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9日 星期六

[個案] 核四公投促進會個案分析

本文感謝黃若淇、謝采吟兩位同學提供

壹、前言
  在整個社會結構運作之中,必須有各種組織。在經濟方面,有中小企業、銀行和有限公司等。在政治方面,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政黨等。在社會方面,有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與自行運作之團體。其實經濟、政治和社會三者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們此次探討的偏向社會運作方面,是未經內政部成立的組織-《核四公投促進會》。促進會的宗旨在於推動公投立法(合法與公平化),並非著重於核四上面。且在於核四議題上,促進會是提供擁核者與反核者一個溝通的平台。然而政府通過核四的興建,因此擁核者的想法已被實踐,便不需要與反核者進行任何溝通。於是,才會使外界以為核四公投促進會即是反核組織。其實並不全然!

貳、組織簡介
  空間簡介
核四公投促進會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06巷3弄11號3樓,從外觀看上去不過是棟普通的公寓,很不起眼。到了三樓門口亦沒有任何招牌存在,進入後裡面不大,但擺設整齊且乾淨。副執行長後來有跟我們說,這是房東因為認同他們理念而免費提供他們使用的空間,因此他們很感謝,並不會認為空間不足。

  訪談人物
吳建國 副執行長
  他是經由看報紙找到這份工作,剛開始還以為他在開玩笑,後來才知道他真的是靠報紙進入核四公投促進會的。

  成立宗旨
  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宗旨是促進人民參與核四公投而非鼓吹興建核能發電廠。除了推行公投外,促進會對於興建核四發電廠是採取中立的角色,它們希望提供擁核和反核團體一個溝通的平台。目前核四發電廠以完工,擁核團體以達到成立目標,所以促進會提供的談話平台只剩下反核團體。核四運作與否的爭議提供促進會推行公投的機會。鼓吹全民公投的概念是為了補正公投法,進而將直接民權還給人民。期望發揮由下到上的力量,讓人民做國家的主人,做好監督國家的責任。提高公民自我責任的意識,提高自願參與的動機和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促進會沒有為階段性和終極目標設定完成時間點,它們選擇一步一步往對的方向前進,直到實踐目標為止。
  推行公民投票是希望人民可以參與並決定公共事務,同時為公投結果負責。訪談中,執行長以瑞士為例,瑞士政府在公投票上寫著「相信人民,尊重人民選擇」。寧願相信人民的能力,尊重人民的選擇,也不願剝奪人民自主的權利。將人民權力交還人民,建立審議式公民社會。以核四運作議題為例,核四雖以完工但可以由人民來決定運作與否。促進會以核四事件為手段發揮公投議題,讓人民從核四公投為始學習如何公投,之後可以擴大到國家認同等問題,如:台灣統一或獨立。接下來是以公投為工具監督政治人物,防止政黨惡鬥和行政院、立法院對立,如:在野黨和主政黨只考慮政黨利益時,彼此對於雙方提出的政策一概否決,並未將人民的福祉納入考量。最後期望用公投來表達人民認同,凝聚內部團結。
最後,副執行長提到公投並非萬靈丹,它如維它命C一般,可有可無,但它不是營養主要來源。公投雖不是解決所有公共議題的答案,但它是人民監督政府的工具之一。重要的是,人民可以自決,政府權力下放,而非集中於少數人。

  組織運動形式
  非武力抗爭:
  被壓迫的人民並不傷害壓迫者的財產、生命或身體,但卻使用其他合情合理的方法,來解除壓迫者實施壓迫的意志或能力,而改變壓迫的事實。一般而言,主張非武力抗爭的人都認為:壓迫者力量的來源是被壓迫人民的服從和合作。如果被壓迫人民拒絕服從和合作,亦即,只需要拒絕服從合作,切斷壓迫者力量的來源,並不需要傷害壓迫者的財產、身體或生命,這就是非武力抗爭的本質,是故,抗爭者首先要明白壓迫者的力量是什麼,其次才研究如何根本切斷力量的來源,此外,非武力抗爭的方法其實相當多,概括而言,凡是一切能影響壓迫者的心理,減低壓迫能力而促使壓迫者改變、或放棄權力的抗爭方法,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只要不傷害到壓迫者和它的附從者的財產、身體或生命,就屬於非武力抗爭的方法,以下列出幾種例子:
  1. 集會
  2. 遊行
  3. 拒繳應納款項
  4. 全民休假
  5. 禁食
  6. 尋求坐牢
  7. 建立平行政府
  核四公投促進會自1994年成立至今,其運動模式之採行即以非武力抗爭為方針,此外,針對其所採取的非武力抗爭方法,以下將分為兩種議題來作說明:
  議題一:核四公投
為促進「用公民投票決定應否興建核四」,以喚醒台灣人民的主人意識,培養台灣人民「行使主人權利、承擔主人責任」的能力,核四公投促進會以「千里苦行」方式要求公民投票。主要歷程如下:
  1994年 第一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5天苦行環島)
  1997年 第二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5天苦行環島)
  2002年 第三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8週苦行環島)
  議題二:補正公投法
  核四公投促進會認為,2003年所通過的公投法係在違反直接民權的基本精神下,做出五大錯誤設計,例如限制公民投票事項、提案人數及連署人數設定不合理的高門檻等,核四公投促進會於是提出修正建議,並要求立法委員儘速補正公投法,其進行方式除了拜會政黨外,更以發送傳單的方式讓民眾了解補正公投法的主張。以2007年11月為例,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志工們固定在每週二早上,於各捷運站發送補正公投法傳單。
  議題三:立委減半
  核四公投促進會為要求朝野各黨「落實立委減半」承諾,2004年曾多次於立法院前進行「誠信立國 落實立委減半」活動。志工們以10人為一組,輪流禁食、靜坐24小時。

  組織理念  社會運動團體沒有悲觀的權利
  核四公投促進會副執行長表示,很少有議題能夠迅速得到多數人的認同,因此,在進行一項社會運動時,絕對要設定目標,並且,這個目標必須有其階段性,亦即,目標之達成絕非一蹴可即,必須經由長時間的努力與推行(包含教育工作)也才能有其成效。此外,在提到與媒體的互動時,副執行長表示,核四公投促進會其實不在意所謂的媒體曝光率,因此,並不會主動與媒體聯繫,再則,副執行長也提到,促進會與其他社會運動團體因為在訴求上的不同,以及運作模式方面的差異,因此,甚少與其他團體有所謂的聯盟關係,儘管如此,核四公投促進會仍舊秉持著「喚醒台灣人民的主人意識」這個信念,持續的以非武力抗爭方式朝著他們的理念前進。
  只要相信人類社會不應該存在任何壓制人心的暴虐行為,或者相信人類應該向真善的目標進化,那麼就會發覺現世有許多必須改變的現象,而為了改變就必須進行抗爭。所以,如果想要使一個社會、一個民族或整個人類在進化過程中能向真善的目標邁進,就必須認真學習和研究各種抗爭方式,而當中的非武力抗爭,自有其不可輕忽的地位而應該受到高度重視。
(心的錘鍊~淺談非武力抗爭)



參、相關活動
  貢寮當地居民的兩種聲音
  1. 沒有其他辦法又能怎樣
  2. 有錢拿有什麼不好
  此社會運動團體認為興建核四這是一種少數暴力,它們認為核四不應是政府的來主導興建或不興建,而是由人民來決定才對,它們認為把核四建在少數人的地方,對那些少數人而言是極為不公平的事情,不能因為多數人的幸福就犧牲掉其他人的權益,再者他們認為核四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對附近居民,而是對更遠的地方都會帶來傷害,所以他們認為如果建核四全由少數的政府來決定,而輕忽少數人的聲音,這是一種少數暴力。
  他們提及民主,是展現在公民對國家的認同、對同胞的愛護,以及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共享,而不只是選出政治人物來執政、來為人民決定一切。將高度爭議性的政策交給人民直接決定,是民主政治的原則,也是許多民主國家行之有年的平常措施。然而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宣稱「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通過的公民投票法,卻違反直接民權的基本精神,做出五大錯誤設計,阻礙台灣人民實踐民主的權利。針對公投法五項違反民主的錯誤,他們提出修正建議,並要求立法委員儘速補正公投法。
  補正公投法之理由
1. 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權利。公投法中對公民投票事項之限制(公投法第    
 二條)應重新研議,除人事外之公共事務事項不應限制。
2. 由政黨依立法院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認定」人民之公投提案,使的
 原本應是人民公僕的政黨,反而凌駕於人民之上,違背主權在民的原則。因此公民投票審議委
 員會之設置(公投法第三十五條)應予以刪除。
3. 立法院多數獨攬公投提案權,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五   
 十二條),破壞由人民做成最後裁決以化解政治僵局的制衡機制,因此相關條文應刪除,另定適  
 當條文。
4. 對人民提案的提案人數和連署人數設定不合理的高門檻,惡意組礙人民行使權力。公投法第十
 條、第十二條應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5. 規定投票率來決定公民投票的有效性,違背民主常態。公投法第三十條至少修改為:「公民投
 票的結果,已得票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頭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他們認為,每一個民主國家的內部衝突和外來威脅,都可能轉化成危機而威脅其生存。只有用堅定的民主信仰、正確的民主手段,才能凝聚共識、化解內部衝突、抵抗外來威脅。而公民投票制度正是現代民主國家實踐民主的重要手段。所以,他們期待各黨派的政治人物,以提升台灣民主政治品質和凝聚國家共識為己任,為台灣建立合理的公民投票制度,以「民主」確保國家的安定和發展。
  修補公投法:
  1. 公投法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總數
   千分之五以上
  2. 公投法第十二條: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
   上。
  以上此兩項宜修正為「提案人數一百人、連署人數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理由是根據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只需一個人前去中選會申請領表,即可成為被連署人而開始進行連署作業。但公民投票第十條卻要求要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才能提案進行連署。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只需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公民投票案的成案門檻頂多只能相當於總統選舉的門檻,但公投法第十二條卻將門檻拉到上次總統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很不合理。

肆、問題與討論
  關於公投
l.什麼樣的議題可使用公投法(全體公民投票)?
答:議題範圍不設限!小到很小的行政單位,如鄉縣市區的事情,大到國家範圍的事情皆可使用公投法來解決,但有關人、事、行政問題與國家預算之類的問題就不可使用公投法!

2.核四公投促進會如何看待”入聯公投”政策?兩者所談論的「公投」是否有相關?
答:依核四公投會來看入聯公投此事,他們認為,不管今天公投的議題是什麼,從他們的角度來看,只要公投這件事能在台灣多實施與徹底執行,對台灣人民就是好的!可能有人覺得這些公投的議題很無聊或不好,那無所謂,起碼這個制度是很陌生的,讓人民多習慣公投這個制度,多去設一些議題,久而久之人民就會習慣與熟悉公投這件事了!此外,公投的意義,就是代表用這個方式,來告訴全世界,在某塊土地上的這群人的共同意象是什麼,並非代表是在贊成或反對某議案,這是一個凝聚內聚力的行動或行為。

3.若公投法遲遲未能落實,那是否還有其他辦法可以讓人民表達民意?
答: 有!此次立委選舉就可以達到! 這次的立委選舉跟以往的選舉都不一樣!以往的選舉是大選區複數型,候選人只要在此大區塊討好少數人,然後少數人把票投給此候選人即可當選!但這次的選舉就不一樣了,這次是單一選區選出一個候選人,此候選人在此區域必須得到一半以上的選民支持才可當選,所以在此選區無藍綠選民之分,每一個選民的神聖一票都是此候選人得勝與否的關鍵!所以在這樣的選舉結構下,人民的聲音與意見是相當重要的!

4.促進會除了「公投法」的補正為目前的首要理念外,是否還有其它的方向或目標,若公投法補正後,是否還有其它的議題要努力來延續團體的凝聚?<對比青年勞動95聯盟報告時所提出的團體發展方向五階段:第一階段-社會發酵、第二階段-群眾亢奮、第三階段-型式化、第四階段-走向組織化和第五階段-凋零(此階段為未知預期)。核四公投促進會目前應停留在第四階段,若是否會邁入第五階段,就要看未來團體運作的發展。>
受訪的吳建國先生表示若能達到「公投法」的補正,促進會的宗旨目標,就已經達成,促進會的成員就能「畢業了」。促進會上一階段也有推動(1)國會改革(與澄社及國會監督聯盟等社運團體合作)(2)立委減半。這兩個議題的改革,最主要也是針對立法院的制度積病-惡僕欺主,奪我民權-來改革,所以除了「公投法」補正外,只要與立法院相關的議題,都是促進會致力於去推動的改革目標。那為什麼說完成「公投法」補正後,促進會的成員就畢業了,是因為成員把它視為類似像促進會之『畢業小論文』似的態度去面對它。
而立法院與人民目前的關係,吳建國先生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他先問我們兩位所居住的住家是否有「大廈管理委員會」? 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主要是協助與處理此棟大廈的所有住民的共通問題。可是如果今天大廈管理委員會說不協助收垃圾,但每個月的管理費還是要照常繳,甚至繳更多。你同不同意? 如果你不同意,說要訴諸全棟大廈住民的共同投票決定,並也通過表示這樣是不合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卻跟你說,你們的共同投票結果,大廈管理委員會不接受。還是照常要繳管理費,而且不會協助收垃圾。這樣的立場,就像是目前立法院與人民的關係。
而「公投法」的補正就像是民主地圖缺了最後一角的,修正完這機制,相信對於目前的政黨惡鬥、重要民生法案滯留立法院的情況,有了多一個方向可以供人民去拿回主權,做一個裁決。而非由少數的立法院的黨員依自己的私益去做決定,卻要全台灣2千3百萬的人民去負責。
一旦完成「公投法」的補正完成,促進會的發展目標就會鎖定在"監督"的角色。吳建國先生也另外談說,團體會為自己建立一短程的、現階段的目標,不是說促進會提出了公投法的補正,之後所有的成敗責任皆由促進會承擔。人民認可這活動推行的原因與愈達成的活動目標後,選擇並支持這樣做,人民在判斷的同時,也是在學習對這選擇負責,促進會的方向是提供啟蒙的訊息,並努力去蒐集資訊得到人民的認同。而任何團體在設立這目標時,也必須考量團體本身之資源與能力,隨著訴求的對象(政治人物或一般民眾)與設定階段性目標的不同,都會影響抗爭活動舉行的型式。目前促進會是以一般民眾為訴求對象,故採取志工發文宣交叉宣傳,舉辦一些文藝活動為方向。
  前階段的抗爭型式也以"靜坐"為抗爭型式進行抗爭。而欲達成的活動效果則著重在讓一般民眾注意到此議題為主軸,若在先前推動立委減半訴求的活動,則訴求對象就有包含對政治人物即立法委員,以"公開的拜訪"為一種方式進行傳達愈抗爭的理念。
一般民眾對於社運團體常有的錯誤認知在於:一遍就要成功,超過三次就失敗、解散了。許多社運團體早已迷失掉自我,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太過於依賴、期待政黨的政治力量去協助、去介入所導致。
  以前民進黨為在野黨時,就常與社運團體保持互動,以爭取選票支持。並承諾若能執政,會實踐活動推行的訴求理念,許多社運團體就以為只要民進黨一上任,社運團體就能達成目標,畢竟,從以前就有很好的互動,甚至已培養出革命情感了,對方很了解此社運團體的訴求並因為認同價值而成為好友,那一旦協助上任,擁有更多資源時,理應更順水推舟讓許多本來無法達成或遲滯的議題可以因此而完成,但就是上任當執政黨,擁有很多的權力與資源,但他可以做很多事,也可以什麼事都不做。所以這問題就出在:社運團體一旦有政治力量介入,太依賴或太期待此力量去達成訴求目標,這樣是危險的,加速團體的迷失與崩解,因為有政治意識之分歧。
吳建國先生提出一個問題反問我們:社會運動需要很多人嗎?
  他以柯媽媽為例。柯媽媽有一個念台大的獨子,出了車禍被貨車撞死;當時並無所謂的"汽車強制責任險"或"撞死他人可以索賠" 這樣的觀念。所以柯媽媽,她就抱著哀痛的心情至立法院靜坐兩年,因這個舉動而使人注意她這個人,了解這事件的原由,到認同他覺得有道理而至立法院通過此法案。這是視很順遂的描述,吳建國先生說明了,關鍵性的重點,這運動只有一個人,並且柯媽媽一開始至立法院門口靜坐時,沒有想過她要坐多久或這個運動會不會成功等預設的問題,然而以目前的趨勢,要求速成,是不可能做到的。她的成功不在於人數多寡而是在於"決心"。從這個例子裡,我們也可以看出,做運動一定有個價值,不會沒有價值。
對於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價值,就是在於:認同公投對台灣有正面正向的力量。像是台灣統獨的定位問題,是由誰來決定? 你?人民?立法院的諸公們?還是總統? 這個問題,是我們要去面對的問題,並不能避而不談的,遲早要面對的價值問題,而這關係到本身價值的問題。
支持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動力,在於:如果你認為這件事是對的,目標是對的時候,就往這目標前進,至於何時會達成目標,就不必去預設立場了。

5.為何需要補正公投?
答:因為公投法本身出了問題,第三十條規範,加以認定。該條文內容為: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就是說要有一半的人領票這個公投才算過門檻,公投和一般的投票不同在於一般投票不去領票的視為沒意見,但依公投法規定,不去領票的視為反對。因此,反對此公投的只要發動拒領票即可使此提案流標,不用再去等開票結果。但是如果能以補正公投法之內容:公民投票的結果,已得票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例如台灣今年選總統,總共有投票權的人有一千七百萬,那麼,只要有八百五十萬人領公投票,則本次的公投結果就是有效的。不管最後支持或反對誰是多數,但本次的公民投票,是一次有效的公投。但是,若是領票的人數,未達八百五十萬,那麼,不管最後的結果,那個意見為多數都已不重要。因為,低於八百五十萬人領票,這次的公投,就變成無效的公民投票。所以修正後只要四百二十五萬人領票則此公投即成立。而公投法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和公投法第十二條: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是高門檻,因為等於要有九萬人提案、八十萬人連署,且提案人不得連署,等於要有近九十萬人才有可能將此案提出。而連署從頭到尾必須花四千萬,因此只有國民黨和民進黨才有這些財力,所以才會演變成他們的鬥爭。因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團體有如此財力能加入他們的”戰局”。
  但其實公投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就像你拿錢存入銀行。當初你存了十萬,而你現在想領出兩萬,但銀行卻一再阻撓、不讓你領。最後銀行因為坳不過你的要求只好讓你領,卻又要你寫簽呈;或告訴你不要領,領了會造成你的困擾。然後我們一直思考著該如何寫簽呈,還是乾脆別領,或許真的有麻煩,會不知道該怎麼使用等問題。卻沒想過這錢本來就是我們的,為什麼要受銀行控制?因此想不想領票應該是個人的選擇而不該受政黨控制、奴役。認為自己有權利本來就該去行使的就去行使,而不行使的不應該是因為聽從別人的。而是本身就認為此權力我不想、不該行使。

6.促進會在推公投法補正所面臨的困難點?
答:1. 公投人數限制門檻過高 2. 審議委員會-此委員會是依立法院之政黨比例所組成,決定最後是否能付諸公投的"太上審議組織"。

7.此一委員會是由什麼機關來發動公投?
目前是由立法院多數立委才有這個權力,而他們所持的立場也大多是:他什麼法案都可以通過(多數決),為什麼還要讓公投法補正通過,這是會損害立委的「既得利益」的不利法案。

8.核四公投促進會對目前「社會運動」在台灣施行的看法?
答:社會運動的模式可以有很多種,以現在的大遊行來說,動不動就上千人、上萬人,這些都只是曇花一現而已,對人民其實無實質幫助,紅杉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此外依階段不同,訴求對象也會不同,可能是人民也可能是政治人物,進而活動形式也會因此有所調整與改變。
另外,現在的社會團體大多數只是淪為「政黨的附庸」!因為現在的社會團體都失去自我意識,以前的社會團體很活絡,而現在的社會團體卻變的冷淡,原因在於他們自我的迷失!他們認為執政黨自然而然會去作出一些事,實則執政黨當政之後根本什麼事都不會做,所以社運團體應當去監督執政黨,而非只是從旁冷眼看待!

9. 為何核四公投促進會在傳單上標示所達成的目標-「立委減半」,是否會有模糊焦點的問題產生? 答:就如同青年勞動95聯盟或其它團體相似,他們認為只要是對民主體制及目前台灣的政治局勢僵持與惡鬥的情形,有所改變或影響,他們都覺得是值得去努力的方向,所以他們覺得除了推行公投法的補正外,他們認為「立委減半」也是一個可行且應該推行的目標。那時,促進會對於此目標的推行,也是剛好順著選局局勢與立委政見實踐的允若而行,順水推舟讓法案能在立法院通過。促進會成員也有一一至立法委員辦事處拜會並表達理念,尋求立委在立院的支持。有些團體會害怕接觸與團體理念不相容的議題,導致有模糊團體目標或分化(產生團體或政黨政治意識形態)的疑慮產生,但促進會本著主要的原則為「人民做主,還我主權」,所以不認為推行與達成「立委減半」這項議題會有模糊焦點的問題產生。(立委減半-原本225席減至目前的113席。)
另外,促進會成員認為立委減半這政策,其實救了陳水扁總統,因為那時陳水扁總統因為國務機要費而遭起訴,而國民黨卻只推行彈劾總統而不採取聯合立法院的國民黨立委(席次過半數)一起推罷免案,會如此也是因為立委席次減半,要選上立委已不容易,而當年已是立委選舉的後一年,若推罷免案成功(機率高),則立法委員就必須要面對改選的問題,這已挑戰立委既得利益的問題了(投資選舉的成本還未回本),故國民黨未能就此事件結合黨內一致共識推行罷免案。
10. 核四公投促進會是否會想用類似「火大聯盟」,利用參與選舉的方式,來檢視團體所施行的理念傳達的成果?團體動員-「苦行」與當地居民一一依依發傳單並請對方撥空聽一下促進會之理念。
答:促進會並不會想像「火大聯盟」採取參與選舉的方式,來驗證宣傳成果。甚至曾經有國民黨的立委提出一提案,要幫助促進會實踐公投法的理念,促進會都加以拒絕。原因是促進會認為立委的職權是人民下放授予的,而今天代表人民的立委卻將立場混淆,認為是"好心幫助"甚至列為"個人政績"的態度,釋放一點善意給叫苦連天的民眾。促進會認為權力本來就應該出自於全民手中,當代表人民的立委做不好時,人民本來就可以要回原本屬於自己的權益。所以促進會所做的是希望人民意識到自己可以利用公投法來「發聲」,實踐自己的意志並學會做出正確的、符合公益的決定。是人民自己意識到並主動實踐要求,而非身為人民公僕的立委去施捨。
傳達理念有很多方式,促進會選擇用長期工作-教育的方式進行,而目前促進會運用志工橫向交叉聯繫。對於早先促進會的抗爭活動-苦行,除了內在,對成員而言是一種對自己意志的考驗;對外,更要面臨極大的壓力與挫折。「苦行」是對促進會成員一個很大的挑戰,藉由這種方式來引起民眾的關切並傳達理念。
促進會不選擇花錢去登廣告或希冀媒體報導(只為了那一分鐘出現2至3分鐘的畫面閃過),畢竟,促進會的資源有限(資金及人力缺乏),也不希望"社會運動商業化",所以認為直接下鄉苦行是最強而有力的宣傳,也相信這樣的活動,在民眾心中會引起迴響,讓民眾了解並願意更深一層去認同或加入活動。

11.促進會的名稱與主要宗旨、推行內容有出入,是否有考慮更名的問題?核四公投促進會常與台灣環保聯盟及宜蘭縣反核四行動聯盟等團體名稱出現在環保議題上。
答:當初是想藉由核四的議題,讓人民去思考公投的可行性,後來發現常被誤認為環保團體,內部有討論過是否要更名,但因名字用了幾年有了感情,另外,其實想想這只是個名稱,別人怎麼看我們不重要,團體內部的運作才是重點,只要肯好好做名稱是其次。

12.針對目前民主及公民教育下所訓練出來的公民,是否已具備能做出「正確」或真正符合「公益」的抉擇?認為公民投票有何缺點?施行的對象是否應具備何種條件?
答:促進會本著瑞士推行公投法的信念「相信人民」為方向,人民可以藉由公投法來實踐自己的意志,但另一方面也必須為這選擇負責。所有體制並無絕對的好與壞,公投法也不例外,最重要的是在施行的過程中,本著一開始實行的理念與美意,不斷進行修正以期能做到完善與配套措施。
而"全民公投"這議題,本身就給人虛無縹緲的抽象概念,在目前的台灣社會實屬較陌生的想法,但促進會認為多投幾次,多辦幾次,人民就會較習慣,也可以藉由實做,更清楚要如何因應,這也包含容許人民有犯錯的權力。
從戒嚴時期至今,台灣的民主其實進步很多,因此促進會認為台灣人民對民主的素養是很高的,人民很聰明能去判斷,何者是正確的選擇。即便人民皆為己之私利而作出選擇,長時間觀察下來,不免發現當初認為這樣做對自己有利,結果最後反而是害了自己,所以人民在做決定時,須接受公共政策的公共辯論,在充足的資訊下,去了解政治人物在做什麼?有何根據?因為一旦全民訴諸公投決定,後果也是由全民去承擔負責。
有反對公投者表示,人民可能會濫用公投的權力,推動對自己有私利的法,像是福利的增加,但其實福利的來源還是人民的納稅金,因此當人民推動其法的成立後,相對也須付出代價,像是納稅金的增加,另外,有些反對者則說,舉辦公投是在浪費人民的納稅金,這是一種愚民政策,如果舉辦選舉是在浪費錢,那以後都不要舉辦任何選舉,其實只要政府官員好好做事、認真替人民著想和服務,那麼人民還需要提出公投嗎?公投法的施行是除了可以解決目前政黨惡鬥的情勢,也可以讓候選人或政治人物有所認知,人民是可以隨時拿回授予的權力,請審慎地推行政策,不要一昧地只為私人利益而爭鬥,就如之前所提到的,公投就像是「維他命」,可有可無,成立公投法後,也可以備而無用。

12. 對於久未為人所討論的「核四議題」,促進會所持的立場為何?對於認為此團體已漸趨沒落(相對目前一些較活躍的議題的社會運動),促進會有何看法?
答:促進會的立場自1994年林義雄先生創辦此交流平台(對於核四是否興建並交付公投之事)時,就已經確立了為-歡迎"正反意見"的相互交流(即擁核或反核),所以促進會的立場為中立的。
國民黨執政時就凍結的核四案,至李登輝總統時,又"解凍"了,並且讓8年預算一次通過(急在立法院通過,怕民進黨反對),故促進會只有反核人士,擁核人士因已達成目標,所以不會參加。一般團體或個人對促進會的印象皆大多是「核四公投促進會=反核團體」,故對於原本促進會成立的方向有了初步的「誤會」。而我們一開始也是以這「誤會的認知」去解讀這個團體成立的目的。所以我們也才會提出,是否因為核四公投促進會這名稱的”核四 ”兩個字,而導致團體目標界定上的錯覺。
我們另外也提出一個疑問,既然已通過要蓋核四廠,那結果不就判促進會死刑了嗎?吳建國先生表示,蓋核四廠是已決定,無法再去改變,但我們可以透過公投的方式,讓蓋好的核四廠不運轉。促進會成立的本意目標是在利用核四這議題,來推行最關鍵的目標「公投法的補正」,所以才會有後續是否有考慮過「更名的問題」的提問(因為連我們採訪者都產生錯覺)。因為團體名稱問題,所以導致促進會的成員大多是「反核人士」為組成,而受訪者吳建國先生,他表明對於是否建核四的議題所持的立場為「反對」。促進會認為是"核四"這議題,因目前為停建且未運作狀態所以鮮少為媒體及眾人所討論,但對於「公投法」的相關議題,促進會則認為它是非常重要的民主機制的發展方向。依台灣目前的政治發展與民主體制發展,促進會認為就缺「全民公投」這一塊,所以「公投」這議題,它甚至可以說是個"新並且待開發"的議題。
其實,促進會早在1996年,就有邀請當時的四組總統候選人參與公投法相關議題的辯論活動,可惜當時並不被重視,故邀請的四組候選人,皆沒有到場。而台灣在2000年就已經投過第一次的全國公投-防禦性公投,購買武器與否的議題。至於,不若其它團體的議題活躍,應在於團體所行使的抗爭型式不同的緣故,促進會選擇用「苦行」與宣導的相對靜態模式,來推行理念,就只是這樣的差別而已。

關於組織內部運作
l 組織的管理領導模式(集權或授權的程度:可分決策.人事.資訊.財務等)
答:促進會是這樣,我們本身組織架構就是說我們有一個執行委員會,像我們這屆執行委員總共有九個。當然從以前開始我們就有一些顧問之類的能夠提供一些意見,那通常來講我們不定期…因為社會運動要抓的是時機、是timing,所以有時候比較密集一點是一個月開一次;有時候是兩個月,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就會開一次主管會議。那主管會議開完後,就會擬定一些後續的行動方針跟方向。那出來之後再交由工作會議,工作會議我們大概每週都要開,再由工作會議草擬一些細節然後執行。雖然我們有召集人,但原則上我們採的是集體決議。所以尊重大家的意思來完成一個決議,不是由某個人或召集人決定。像外界一直在看我們是不是林義雄林先生講的就算數,也不盡然啦!就是說他提出來的意見會經過大家充分討論,如果覺得不可行;我們還是否決掉。那如果方案很好也可行,我們就去做。所以基本上沒有以哪個人的意見為主,是透過執委會來凝聚大家共識。

2. 追問:那麼,所以算是授權嗎?
答:你說像召集人來講,他對外發言,他的行事作為內容全部要經過執委會授權。所以說外界對我們來講的話,很少看到我們隨便一個成員對記者會對媒體去發言,幾乎沒有這種狀況。就是說包含我來講的話,假如說執委會沒有授權的話,對外我都不講話。所以原則上我們都讓召集人或發言人對外去講,因為這是他的權責。那不能說因為媒體找到我,我就發言,這樣子是不行的。原則上這個部分我們會比較注重,因為我們不希望不同的人代表對外發言,但其實那只是他個人意見而不是共識。那這種發言一公布出去對我們團體是會製造紛擾,甚至傷害。那我們常常看到很多社會團體也好運動團體也好,可能這個媒體播出來是這個人講話,那個媒體播出來是那個人講話,但有時候講的不一樣,會有出入。那為什麼會這樣?因為那都是他個人的思維、想法而已。至於那個團體或組織有沒有授權他去講,我們不知道。所以這個會產生許多問題。那基本上我們對外發言都是統一授權讓召集人去對外公開這樣,不然我們就不講。如果召集人說他不想講,那我們對外就不發言,所以我們採取的模式是這樣。

3.組織的人事管理模式為何?對幹部是否重視?中高級管理人才以空降或內升?
答:應該這樣講,我們組織跟一般企業組織比較不一樣。嚴格來講他不是一個常態性組織,他應該屬於一種臨時性的責任編輯。所以說也沒有所謂的人才幹部從哪裡取得,基本上大家共同有這個理想,結合各種不同領域、各個不同團體裡面的人大家去組成這個組織。然後再從這裡面去做責任分配,那可能說我們需要一些工作人員,常態性工作人員,我們會盡量從內部裡面熟識的人去找熟識的人來擔任。那如果是臨時性的話,可能從我們促進會裡面派一個志工,請志工來協助。因為社會運動團體跟企業比較不同就是說,本身你對這個組織或運動有基本的認同你才有辦法去做,那你沒有基本的認同在這工作上,如果你把他當成一個工作在做的話,可能會很痛苦。比方來講,社會運動可能假日常常會有活動。活動可能安排在假日,但是你在公司行號裡頭假日他要休息阿。那社會運動你不能說因為假日有活動你要要求加班費阿;那這個就很麻煩。所以基本上像不只核四公投,我相信很多社運團體他們找人基本上有相同理念的人來做可能會比較好一點。譬如說環保團體,你對環保議題你要相當的認同,那可能你會願意犧牲一點自己的時間、多花點時間在這上面去做一些事情。那如果你只是把他當作一個工作,一個領薪水的工作的話,那會很麻煩。你可能五點、六點時間一到,你可能要下班了!但是可能今天晚上要開會,或者可能明天有活動,你要留下來幫忙準備東西,可能會留到很晚;那你這東西要去計算就很麻煩,要用企業模式去計算那種薪資的話可能會很困難。

4.升遷機制與制度為何?
答:應屬沒有。

5.高級幹部受重用的程度為何?是否長期培養?允許獨任一方?
答:在促進會這個組織裡面基本上因為很多人是來自各行各業,可能只是因為有這個共同的理念。那在社會運動上面很多人基本來講是比較沒什麼經驗的。但是因為參與這個團體的活動,也顯現出相對的熱誠後,我們可能賦予相對的責任。因為基本上會來參與的人他不是沒有工作,核四公投志工基本上來講幾乎都是在各行各業裡面都有他各自的工作。那可能就是說中小企業的企業主,甚至是上市公司的老闆。因此,受重用程度依熱誠程度區分。像是企業主,他可能時間比較彈性,相對的我們就賦予他比較多的責任。所以沒有所謂的培養或獨任一方,相反的,許多人算是在社會上歷練、培養過後才進入這個組織的。

6.組織內部人事有派系存在否?明顯嗎?有任何派系運作的實際案例嗎?
答:應該是這樣講啦!以核四公投來講的話,我們不稱為派系。就是說譬如執委會來講,雖然我們執行委員有九個,但是我們還是會有一些志工代表來參與開會。所以我們一場會議大概有二十位參與者,那當然就是說有些人基本上他的觀念想法可能會比較激進一點,那有些人想法可能就會比較保守一點。所以說就是常常在開會裡面會有爭議的部份就是說激進跟保守這部份在爭執。但這個爭執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只是為了運動的方向或方式在爭執,不是個人利益的爭奪;因為基本上在核四公投是沒有利益的。因為你來只有付出,不要說付出時間。至少都要付出金錢,你來這邊怎麼會有利益?所以大家談的是怎麼促成這個目的,要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比方說有些人可能說要用溫柔的方式,有些人可能說我們現在不能用溫柔的方式要用激進、強烈一點的方式。所以我們比較有爭議的部份可能就在這個地方。

7.組織內部的關係結構以五同(同學.同宗.同鄉.同族.同事)中的哪些同為主?
答:其實都有。因為以核四公投參與的程度來講,我們都有。比方來講,有些父母帶小孩來,也有小孩參與後帶父母來,那有的可能是鄰居,有的可能是同事、同學或者工作上的夥伴,這種都有。所以只要理念相同,並不會區分哪一塊,是很平均的分散在任一區塊。核四公投在講的是一個理想,然後他認同,也願意付出,那他就來參與。但因為核四公投規範很多,當然也就有來參與幾次後就不來的,因為覺得太辛苦了。但促進會其實是希望你來參加這個活動不是因為一時的好奇或是因為別人的慫恿就莫名奇妙來參加;而是你真正瞭解今天去參加的是一個什麼樣的活動,而且要為自己參加這個活動、這個行為負責。那你願意去付這個責任,你才有資格稱自己是未來國家的主人;因為你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我們不希望來參加的人什麼都不知道,人家叫就走,出問題還質疑找你參與的人幹嘛叫你參加。所以我們希望來的人很清楚自己參加的是什麼活動,那我為了參加這個活動我要為我的行為負責任。

8.組織與外界關係為何(如政府機關.企業.跨國企業等)
答:像我們跟政府機關來講,基本上當然是保持一種友善關係。雖然我們去監督他、去要求他做事情,但不是要他的命,我們只是要push他去做事情,所以跟政府機關我們是維持一種良性互動的這種關係。那跟其他團體來講的話,像是很多團體會認為自己一個團體運動的力量會比較薄弱一點,他會去結合許多團體去辦活動,讓聲勢看起來比較大一點。那這種情形在核四公投來講基本上我們比較不傾向這樣子做,因為以核四公投的運動模式跟規範來講,很多團體他沒有辦法接受,那沒辦法接受要怎麼合作?那甚至還有一種情況,有的團體來邀請核四公投去參加他們的活動只是在利用你的名氣而已,但他們做的東西基本上我們不是很認同。所以基本上有活動的話,我們很歡迎團體、個人來參加,都很歡迎。但是要參加很抱歉,請依照我們的規則來。我們覺得說,做運動主要是希望去達成一件事情,不是在打響知名度。那有些團體是,反正運動也不一定成功,有知名度再說吧!但我們認為這樣子到最後很容易去模糊焦點,運動就是要單一主題就好。每個人參與活動都拿一個標語,到底哪個是真的?會搞混。那跟企業之間,除了我們內部參與志工的這些企業主之外,基本上我們不會主動跟外界的企業主去聯繫;尤其是跟他們有相關利益關係的團體。因為我們是覺得說一個社會運動團體如果你的經費來源有點瑕疵的話,你的運動目的跟主旨會被人家轉移焦點模糊掉,我們是很注意這一點。因為如果跟政府申請經費,然而議題又牽扯到政治。我們拿政府錢去跟政府抗議,那你到底今天來抗議是為了你的理想還是為了錢?外界會質疑你的動機。
例如金山核能發電廠的居民,每次跟台電抗議都是為了錢,然後台電就花錢了事。因此拿政府錢後,監督政府的說服力會薄弱一點。相反的,拿執政黨補助款的團體去揭發或施壓在野黨一些不當行為可能會遭受質疑,淪為政府打手。是很難去澄清的,因此促進會的經費與開銷是由執行委員共同支出,不足的再由熟識的企業主去向朋友募款;並不會公開或找不認識的企業主進行募款。

9.您覺得林義雄先生是否為領導(靈魂人物)?像訂定目標造成凝聚力。
答:基本上林義雄先生的角色在外部方面覺得,有很多人是慕名而來的,也有一些人認為林義雄先生算是核四公投的靈魂人物;而在我們內部方面,其實我們自己不這樣認為,就連林義雄先生也是。像我們討論提出的意見,如果大部分的人覺得這個意見不好,就算是林義雄先生提的,我們還是會否決掉。而像我們需要林義雄先生對外公開說什麼事,也是用指派本會去做,而非個人的。

10.資源和後勤人員是否自動成立?
答:其實,都有啦。算是並行的。譬如像自己安排的部份,別人當然就比較不會管你的部份。那些當然就要由自己去做。譬如說我們的活動分派,可能分成三個組別,行動組、後勤組、糾察組。然後我們會派一兩位當組長,再派基本人員,就是志工。當然活動當時大家還是以自己的事務為主,但是如果對那部份比較懂得也會去幫忙,其實都是互相的啦,所以算是並行的。

11.副執行長提到經費主要是私人網絡之凝聚募款,那為何不像創世相同公開募款?這樣一樣和政府沒關係,也可防範不拿政府的錢?
答:嗯,這個部分我分兩點來說好了。一方面是說,核四公投沒有正式登記法人團體,所以像很多公司捐款都要報稅,這個部份就很麻煩,所以我們就沒有對外募款了。那另一方面是對外募款我們可能會不知道捐款者是誰,像政黨捐款,我們很難去避免其內部行動。可能他在捐款是有什麼用意。這些我們都很難去避免。譬如說某團體去年拿了某政黨50萬元,今年他們在行動上可能不合理,而這團體要去抗爭的時候,他們可能對外說,是因為今年沒有捐錢給這團體才會抗爭這行動。這樣抗爭的焦點又被模糊掉了,所以原則上我們不碰執政黨和在野黨的錢。

12. 核四公投促進會的核心人物主要是做什麼?例如:負責開會,交與他人執行。或是...?
答:不全然是誰做什麼。我們的主委基本上都是學有很多專長,那在開會基本上可以凝聚大家的智慧作決議,當然部份還是不全然參與。我們會考量個人的工作因素和年紀等等,如果不方便就不要求參與。像高俊明牧師也是我們的執行委員,像他開會的時候,我們就會盡力要求他參與,畢竟也比較有聲望,那像苦行那個,我們就不會要他去啦,總要考量人家的身體狀況嘛。基本上能幫忙做什麼事情就會分配給他。你也知道我們是內居組織力強,彼此要求高。當然我們也不會隨便指派志工去做某些事,我們會先讓他知道做這件事情的意義和責任,等他完全知道後,確定自己可以才讓他做。通常我們指派也是先指派長期參與的志工,了解前因後果之後,再讓他們執行。其實我們主要目標還有影響其他社運團體,其實現在社運團體好多了,之前的社運團體幾乎都是出來打架、鬧場的。我們要知道,訴求不一定要動用武力嘛。因為社運而影響人民生活不是很不好嗎?像我們苦行也不會說把路擋著不讓人家過阿,一樣也是紅燈停,綠燈行,總之以不影響他人為基礎。

伍、結論
參加他們活動基本的規範是購買他們的服裝、斗笠;行進間或靜坐中皆不語、不飲、不食。使很多人第一次參與其活動後就不再出席。此次對於促進會進行較內部運作之訪問也使其深感意外,他們是第一次有外界對他們內部運作感到興趣,而不光只是對他們外在的活動進行了解。

延伸討論問題

一 台灣的政治為何需要公投?在一個民主政治中,當公共事務被政治人物、民代、官僚所把持
時,民眾對關乎自己的重大權益問題可透過何種管道解決?公投可以扮演何種角色?
二 台灣的藍綠政黨為何聯手成立「鳥籠公投」法?他們的理由為何?真正企圖為何?
三 社群團體若依賴政黨或政府會產生何種問題?為何大多數台灣的社群團體無法擺脫這種宿命? 四 理想上,社群團體應基於理念認同而聚集。核四公投促進會也極為強調理念,但為何在實際運 作上卻也發展出五同主義、人脈關係?你認為是什麼樣的政治與經濟結構導致這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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