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9日 星期六

[個案] 葛瑞絲關懷協會

[update 2011/03/16] 關於【個案】葛瑞絲關懷協會〈xx市葛瑞絲關懷協會〉這篇文章,由於作者本身在發文前並未與訪談對象做最後的確認動作,產生些許誤解。在經過與訪談對象的討論之後,決定做出以下說明:
1. 在結論部份第二段,「‧‧‧到之後的乙理事長積極參予行政機關活動、會幫候選人(不分藍綠)穿背心拉票‧‧‧」,這一段話為作者單方面的詮釋誤解,實際了解之下發現沒有此種情形。
2. 在結論部份第二段,「‧‧‧因此乙理事長才會積極參予政府、政黨的活動,也給予當地的立委夫人榮譽理事的頭銜‧‧‧」,此段則有前因後果,該立委夫人是理事長的學生,屬於個人交往上的支持,該理事長澄清並未涉及政治意涵,也沒有政治因素涉及。
3. 同上述兩點,文中還有些許意義面上的偏差,許多事物的解釋較為片面,前後的因果關係也並未明確闡述,作者在此提出說明,希望閱讀此篇文章的各位不至於接受錯誤的訊息。

魯覺夫

           xx市葛瑞絲關懷協會

本文感謝李至婕、魯覺夫提供

一、前言
  
近年來,由於環境、遺傳、工作傷害、人口老化等因素影響,台灣地區身心障礙人口平均每年約有 0.2%至 0.3%成長,政府為加強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每年均專列身心障礙者福利經費,且占社會福利經費 50%以上,近 10年來政府用在身心障礙者福利經費亦逾 400餘億元(內政部社會司,2000b)

以葛瑞絲關懷協會來說,乃依法登記之非營利財團法人,其組織目標、資金來源、服務對象有其獨有之特性,它是一種自發性的非營利組織,而其成員又多為自願性的「志工」,缺少傳統企業組織的利潤動機與績效標準,因此其管理模式無論在目標的訂定、人力資源、財務管理與經營績效之評估等都與傳統企業管理模式大異其趣。杜拉克(余佩珊譯, 1994)指出非營利組織比任何組織更需要管理概念,因為它們不像傳統企業有所謂的底線(bottom line),因而更需要運用管理之道,以利組織能專心一致執行策略及實現使命宗旨。

而在非營利組織當中,精障團體所屬組織又更為特殊。精障自助團體的成立目的並非是要讓患者恢復正常人的狀態,而是在自助團體中透過故事分享、經驗交流,以讓患者找尋到自己所處的社會位置,為一個意識覺醒的過程。以葛瑞絲來說,葛瑞絲裡的病友相信當開始分享自己的故事時,壓迫的存在開始清楚,問題和困難也再不是單一個人的,相信透過團體他們可以互相幫助互相支持,分享受迫的經驗,拒絕專業的權威,拒絕被動的被冠上一個診斷,這些在以下都會詳加說明。

二、台灣、美國營利組織制度比較及探討

本研究之非營利組織係指以從事非營利之目的事業,此種組織也可以營運有收入甚至有盈餘,但是盈收並不像一般營利事業將它分紅給每位股東和利益相關人,而是將盈餘轉回組織的公益目的事業繼續做為實現公益使命的各項費用。享有免稅優待,而具有獨立、公益、民間性質之正式組織或團體,其運用大眾捐款、目的事業生產所得,以及政府部門的補助經費,以謀求公眾利益之提昇,造福社會。

Ø 台灣非營利組織運作模式:
1.監事是任期屆滿時上屆選下屆
2.對於三等親的人選有人數上明確規範,通常不可超過三分之一
3.有些法人的董事還必須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4.設立的捐贈基金至少在三千萬台幣以上,地方社團成立的捐贈金額不用那麼高,但規定社團成員戶籍要跨越同縣市數個區或鄉,成員達一定人數,例如三十人,每次開會要知會社會局人員參與輔導,再將相關資料送交社會局辦理登記。
5. 法人消滅時剩餘財產歸政府

就第四點而言,由於葛瑞絲屬於地方社團,故無須符合三千萬捐贈基金之條件,而在每次葛瑞絲集會時,也都遵照規定讓社會局人員參與。至於第五點,和一般公司登記的董監事由股東會選出,只須向公司登記機關及特許業務主管機關辦理,有很大的不同。公司只有在法人資格要消滅時,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法院清結算。公司消滅時,剩餘財產在歸投資股東。

在此,我們就台灣的制度來與非營利組織蓬勃發達的美國做個簡單的比較。

Ø 美國非營利組織的八個法律架構
1. 私人可以為他們所認定的公益事項一起合作,而沒有政府的參與。如果團體想要取得稅捐優惠,才須要向政府登記。
2. 美國的稅法鼓勵公益的私人義工活動,讓這些組織的所得免稅,並提供捐獻給非營利組織的人抵稅的優惠。
3. 每個公民都可以輕鬆而迅速地成立非營利組織。
4. 申請或取得非營利身份規則明確且申請過程清楚。
5.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機關都必須要守法。
6. 法律並不要求任何人支持或參與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自願工作完全是個人意願。
7. 雖然美國非營利組織不能支持或反對官員候選人,但是他們可以提出對公共政策議題的意見,即使這些議題是具有爭議性的,大部分的美國非營利組織依法可以提供部分的經費嘗試影響立法。
8. 非營利組織的董事必須承擔組織內的三項基本責任:照顧、忠誠與守法。任何的利益衝突都必須要以非營利組織的利益為考量。

美國對於非營利組織的相關規定清楚而明確,非營利組織管理、財務,分析也自成專業領域。且仔細比較後可發現台灣對於非營利組織相關規定多半為『限制』而美國對於非營利組織的規定則採用『鼓勵』。其中最大對比在於台灣規定『對於三等親的人選有人數上明確規範,通常不可超過三分之一、有些法人的董事還必須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而美國則是『每個公民都可以輕鬆而迅速地成立非營利組織、法律並不要求任何人支持或參與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自願工作完全是個人意願』。這種差別跟整體社會結構有關,在台灣非營利組織都由政府來規範或監督,而美國則不一定需要政府參與,放任人民為他們想做的公益活動自由發展,由這極大的差異我們就能感受到美國在非營利組織的整體結構比台灣成熟許多。而非營利組織而言,政府具有指導監督者、競爭者與合作者三種角者角色是因為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與要求、對福利政策的想法與制定,都會影響非營利組織的生存與策略規劃(司徒達賢,1999)。在台灣對非營利組織而言,政府的補助是相當重要的資源來源(施教裕,1997),在八十五年間對國內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協會捐款為主,約占四成,其次為政府補助,約佔二成九。且許多單位的非政府補助財源明顯不足,對政府補助款仍有相當大的依賴。

政府社會福利預算的有限,原先依靠資金孳息與政部補助做為財源的非營利組織,就會面臨到財源緊縮的困境。社會福利領域的基金會近年來不斷增加,使得組織對外募款面臨更多的難題與競爭,這樣對政府的財務依賴性會引發組織內部許多問題,例如派系問題、管理模式等,以下訪談將會提到。

三、組織簡介-葛瑞絲關懷協會

地點:

位於xx市,是在大樓中擁有3層樓面的建築,總共面積約100坪,屋主是一位鋼鐵公司的員工,他免費將房子租給葛瑞絲,不收任何租金,當作是他每個月的捐助。平時葛瑞絲關懷協會業務不算繁忙,一樓作為辦公室,有一位專職(領薪水)的社工留任服務,也會有二到三名志工在現場,志工都是病友,因為現任理事長堅持服務、付出也是康復的一部分,要有付出才應該享有收穫,另外理事長楊沛綺女士也時常會在現場服務。一樓的辦公室裝潢十分簡單,比較起眼的是許多的大鐵櫃,內部裝有許多病友的資料。二、三樓的空間也很大,平時會有一些病友在那些空間中聊天,互相打氣,很多時候這一整棟樓都會用來辦活動,例如會有專業的醫師上台演講,教導大家一些生活中減壓的小技巧;或是有些病友也會上台說說話,分享自己的經驗。二、三樓的空間目前最多的作用是教導家庭支持以及職業訓練,希望能再次啟發病友的工作力、經濟力,能在以後對這個社會做出貢獻。

  訪談人物-創會理事長張麗敏女士
  訪談對象,因為知道自己的親哥哥張先生也曾經是病友,並且在康復之後,還是熱心投入志工工作,熱心幫助其他病有走出束縛,因而建議申請立案。

緣起

民國89年有十多位精障病友時常在聯誼,其中病友張先生以個人力量替其他病友互相支持、打氣、陪伴,賈女士為張先生妹妹,說了這麼一句話:「既然這樣幫助別人,你何不把他申請立案?這樣子的話,也比較方便去募款,且有政府的監督管理,別人會比較放心的捐錢等等,你的力量也會變大。」葛瑞絲聯誼會便初步成形。93年在xx醫學院林教授以及一群善心人士熱心奔走下,正式向xx市政府申請立案,成立「社團法人xx市葛瑞絲關懷協會」。

社團宗旨

服務領有精神障礙手冊的病友及家屬,或有精神障礙現象的朋友;精神官能症乃至於精神分裂症,除協助病患本身解脫心身症狀的束縛外幫助患者學會自我調適,也給予病人家屬支持,並推廣各種解壓的方法與知識,並增強抗壓的能力,以達到「安頓身心,自助助人」的目標。
  
組織目標

經驗分享、希望灌注、認知成長、同理關懷、急難協助、轉介門診、媒介工作。
葛瑞絲關懷協會成立至今超過四年,目前協會已進入兩年一期的第三屆理監事群,由第一屆創會理事長賈女士開始,專注於個案的協助,之後由於社會團體法:(七)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以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任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賈女士功成身退,讓張先生得以繼續擔任總幹事協助病友,之後由乙女士熱心接任第二屆理事長,雖然風格與乙女士不同,但服務的精神、方向跟賈女士一致,皆是以希望協會能夠更茁壯為目標。關於兩任理事長的行事風格,其中影響志工、理監事名單都有大動作的重整,尤其關鍵,之後會做更詳細的討論。

組織形式

由一名理事長、七名理事、四名監事所組成,另有法律顧問,以及名譽理事、監事。其權力核心由第一屆理監事開始,總是由理事長決定社團方向、執行,所以我們可以說幾乎所有的決定都只是少數人來決策,其中理事長的權力最大。

現況

服務地區由一開始成立的xx市地區,擴展為xx地區,並且積極與企業、政府部門、學術單位合作,分享彼此的資源,並除了由高雄市凱旋醫院提供的豐富的醫療資源以外,更加入了家庭支持系統以及重建系統。家庭支持系統主要是對於病友家屬的心理教導,偏『個案輔導』讓病友及其家屬都能更認識並接受精神障礙,而重建系統則是當病友逐漸康復時,輔導病友重新進入社會,例如人際相處以及職業訓練。現任理事長乙女士認為,現在許多基金會、人民團體都只是伸手尋求協助,她希望葛瑞絲關懷協會的成員都能理解「要得到應該先付出」的道理,並且希望大眾能正視精神障礙者與一般大眾的相處問題。

未來展望

由於政府部門補助太少,希望葛瑞絲關懷協會在未來能夠成為一個能夠自給自足的社會團體,結合藝術治療,讓病友在康復的過程中製作一些紙雕、馬克杯等簡易的手工藝品,並且與代銷公司合作銷售,但其成品除了能為葛瑞絲帶來一些利潤以外,主要訴求還有能幫助病友,並且成品一定環保、省錢。另外,現任理事長楊乙士自許能將葛瑞絲帶入下一個階段,除了現在主動尋求企業、學術、政府的資源連結之外,也希望能在未來成立精神障礙復健中心。

  相關活動
  自動發起的活動有幾種,第一種是衛教常識的宣導,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演講,讓大眾更加認識精神障礙,也會教導聽眾如何對自己做心理衛生,例如推廣社區心理衛生關懷精神疾病的成果展;另外一種是義賣活動,由葛瑞絲關懷協會的會員、志工以及許多熱心的善心人士捐贈義賣,義賣所得將用於葛瑞絲關懷協會的職業課程、員工薪水等。
  另一種活動是與其他單位聯合發起的,例如上述所說的義賣會是其中一種,或是關懷弱勢族群的博覽會,這些活動大多由政府機關籌劃,並且聯合社會團體,例如安心會、忘憂草協會等共同協辦。

四、訪問創辦人賈女士

1.組織成立原因?為什麼會有這種想法?
賈女士:因為我看到我自己的親哥哥在服務一群人,那有一段時間我一直知道他們有這樣的團體,就是說他們在幫有一些人的忙,就是說他在幫一些人的忙,沒有去申請立案。我就說:「既然這樣幫助別人,你何不把他申請立案?這樣子的話,也比較方便去募款,且有政府的監督管理,別人會比較放心的捐錢等等,你的力量也會變大。」那這是我提議,後來就必須要真正加入,才能夠為我說的話負責任囉!

².那一開始類似的情況他就有再執行了,只是…
賈女士:對,他執行很久了,因為他本身是病人,然後他生病康復之後,看到別人產生同病相憐,然後去幫助別人,實際上他是我哥哥,在高雄縣安心會已經實際上有幫助過別人的經驗,後來因為他離開了安心會,之後一些已經認識的病友還是習慣找他來幫忙,他就繼續服務他們,但是那時他已經不具有安心會總幹事的身分了,但他還是繼續用個人的力量在做。

3.那一開始創立的時候,組織主要從事任務是什麼?
賈女士:其實葛瑞絲有一個網站,那上面有組織章程,還有我們要服務的項目,都寫得很清楚。當初我們都很清楚的知道精神官能症乃至於精神分裂症,這一塊我們要做的除了是病患本身外,其實我們是很關心病人家屬,病人家庭其實是受到很大影響,但我們不是醫生,事實上我們對病患只能夠包容,我們不能醫療,我們無能為力,可是我們可以對於病人的家屬給予一種支持、一種分享。
  就是說他們剛開始遇到家裡有人有憂鬱症的時候,其實家屬往往不能夠諒解,因為憂鬱症不是肢體的殘障,是一種病,看不出來,所以當一個人得憂鬱症的時候,通常第一時間,家裡面的人第一個反應就是「不能接受!」就會覺得「憂鬱個鬼勒!」通常那個時候家庭關係就會很緊張,我們做的最多最多事情就是幫助這個家屬,協助他去了解這個疾病,它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正式的接受成為現代人文明病裡面很重要的一個,因為壓力太大,很多人他真的就是得病了,跟傷風感冒一樣,他也是生病。
  但是到現在,有時候連得病的人本身…就是說他很有可能是事業有成的一個企業家,或者是頂尖的領袖人物,所以他自我要求很高,當他得到憂鬱症的時候,他自己都不能夠原諒自己,連病人本人自己都不肯接受這個事實說「ok今天我生病了」,很多自殺其實是這樣產生的,很多的自殺其實不只是家屬不接受,連病人本身也不接受,所以就沒有一個正確的觀念。精神分裂症那個我們就先不談,那個就更複雜,光是一個常見的憂鬱症,都有這種社會觀念的…必須要去…說教育是不好意思啦,就是說我覺得很有必要去建立一個正確的態度。

4.這個組織主要的服務對象是病患的家屬?還是病患本身?
賈女士:病患本身我們也有,但是我們一定要配合醫生,我們不能給病患意見說「你去吃什麼」或「家裡求神拜佛」,我們不敢做建議。可是當病人的家屬說「我要帶他去拜拜」或什麼的時候,通常我們也只能夠採取尊重,然後陪伴,陪伴很重要,陪伴是非常的重要的!對,那我們就必須敞開心胸,去尊重他用一些所謂的民俗療法之類的,所以我覺得做這個工作最重要的是,這個協會裡面的志工,最難的就是一個正確的觀念,有一些人他很有熱心,然後要進來當志工,可是我們發現,他的觀念也過度的偏差,或者是…譬如說有的是基督徒,那他就很執著的認為說「所有的憂鬱症就該去上教堂,這個病就會好了。」
  我遇過這樣的志工。說實時在的他很積極也很熱心,可是這個會引起一個更大的爭議,所以坦白說,我覺得我做理事長兩年,我真正覺得募款雖然也辛苦,但是那不算最大的辛苦,最大的辛苦是解決人的觀念的問題,是很大的辛苦,因為也就是觀念的問題使人生病的嘛,不是嗎?

5.那葛瑞絲關懷協會就是一個關懷憂鬱症的組織嘛?
賈女士:不只是憂鬱症,我們用正確的名稱應該是「精神官能症」跟「精神分裂症」,在醫學上,他廣稱為「精神官能症」,包含憂鬱症。就是關懷「精神官能症」方面的一個組織。

6.這樣的組織在台灣不是第一個嘛,葛瑞絲本身有沒有跟其他組織比較不一樣的特色?或是比較特別的創新嗎?
賈女士:有,我覺得比較開心的就是說,我們一開始選擇的這個方向,就是我的哥哥他做的這個方向就是「個案的服務」,我們了解一些其它的協會,他們大部分都做一些大型的演講。
  演講也有效果,也不是沒有。做一些社區的演講啦,或到學校演講,讓老師讓學生知道什麼是憂鬱症,什麼叫什麼,那個也需要有人做沒有錯,但是我們做的比較多的是個案關懷,那我的感觸是這樣的,這一個時候我必須要稍微說一下,我覺得政府的資源分配是不均的,就是說我們社會局啊,或其它各單位比較喜歡補助的是這種大型的演講、座談會等等等等…或者某某研討會,然後找一些什麼專家啦、學者啦,某某可能台大心理系的教授、或是長庚醫院、高雄醫學院的精神科醫師啦點點點,那麼來辦演講,那這些比較容易請的到經費。
  坦白說我在關懷個案的時候我發現,這些大型的活動,他幫助到的其實是那些還沒有生病的人,那真正生病的他其實不會去現場聽演講,那我覺得這就有點感慨,像我們做個案關懷,比較不能得到政府的重視,但是實質上受到我們關懷的家屬也好,病患也好,他們都對我們非常得肯定,然後甚至我們要去跑療養院,就是有一些病情比較嚴重的個案,他已經住在所謂的療養院,甚至我們知道他一輩子不會再出來了,他沒辦法回到社會上正常的生活功能,所以由一個療養機構,不管他是公家的還是私人的。
  因為他接受我們,接受我們代表信任我們,那我們去看他的時候他就會非常開心,然後就會跟我們有說有笑的,因為他有一種稱之為桃花癲的精神分裂症,他年紀可能已經三四十歲了,那他講起話來就像一個天真的小孩一樣,他不是傻,那種跟智能不足不一樣,他不是智能不夠,他就是說話邏輯不對了,那他的家人都還是關懷他,像這樣的病人我都稱之為還算是幸福的病人,因為他的家人沒有忘記他,只是因為生活因為工作沒辦法照顧他,所以就把他放在療養院,那我們會陪伴他的家人去探望他,然後探望他的時候也讓他感覺到溫暖,他有朋友啊,然後也讓家屬感覺到安慰,就是說我們必須給家屬協助,因為家屬也可能會協助我們認識其它家裡有同樣病人的家屬,「林叨有這款的,溫叨馬也有這款的」(台語)那種感覺就是比較相依為命,就是你的痛苦我明白,你的無奈我也了解,那種友誼的互動我覺得是必要的,因為你知道這種病很多人都覺得是不光彩的嘛,好比說我有五個兄弟姊妹,其中有一個人得了這種病,那我們都怕人家知道,因為大家都擔心這個有遺傳,所以家人有這個病都很怕左右鄰居知道,或職場上的上司或同事知道,所以讓這些家屬彼此之間有聯誼,讓他們從陌生人到相互支持相互接納就很重要,需要這種支持的力量。

7.在這個組織裡面,哪一個人算是是領導者?
賈女士:在一開始的時候,選擇這個領域去做,所以我們的理監事會裡面的成員,總共十二個,理事有九個,監事有三個,那都沒有一個是來自於醫療單位的,也就是說我們沒有請精神科醫師來做我們的領導人,也沒有請大學的老師或者什麼,他完全就是由病友發動的,病友還有家屬,還有一些社會上關心這個議題的人,那我們這樣的組織有什麼樣的好處呢?
  因為實際上精神分裂症跟精神官能症這一塊很有意思,因為病人有時候不那麼完全相信醫生,就是我去長庚看病,那我本來去看家醫科或婦女病,我可能以為我是更年期啊,那婦產科說「我幫你轉診,我轉到精神科」,那這個病人本身她就會生氣了,她會說你這什麼意思?你說我神經病嗎?對,假設我乖乖的去精神科看病,那麼也有可能精神科醫師說「對,你真的生病了。」我不服氣啊,我不相信啊,我覺得醫院就是要賺人家的錢啊。
  所以有一些病人他本來就不信任醫生,更何況醫院跟醫院之間彼此也有業務上的競賽,有部分的精神科醫師他是真的不能體諒病人的精神上焦慮,他真的會責備病人說:「那你既然不相信我就不要來。你去看x醫院好了,你去找某某醫生好了,妳不要來找我。」真的也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就沒有跟任何的精神科醫師商量,請他來成為我們理監事會的成員之一,我們完全都是病人,因為這些人都有生病的經驗,有的還在服藥中,有的是完全康復,如果能連續兩年不服藥都沒有發病,我們就稱為康復了,當然也有人後來四五年後又再度發作…

8.領導就是那十二位理監事嗎?
賈女士:理監事就是要做所謂領導群,那我是第一任理事長,那當時我們籌備…因為任何一個民間組織他需要三十個發起人,那我們找到三十個人,按照政府規定去申請立案,立案完後按照規定我們要組織第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就是要推出理監事會和一位理事長,那當初大家推薦我當理事長其實只有一個原因啦,就是當初籌備那些資料都是我來書寫以及文書都是我來送件的,所以他們認為說「賈老師你書讀的比較多,妳比較會寫,那就請妳來當理事長好了。」那我也覺得這是有意義的事情,所以我就接下來了,事實上在我接下理事長這個職務的時候,我對這個領域理解其實不是很深的,純粹只是一個熱心。

9.這個組織的決策是由理監事共同做決策?還是由理事長決定?
賈女士:當然是理監事共同決策,不過我也很坦白的說,這群理監事有的是病友、有的是家屬,那他們都很信任我,那除了理事長以外你不要忘記我們還有一個人叫創辦人,其實真正的創辦人應該算是張振文,也就是說他是整個我們協會的第一顆種子,他是葛瑞絲裡的第一顆種子,其它都是從這邊發芽長大的,那我只是認同他的精神,但他是一個很好跟的人,他可能不太會做文字的工作,那我來把她的精神、把他的熱情、把他的故事來化成文字,然後就感動了很多人,然後大家就認同這些理想,這些做法,我們就用他的風格,我們就用張振文這第一顆種子繼續去走葛瑞絲…至少在我那屆,是這樣的。

10.總幹事在決策的部分也能夠參與嗎?
賈女士:總幹事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應該是說原先一個總幹事,他是不是在組織裡面應該扮演這麼重要的角色那是不一定的,但是以張先生在葛瑞絲裡面當總幹事而且影響那麼多人,主要是因為我強調過,他本來就是葛瑞絲的第一粒種子,這個部分我覺得有必要再著力深一點,是這樣,原先人民組織條例規定的有理事長,有總幹事,那第一年我沒有留意到這點,他似乎是有規定總幹事和理事長不能三等親之類的啦,那時候是這樣的,那是我的堅持喔,因為總幹事實際上是要服務病友跟家屬的,那整個理事、理監事會自然支持這一切的行動的,那總幹事底下還會有什麼組什麼組的,推廣組、活動組,還有資訊組,我們有那個文宣我們有一個葛瑞絲月刊,還滿成功的喔!因為據我們了解,當時很多人每個月都很希望收到葛瑞絲月刊,雖然是薄薄的一張紙,因為我們很認真在寫裡面的故事啊等等,很多很多都是我的文章啦!
  那個時候我堅持的一件事情,那個時候我們第一個遇到的困難是辦公室,我們沒有很多的財力,因為我們沒有某某企業在背後撐腰,所以我們找不到辦公室,因為辦公室每個月要錢,然後要電話費,水電費,那負擔很重。所以很高興的是經由台大心理系的老師替我們引薦當時xx市立聯合醫院院長的高層陳醫師,他本來也是精神科醫師,然後xx市立醫院就決定給我們一個小小的辦公室,在醫院裡面,這對我們很重要,我們就解決了沒有辦公處所的困難,我們不用付錢給市立醫院,我們的辦公處所就在精神科門診的後方。
  這一點非常好,那這個陳醫師也非常用心,他覺得說「那你們這樣的團體很好啊,他以專業的角度來看,他同意我們判斷的角度是正確的,病人跟家屬的確是需要一個這樣的民間團體,我們在他看診之後的時間來支持他們陪伴他們,否則門診的醫師也只有在門診那短短幾分鐘時間內去針對病人跟家屬談話而已啊,他離開門診之後時間他是不是去自殺是不是去幹嘛你根本就管不了他啊,所以他就很認同我們的理念,但是我覺得這樣好的裡面不能只靠沒有拿薪水的所有志工來完成,我自己是理事長我當然是不拿錢的,但我覺得我需要一個領薪水的職員,因為只有他領薪水,我才能夠要求做事,我才能確保這整個事情能夠順利。所以我當初在理監事會的時候我就堅持總幹事要支薪。
  張先生他本身就是發起人是第一個種子,所以他對於領薪水這件事情他很惶恐,他不敢要,但是那是我的堅持,我的意思就是說,如果妳都沒有領薪水,說實在的,你做好做壞,我都不能挑剔你,你今天有空你就來,沒空你就不來,那我怎麼辦啊?我這個當理事長的我怎麼做事啊?所以我就堅持他必須是要有薪水,所以我們就決定給總幹事一份薪水,要求他按照時間上下班,但是我們又有一個二十四小時志工的概念,所以我們有很多理監事都奉獻出的電話號碼,我們號稱為手機志工,我們承諾二十四小時不關機,隨時接病人及家屬的諮詢電話,所以我從很早就養成不關機的習慣,那因此這個總幹事上班時間有限,但我們葛瑞絲整個團隊的支援是不斷線的,就是讓他隨時找的到人,我們是在做自殺防治。

11.葛瑞絲的領導,比較權威,比較集權,還是會授權給底下去做決策?
賈女士:比較像權威,就是說如果我兩者要選一個,那權威是有理由的,因為理監事裡面,他們幾乎通通沒有意見,再說他是一個非營利事業組織,所以不會有人爭著要當理事長或爭著要幹嘛,因為無利可圖,我們說實在的無利可圖,他們只不過認同這個理念,他們自己也生過病,或是他們的家人也生病了,或他們受過張先生的協助,他們很信任張先生的為人,知道她是真心的幫別人,而且已經幫了這麼多年了。
  所以當我們麻煩他說你來掛名當理事好不好?你來掛名當監事好不好?那不一定要捐錢,通通是沒有要求說一個理事要捐多少錢?一個監事要捐多少錢?因為有些團體他是有行情的,例如學校的會長,通常都要捐多少錢,這是一個社會公開的現象,我們也不用不好意思去談,可是葛瑞絲一開始的時候他的確理想性很大的,就是說沒有人被規定要捐錢,那沒有錯,我要當理事長的時候我必須要有這樣的認知,就是理事長必須要扛起一切責任,錢發不出來,我必須去想辦法,去募款。要寫文章感動人,讓人家一百五百的小額捐款進來我們劃撥帳號,但是也沒有規定理監事要捐錢,因此他們通通授權,他們通通說:「啊你們做事情我們都一蓋概放心啦!」我一開始都有尊重他們的意思,但很快的他們就說:「你們看怎樣好就去做沒關係,不用那麼客氣。你們做事我們就很放心」所以最後的確的確變成我跟張振文,一個理事一個總幹事,就是說假如今天要辦活動,或今天要幹嘛,就是說我們說了就算數,這樣算不算是集權制我不知道?

12.所以如果說這個團體是比較權威式的領導,那他的領導核心就是你跟張先生嗎?那如果說財務分配,跟募款處理分配,還有人事分配或決策及資訊,都集權嗎?
賈女士:算是!理論上來說算是,我覺得他當然會有一個危險,但我覺得我們做的社會公益坦白說是沒有人要做的,我必須強調一點,假如現在葛瑞絲要重新選理監事,那也是一樣,因為這是社會服務的事情,當然啦現在葛瑞絲他有新的領導人,那他的風格有一點點轉變,這沒有什麼不好。但葛瑞絲其實捐款不多,因為社會有一些公益團體他知名度高,大家想要捐錢就會捐到那裏去,因為他名氣大大家放心,也許他運作就會比較容易一點,但以葛瑞絲來說,就是錢很小,這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那在我那時完全沒有這個問題,完全沒有被質疑你這樣太權威,完全是大家走「走得跟跑一樣」(台)大家完全是不管啊。

13.那這個組織裡面是否有人脈派系的關係?
賈女士:在我做的那兩年內,除了辦一次義賣的標價有意見不同之外,我沒有感覺有任何派系的問題,因為可以說都是我在募款啦,我在後方負責糧草,然後總幹事就在前方熱心服務家屬,然後一置獲得好評。但最後社會局認為「你們是兄妹,三等親以內。要嘛理事長換人,要嘛總幹事換人。」那我當然認為總幹事是裡面的靈魂人物啊,那我當然說理事長換人,於是我們找了當時的監事,就是乙女士,他本來就是我們的監事,他本來就是我們第一屆理監事裡的監事。那我商量很多人商量沒有人要接,基本上這是沒有人想接,因為這是一個辛苦的工作,你當理事長要負責去募款,因為你要讓這個組織運作下去,你要負責出薪水啊,那時候別人都不願意,只有楊老師有這個擔當,有理想性,所以她說:「好我來扛!」我礙於規定,法官說不可以我就退,那乙女士她接的時候我也承諾我會留下來當常務理事,那我們共同來支持推動一些活動,我仍然留在第二屆的名單裡面。
  那就在這個時候,葛瑞絲發生一個比較重大的變化就是…說實在得我們都沒有料到,我們大家都是多年的朋友,我們其實沒有想到會發生跟錢無關,但跟風格有關。就是乙女士後來的風格跟我不一樣了,那有一些志工就不習慣所以離開,那這時後產生一些誤會,那乙女士也覺的說張總幹事呢,他並不是讀社會系也不是社工系,按照社會局的規定呢,總幹事最好唸社會系或社工系,那這樣才可以請社會局補助一個人事,你看這就是政府規定比較死的地方,所以乙女士這個說法本身也沒有什麼錯誤,就是說如果我們所聘的職員,符合政府更多的規定,我們就可以請求政府更多的補助款。

14.更多的補助嗎?還是?
賈女士:不是更多,是這個人員的薪水,我們就不用自己募款,譬如說一個月三萬塊,我們給總幹事的薪水就是一個月三萬塊,那這個三萬塊就是我當時候必須要努力去募到的一個目標,我至少每個月要發三萬塊人事費用給這個總幹事,所以我寫文章我去募款。那楊理事長認為說,如果我們換一個總幹事,這個總幹事的學歷要符合政府的規定,那我們就可以請政府給我們人事新水的補助,那因為張振文他沒有這個學歷背景,那這又為難,那當時造成很大的誤解,有一些志工就認為「唉唷這個楊老師吼,把他們兄妹給趕跑了!先把理事長趕跑再把總幹事趕跑,她一個人就想掌大權!」

14.好像一上任就做了很大的人事調動。
賈女士:對,因為張振文他是葛瑞絲裡面最重要的靈魂人物嘛,後來張振文也離職了。那張振文在離職時坦白說,楊老師處理的也比較不圓滑,所以產生了一些我個人看起來是很遺憾的事情,因為我們都是多年的好朋友了,但是現在誤會都說開了,很好,當時後是有一點尷尬,變成說有一些志工因為這新理事長做風太強悍,但我會認為說她是求好心切,當時所有的志工也都換掉一些,我要這樣講,葛瑞絲的名稱還在,網頁也還在,但理事長、理監事甚至所有志工通通換了一批了,通通跟我第一屆的人是不一樣的臉孔了。

15.要說人脈派系的話,可以說妳這邊一派,乙女士那邊一派嗎?
賈女士:恩,外面可能會這樣觀察,就是如果今天有個媒體記者要來報導,他可以這樣寫,但是實際上有一個我覺得我們只是路見不同,我們也沒有派系問題,我們還是好朋友啊,那個時候有點尷尬,但這個時候事情已經說開了,像張先生也跟乙女士握手言和了,沒什麼問題啊。

16.以這兩邊分成兩個人脈派系,一邊是妳跟張先生,一邊是乙女士,那這兩個派系裡面是由什麼組成?例如同族啊,同宗啊之類,就是組成的關係?
賈女士:其實這並不是兩邊的戰爭,完全是因為風格不同,那我是一個理想性比較高的人,而且我也有一點驕傲,我必須承認,所以我不願意跟政治人物打交道,在我當理事長的時候,我完全都只向一些沉默的大眾去訴求,我希望他們來認同我的理想,然後大家一起互相幫忙,所以我沒有找一些政治人物來掛名當榮譽理事長啦,或找精神科醫生當某顧問。坦白說我這樣也許有點自命清高?我不曉得,我雖然感動很多平凡人,可是也可能走得很辛苦,所以葛瑞絲的會員雖然很多,我們給他一種名稱叫「關懷會員」,就是他繳不出會費,我們一個月只要一百塊,一年只要一千兩百塊,可是有些人他連這個就繳不起,他憂鬱症就是因為貧窮或很複雜的原因,有些婦女是家暴,那產生這些憂鬱症這些問題,他根本沒辦法上班,他就是貧窮,所以我們接納他,也讓他成為我們會員,這樣他有一個身分的認同,我們辦活動他才有辦法來。所以我們叫他關懷會員,關懷會員和一般會員不同的是他沒有投票權,也就是我們要選理監事啊或者什麼的,他沒有選舉,也沒有被選舉權,差別只在這裡。可是乙女士她覺得這樣沒有道理,她取消的關懷會員這塊,因此讓許多志工覺得這樣不好,那楊老師認為說這要有個公平性,沒繳會費就沒有享受這些權利。那這是第一點,再來是她比較願意跟政治人物打交道,所以她就請立法委員的太太來掛名當榮譽理事長,然後又頒發出去很多顧問,那有些人是喜歡當某某顧問啦,然後把顧問證書放在辦公室,我是覺得這樣有點虛啦,很沽名釣譽的感覺啦!我也不喜歡別人來沾我的光,我也不會去沾別人的光,所以我有一點…有一點自命清高這樣,我就是很低調,但乙女士個性完全和我不同,她就比較喜歡去結交一些顯耀或社會名流,我覺得這個很難說是對或錯,所以她在第二屆結束後呢,我有去參加會員大會,她現在已經是第三屆,我在第二屆仍然掛名當常務理事,但那個時候有點尷尬,所以我就不說話,我就覺得應該讓她放手去做,所以我就沒說任何阻礙的話,但她也很好強,她也要證明她是對的,所以她就在第二屆會員大會結束時,她就提出說:「你看我們現在財務多好,我們有多少多少,剩下多少錢…」這樣,那她還補了一句說:「當時後我從賈理事長接過來的時候,葛瑞絲是一毛錢都沒有。」的確我交給她的時候,葛瑞絲會計帳上是零,就是我們每個月募來的錢,光是要給總幹事的薪水、印刷費、電話費就已經差不多,剩下就由我們這幾位比較熱心的人補足,我們的確交接下一屆的時候,很殘酷我們沒有留錢給他們用,乙女士在帳目上面,的確是交出了很漂亮的成績單,她有結餘,好像結餘十幾萬喔,因為她有得到社會局一筆很大補助款,可能是透過立法委員的協助得到補助款。可是也有志工對於這樣一個成果不屑,比較偏激吧也許,他們不屑有他們理由,他們認為乙理事長記然在帳目上有盈餘,可是她沒有真正做出什麼有利於家屬或病人的事情,她沒有做什麼輔導就對了啦,這我覺得是…我是因為接受你的採訪,不然我後來也不說這些了,因為我覺得我已經沒有再付出了,就不要去講負面的話,因為我講負面的話受害的只是葛瑞絲,這是我們不願意見到的。

17.派系裡面的組成是以什麼?
賈女士:我覺得是思想,認同我的就是覺得我們不要跟任何政治人物去掛勾。不是因為兄弟姊妹關係,就只是因為做法不同。乙女士她比較願意跟政治人物,因為她認為不這樣,我們根本募不到款,她也是對的,我沒有說她錯,只是個性上,我不喜歡跟政治人物在那邊哈拉,我覺得浪費我時間,我寧可花兩三個小時跑一趟桃園去關懷病人,這是每個人看法不同。

18.好,那現在這個最後一個問題,那這個組織對外的網路關係,例如對政府單位或行政機關,或同樣類型團體,例如創世基金會啦之類,有沒有做一些連繫?
賈女士:有。就是我在張先生當總幹事時,那他本來對這一塊就很熟悉,他在xx縣安心會裡面的歷練,甚至包括國外有個叫做nami那組織,那我們是透過xx大教授,還有國內精神科醫生也有很多跟我們很要好的,還有心理醫師公會、還有職能復健協會、還有脊椎損傷,你知道那個協會、還有晚晴協會,晚晴是失婚婦女組織,多半是離婚婦女,離婚婦女通常故事很多,最常見是先生外遇啦,再來是家暴。同類型的有康復之友協會,那是最大也是最歷史悠久,關懷精神分裂症的是康復之友協會,還有自殺防治協會,我們都有很密切的連繫。但是因為我做一個理事長,我難免要去出席這些會議,交換名片。但是我坦白說,會後常常會有政治人物會去邀請這些社團領導人去吃飯開會,那我就不太出席這些會議,譬如說有些立法委員競選茶會,我就不太愛去參加,這是我的風格,所以有時候我很感謝總幹事,因為他知道我不愛參加這些會,他就代我去,但是我給他一個原則,你去當客人,禮貌上你邀請我就來。但若他們要你穿上他們競選背心,拿他們旗子,我就會說我認為不可以,這個我分得很清楚。就是我會以葛瑞絲理事長的身分去吩咐總幹事不可以做這樣的事情,那他都有嚴守。可是我知道後來的乙女士理事長對外也有這樣的連繫,但她的作風很不同,我知道他跟xx市很多市議員有良好關係,那麼市議員為了做選名的服務,他們也會在社區辦一些活動或演講,然後葛瑞絲這時候就會去掛一個協辦,那我知道乙理事長現在走的是這種路線,跟立法委員跟里長去辦活動。因為葛瑞絲其實說實在志工是不太夠的,因為我們服務的人常常都是病懨懨的,所以人手不是很多,那她現在走這樣的路線也許也是對,只不過就是說在報告書上我們可以寫這個月合辦多少活動,看起來好像每個月都有再辦活動,可是這些活動說比較像是對外的精神衛生宣導活動,他比較沒有辦法時記關懷到個人與家庭。所以變成說葛瑞絲現在做的跟其它協會沒有什麼不同,因為你沒有很深入關懷個案,可是寫報告時就可以寫出一張很漂亮的報告單,例如跟某某議員舉辦聯歡晚會,但這些活動以我的個性都比較不喜歡,因為這些活動比較虛啦,但是的確大型活動比較能請到政府補助款,所以連繫的路線也不同了,我當初連繫路線跟她現在對外網絡也不同了。

五、分析

1.為什麼精障者需要這些團體?
  醫療文化中,忽略病患心理問題,重生理問題。台灣的醫生就像一個開藥的機器,將病患的幻聽、幻覺問題用藥解決,但是病患與人際關係上相處的問題,因為患病的心理壓力問題等等,都不是在診間會被重視的部分。非藥物治療的部分一直被嚴重的忽略掉,尤其是在診間要跟醫生多談幾句,都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這凸顯台灣醫療文化問題在看診時重開藥解決生理問題。

2.創始者的網絡?
  在台灣的NGO網絡多半以人脈為首要。如葛瑞絲的成立是需要張先生先前在安心會所認識的病友建立基本人脈,由於台灣制度規定非營利組織開會需三十人參與,因此這時候人脈關係變得非常重要,如何找到那三十個人?甚至如何在葛瑞絲創會之初就找到志工?還有未來葛瑞絲發展上資金獲得?這都與人脈關係密切。
  我們可觀察到一開始創始者的網絡是有血緣關係的姐弟,後來因台灣制度規定不能三等親內,在乙理事長接手後,葛瑞絲的網絡由血緣關係轉為朋友,這是一個內部的轉變。至於台灣的三等親限制會削弱組織關係,這條制度在其他國家是看不到的(在第二部分有台美的比較),這限制其實與台灣整體制度有著密切關係,由於台灣非營利組織獲得資源的方式大部分來自於政府、社會局等機構,美國政府及相關負責機構不會掌有偌大的資源。上層有絕對的權利決定資源如何分配給下層,會顧慮到若組織內三等親可能會造成資源最終分配不均或遭家族併吞。

3.葛瑞絲的後來有了什麼樣的改變?
  乙女士透過積極的打入政府相關的組織以及立委等有名望的人,對於政府資源的掌握度大大提升,對於個人社會資本的累積也有正向的助益。另外,地方政府合辦活動,可以透過此管道形成與與上層對話的空間,對於申請政府方案補助也較有利,合辦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獲的與政府對話的空間。與一開始賈女士策略相較之下可說是做得相當大的改變,賈女士認為進入其正式管道中,必須在許多的地方妥協,這樣的妥協讓其寧可選擇其他非正式的管道投資(例如向大眾募款),而在這個方向放的比重較少,這個情形也凸顯了領導者不同的行動選擇,影響著可能遭遇的結構性的限制或是機會。個人如何獲得關係中的資源,成為個人的社會資本,可以從個人社會網絡的密度來觀察,當個人的社會網絡越密集,則屬於高接觸族群,自然能獲得的社為資本比起其他人來的高。

4.在非營利組織裡,如何領導志工,並給予專業訓練及藉由奉獻中自我肯定?
一、由於志工服務時間具有機動性及非絕對持續性,因此機構必須審慎評估志工參與的服務工作內涵及服務目標,並在不影響志工之「自願性」及考量其複雜動機後,篩選出符合機構之適當人選,且透過周密的制度設計,妥善運用人力,以有效發揮整體功能。否則,未經適當組織運作的志工,充其量只不過是孤立、零星、偶發式的奉獻而已,反而造成機構管理的困擾。
二、志工參與服務工作並非以經濟因素作為考量,但並不表示機構不能提供津貼獎勵志工參與服務,津貼的有無及多寡並非判斷是否為志願服務的單一標準,機構自當衡量其組織特性、運用志工之政策、工作內容及價值觀來做綜合考量。
三、由於志工服務的機動性、自主性及非絕對持續性,機構經常提供較庶務性、較不涉及法律責任的工作交與志工處理,但並不表示志工無法處理專業事務或志工本身不具專業能力,亦並非志工所從事之工作不需制度化。
四、志願服務工作的終極目標乃在使受服務的對象得到最好的服務,因此機構所有之措施及志工本身之認知需達成此一致之目標及共識。經過過適當組織訓練之志工,確能促使機構拓展服務層面,提高工作士氣,減輕機構工作人員之壓力,增加機構與民眾之互動,提昇機構服務之可近性。(潘中道,1997;曾騰光,1997)
五、與《核四公投促進會》比較
  核四公投促進會與葛瑞絲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核四公投沒有正式登記為社團法人,而他們所扮演的角色也與葛瑞絲大異其徑,相較之下,核四公投促進會的與大眾相關度較高,而他們所訴求的議題也受到較多矚目,影響力相對大的許多,此外核四公投促進會認為身為一個社會運動團體,目的在於監督政府及適時要求政府,因此為了避嫌,他們拒絕收受政黨或政府的資金,拒絕的原因一來避免模糊抗爭焦點,二來他們不想用政府申請來的經費去對政府做抗爭,這樣會讓外人對經費有所質疑;因此核四公投促進會的經費多半利用個人的人脈網絡。而在管理模式上,核四公投促進會採用授權模式,而是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所有參與人共同決定,也因此權力不會落在某個人身上,所有人都能影響決策,再加上沒有向政府申請經費,因此也沒有必要辦『給政府驗收』的活動,因此核四公投促進會可說是一個脫離政府掌控,獨立自主的社會運動團體。
  反觀葛瑞絲關懷協會為一個地方性的組織團體,在知名度來講相對需要比核四公投促進會做更大的努力,才有辦法讓其他人了解這個團體的訴求與存在意義。對一個關懷特定對象的地方性非營利組織而言,經費重要來源除了募款及會費外,有不小的比例來自於政府的撥款,這點我們可以由葛瑞絲創辦之初募款的艱辛到後來乙理事長接手後因與政府建立起橋樑而使財務逐漸寬裕了解。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核四公投促進會還是葛瑞絲關懷協會,兩者對外網絡都凸顯出人脈的重要性,不過同樣是人脈,差別卻很大,核四公投促進會強調的是『私人人脈』,他們不接受不明以及無相干的企業捐款,也拒絕跟為了打響知名度的其他團體合辦活動;在賈女士初創葛瑞絲時也是如此,但由於兩者服務對象以及團體性質差異(葛瑞絲須仰賴政府資源,而核四公投促進會則是監督政府),以至於乙理事長接手後開始與其他同性質團體合辦活動,與企業主募款,與政府合作溝通,積極擴大『各種人脈管道』,這是葛瑞絲風格的一大轉變。葛瑞絲舉辦的活動與核四公投案相比,參與對象狹窄許多,核四公投案所決定事項與全國人民都有關係,因此在做某些決定時,他們採用授權的方式,而葛瑞絲關懷協會裡的成員在參與決策通常沒有太大意見,此風氣逐漸形成少數幾人決定活動負責事務,成了集權的組織,這樣的集權通常容易引發出理念不同的人會形成不同的派系問題。
  而葛瑞絲內部派系問題還有一個主因非營利團的經濟壓力,起初賈理事長不願與政府或相關機構打交道,葛瑞絲的經費來源完全仰賴小額捐款,造成葛瑞絲內部財務吃緊;當乙女士接手後,眼見葛瑞絲財務問題,開始走不同風格的路線,引發內部一陣紛擾,雖解決財務問題,但總是會有『顧此失彼』的聲音產生,不過這也是一個組織在轉型都會遇到的課題。

七、結論
  要成為葛瑞絲的會員其實十分簡單,最基本的會員費用就是一個月100元新台幣,雖然第一屆的賈理事長認為葛瑞絲關懷協會是以服務大眾為終旨,所以在創會的時候,即便不是葛瑞絲的會員,葛瑞絲關懷協會的成員還是非常願意伸出援手,但接任的乙理事長則堅持要得到應該要有付出的原則,畢竟一個月100元新台幣不是一種無理的要求,這樣除了自願的志工服務外,金錢也是一種付出的方式,當然也有許多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熱心人士,每個月幾千元的捐款。在乙理事長的帶領下,葛瑞絲正往更蓬勃的方向發展,而這種服務精神是很理性、現實的,並不是不著邊際的熱忱,尤其現在的葛瑞絲相較於前幾年,服務的範圍、內容更加多元,如果政府機關無法給予葛瑞絲更多的補助,我們相信協會的自給自足是必要的。
  在葛瑞絲關懷協會創立了二年之後,因為社會團體法規定,理事長以及總幹事不得有三等親之內的血緣關係,賈理事長退位後由楊理事長接任,乙理事長的接任也完全是出於一片熱誠,畢竟非營利事業組織的理事長,就如同上述的核四公投促進會一樣,擔任這個職位可以說是一種負擔,除了沒有任何利益之外,有時還必須自掏腰包來辦活動,可以說是ㄧ個吃力又不討好的職位,然而關於賈理事長交接給乙理事長時,大規模的人事調動還是發生,一方面限於法規的規定,再者就是內部的派系輪替。賈理事長在接受訪談時坦承,由於行事風格、理念的不同,在交接之後她本人、總幹事張先生的確與現任乙理事長有過爭執、口角,尤其葛瑞絲關懷協會從一開始沒有政治色彩(不幫候選人站台、穿競選背心。)、完全免費服務的走向,到之後的乙理事長積極參予行政機關活動、會幫候選人(不分藍綠)穿背心拉票、至少一個月收100元新台幣的會費,的確是有著很大的轉變,乙理事長一直都是賈理事長的好朋友,本案同學在訪問完賈敏女士之後,也曾用電話訪問過乙理事長,由訪談中得知在乙理事長在初接任時,葛瑞絲關懷協會是沒有任何盈餘的,而乙理事長由於強烈了解葛瑞絲繼續存在的重要性,所以才有後續的改革,她認為單純服務個案、不收費的形式的確是很高尚的想法,有其理想性,但葛瑞絲不能一直在要倒不倒中徘徊,想要服務大眾也必須讓自己先能站的住腳,因此乙理事長才會積極參予政府、政黨的活動,也給予當地的立委夫人榮譽理事的頭銜,這都只是希望葛瑞絲能更加茁壯。
  在許多早期志工眼裡,葛瑞絲關懷協會是張先生與賈女士一起創立的,所以會有乙理事長將張先生與賈女士趕跑的錯覺,在乙理事長初接任時,也因為許多志工的不諒解而離開,但我們還是必須正視現實面,目前葛瑞絲盈餘超過六位數,除了早期的熱線(24小時不關機的志工)、義賣活動、諮詢服務之外,現在還加入了家庭支持系統、職業訓練並且積極尋求醫療、學術、政府、企業的連結,在此我們可以引用乙理事長的幾段話:「與其只是同情、用哄小孩的方式與病友溝通,不如教導他們積極的人生觀,藉由服務、付出,來改善他們的病情,更能夠藉由職業訓練課程,使病友重拾自信心。」「精障病友的工作力是可觀的,他們可能在發病之前,都擁有很強的工作能力,我們的目標是幫助他們找回80%的工作力。」
  接下來再讓我們把焦點放回派系,在葛瑞絲的第一屆結束之後,大家看到的結果就是賈理事長換成乙理事長,行事作風也大有改變。由於葛瑞絲原本就是由地域性的人際關係所組成,參予的理、監事們都是好朋友,所以一開始的二年,大家已經漸漸習慣張理事長的風格,所以乙理事長的作風我們先不論好壞,對於所謂的「舊」人一派,只是反應出他們對於改變的不認同,而造成有類似派系的原因,就是因為理念的不同,這是除了社會團體法的規定之外,另外一個主要的原因。
  關於葛瑞絲的對外關係,與其他類似的社會團體,包括xx市忘憂草協會、康復之友協會、xx市愛心會、xx縣安心會、國際獅子會等等,都有著良好的關係,而在乙理事長的努力之下,現在更與xx企業有限公司、xx企業有限公司、xx市政府、xx市社會局、xx科技大學等單位有著密切聯繫,包含政、商、學等三種不同領域,目前葛瑞絲也準備邀請更多單位的支持、協助。在我們做訪談的同時,xx大學的學生也曾經訪問過現任乙理事長,並且拍成記錄片在某商場之廣場播放,引起當地市民的迴響,可見乙理事長的努力沒有白費,在此再次感謝創會理事長賈女士、現任理事長乙女士接受訪問,並祝福葛瑞絲關懷協會能有更美好的未來。

延伸問題討論

一  何我國政府內政部對一個「無利可圖」的社團組織要規定:「總幹事與理事長不得三等親以內」、「三等親以內不能超過三分之一」、「社會局人員參與輔導」而美國卻採行放任的作法?
二  為何社會局重視大型研討會、講習,忽略個案,並規定「總幹事最好要念社會系或社工系」?這樣的規定對社會局在管理NGO的任務導向有何影響?
三  新任理事長的風格與政府對NGO的管理有何關係?延伸此論點,政府對NGO的管制作法造成台灣NGO的何種問題?
四  根據此例,政府對NGO的管理風格會導致台灣的NGO容易產生何種人脈派系的對峙?(強調理念vs.強調與政治現實妥協)何故?但不論何者,又都受到極大限制?
五 你認為賈女士與乙女士的領導較偏向於何種風格,授權或集權?

[個案] 核四公投促進會個案分析

本文感謝黃若淇、謝采吟兩位同學提供

壹、前言
  在整個社會結構運作之中,必須有各種組織。在經濟方面,有中小企業、銀行和有限公司等。在政治方面,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政黨等。在社會方面,有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與自行運作之團體。其實經濟、政治和社會三者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們此次探討的偏向社會運作方面,是未經內政部成立的組織-《核四公投促進會》。促進會的宗旨在於推動公投立法(合法與公平化),並非著重於核四上面。且在於核四議題上,促進會是提供擁核者與反核者一個溝通的平台。然而政府通過核四的興建,因此擁核者的想法已被實踐,便不需要與反核者進行任何溝通。於是,才會使外界以為核四公投促進會即是反核組織。其實並不全然!

貳、組織簡介
  空間簡介
核四公投促進會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06巷3弄11號3樓,從外觀看上去不過是棟普通的公寓,很不起眼。到了三樓門口亦沒有任何招牌存在,進入後裡面不大,但擺設整齊且乾淨。副執行長後來有跟我們說,這是房東因為認同他們理念而免費提供他們使用的空間,因此他們很感謝,並不會認為空間不足。

  訪談人物
吳建國 副執行長
  他是經由看報紙找到這份工作,剛開始還以為他在開玩笑,後來才知道他真的是靠報紙進入核四公投促進會的。

  成立宗旨
  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宗旨是促進人民參與核四公投而非鼓吹興建核能發電廠。除了推行公投外,促進會對於興建核四發電廠是採取中立的角色,它們希望提供擁核和反核團體一個溝通的平台。目前核四發電廠以完工,擁核團體以達到成立目標,所以促進會提供的談話平台只剩下反核團體。核四運作與否的爭議提供促進會推行公投的機會。鼓吹全民公投的概念是為了補正公投法,進而將直接民權還給人民。期望發揮由下到上的力量,讓人民做國家的主人,做好監督國家的責任。提高公民自我責任的意識,提高自願參與的動機和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促進會沒有為階段性和終極目標設定完成時間點,它們選擇一步一步往對的方向前進,直到實踐目標為止。
  推行公民投票是希望人民可以參與並決定公共事務,同時為公投結果負責。訪談中,執行長以瑞士為例,瑞士政府在公投票上寫著「相信人民,尊重人民選擇」。寧願相信人民的能力,尊重人民的選擇,也不願剝奪人民自主的權利。將人民權力交還人民,建立審議式公民社會。以核四運作議題為例,核四雖以完工但可以由人民來決定運作與否。促進會以核四事件為手段發揮公投議題,讓人民從核四公投為始學習如何公投,之後可以擴大到國家認同等問題,如:台灣統一或獨立。接下來是以公投為工具監督政治人物,防止政黨惡鬥和行政院、立法院對立,如:在野黨和主政黨只考慮政黨利益時,彼此對於雙方提出的政策一概否決,並未將人民的福祉納入考量。最後期望用公投來表達人民認同,凝聚內部團結。
最後,副執行長提到公投並非萬靈丹,它如維它命C一般,可有可無,但它不是營養主要來源。公投雖不是解決所有公共議題的答案,但它是人民監督政府的工具之一。重要的是,人民可以自決,政府權力下放,而非集中於少數人。

  組織運動形式
  非武力抗爭:
  被壓迫的人民並不傷害壓迫者的財產、生命或身體,但卻使用其他合情合理的方法,來解除壓迫者實施壓迫的意志或能力,而改變壓迫的事實。一般而言,主張非武力抗爭的人都認為:壓迫者力量的來源是被壓迫人民的服從和合作。如果被壓迫人民拒絕服從和合作,亦即,只需要拒絕服從合作,切斷壓迫者力量的來源,並不需要傷害壓迫者的財產、身體或生命,這就是非武力抗爭的本質,是故,抗爭者首先要明白壓迫者的力量是什麼,其次才研究如何根本切斷力量的來源,此外,非武力抗爭的方法其實相當多,概括而言,凡是一切能影響壓迫者的心理,減低壓迫能力而促使壓迫者改變、或放棄權力的抗爭方法,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只要不傷害到壓迫者和它的附從者的財產、身體或生命,就屬於非武力抗爭的方法,以下列出幾種例子:
  1. 集會
  2. 遊行
  3. 拒繳應納款項
  4. 全民休假
  5. 禁食
  6. 尋求坐牢
  7. 建立平行政府
  核四公投促進會自1994年成立至今,其運動模式之採行即以非武力抗爭為方針,此外,針對其所採取的非武力抗爭方法,以下將分為兩種議題來作說明:
  議題一:核四公投
為促進「用公民投票決定應否興建核四」,以喚醒台灣人民的主人意識,培養台灣人民「行使主人權利、承擔主人責任」的能力,核四公投促進會以「千里苦行」方式要求公民投票。主要歷程如下:
  1994年 第一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5天苦行環島)
  1997年 第二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5天苦行環島)
  2002年 第三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8週苦行環島)
  議題二:補正公投法
  核四公投促進會認為,2003年所通過的公投法係在違反直接民權的基本精神下,做出五大錯誤設計,例如限制公民投票事項、提案人數及連署人數設定不合理的高門檻等,核四公投促進會於是提出修正建議,並要求立法委員儘速補正公投法,其進行方式除了拜會政黨外,更以發送傳單的方式讓民眾了解補正公投法的主張。以2007年11月為例,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志工們固定在每週二早上,於各捷運站發送補正公投法傳單。
  議題三:立委減半
  核四公投促進會為要求朝野各黨「落實立委減半」承諾,2004年曾多次於立法院前進行「誠信立國 落實立委減半」活動。志工們以10人為一組,輪流禁食、靜坐24小時。

  組織理念  社會運動團體沒有悲觀的權利
  核四公投促進會副執行長表示,很少有議題能夠迅速得到多數人的認同,因此,在進行一項社會運動時,絕對要設定目標,並且,這個目標必須有其階段性,亦即,目標之達成絕非一蹴可即,必須經由長時間的努力與推行(包含教育工作)也才能有其成效。此外,在提到與媒體的互動時,副執行長表示,核四公投促進會其實不在意所謂的媒體曝光率,因此,並不會主動與媒體聯繫,再則,副執行長也提到,促進會與其他社會運動團體因為在訴求上的不同,以及運作模式方面的差異,因此,甚少與其他團體有所謂的聯盟關係,儘管如此,核四公投促進會仍舊秉持著「喚醒台灣人民的主人意識」這個信念,持續的以非武力抗爭方式朝著他們的理念前進。
  只要相信人類社會不應該存在任何壓制人心的暴虐行為,或者相信人類應該向真善的目標進化,那麼就會發覺現世有許多必須改變的現象,而為了改變就必須進行抗爭。所以,如果想要使一個社會、一個民族或整個人類在進化過程中能向真善的目標邁進,就必須認真學習和研究各種抗爭方式,而當中的非武力抗爭,自有其不可輕忽的地位而應該受到高度重視。
(心的錘鍊~淺談非武力抗爭)



參、相關活動
  貢寮當地居民的兩種聲音
  1. 沒有其他辦法又能怎樣
  2. 有錢拿有什麼不好
  此社會運動團體認為興建核四這是一種少數暴力,它們認為核四不應是政府的來主導興建或不興建,而是由人民來決定才對,它們認為把核四建在少數人的地方,對那些少數人而言是極為不公平的事情,不能因為多數人的幸福就犧牲掉其他人的權益,再者他們認為核四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對附近居民,而是對更遠的地方都會帶來傷害,所以他們認為如果建核四全由少數的政府來決定,而輕忽少數人的聲音,這是一種少數暴力。
  他們提及民主,是展現在公民對國家的認同、對同胞的愛護,以及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共享,而不只是選出政治人物來執政、來為人民決定一切。將高度爭議性的政策交給人民直接決定,是民主政治的原則,也是許多民主國家行之有年的平常措施。然而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宣稱「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通過的公民投票法,卻違反直接民權的基本精神,做出五大錯誤設計,阻礙台灣人民實踐民主的權利。針對公投法五項違反民主的錯誤,他們提出修正建議,並要求立法委員儘速補正公投法。
  補正公投法之理由
1. 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權利。公投法中對公民投票事項之限制(公投法第    
 二條)應重新研議,除人事外之公共事務事項不應限制。
2. 由政黨依立法院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認定」人民之公投提案,使的
 原本應是人民公僕的政黨,反而凌駕於人民之上,違背主權在民的原則。因此公民投票審議委
 員會之設置(公投法第三十五條)應予以刪除。
3. 立法院多數獨攬公投提案權,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五   
 十二條),破壞由人民做成最後裁決以化解政治僵局的制衡機制,因此相關條文應刪除,另定適  
 當條文。
4. 對人民提案的提案人數和連署人數設定不合理的高門檻,惡意組礙人民行使權力。公投法第十
 條、第十二條應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5. 規定投票率來決定公民投票的有效性,違背民主常態。公投法第三十條至少修改為:「公民投
 票的結果,已得票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頭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他們認為,每一個民主國家的內部衝突和外來威脅,都可能轉化成危機而威脅其生存。只有用堅定的民主信仰、正確的民主手段,才能凝聚共識、化解內部衝突、抵抗外來威脅。而公民投票制度正是現代民主國家實踐民主的重要手段。所以,他們期待各黨派的政治人物,以提升台灣民主政治品質和凝聚國家共識為己任,為台灣建立合理的公民投票制度,以「民主」確保國家的安定和發展。
  修補公投法:
  1. 公投法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總數
   千分之五以上
  2. 公投法第十二條: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
   上。
  以上此兩項宜修正為「提案人數一百人、連署人數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理由是根據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只需一個人前去中選會申請領表,即可成為被連署人而開始進行連署作業。但公民投票第十條卻要求要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才能提案進行連署。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只需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公民投票案的成案門檻頂多只能相當於總統選舉的門檻,但公投法第十二條卻將門檻拉到上次總統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很不合理。

肆、問題與討論
  關於公投
l.什麼樣的議題可使用公投法(全體公民投票)?
答:議題範圍不設限!小到很小的行政單位,如鄉縣市區的事情,大到國家範圍的事情皆可使用公投法來解決,但有關人、事、行政問題與國家預算之類的問題就不可使用公投法!

2.核四公投促進會如何看待”入聯公投”政策?兩者所談論的「公投」是否有相關?
答:依核四公投會來看入聯公投此事,他們認為,不管今天公投的議題是什麼,從他們的角度來看,只要公投這件事能在台灣多實施與徹底執行,對台灣人民就是好的!可能有人覺得這些公投的議題很無聊或不好,那無所謂,起碼這個制度是很陌生的,讓人民多習慣公投這個制度,多去設一些議題,久而久之人民就會習慣與熟悉公投這件事了!此外,公投的意義,就是代表用這個方式,來告訴全世界,在某塊土地上的這群人的共同意象是什麼,並非代表是在贊成或反對某議案,這是一個凝聚內聚力的行動或行為。

3.若公投法遲遲未能落實,那是否還有其他辦法可以讓人民表達民意?
答: 有!此次立委選舉就可以達到! 這次的立委選舉跟以往的選舉都不一樣!以往的選舉是大選區複數型,候選人只要在此大區塊討好少數人,然後少數人把票投給此候選人即可當選!但這次的選舉就不一樣了,這次是單一選區選出一個候選人,此候選人在此區域必須得到一半以上的選民支持才可當選,所以在此選區無藍綠選民之分,每一個選民的神聖一票都是此候選人得勝與否的關鍵!所以在這樣的選舉結構下,人民的聲音與意見是相當重要的!

4.促進會除了「公投法」的補正為目前的首要理念外,是否還有其它的方向或目標,若公投法補正後,是否還有其它的議題要努力來延續團體的凝聚?<對比青年勞動95聯盟報告時所提出的團體發展方向五階段:第一階段-社會發酵、第二階段-群眾亢奮、第三階段-型式化、第四階段-走向組織化和第五階段-凋零(此階段為未知預期)。核四公投促進會目前應停留在第四階段,若是否會邁入第五階段,就要看未來團體運作的發展。>
受訪的吳建國先生表示若能達到「公投法」的補正,促進會的宗旨目標,就已經達成,促進會的成員就能「畢業了」。促進會上一階段也有推動(1)國會改革(與澄社及國會監督聯盟等社運團體合作)(2)立委減半。這兩個議題的改革,最主要也是針對立法院的制度積病-惡僕欺主,奪我民權-來改革,所以除了「公投法」補正外,只要與立法院相關的議題,都是促進會致力於去推動的改革目標。那為什麼說完成「公投法」補正後,促進會的成員就畢業了,是因為成員把它視為類似像促進會之『畢業小論文』似的態度去面對它。
而立法院與人民目前的關係,吳建國先生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他先問我們兩位所居住的住家是否有「大廈管理委員會」? 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主要是協助與處理此棟大廈的所有住民的共通問題。可是如果今天大廈管理委員會說不協助收垃圾,但每個月的管理費還是要照常繳,甚至繳更多。你同不同意? 如果你不同意,說要訴諸全棟大廈住民的共同投票決定,並也通過表示這樣是不合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卻跟你說,你們的共同投票結果,大廈管理委員會不接受。還是照常要繳管理費,而且不會協助收垃圾。這樣的立場,就像是目前立法院與人民的關係。
而「公投法」的補正就像是民主地圖缺了最後一角的,修正完這機制,相信對於目前的政黨惡鬥、重要民生法案滯留立法院的情況,有了多一個方向可以供人民去拿回主權,做一個裁決。而非由少數的立法院的黨員依自己的私益去做決定,卻要全台灣2千3百萬的人民去負責。
一旦完成「公投法」的補正完成,促進會的發展目標就會鎖定在"監督"的角色。吳建國先生也另外談說,團體會為自己建立一短程的、現階段的目標,不是說促進會提出了公投法的補正,之後所有的成敗責任皆由促進會承擔。人民認可這活動推行的原因與愈達成的活動目標後,選擇並支持這樣做,人民在判斷的同時,也是在學習對這選擇負責,促進會的方向是提供啟蒙的訊息,並努力去蒐集資訊得到人民的認同。而任何團體在設立這目標時,也必須考量團體本身之資源與能力,隨著訴求的對象(政治人物或一般民眾)與設定階段性目標的不同,都會影響抗爭活動舉行的型式。目前促進會是以一般民眾為訴求對象,故採取志工發文宣交叉宣傳,舉辦一些文藝活動為方向。
  前階段的抗爭型式也以"靜坐"為抗爭型式進行抗爭。而欲達成的活動效果則著重在讓一般民眾注意到此議題為主軸,若在先前推動立委減半訴求的活動,則訴求對象就有包含對政治人物即立法委員,以"公開的拜訪"為一種方式進行傳達愈抗爭的理念。
一般民眾對於社運團體常有的錯誤認知在於:一遍就要成功,超過三次就失敗、解散了。許多社運團體早已迷失掉自我,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太過於依賴、期待政黨的政治力量去協助、去介入所導致。
  以前民進黨為在野黨時,就常與社運團體保持互動,以爭取選票支持。並承諾若能執政,會實踐活動推行的訴求理念,許多社運團體就以為只要民進黨一上任,社運團體就能達成目標,畢竟,從以前就有很好的互動,甚至已培養出革命情感了,對方很了解此社運團體的訴求並因為認同價值而成為好友,那一旦協助上任,擁有更多資源時,理應更順水推舟讓許多本來無法達成或遲滯的議題可以因此而完成,但就是上任當執政黨,擁有很多的權力與資源,但他可以做很多事,也可以什麼事都不做。所以這問題就出在:社運團體一旦有政治力量介入,太依賴或太期待此力量去達成訴求目標,這樣是危險的,加速團體的迷失與崩解,因為有政治意識之分歧。
吳建國先生提出一個問題反問我們:社會運動需要很多人嗎?
  他以柯媽媽為例。柯媽媽有一個念台大的獨子,出了車禍被貨車撞死;當時並無所謂的"汽車強制責任險"或"撞死他人可以索賠" 這樣的觀念。所以柯媽媽,她就抱著哀痛的心情至立法院靜坐兩年,因這個舉動而使人注意她這個人,了解這事件的原由,到認同他覺得有道理而至立法院通過此法案。這是視很順遂的描述,吳建國先生說明了,關鍵性的重點,這運動只有一個人,並且柯媽媽一開始至立法院門口靜坐時,沒有想過她要坐多久或這個運動會不會成功等預設的問題,然而以目前的趨勢,要求速成,是不可能做到的。她的成功不在於人數多寡而是在於"決心"。從這個例子裡,我們也可以看出,做運動一定有個價值,不會沒有價值。
對於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價值,就是在於:認同公投對台灣有正面正向的力量。像是台灣統獨的定位問題,是由誰來決定? 你?人民?立法院的諸公們?還是總統? 這個問題,是我們要去面對的問題,並不能避而不談的,遲早要面對的價值問題,而這關係到本身價值的問題。
支持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動力,在於:如果你認為這件事是對的,目標是對的時候,就往這目標前進,至於何時會達成目標,就不必去預設立場了。

5.為何需要補正公投?
答:因為公投法本身出了問題,第三十條規範,加以認定。該條文內容為: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就是說要有一半的人領票這個公投才算過門檻,公投和一般的投票不同在於一般投票不去領票的視為沒意見,但依公投法規定,不去領票的視為反對。因此,反對此公投的只要發動拒領票即可使此提案流標,不用再去等開票結果。但是如果能以補正公投法之內容:公民投票的結果,已得票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例如台灣今年選總統,總共有投票權的人有一千七百萬,那麼,只要有八百五十萬人領公投票,則本次的公投結果就是有效的。不管最後支持或反對誰是多數,但本次的公民投票,是一次有效的公投。但是,若是領票的人數,未達八百五十萬,那麼,不管最後的結果,那個意見為多數都已不重要。因為,低於八百五十萬人領票,這次的公投,就變成無效的公民投票。所以修正後只要四百二十五萬人領票則此公投即成立。而公投法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和公投法第十二條: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是高門檻,因為等於要有九萬人提案、八十萬人連署,且提案人不得連署,等於要有近九十萬人才有可能將此案提出。而連署從頭到尾必須花四千萬,因此只有國民黨和民進黨才有這些財力,所以才會演變成他們的鬥爭。因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團體有如此財力能加入他們的”戰局”。
  但其實公投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就像你拿錢存入銀行。當初你存了十萬,而你現在想領出兩萬,但銀行卻一再阻撓、不讓你領。最後銀行因為坳不過你的要求只好讓你領,卻又要你寫簽呈;或告訴你不要領,領了會造成你的困擾。然後我們一直思考著該如何寫簽呈,還是乾脆別領,或許真的有麻煩,會不知道該怎麼使用等問題。卻沒想過這錢本來就是我們的,為什麼要受銀行控制?因此想不想領票應該是個人的選擇而不該受政黨控制、奴役。認為自己有權利本來就該去行使的就去行使,而不行使的不應該是因為聽從別人的。而是本身就認為此權力我不想、不該行使。

6.促進會在推公投法補正所面臨的困難點?
答:1. 公投人數限制門檻過高 2. 審議委員會-此委員會是依立法院之政黨比例所組成,決定最後是否能付諸公投的"太上審議組織"。

7.此一委員會是由什麼機關來發動公投?
目前是由立法院多數立委才有這個權力,而他們所持的立場也大多是:他什麼法案都可以通過(多數決),為什麼還要讓公投法補正通過,這是會損害立委的「既得利益」的不利法案。

8.核四公投促進會對目前「社會運動」在台灣施行的看法?
答:社會運動的模式可以有很多種,以現在的大遊行來說,動不動就上千人、上萬人,這些都只是曇花一現而已,對人民其實無實質幫助,紅杉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此外依階段不同,訴求對象也會不同,可能是人民也可能是政治人物,進而活動形式也會因此有所調整與改變。
另外,現在的社會團體大多數只是淪為「政黨的附庸」!因為現在的社會團體都失去自我意識,以前的社會團體很活絡,而現在的社會團體卻變的冷淡,原因在於他們自我的迷失!他們認為執政黨自然而然會去作出一些事,實則執政黨當政之後根本什麼事都不會做,所以社運團體應當去監督執政黨,而非只是從旁冷眼看待!

9. 為何核四公投促進會在傳單上標示所達成的目標-「立委減半」,是否會有模糊焦點的問題產生? 答:就如同青年勞動95聯盟或其它團體相似,他們認為只要是對民主體制及目前台灣的政治局勢僵持與惡鬥的情形,有所改變或影響,他們都覺得是值得去努力的方向,所以他們覺得除了推行公投法的補正外,他們認為「立委減半」也是一個可行且應該推行的目標。那時,促進會對於此目標的推行,也是剛好順著選局局勢與立委政見實踐的允若而行,順水推舟讓法案能在立法院通過。促進會成員也有一一至立法委員辦事處拜會並表達理念,尋求立委在立院的支持。有些團體會害怕接觸與團體理念不相容的議題,導致有模糊團體目標或分化(產生團體或政黨政治意識形態)的疑慮產生,但促進會本著主要的原則為「人民做主,還我主權」,所以不認為推行與達成「立委減半」這項議題會有模糊焦點的問題產生。(立委減半-原本225席減至目前的113席。)
另外,促進會成員認為立委減半這政策,其實救了陳水扁總統,因為那時陳水扁總統因為國務機要費而遭起訴,而國民黨卻只推行彈劾總統而不採取聯合立法院的國民黨立委(席次過半數)一起推罷免案,會如此也是因為立委席次減半,要選上立委已不容易,而當年已是立委選舉的後一年,若推罷免案成功(機率高),則立法委員就必須要面對改選的問題,這已挑戰立委既得利益的問題了(投資選舉的成本還未回本),故國民黨未能就此事件結合黨內一致共識推行罷免案。
10. 核四公投促進會是否會想用類似「火大聯盟」,利用參與選舉的方式,來檢視團體所施行的理念傳達的成果?團體動員-「苦行」與當地居民一一依依發傳單並請對方撥空聽一下促進會之理念。
答:促進會並不會想像「火大聯盟」採取參與選舉的方式,來驗證宣傳成果。甚至曾經有國民黨的立委提出一提案,要幫助促進會實踐公投法的理念,促進會都加以拒絕。原因是促進會認為立委的職權是人民下放授予的,而今天代表人民的立委卻將立場混淆,認為是"好心幫助"甚至列為"個人政績"的態度,釋放一點善意給叫苦連天的民眾。促進會認為權力本來就應該出自於全民手中,當代表人民的立委做不好時,人民本來就可以要回原本屬於自己的權益。所以促進會所做的是希望人民意識到自己可以利用公投法來「發聲」,實踐自己的意志並學會做出正確的、符合公益的決定。是人民自己意識到並主動實踐要求,而非身為人民公僕的立委去施捨。
傳達理念有很多方式,促進會選擇用長期工作-教育的方式進行,而目前促進會運用志工橫向交叉聯繫。對於早先促進會的抗爭活動-苦行,除了內在,對成員而言是一種對自己意志的考驗;對外,更要面臨極大的壓力與挫折。「苦行」是對促進會成員一個很大的挑戰,藉由這種方式來引起民眾的關切並傳達理念。
促進會不選擇花錢去登廣告或希冀媒體報導(只為了那一分鐘出現2至3分鐘的畫面閃過),畢竟,促進會的資源有限(資金及人力缺乏),也不希望"社會運動商業化",所以認為直接下鄉苦行是最強而有力的宣傳,也相信這樣的活動,在民眾心中會引起迴響,讓民眾了解並願意更深一層去認同或加入活動。

11.促進會的名稱與主要宗旨、推行內容有出入,是否有考慮更名的問題?核四公投促進會常與台灣環保聯盟及宜蘭縣反核四行動聯盟等團體名稱出現在環保議題上。
答:當初是想藉由核四的議題,讓人民去思考公投的可行性,後來發現常被誤認為環保團體,內部有討論過是否要更名,但因名字用了幾年有了感情,另外,其實想想這只是個名稱,別人怎麼看我們不重要,團體內部的運作才是重點,只要肯好好做名稱是其次。

12.針對目前民主及公民教育下所訓練出來的公民,是否已具備能做出「正確」或真正符合「公益」的抉擇?認為公民投票有何缺點?施行的對象是否應具備何種條件?
答:促進會本著瑞士推行公投法的信念「相信人民」為方向,人民可以藉由公投法來實踐自己的意志,但另一方面也必須為這選擇負責。所有體制並無絕對的好與壞,公投法也不例外,最重要的是在施行的過程中,本著一開始實行的理念與美意,不斷進行修正以期能做到完善與配套措施。
而"全民公投"這議題,本身就給人虛無縹緲的抽象概念,在目前的台灣社會實屬較陌生的想法,但促進會認為多投幾次,多辦幾次,人民就會較習慣,也可以藉由實做,更清楚要如何因應,這也包含容許人民有犯錯的權力。
從戒嚴時期至今,台灣的民主其實進步很多,因此促進會認為台灣人民對民主的素養是很高的,人民很聰明能去判斷,何者是正確的選擇。即便人民皆為己之私利而作出選擇,長時間觀察下來,不免發現當初認為這樣做對自己有利,結果最後反而是害了自己,所以人民在做決定時,須接受公共政策的公共辯論,在充足的資訊下,去了解政治人物在做什麼?有何根據?因為一旦全民訴諸公投決定,後果也是由全民去承擔負責。
有反對公投者表示,人民可能會濫用公投的權力,推動對自己有私利的法,像是福利的增加,但其實福利的來源還是人民的納稅金,因此當人民推動其法的成立後,相對也須付出代價,像是納稅金的增加,另外,有些反對者則說,舉辦公投是在浪費人民的納稅金,這是一種愚民政策,如果舉辦選舉是在浪費錢,那以後都不要舉辦任何選舉,其實只要政府官員好好做事、認真替人民著想和服務,那麼人民還需要提出公投嗎?公投法的施行是除了可以解決目前政黨惡鬥的情勢,也可以讓候選人或政治人物有所認知,人民是可以隨時拿回授予的權力,請審慎地推行政策,不要一昧地只為私人利益而爭鬥,就如之前所提到的,公投就像是「維他命」,可有可無,成立公投法後,也可以備而無用。

12. 對於久未為人所討論的「核四議題」,促進會所持的立場為何?對於認為此團體已漸趨沒落(相對目前一些較活躍的議題的社會運動),促進會有何看法?
答:促進會的立場自1994年林義雄先生創辦此交流平台(對於核四是否興建並交付公投之事)時,就已經確立了為-歡迎"正反意見"的相互交流(即擁核或反核),所以促進會的立場為中立的。
國民黨執政時就凍結的核四案,至李登輝總統時,又"解凍"了,並且讓8年預算一次通過(急在立法院通過,怕民進黨反對),故促進會只有反核人士,擁核人士因已達成目標,所以不會參加。一般團體或個人對促進會的印象皆大多是「核四公投促進會=反核團體」,故對於原本促進會成立的方向有了初步的「誤會」。而我們一開始也是以這「誤會的認知」去解讀這個團體成立的目的。所以我們也才會提出,是否因為核四公投促進會這名稱的”核四 ”兩個字,而導致團體目標界定上的錯覺。
我們另外也提出一個疑問,既然已通過要蓋核四廠,那結果不就判促進會死刑了嗎?吳建國先生表示,蓋核四廠是已決定,無法再去改變,但我們可以透過公投的方式,讓蓋好的核四廠不運轉。促進會成立的本意目標是在利用核四這議題,來推行最關鍵的目標「公投法的補正」,所以才會有後續是否有考慮過「更名的問題」的提問(因為連我們採訪者都產生錯覺)。因為團體名稱問題,所以導致促進會的成員大多是「反核人士」為組成,而受訪者吳建國先生,他表明對於是否建核四的議題所持的立場為「反對」。促進會認為是"核四"這議題,因目前為停建且未運作狀態所以鮮少為媒體及眾人所討論,但對於「公投法」的相關議題,促進會則認為它是非常重要的民主機制的發展方向。依台灣目前的政治發展與民主體制發展,促進會認為就缺「全民公投」這一塊,所以「公投」這議題,它甚至可以說是個"新並且待開發"的議題。
其實,促進會早在1996年,就有邀請當時的四組總統候選人參與公投法相關議題的辯論活動,可惜當時並不被重視,故邀請的四組候選人,皆沒有到場。而台灣在2000年就已經投過第一次的全國公投-防禦性公投,購買武器與否的議題。至於,不若其它團體的議題活躍,應在於團體所行使的抗爭型式不同的緣故,促進會選擇用「苦行」與宣導的相對靜態模式,來推行理念,就只是這樣的差別而已。

關於組織內部運作
l 組織的管理領導模式(集權或授權的程度:可分決策.人事.資訊.財務等)
答:促進會是這樣,我們本身組織架構就是說我們有一個執行委員會,像我們這屆執行委員總共有九個。當然從以前開始我們就有一些顧問之類的能夠提供一些意見,那通常來講我們不定期…因為社會運動要抓的是時機、是timing,所以有時候比較密集一點是一個月開一次;有時候是兩個月,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就會開一次主管會議。那主管會議開完後,就會擬定一些後續的行動方針跟方向。那出來之後再交由工作會議,工作會議我們大概每週都要開,再由工作會議草擬一些細節然後執行。雖然我們有召集人,但原則上我們採的是集體決議。所以尊重大家的意思來完成一個決議,不是由某個人或召集人決定。像外界一直在看我們是不是林義雄林先生講的就算數,也不盡然啦!就是說他提出來的意見會經過大家充分討論,如果覺得不可行;我們還是否決掉。那如果方案很好也可行,我們就去做。所以基本上沒有以哪個人的意見為主,是透過執委會來凝聚大家共識。

2. 追問:那麼,所以算是授權嗎?
答:你說像召集人來講,他對外發言,他的行事作為內容全部要經過執委會授權。所以說外界對我們來講的話,很少看到我們隨便一個成員對記者會對媒體去發言,幾乎沒有這種狀況。就是說包含我來講的話,假如說執委會沒有授權的話,對外我都不講話。所以原則上我們都讓召集人或發言人對外去講,因為這是他的權責。那不能說因為媒體找到我,我就發言,這樣子是不行的。原則上這個部分我們會比較注重,因為我們不希望不同的人代表對外發言,但其實那只是他個人意見而不是共識。那這種發言一公布出去對我們團體是會製造紛擾,甚至傷害。那我們常常看到很多社會團體也好運動團體也好,可能這個媒體播出來是這個人講話,那個媒體播出來是那個人講話,但有時候講的不一樣,會有出入。那為什麼會這樣?因為那都是他個人的思維、想法而已。至於那個團體或組織有沒有授權他去講,我們不知道。所以這個會產生許多問題。那基本上我們對外發言都是統一授權讓召集人去對外公開這樣,不然我們就不講。如果召集人說他不想講,那我們對外就不發言,所以我們採取的模式是這樣。

3.組織的人事管理模式為何?對幹部是否重視?中高級管理人才以空降或內升?
答:應該這樣講,我們組織跟一般企業組織比較不一樣。嚴格來講他不是一個常態性組織,他應該屬於一種臨時性的責任編輯。所以說也沒有所謂的人才幹部從哪裡取得,基本上大家共同有這個理想,結合各種不同領域、各個不同團體裡面的人大家去組成這個組織。然後再從這裡面去做責任分配,那可能說我們需要一些工作人員,常態性工作人員,我們會盡量從內部裡面熟識的人去找熟識的人來擔任。那如果是臨時性的話,可能從我們促進會裡面派一個志工,請志工來協助。因為社會運動團體跟企業比較不同就是說,本身你對這個組織或運動有基本的認同你才有辦法去做,那你沒有基本的認同在這工作上,如果你把他當成一個工作在做的話,可能會很痛苦。比方來講,社會運動可能假日常常會有活動。活動可能安排在假日,但是你在公司行號裡頭假日他要休息阿。那社會運動你不能說因為假日有活動你要要求加班費阿;那這個就很麻煩。所以基本上像不只核四公投,我相信很多社運團體他們找人基本上有相同理念的人來做可能會比較好一點。譬如說環保團體,你對環保議題你要相當的認同,那可能你會願意犧牲一點自己的時間、多花點時間在這上面去做一些事情。那如果你只是把他當作一個工作,一個領薪水的工作的話,那會很麻煩。你可能五點、六點時間一到,你可能要下班了!但是可能今天晚上要開會,或者可能明天有活動,你要留下來幫忙準備東西,可能會留到很晚;那你這東西要去計算就很麻煩,要用企業模式去計算那種薪資的話可能會很困難。

4.升遷機制與制度為何?
答:應屬沒有。

5.高級幹部受重用的程度為何?是否長期培養?允許獨任一方?
答:在促進會這個組織裡面基本上因為很多人是來自各行各業,可能只是因為有這個共同的理念。那在社會運動上面很多人基本來講是比較沒什麼經驗的。但是因為參與這個團體的活動,也顯現出相對的熱誠後,我們可能賦予相對的責任。因為基本上會來參與的人他不是沒有工作,核四公投志工基本上來講幾乎都是在各行各業裡面都有他各自的工作。那可能就是說中小企業的企業主,甚至是上市公司的老闆。因此,受重用程度依熱誠程度區分。像是企業主,他可能時間比較彈性,相對的我們就賦予他比較多的責任。所以沒有所謂的培養或獨任一方,相反的,許多人算是在社會上歷練、培養過後才進入這個組織的。

6.組織內部人事有派系存在否?明顯嗎?有任何派系運作的實際案例嗎?
答:應該是這樣講啦!以核四公投來講的話,我們不稱為派系。就是說譬如執委會來講,雖然我們執行委員有九個,但是我們還是會有一些志工代表來參與開會。所以我們一場會議大概有二十位參與者,那當然就是說有些人基本上他的觀念想法可能會比較激進一點,那有些人想法可能就會比較保守一點。所以說就是常常在開會裡面會有爭議的部份就是說激進跟保守這部份在爭執。但這個爭執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只是為了運動的方向或方式在爭執,不是個人利益的爭奪;因為基本上在核四公投是沒有利益的。因為你來只有付出,不要說付出時間。至少都要付出金錢,你來這邊怎麼會有利益?所以大家談的是怎麼促成這個目的,要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比方說有些人可能說要用溫柔的方式,有些人可能說我們現在不能用溫柔的方式要用激進、強烈一點的方式。所以我們比較有爭議的部份可能就在這個地方。

7.組織內部的關係結構以五同(同學.同宗.同鄉.同族.同事)中的哪些同為主?
答:其實都有。因為以核四公投參與的程度來講,我們都有。比方來講,有些父母帶小孩來,也有小孩參與後帶父母來,那有的可能是鄰居,有的可能是同事、同學或者工作上的夥伴,這種都有。所以只要理念相同,並不會區分哪一塊,是很平均的分散在任一區塊。核四公投在講的是一個理想,然後他認同,也願意付出,那他就來參與。但因為核四公投規範很多,當然也就有來參與幾次後就不來的,因為覺得太辛苦了。但促進會其實是希望你來參加這個活動不是因為一時的好奇或是因為別人的慫恿就莫名奇妙來參加;而是你真正瞭解今天去參加的是一個什麼樣的活動,而且要為自己參加這個活動、這個行為負責。那你願意去付這個責任,你才有資格稱自己是未來國家的主人;因為你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我們不希望來參加的人什麼都不知道,人家叫就走,出問題還質疑找你參與的人幹嘛叫你參加。所以我們希望來的人很清楚自己參加的是什麼活動,那我為了參加這個活動我要為我的行為負責任。

8.組織與外界關係為何(如政府機關.企業.跨國企業等)
答:像我們跟政府機關來講,基本上當然是保持一種友善關係。雖然我們去監督他、去要求他做事情,但不是要他的命,我們只是要push他去做事情,所以跟政府機關我們是維持一種良性互動的這種關係。那跟其他團體來講的話,像是很多團體會認為自己一個團體運動的力量會比較薄弱一點,他會去結合許多團體去辦活動,讓聲勢看起來比較大一點。那這種情形在核四公投來講基本上我們比較不傾向這樣子做,因為以核四公投的運動模式跟規範來講,很多團體他沒有辦法接受,那沒辦法接受要怎麼合作?那甚至還有一種情況,有的團體來邀請核四公投去參加他們的活動只是在利用你的名氣而已,但他們做的東西基本上我們不是很認同。所以基本上有活動的話,我們很歡迎團體、個人來參加,都很歡迎。但是要參加很抱歉,請依照我們的規則來。我們覺得說,做運動主要是希望去達成一件事情,不是在打響知名度。那有些團體是,反正運動也不一定成功,有知名度再說吧!但我們認為這樣子到最後很容易去模糊焦點,運動就是要單一主題就好。每個人參與活動都拿一個標語,到底哪個是真的?會搞混。那跟企業之間,除了我們內部參與志工的這些企業主之外,基本上我們不會主動跟外界的企業主去聯繫;尤其是跟他們有相關利益關係的團體。因為我們是覺得說一個社會運動團體如果你的經費來源有點瑕疵的話,你的運動目的跟主旨會被人家轉移焦點模糊掉,我們是很注意這一點。因為如果跟政府申請經費,然而議題又牽扯到政治。我們拿政府錢去跟政府抗議,那你到底今天來抗議是為了你的理想還是為了錢?外界會質疑你的動機。
例如金山核能發電廠的居民,每次跟台電抗議都是為了錢,然後台電就花錢了事。因此拿政府錢後,監督政府的說服力會薄弱一點。相反的,拿執政黨補助款的團體去揭發或施壓在野黨一些不當行為可能會遭受質疑,淪為政府打手。是很難去澄清的,因此促進會的經費與開銷是由執行委員共同支出,不足的再由熟識的企業主去向朋友募款;並不會公開或找不認識的企業主進行募款。

9.您覺得林義雄先生是否為領導(靈魂人物)?像訂定目標造成凝聚力。
答:基本上林義雄先生的角色在外部方面覺得,有很多人是慕名而來的,也有一些人認為林義雄先生算是核四公投的靈魂人物;而在我們內部方面,其實我們自己不這樣認為,就連林義雄先生也是。像我們討論提出的意見,如果大部分的人覺得這個意見不好,就算是林義雄先生提的,我們還是會否決掉。而像我們需要林義雄先生對外公開說什麼事,也是用指派本會去做,而非個人的。

10.資源和後勤人員是否自動成立?
答:其實,都有啦。算是並行的。譬如像自己安排的部份,別人當然就比較不會管你的部份。那些當然就要由自己去做。譬如說我們的活動分派,可能分成三個組別,行動組、後勤組、糾察組。然後我們會派一兩位當組長,再派基本人員,就是志工。當然活動當時大家還是以自己的事務為主,但是如果對那部份比較懂得也會去幫忙,其實都是互相的啦,所以算是並行的。

11.副執行長提到經費主要是私人網絡之凝聚募款,那為何不像創世相同公開募款?這樣一樣和政府沒關係,也可防範不拿政府的錢?
答:嗯,這個部分我分兩點來說好了。一方面是說,核四公投沒有正式登記法人團體,所以像很多公司捐款都要報稅,這個部份就很麻煩,所以我們就沒有對外募款了。那另一方面是對外募款我們可能會不知道捐款者是誰,像政黨捐款,我們很難去避免其內部行動。可能他在捐款是有什麼用意。這些我們都很難去避免。譬如說某團體去年拿了某政黨50萬元,今年他們在行動上可能不合理,而這團體要去抗爭的時候,他們可能對外說,是因為今年沒有捐錢給這團體才會抗爭這行動。這樣抗爭的焦點又被模糊掉了,所以原則上我們不碰執政黨和在野黨的錢。

12. 核四公投促進會的核心人物主要是做什麼?例如:負責開會,交與他人執行。或是...?
答:不全然是誰做什麼。我們的主委基本上都是學有很多專長,那在開會基本上可以凝聚大家的智慧作決議,當然部份還是不全然參與。我們會考量個人的工作因素和年紀等等,如果不方便就不要求參與。像高俊明牧師也是我們的執行委員,像他開會的時候,我們就會盡力要求他參與,畢竟也比較有聲望,那像苦行那個,我們就不會要他去啦,總要考量人家的身體狀況嘛。基本上能幫忙做什麼事情就會分配給他。你也知道我們是內居組織力強,彼此要求高。當然我們也不會隨便指派志工去做某些事,我們會先讓他知道做這件事情的意義和責任,等他完全知道後,確定自己可以才讓他做。通常我們指派也是先指派長期參與的志工,了解前因後果之後,再讓他們執行。其實我們主要目標還有影響其他社運團體,其實現在社運團體好多了,之前的社運團體幾乎都是出來打架、鬧場的。我們要知道,訴求不一定要動用武力嘛。因為社運而影響人民生活不是很不好嗎?像我們苦行也不會說把路擋著不讓人家過阿,一樣也是紅燈停,綠燈行,總之以不影響他人為基礎。

伍、結論
參加他們活動基本的規範是購買他們的服裝、斗笠;行進間或靜坐中皆不語、不飲、不食。使很多人第一次參與其活動後就不再出席。此次對於促進會進行較內部運作之訪問也使其深感意外,他們是第一次有外界對他們內部運作感到興趣,而不光只是對他們外在的活動進行了解。

延伸討論問題

一 台灣的政治為何需要公投?在一個民主政治中,當公共事務被政治人物、民代、官僚所把持
時,民眾對關乎自己的重大權益問題可透過何種管道解決?公投可以扮演何種角色?
二 台灣的藍綠政黨為何聯手成立「鳥籠公投」法?他們的理由為何?真正企圖為何?
三 社群團體若依賴政黨或政府會產生何種問題?為何大多數台灣的社群團體無法擺脫這種宿命? 四 理想上,社群團體應基於理念認同而聚集。核四公投促進會也極為強調理念,但為何在實際運 作上卻也發展出五同主義、人脈關係?你認為是什麼樣的政治與經濟結構導致這樣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