水做連結,主辦單位也每年挖盡心思的想要如何做出和去年不同的戲水設施時,童玩節核心價值的部分漸漸被淡忘。為了吸引更多人潮的展演與戲水活動使童玩節獨特的特色喪失,而被容易複製的展演與戲水活動取代。當一個以文化為基礎的活動喪失了其文化本身的內容以及價值時,其活動意義便也隨之喪失。一旦其核心價值偏離,內容被容易複製的活動取代,則無可避免的是其他同質性活動的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搶食市場,瓜分觀光客源。在童玩節的例子中,戲水與展演成為主軸,然而這些活動內容是其他縣市容易複製的[11]。在童玩節的成功後,也開始有相仿的活動在坊間出現。夏天戲水不一定要遠赴宜蘭,也許在自家鄰近地區便有時類似活動時,民眾不必要花錢買門票到宜蘭而只是為了玩水。再加上近年童玩節戲水部分水質不佳的新聞,使吸引遊客的戲水不再有魅力,這無疑對童玩節造成傷害。

另外,童玩節當初被賦予的價值究竟是以文化與社區營造為主還是門票利益?若童玩節是以商業導向和盈虧為重點,則出現連兩年的虧損而停辦並不令人意外。但童玩節最初並非是一個強調商業和賺錢的活動。(有關於盈虧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後會有較詳細的討論。)

如今童玩節的內容已轉向展演與戲水為重,而政府和主辦單位又對他所帶來的商業利益有所期待。當這活動在核心價值喪失,而上述兩者又不如預期時,童玩節的停辦則成了既定的命運。


若童玩節的核心價值有確立並被重視,則它可以創造出自己的不可替代性。然而事實上是核心價值的偏離而使其失去獨特性,導致與其他類似活動趨同,使其可被替代。將此放大到其他類似的文化節慶活動上,亦有此問題產生。許多過於導向商業而忽略其背後文化價值的活動,終將淪為商品的促銷而失去其最初設計的意義而致使活動本身的失敗。

二、創新與永續

行銷與創新對一個文化創意相關的活動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行銷對任何一個活動而言都是重要的。除了要讓其他的人知道並且認識這個活動以外,還需要利用行銷與包裝,把活動的核心理念傳達給其他人。另外,文化創意相關活動若缺乏創意,無法從其強調的文化面衍伸出新的意義來,則無法長久吸引人。在活動創意的部份,以宜蘭童玩節為例,其每年皆須有新的內容才能吸引遊客參加,然而每一年主題展的不同對其工作團隊而言是個不小的負擔,工作團隊必須在短時間內吸收很多資訊並呈現與往年不同的創意內容才有可能讓此活動不斷經營下去並吸引人潮[12]。這對童玩節而言是個劣勢之一卻也很難避免。童玩節最後面臨遊戲重複性過高,且每年苦思戲水活動的遊戲設施要怎麼創新等等,致使主辦單位面臨不小的壓力與緊張。創意與創新的問題是除了童玩節以外,台灣其他類似的活動皆有待加強與深根的一個領域,避免一味的抄襲模仿。

表一:童玩節歷年遊戲設施統整表





































年份

遊戲設施

1996

水迷宮、陀螺示範區、益智遊戲區、撈泡泡、彈跳、捏陶土、彈珠遊戲區、絹印、童玩教學等

1997

水迷宮、驚奇隧道、童玩迴廊、親水地熱、鹹蛋製作、童玩教學、達達定向風箏、誰來挑戰競賽區等

1999

水迷宮、驚奇隧道、模型船表演、國際民俗童玩專家教學等

2000

水迷宮、倒轉水迷宮、驚奇隧道、科學遊戲區、立體迷宮、彩繪臉譜DIY、童玩迴廊、遊戲教學、特技風箏表演等

2001

迷宮、立體迷宮、高空High Net等

2002

水迷宮、倒轉水迷宮、驚奇隧道、立體迷宮、T作戰、水沙堡、高空High Net等

2004

水迷宮、倒轉水迷宮、驚奇隧道、立體迷宮、T作戰、土播鼠的家、沙之器、High Net、七又1/10星球、外籍藝師教導動手做童玩等



資料來源:<節慶活動公關策略之研究—以2004年宜蘭國際童玩節為例>
備註: (1)1998與2003年分別碰到腸病毒與SARS­而停辦

(2)由上表亦可見本土童玩設施部分減少

行銷與包裝部份,其主要須將活動宣傳出去,吸引人前往,並且驗建立形象與品牌,如此一來活動才有可能持續下去並受支持。宜蘭童玩節剛開始時十分努力的打廣告作行銷,企圖要讓其他人看到這個活動,而在這方面,童玩節是成功的。然而在將童玩節的名號打響了以後,最重要的是要將品牌建立起來。品牌的建立除了遊戲內容外,整個活動的人員環境等等也都會影響到童玩節的形象而關係到其品牌口碑,而這是被抱怨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與水質問題等等的童玩節需加強的地方。

在宣傳部份,童玩節也仍有需加強之部分。若童玩節要將自己的品牌打到國際上,則其需要充分的準備與宣傳期。以英國愛丁堡藝術節為例,其在活動(八月、九月)過後的一兩個月後便會決定好下一次的主題與內容,並在十二月中時便會開始第一波的宣傳,讓其他人有充分的時間知道消息;反觀國內的童玩節,準備與宣傳時間極為短暫,甚至有時必須加班趕工[13]。另外,準備時間的不足也會影響到邀請國際團體的展演,如此一來如何提升展演品質並做到國際宣傳?另外,在建立童玩節品牌形象時,如何在商業性與文化性之間作平衡,也是該去思考的問題。

三、與地方結合的失敗

1文化產業應根植於地方 文化創意等相關地方活動多是與地方文化結合為主,並以其為基礎扎根向上發展。然而在童玩節的例子中,地區文化逐漸喪失,反倒是為了加強商業化與國際化,其內容與地方文化漸行漸遠。在這種情況下,活動與地方無法結合而脫離,則其便喪失其意義與獨特性,如此一來會導致活動無法長久經營下去。其中,再次突顯了核心價值的問題。童玩節中本土童玩不再是眾所矚目的焦點,反而是國際展演與戲水尤其突出,而又逐漸往商業傾向發展,與地方文化部分則愈來愈不見連結。

2地方與文化創意產業產的衝突 文化創意產業的產生可能會帶給地方部分的衝擊或利益上協調的摩擦而產生衝突。如當初宜蘭童玩節與五結鄉鄉民因為利益分配與此活動所帶來的環境負擔等問題而曾和公部門鬧的不甚愉快。[14]

四、文化與環境

1文化產業即無污染?

許多人的印象中,觀光業即是無煙囪工業,但所謂的無煙囪工業並不代表沒有汙染的問題;有時候在活動過程中製造的垃圾量極為驚人,且對環境會造成不小的傷害。既然是文化產業就必須學習運用並保護當地的資源,自然資然當然是這之中重要的一塊,文化產業與環境的融合更是當前重要的課題。

文化產業的延續性,很可能因觀光客大量製造垃圾、破壞當地的環境,使其無法繼續下去(可用資源遭受破壞);且成本可能遠遠超過總效益,環境的傷害更是多少代價都無法挽回的。

有遊客的地方難免帶來汙染,但在推動文化產業時,如何把污染以及傷害降到最低,才是我們所思考的課題。

2.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對環境的正面效果

上述提到文化產業可能為環境帶來的負面效果,但文化產業並不全然只帶來負面的影響,相對地,其亦有正面的影響。


當一個地方產生了文化節慶時,通常會為地區注入一個新的力量,並且帶入資源來協助環境的發展與維護。另外,為了能順利推動文化產業即創造其延續性,社區的居民會共同維持社區的整潔,讓觀光客留下好印象,並懷著下次還想參與的慾望;而為了增加資源的多樣性,居民不僅會更加保護自己的生態環境,而且會開始復育一些已經消失但原本存在的生態環境。最重要的是這些都能促進社區意識的凝聚。

3.政府如何處理其對環境造成的傷害

應從以下這幾方面來著手進行:

(1)行政措施(制訂政策與審查環境影響評估)
(2)法律層面(環境管理依據)
(3)經濟層面(環境管理之重要配合措施)
(4)技術層面(防治與經驗推廣交流的處理措施)
(5)環境教育(推動環境保護的根本)[15]

想挽回對環境造成的傷害,須面面俱到,從各個層面進行,而我個人覺得環境教育最為重要,其道德素養的養成必須扎根做起,從小灌輸人民正確的概念,比事前的預防、事後的懲罰,來得更有效。 五、文化與經濟的 以文化產業來提升一國的總體競爭力(包括經濟營收及國際形象)已經是國際間銳不可擋的趨勢,除了人文色彩濃厚的歐陸國家有的愛丁堡藝術節、亞維儂藝術節,日本有綠色博覽會,連韓國近十年也懂得砸大錢培植娛樂產業提升國家的軟實力,更遑論中國,目前正蓄勢待發的準備在2008的奧運大鳴大放,而台灣,卻連一個好不容易有點樣子的童玩節都無法維持,我們討論何以無法繼續運作時,通常會歸咎於當地方發展與經濟背行,政府會不得不捨其一為重要因素,例如犧牲童玩節,但是為何其他的國家卻能創造又發揚在地文化又能賺錢的雙贏的局面,我們來看看他們的做法:

1.愛丁堡國際藝術節:

愛丁堡藝術節固定於每年八月中至九月初舉行,粗估每年為蘇格蘭帶來上百萬遊客,創造新台幣四十億以上收入。 其實愛丁堡藝術節不是單一藝術節慶,而是整合愛丁堡國際藝術節、愛丁堡藝穗節、愛丁堡電影節、爵士藍調音樂節、國際書展及軍隊分列式等節慶,以前二者規模最大,也充滿對比,國際藝術節以大眾化表演為主,藝穗節則以非主流創作表演為號召。 儘管兩者訴求不同,但近年都建立起堅強的經營運作體系,分別成立非營利組織愛丁堡協會、藝穗協會,以精簡人力創造最大價值。

以愛丁堡協會為例,成員僅廿一名,七人是市政府指派,市長是當然主席,餘由相關協會代表組成,負責每年節目規畫執行,並管理財務行政,只有在藝術節期間才會擴編至二百多人。 從愛丁堡藝術節資金運用,可看出其財務逐漸健全。以一九九二年和二○○○年相較,政府補助所佔比例由四一%降至三四%,票房收入則由二九%提高至三四%,贊助金額也由二一%提高至二八%;支出部分,一九九二年花在宣傳公關費用高達二一%,但二○○○年降為一二%,省下來的經費則投注在表演團體的演出費。
資金運用得當得到裡子,但成功關鍵還是演出內容。愛丁堡藝術節每年由藝術總監根據不同主題挑選節目,十、十一月就會決定次年主題,並在十二月印製文宣,節目表在當年四月出爐,開放遊客訂票,根據當地民調,幾乎六成觀眾在藝術節前三個月已購好票券。主辦單位亦曾調查發現,觀眾約有四分之一來自英國其他地區,另十分之一是外國遊客,且超過四成觀光客會在愛丁堡住上一晚,顯示愛丁堡藝術節建構出的觀光產值。[16]

2.亞維儂藝術節 :
亞維儂藝術節發展與愛丁堡類似,同樣有官方邀展的主題節目,還有開放給前衛表演團體演出,但必須自負盈虧的外圍藝術節,且一九八○年起,該藝術節也成為非營利組織。不過,兩者最大差別在每年法國中央政府補助亞維儂藝術節經費,超過該藝術節總預算五○%,如去年總預算為新台幣三億七千多萬元,法國中央就補助了二億二千多萬元,可說傾全力讓亞維儂成為世界級藝術重鎮。[17]

3.宜蘭童玩節 :
且收入多半來自門票以及活動的周邊商品,且因為初幾年辦理的有聲有色,所以文建會自民國92年起就沒有再補助童玩節,而將資源挹注其他更需要的縣市政府。至於地方政府,童玩節在第一屆開辦時,縣政府自己編列了700萬,此後因為童玩節本身活動收支可以平衡,就再也沒有編列經費浥注活動,非但不編列經費,從99年開始,縣政府還可以向負責財務收支的蘭陽文教基金會收取親水公園的租金,每年1000萬到2000萬不等(依人數比例計算)除此之外,縣政府人員凡因支援童玩節而發生的加班差旅費用等等,也一律都由蘭陽文教支付,在活動收入有盈餘時,這一切都順理成章,但是童玩節從2005年開始出現虧損,然而縣政府在籌辦2006年活動時,並沒有降低親水公園的租金,以致活動結束後,蘭陽文教還必須將基金會的留本基金那去銀行質押,貸款來支付虧欠縣政府的1500萬租金,而連岌岌可危的2007年的童玩節,親水公園一樣要收租金至少1000萬,就連宜蘭縣文化局的演藝廳(有安排童玩節表演團此在此演出)也"一定"要收租金,然而注意,童玩節的主辦單位從來都是宜蘭縣政府,蘭陽文教和宜蘭縣文化局掛承辦單位,縣政府自己能做的都不願意讓步,又怎能怪責中央單位不補助?因此中央地方都出了很大的問題。[18]

由上面的例子可見,台灣政治人物長期缺乏推展文化產業的意志和決心,只要策劃得宜,經濟與文化可如同其他國際藝術節一樣,創造雙贏的局面,台灣的藝術節是讓藝術家夢碎的藝術節。我們的預算每年只有三千萬,不到香港規模的八分之一,新加坡規模的五分之一,亞維儂規模的二十分之一。且執行沒有專業,每年九月舉辦,六月才招標(可與前述愛丁堡國際藝術節比較),看藝術像看量販店。過度重視媒體及首長曝光,因此已是好幾年由非藝術專業的媒體得標;承辦經驗無法傳承,藝術節比照公共工程,每年招標,在乎比價,且無法長期規劃。所以台灣最傑出的藝術工作室一個一個倒了,解散了,而不撐也不倒的,只能做起熱門演唱會,辦「蔡依林」求生存。 如此一來,要如何提升地方特色文化?如何創造台灣國際的品牌價值?如何運用軟實力在國際中突圍?宜蘭童玩節是整個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縮影,只要有心為台灣長遠的未來做完善的規劃且不問藍綠,終究有台灣地方特色的節慶在國際發光發熱的一天。

肆、引用出處

[1]http://time17pm.blogspot.com/2006_08_01_archive.html[摘要]

[2]陳賡堯,1988,《文化.宜蘭.游錫堃--1990~1997》。

[3]http://miaoli-ya.tw-npo.org/news_detail.php?n_no=60。
[4]賴沁沁,2003,節慶活動公關策略之研究-以2004年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頁28。 [5]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708/20070808576775.html。
[6]賴沁沁,2003,節慶活動公關策略之研究-以2004年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頁29。 [7]http://blog.markplace.net/marks_place/8/2007/08/10/278。
[8]賴沁沁,2003,節慶活動公關策略之研究-以2004年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為例,頁26。
[9]再見!童玩節--節慶活動的危機,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11254668。
[10]陳秋子,宜蘭童玩節背後的地方問題,頁67。
[11]賴沁沁,節慶活動公關策略之研究—以2004年宜蘭國際童玩節為例,頁76。
[12]同註[3],頁73。
[13]同註[3],頁84-92。
[14] 陳秋子,宜蘭童玩節背後的地方問題,頁62。
[15]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051909148。
[16]賴沁沁,節慶活動公關策略之研究—以2004年宜蘭國際童玩節為例,頁14—15。
[17]同註[16],頁15—16。
[18]同註[16],頁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