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 星期二

[公共政策] 王建民現象與台灣棒球問題 / 第二組

最後編輯時間:2008.08.12 / 編輯者:HOW

95114201 何承祖 / 95114208 潘佳宣 / 95114210 胡瑞昱 / 95114216 林祐慶

王輝煌老師所提出的意見,質疑補正(1/6日補足)

老師所在課堂上拋出的議題:

如果說嚴刑有效,為何沒有立即效果?打假球的球員可能是家屬遭到黑道挾持,才打假球,而承辦職棒簽賭的檢察官,也因人情因素,無法對此球員求處重刑!

討論檢討:

我們這組找出了整體邏輯關係來作為分析的主要狀況。

首先可以參考圖a-1










根據此種邏輯可以知道,檢察官是起訴打假球的球員,而不是從最基礎也就是其他勢力(黑道)開始著手,所以這樣的關係,導致最終得利者是黑道勢力而不是球員,檢察官拿球員開刀沒有實際效果,因為此種循環關係,對於黑道是穩賺不賠的。

如何改善此種風氣?如何使檢察單位抓大的?那依靠的就是釐清問題的核心「賭」,應該要搞清楚黑道/人民為何會想賭,賭有何利弊得失。

球員之前可以建立一面由政府提供的防火牆,當球員的家庭或者親戚受到威脅時,能夠提供球員信心去抵抗,甚至是成為抓扒子,糾舉出囂張的黑道份子,並且在對的人(黑道)身上下重刑,而不會是拿重刑用在不想犯錯的人身上。

然而當球員不是因為外界的因素打假球,而是因為貪念所引起的打假球,也可以由球隊內部的考評,依造球場表現的狀況,給予大獎勵或者大懲罰,導致球員會更加珍惜球場生涯。

球員如果不打假球à球迷有信心把職棒市場活絡à創造偶像經濟(如同演藝人員)à全體獲利

何謂球員的防火牆:

由政府與球團共同提供資源成立,當外界訊息要進入球員的身邊,可以有效阻擋以及過濾資訊,人員可以傾向由資歷深的球員(看多聽多)進場援助,並且提供球員「信心」抗拒囂張分子,因為職棒球員職業壽命多半不長,這樣子的作法不但能延長職棒球員的職業壽命,也能提供球員完整的保護。

「政府的介入」(1/7日補足)

日前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質疑,政府在提振台灣職棒產業上,沒有作甚麼事情。趙守博此言並不準確。事實是:政府在職棒產業上,確實提出了一些政策與執行辦法,只是其所推行的政策是錯誤的而已。

無論是哪種產業,政府都有必要介入。政府必須保證市場上沒有獨佔企業,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避免單一獨佔體危害整個產業;政府也必須監督企業不致假借競爭需要而犧牲勞工的權益,因而破壞了整體產業、甚至整體社會的安全。簡言之,政府的最基本責任,就是建立、並確保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介入職棒產業的方式,恰好與上面的要求相反。


第一,職業棒球產業,本質上是寡佔市場;政府面對寡佔市場的最重要工作,就是確保各大企業之間不會互通有無,採用共同行動來壓迫勞工、甚至消費者,一如政府對台塑與中油的監控一般。儘管政府深明此理,但卻從未以同樣的標準來管制中華職棒聯盟中,各球團間的「默契」-例如集體封殺從那魯灣公司的球員、集體不任用在其他球團工作的球員。球團內部的默契,顯然已經毀滅了棒球產業的自由競爭規則,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更變相懲罰了特定球員的球迷。

第二,運動產業中最重要的勞動者,當然就是運動員,然而我國的運動員,卻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管轄之外。在不被政府管制的寡佔市場中,一旦勞基法不保障勞動者,那資方就能隨意開條件(例如薪資),勞動者再不滿也必須招單全收。

例如中華職棒選手契約中的22條:「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這意思是說,老闆要你繼續作、你就必須作,至於薪水、福利如何,那都是老闆自己決定,員工完全不可置喙;再例如契約中的24條:「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這意思是說,球員一旦簽約之後,對這份契約有任何疑義,他唯一可以上訴的機構就是中華職棒這個托拉斯,而無法透過國家層級的司法機構解決,這當然是違法亂記的事情。

然而這樣不合理的勞動契約,卻因為勞基法將運動員排除在外,因此政府也無法介入,無法宣告該契約不合法。久而久之,最優秀的運動員出國求職,導致球迷不看本土的職業棒球,都是早就可以預料的結果;畢竟,可以去國外當明星,為什麼要留在台灣當奴隸?

第三,美日(主要是美國)的職業棒球,由於有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球員薪資因而大幅提高。而球團為了要在追求戰績的同時降低團隊薪資,只好少用經驗成熟的大牌明星,多用尚在培育階段的年輕菜鳥,而農場、二軍體系,即是為了降低團隊薪資的產物。至於提升競賽品質,那只是二軍的副效果,並非球團的原始立意。然而我國政府不知這背後的產業邏輯,只看到別人有二軍,就以為人家的競技水準是從二軍來的,錯以為只要有二軍,水準就會提升。結果政府就拆解原本作得不錯的國訓隊,並創造了極為不合理、近乎完全犧牲球員利益的代訓體制,例如原代訓球團擁有該球員的優先簽約權,如果球員不接受,他今年就不能加入其他職業球團。涉及產業機密性最高的科技替代役都沒有這種規定了,憑甚麼職業棒球團有?錯誤的政策,不僅沒有提升棒球競技水準,反而建立一個讓球團可以輕易取得「奴工」的管道。


政府儘管有良善動機,但在錯誤的指導原則下,政府到頭來卻成為毀滅台灣棒球產業的元兇。如果政府真想要提升台灣棒球的競技水平,謀求棒球產業的長期發展,首要之務就是立即將運動員與職業球團的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管轄範圍,以確保勞資的對等;並立即介入職業聯盟運作,建立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只有平等的勞資關係,才有可能吸引最優秀的球員投入,競技水準才會提高,如此整個職棒才有長遠的未來。

這才是政府面對職業棒球產業時,應該作的事情。


關於美日台職棒制度的分析



王 建民可以說是最近這1、2年來臺灣最火熱的一個人物,連續2年拿下19勝,有些人說他是洋基的王牌,但是有更多人為他的薪資抱不平,他們說M. Mussina才拿11勝可是薪水卻有1100萬美元,而王建民拿19勝居然才快49萬美元,在談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了解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

一、美國職棒薪資制度 System

第1年~第3年

基 本上前3年,球員都是屬於球隊的資產,也就是說,不管你的戰績有多好,薪水還是由球團來決定(對於球團來說當讓是越低越好),這也是為什麼王建民勝投那麼 多,可是薪水還是非常的少,但大滿3年後,球員就自動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大部分的球團都會在第3年底前,和好的球員簽下長約,以避免薪資仲裁。

第4年~第6年

第 3年結束時(王建民在年底就會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球員就自動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也就是說如果球員不滿意目前的薪水,可以在新球季前申請薪資仲裁,如果 球員和球團還是談不攏,那就會進入薪資仲裁聽證會,由球員工會和球員關係委員會(代表球團),共同圈選仲裁法官,然後舉行聽證會,包跨球員、經紀人、工會 律師、球團代表、球團律師等,都出席申訴自己意見,最後再由法官裁定球員或球團勝訴,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都要遵守(通常仲裁後薪水都會很高, 所以球團都希望在第3年底前和球員簽下長約)。

第7年以後

只要滿6年,球員就自動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這時球員就可以投 入自由市場,去選擇自己想要的球隊,或是認為薪資最好的球隊,當然競標出的價格可能會符合該球員的身價.也可能會因各球團的搶人大戰而出現天價(這就是為 什麼常常有明星球員的年薪都破千萬美元),當然在球員取得自由球員身份之前,球團也可能會提前送出長約來吸引球員,避免天價出現或是球員被別隊搶走。

二、比較王建民和松坂大輔 Compare

松坂大輔 Daisuke Matsuzaka

在 日本,棒球職業球員是要9年才會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松坂18歲就加入西武,明年中就會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西武球團知道是留不住他了,所以在他取得自由球 員的前一年,用入札制度,把他交由美國職棒來競標,結果由紅襪以5111萬美元得到松坂大輔(入札金是給西武球團),2006年松坂大輔的年薪是3億3千 萬日幣(約9428萬台幣),而松坂是日本第一王牌,紅襪當然會給他更頂級的年薪,他今年年薪是850萬美元(約277015萬台幣),他在日本職棒的生 涯戰績是108勝60負,防禦率2.95(日本職棒在美國人眼中認為介於3A跟大聯盟之間),所以是相當不錯,故取得這樣的薪水很合理。 入札制度

也 可以說是競標制度,是日本職棒在1999年和美國職棒達成協議,如果球員還沒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但是想挑戰美國職棒的話(因為有時候9年就是一個職業球員 的生涯),這是和退休、被球隊開除相比,球員和球隊都可以得到較好的利益(球員可以挑戰大聯盟,而球團則可以拿到入札金作為補貼),入札制度就是把球員拿 去拍賣,由美國球隊競標,價高者得標,流標者則回到日職,這其實是因為1995年野茂英雄想去挑戰大聯盟,而近鐵隊不願意,所以野茂就在日本宣布退休而去 挑戰大聯盟,如此一來對於球員和球隊都是兩傷,所以才會有入札制度。

松坂大輔戰績表 Record

22.jpg





王建民 Chien-Ming Wang

王 建民是2000年和洋基簽約的,在2005年以前都是在小聯盟打滾,直到2005年4月底才被拉上大聯盟,雖然他在2006年和2007年球季都拿下19 勝的佳績,但是跟其他菜鳥一樣,都是球團的資產,所以不必再抱怨他薪水低的問題,因為制度就是這樣,但是今年底他就會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明年的薪水 一定是今年的好幾倍以上(由於他是洋基農場培育的球員,所以不像松坂大輔擁有日本職棒的成績做為參考,所以前幾年的薪水球團當然給很低)。

王建民戰績表 Record







資料取材:

美國職棒大聯盟

維基百科:美國職棒聯盟

淺層分析-進入大聯盟的方式

從 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來分析,王建民是洋基農場培育出的選手,洋基花時間與精力去培訓他,在這期間所花費的精力、時間與金錢是無法一一計算的,所以王建民 被視為洋基資產的一部份,再根據大聯盟的薪資制度來說,王建民在前3年還沒有獲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即使他表現的在優異,球團想給他多少薪水就給多少薪 水(當然是越低越好),所以即使王建民有著連續兩年優異的成績,也為美國的運動專欄視為明日之星,球糰更是說他他為王牌投手,他的薪水仍舊還是只有比基本 年薪高一點。而2008年他已經獲取薪資仲裁的資格了,所以王建民今年的薪水是可以被期待的。

相對松板大輔而言,他不是透過大聯盟各隊農場培育出來的選手,他是透過入札制度來進入大聯盟的。(入札制度在中層分析時在介紹)

平 成怪物松板大輔用此日本與美國大聯盟所達成的這項入札制度的協議進入大聯盟的,在日本必須9年才會成為自由球員,但是因為這項入札制度,讓日本職棒再松板 大輔成為自由球員的前一年使用此制度是出松板大輔,當時紅襪給西武的入札金為5111萬美元(給日本西武棒球隊的球團)。在2006年松坂大輔的年薪是3 億3千萬日幣(約9428萬台幣),而松坂是日本第一王牌,紅襪當然會給他更頂級的年薪,他今年年薪是850萬美元(約277015萬台幣),他在日本職 棒的生涯戰績是108勝60負,防禦率2.95(日本職棒在美國人眼中認為介於3A跟大聯盟之間),所以是相當不錯,故取得這樣的薪水很合理。

在此進入的方式不同,造成最基本的薪資不同的首要條件,那為什麼日本可以與美國大聯盟簽訂此入札制度,而台灣的職棒協會卻沒有辦法傭有這樣的制度與機會,是實力上的差距還是制度上出現問題?這就要更進一步的去分析。

中層分析-比較美、日、台的薪資制度不同

從 三國不同的薪資制度來分析,為什麼美國再日本簽一個明星球員願意花到幾百萬甚至千萬的美金,而美國在台灣卻不必花很多的薪水就可以使台灣的球員非常願意去 到大聯盟培訓與效力,難道只是因為大聯盟是棒球領域的殿堂,可以圓大聯盟的棒球夢嗎?當然蔗也是可能是理由的一部份,但是就實際層面而言我們認為是薪資制 度上的差異,導致台灣球員想要有好的並且合理的薪水,而一心嚮往。現在先來看看3國的薪資制度-

美國-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特色有下列幾項-1、保障底薪2、薪資仲裁3、進入自由球員市場。

1. 保障底薪-

只 球員進入大聯盟的前3年都有基本的薪資,目前MLB的保障底薪來說,為一年35萬8千元美金的底限,也就表示所有球員進入MLB三年內一律都可有年薪35 萬8千元美金的規定。大聯盟的球團不會因為你的表現來變動此基本薪資,不管你的表現是優於或是低於這個薪資,前3年都可以維持此薪資,對於球員來說是種基 本的保障。

2. 薪資仲裁-

所謂的薪資仲裁示只在進入大聯盟3年之後,就有薪資仲裁的資格,薪資仲裁就是指球團提出一份 薪資,球員的經紀人提出一份薪資,如果兩方沒有達成協議,便可以進行薪資仲裁。薪資仲裁程序開始後,會舉行公聽會,由資方(球團)以及勞方(球員方面)提 出,聯盟方面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要偏向採用哪一方提出的理由來判定球員接下來的薪資合約。在球員取得薪資仲裁權後,不管仲裁後結果是資方或是勞方獲 勝,球員的薪水一定會有所提升,這是對球員的薪水有所保障的一種制度。

3. 進入自由球員市場-

在第6年後,球員取得自 由球員的資格,如果球團沒有繼續與球員簽約,球員便可進入自由市場來讓各球團競標,此方法可以使球團一定要出符合此球員的身價來維持住一紙合約,因為球員 可以依照自己的志向或是薪水高低來選擇球團,所以不像是球團選人,而是球員皆不接受球團的邀約,一個明星球員常常會在自由市場獲得近千萬的身價,不但是對 球員的表現肯定,更使他們的薪水有所保障。

日本-日本的薪資制度有下列幾特色1、入札制度2、自由球員FA

1. 入札制度-

也 可以說是競標制度,是日本職棒在1999年和美國職棒達成協議,如果球員還沒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但是想挑戰美國職棒的話(因為有時候9年就是一個職業球員 的生涯),這是和退休、被球隊開除相比,球員和球隊都可以得到較好的利益(球員可以挑戰大聯盟,而球團則可以拿到入札金作為補貼),入札制度就是把球員拿 去拍賣,由美國球隊競標,價高者得標,流標者則回到日職,這其實是因為1995年野茂英雄想去挑戰大聯盟,而近鐵隊不願意,所以野茂就在日本宣布退休而去 挑戰大聯盟,如此一來對於球員和球隊都是兩傷,所以才會有入札制度。

2. 自由球員FA

在日本也有所謂的自由球員制度也 就是所謂的FA,FA必須在一軍登錄的時間需超過(含)9個球季,登錄時間規定如下: 1.在一個球季之中,登錄天數超過150天。 2.若一個球季之中,登錄天數未滿150天以上者,則可與其他未滿150天的球季一起累計天數。 另外球員在行使FA權利之後,只要再滿4個球季,就可以再一次取得FA資格。而如果具備取得FA資格的球員並沒有在當季宣布行使FA的話,那麼這名球員在 隔年仍繼續擁有取得FA的資格。

台灣-台灣的職棒的薪資特色如下1.薪資低於其他國家2.不定存續的合約3.缺乏薪資仲裁、經紀人與自由球員制度

1. 薪資低於其他國家-

台灣一名職棒的球員薪水大約是幾萬元上下,與美日相比,球員的薪水實在是低的可憐,在這樣的環境下,球員如何放心的打球。

2. 不定存續的合約

但是台灣球員從職棒元年的第一張合約起,就缺乏制度保障。「不定存續」的合約精神等於是終身契約,合約規定球員至少要打五年,五年內球團卻有權開除球員。此一契約說明球員與球團關係不但不對等,球員也缺乏與之抗衡的力量。

3. 缺乏薪資仲裁、經紀人與自由球員制度

除 薪資結構外,其他制度也一樣缺乏。日本球員在同一球隊中滿九年便能成為自由球員,但也失去降薪不得超過上限25%的保障,台灣不但缺乏自由球員制度,薪水 增減亦無制度,更無薪資仲裁單位,選手交換也未建立制度。此外,台灣球員亦缺乏經紀人制度,只有職棒選手到國外打球時,才會找經紀人。

比 較此3國的薪資制度,不難看出台玩與美日兩國職棒對於球員的薪水保障有著極大的差異根據台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朱文增統計顯示,日本投 手薪資最高與最低相差近六十六倍,日本野手薪水高低差甚至超過一百倍以上;台灣職棒選手薪水最高與最低相差三或四倍,而台灣公務員薪水最高最低比相差也是 將近四倍,這樣自然沒有誘因。再與日本職棒相較,會發現日本職棒球員的待遇差距還一直在拉大,十年前日本職棒選手薪水在五百萬日幣以下的達22。8%,一 億以上的佔2。3%;但在兩年前未滿五百萬的已降到6。5% ,一億元以上的則上升到8。5%。可見日本球員的待遇愈來愈好。從職棒元年起,球員的薪資結構始終是爭議焦點。台灣體育學院競技運動系副教授林華韋指出, 在國內多數球團尚未賺錢的情況下,球員權益很難受到重視。但是職棒球員生命短,美日球員領一年可以吃一輩子,台灣球員打拚了一、二十年,也撐不了十年,可 見這個職業的收入有問題,球團有必要來檢討。在這樣的環境下,即使實力很好的球員想要去大聯盟發展,卻因為台灣對於球員的保護與支持太少,導致沒有與美日 討價還價的能力,因為不管如何,薪資一定比待在台灣還優渥,這樣的制度使得不同國之間簽訂合約的薪水便有極大的差距,導致本國優秀的球員便得非常廉價。

為什麼台灣的棒球的薪資制度會如此的不完善呢?我們從3國的制度來做最根本的深層分析。


起源

歷史

自由球員

工會

培育系統

薪資仲裁

退休福利

備註(1

1876

127

有(1

小聯盟(農場)

1936

68

有(1

2軍系統

1990

14

無(1

替代役訓練

三、總結

就 上述3國職棒制度的比較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在最深層裡面基本上的制度有著極大的不同,對於球員的照顧與保護也有很大的差距,在松板大輔與王建民的薪資差距 只是一個個案,台灣還有許多職棒好手沒有辦法躍升國際上的大舞台皆是因為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球員的價值當然是靠自身的實力而定,但是王建民的實力語松板大 輔比較並不遜色,就因為國內制度上的不同,導致前3年王建民的薪水仍然是一個基本的球員薪水,在本國如果你重視職棒運動,建立良好的薪資以及給予球員良好 的薪資,當然會使球員本身的實質價值提申許多,自己善待自己的球員,別人也才會認為要得到他們不易,球員在國際的職棒舞台價值當然也會備受重視。如果台灣 的制度改善,或許在大聯盟上會有更多的王建民。


關於中華職棒

在之前中信鯨隊又再次發生看板球星鄭昌明及紀俊麟涉入簽賭疑運後,對於球迷們的信心又是一個重大的打擊,不過在我們探討中華職棒打假球的問題前,我們必須要稍微了解一下中華職棒的歷史。

一、中華職棒歷史 History

開端 1990年 職棒元年

1989年10月23日由統一獅、兄弟象、味全龍、三商虎4支球隊共同成立「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在1990年3月17日中華職棒第一季正式開打,同時也是臺灣史上第一個職業運動賽場。

高峰 1992年~1995年 職棒3年到職棒6年

由於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臺灣代表隊奪得銀牌再加上有2支新的隊伍(時報鷹和俊國熊)加入,中華職棒觀眾也一路增加到每場擁有5到6千人。

重挫 1996年~2001年 職棒7年到職棒12年

雖然在1996年和信鯨加入了中華職棒,但同年中華職棒也發生第一次簽賭案(下面會詳細說明)再加上1997年中華職棒分裂成2個聯盟(另一個叫台灣大聯盟),一連串的打擊,使得觀眾人數跌到歷史新低(約1600多人左右),終於在1998年受簽賭案影響最深的時報鷹宣布解散,隔年味全龍和三商虎也相繼宣布解散,中華職棒進入一個黑暗期。

第一次簽賭案

在1996年,也是職棒最高峰的時候,突然爆發有球員涉入簽賭,一開始是兄弟象和味全龍球員被黑道挾持打假球,沒想到,事情越鬧越大,不只是本土球員,連洋將都被被收買,最後,更發現時報鷹球員郭建成居然還充當黑道與球員之間的白手套,誘惑時報鷹球員打假球,當時包括看板球星廖敏雄、曾貴章、褚志遠、李聰富都被檢方查出涉嫌打假球,這次事件不但造成時報鷹的解散,更使得中華職棒的形象受到重創,也間接導致味全龍和三商虎的解散,由於這次的簽賭案成員大部分是時報鷹球員,所以又叫「黑鷹事件」。

重新開始 2002年~2004年 職棒13年到職棒15年

在2001年底,世界棒球錦標賽在臺灣舉辦,靠著陳金鋒和張誌家,我們拿到第3名的成績,也重新燃起臺灣球迷對中華職棒的熱情,加上2003年台灣大聯盟和中華職棒宣布合併,並新增2支球隊那魯灣太陽(誠泰COBRAS前身)和第一金剛(La New熊前身),連帶使球迷和票房逐漸回溫。

再度受挫 2005年 職棒16年

正當球迷們逐漸要忘記簽賭時,每想到在2005年又再一次爆發(下面會詳細說明),再次引起球迷強烈的不滿,觀眾人數也重新降回3000人(原本有近4000人),同時因為2005年王建民的崛起,使得球迷越來越不重視中華職棒,不過這次的簽賭事件卻沒有第一次影響那麼大。

第二次簽賭案

2005年台灣職棒界再度爆發簽賭事件,起因於興農牛隊以4連敗給La New熊隊,拱手讓出冠軍給誠泰COBRAS,同時牛隊陣中的多明尼加籍教練泰迪和防護員桑塔那突然不告而別,加上投手戰玉飛被打爆後立即返回巴拿馬,另外中信鯨隊洋將吉龍對兄弟象隊單場十一次保送,加上統一獅隊的全壘打、打點 「雙冠王」蓋達忽然被解約等,都引起外界聯想。而在同年7月底,La New熊的陳昭穎被警方無預警帶回偵訊,終於使簽賭這顆炸彈引爆,許多名球員被警方約談並交保(較有名的有La New熊的戴龍水、興農牛隊的何紀賢),同時各隊開始展開自清運動,只要是交保候傳的球員一律開除。但令人最為意外的是,辦理本案的檢察官徐維嶽因涉嫌貪瀆而遭到自家人拘提,也使得這次的簽賭案到後來不了了之了。

疑雲再起 2006年~2007年 職棒17年到職棒18年

2006年「臺灣巨砲」陳金鋒返回中華職棒加入La New熊隊,原本以為是一大利多,但是由於王建民在大聯盟的發光發熱,使得臺灣球迷的焦點的轉移到美國職棒去,對於原本觀眾就已經不多的中華職棒,更是雪上加霜,更沒想到在2007年9月,爆發出第3次的簽賭案,中信鯨隊居然有5名主力涉入,這連帶使球迷的信心跌到谷底,加上胡金龍也正式在大聯盟打出自己的舞台(包含2支全壘打和1支3壘打),大家的焦點會越來越放在美國職棒上,如果中華職棒再不振作,那前景令人擔憂。

第三次簽賭案

2007年9月23日晚上,就在中信鯨隊長曾漢州被檢方約談的當下,第三次職棒簽賭案拉開了序幕,同時檢方也發現台南市議長吳健保也涉嫌在其中,而曾漢州是充當組頭與球員間的白手套,從他的口供中得知,包含中信鯨隊2大看板球星鄭昌明(全隊第2高薪,也是球隊人氣王)、紀俊麟(全隊第一高薪21萬)還有另外2位主力球員黃貴裕和陳健偉(前中華隊國手)都曾收過組頭的30萬元,來配合打假球,不過除了紀俊麟外,另3名球員都矢口否認,而中信鯨隊也立即開除隊長曾漢州和紀俊麟,另外3人則無限期停賽(雖然還沒有宣判,不過中信鯨隊在10月18日決定和他們解約,故5人都將永遠無法回到職棒),而檢方也正在積極調查是否還有其他球員涉入,由於這次的放水球事件,涉案的居然都是中信鯨隊的主力球員,所以有傳聞中信鯨隊明年將會解散。

二、從不同心態來分析職棒簽賭 Analyze

1.球迷心態

通常球迷聽到打假球都會非常痛心的,如果是自己支持的球隊或是球員,原來都只是拿錢配合打球而已的話,那這樣就感覺好比是一種背叛,同時比賽勝負都已定,完全沒有任何的刺激感(職業運動最有趣的地方便是不到最後一刻就不知道最後是誰輸誰贏),這樣誰還會想要進場看比賽

2.球員心態

我想沒有一個球員是天生想要打假球的,但卻有很多外在因素影響,譬如金錢、安全等(被黑道威脅家人性命及財產安全,你能不答應嗎?)但是大多放水球員的心態是,我一個月的薪水不過10來萬,而且運動生涯又有限,我只要能放水一場,就有2、30萬的收入,而且又不一定會被抓到,反正大家都有收,又不是只有我打放水球而已。

3.一般民眾心態

平常毫不關心中華職棒,但只要一有球員涉入簽賭,或是發生甚麼負面消息一出現,馬上加入撻伐中華職棒,常常裝的自己好像也看中華職棒很多年,但其實一旦等到新聞沒有報導,又馬上就忘記中華職棒,是抱著看熱鬧的心態來看職棒簽賭。

4.組頭心態

因為總有人想要靠賭博來發大財,所以會有組頭的出現,但組頭卻又不想要公平的賭注,總是希望能操縱比數,然後把賭客的錢吃光光,所以不管是暴力威脅或是金錢誘惑球員,唯一的目的就只有一個「贏錢」。

5.媒體心態

對於媒體來說,統一獅跟兄弟象的比賽,勝負比分根本不重要,他們需要的是爆炸性的消息,最好是來個統一獅集體放水打假球、或是球員泡夜店抱辣妹,只有這樣子媒體才會去報導中華職棒,他們根本不會關心到底有沒有球迷進場看球,而是關心新聞的收視率好不好而已。

6.政府心態

每次只要是發生簽賭案,就有人會說,把職棒交給政府管理,或是說都是政府不關心中華職棒才會發生的,但也不能這樣說,因為政府有許多事要做,站在政府的立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在簽賭案發生後,出來喊一喊就可以了。

三、比較臺灣及美國職棒不同的地方及造成簽賭的因素 Different and Factor

1.薪資 Salary

美國

由於球員的運動生涯有限,所以美國對於職業球員的薪水都會有一定的保障,2007年大聯盟球員的最低年薪是38萬美元(約1241.84萬台幣),同時球員間也有工會來保障球員的合約,對於大聯盟的頂級球員,如洋基隊長Derek Jeter的年薪就2006萬美金,而三壘手Alex Rodriguez更高達2568萬美金,這不但充分反映出球員打出好球的價值,同時拿了這樣的薪水,球員還需要去理會組頭的金錢誘惑。

臺灣

相較於美國,中華職棒對於球員的保障實在是少得可憐,不但三不五時就有球員被釋出,而且球員平均年薪才6、7萬(更慘一點的球員甚至只有3、4萬),球員就算拿了低薪也不敢抱怨(沒有工會的保障),而全中華職棒年薪最高的球員陳金鋒(約1000萬台幣)甚至還比美國職棒最低保障年薪還低,這樣的薪水常常使一些球員容易被組頭的金錢的誘惑,而打假球(因為一場的收入就是好幾個月的薪水),雖然我們無法保障像美國職棒那樣的高薪,但基本薪資的保障應該是做得到吧!

2.賭博 Gamble

美國

在國外,運動簽賭的網站有一大堆,如Bet24、888.com、Bwin等等,他們不只賭棒球,連NBA、NFL、英超等等也都可以下注,他們講求的是公開和透明化,在賠率的設計上,賭場一定會有賺頭(例如洋基跟紅襪比賽,洋基要讓1分,而洋基賠率是1賠1.05、紅襪則是1賠0.8,加起來並不適2,賭場就可以賺中間的0.15),所以沒有賭博公司會去收買球員。在美國,人們賭球並不是為了一夕發財,是為了增加看球的樂趣,也容易吸引觀眾進場(因為你會為你所下注的球隊加油)。

臺灣

在臺灣,人們簽賭的目的只有一個「發大財」,只要一輸就想要在下一場翻本,當然組頭也是這個心態,所以就會開始動歪腦筋,如果可以收買球員,就可以控制比數,這樣一來,賭客贏的機率就大大減少,同時每一個組頭的資訊和賠率也都不一樣,組頭只要賠太多錢可能就會人間蒸發,但賭客只要一輸錢,包準一毛都不能少賠(組頭通常都跟暴力討債掛勾)明年運動彩券即將發行,也許這可以使人們公開、透明的下注,也可以減少組頭操縱比賽的機會。

四、如何防止下次職棒簽賭的發生 Avoid

1.嚴刑

不管是組頭或是球員,收買球員或是打假球,被抓到後,常常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緩刑或只是判個1年多(還可併科罰金),對於球員來說,他的運動生涯是結束了,但是組頭就不一樣,他可以等風聲過了,再去重新收買新的球員,如果能對於這些人(包跨賭客,如果沒有賭客,就不會有組頭的出現)判以重罪,或是有嚴厲的處份,那多少可以嚇至地下簽賭的形成。

政府的介入

日前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質疑,政府在提振台灣職棒產業上,沒有作甚麼事情。趙守博此言並不準確。事實是:政府在職棒產業上,確實提出了一些政策與執行辦法,只是其所推行的政策是錯誤的而已。

無論是哪種產業,政府都有必要介入。政府必須保證市場上沒有獨佔企業,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避免單一獨佔體危害整個產業;政府也必須監督企業不致假借競爭需要而犧牲勞工的權益,因而破壞了整體產業、甚至整體社會的安全。簡言之,政府的最基本責任,就是建立、並確保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介入職棒產業的方式,恰好與上面的要求相反。


第一,職業棒球產業,本質上是寡佔市場;政府面對寡佔市場的最重要工作,就是確保各大企業之間不會互通有無,採用共同行動來壓迫勞工、甚至消費者,一如政府對台塑與中油的監控一般。儘管政府深明此理,但卻從未以同樣的標準來管制中華職棒聯盟中,各球團間的「默契」-例如集體封殺從那魯灣公司的球員、集體不任用在其他球團工作的球員。球團內部的默契,顯然已經毀滅了棒球產業的自由競爭規則,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更變相懲罰了特定球員的球迷。

第二,運動產業中最重要的勞動者,當然就是運動員,然而我國的運動員,卻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管轄之外。在不被政府管制的寡佔市場中,一旦勞基法不保障勞動者,那資方就能隨意開條件(例如薪資),勞動者再不滿也必須招單全收。

例如中華職棒選手契約中的22條:「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這意思是說,老闆要你繼續作、你就必須作,至於薪水、福利如何,那都是老闆自己決定,員工完全不可置喙;再例如契約中的24條:「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這意思是說,球員一旦簽約之後,對這份契約有任何疑義,他唯一可以上訴的機構就是中華職棒這個托拉斯,而無法透過國家層級的司法機構解決,這當然是違法亂記的事情。

然而這樣不合理的勞動契約,卻因為勞基法將運動員排除在外,因此政府也無法介入,無法宣告該契約不合法。久而久之,最優秀的運動員出國求職,導致球迷不看本土的職業棒球,都是早就可以預料的結果;畢竟,可以去國外當明星,為什麼要留在台灣當奴隸?

第三,美日(主要是美國)的職業棒球,由於有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球員薪資因而大幅提高。而球團為了要在追求戰績的同時降低團隊薪資,只好少用經驗成熟的大牌明星,多用尚在培育階段的年輕菜鳥,而農場、二軍體系,即是為了降低團隊薪資的產物。至於提升競賽品質,那只是二軍的副效果,並非球團的原始立意。然而我國政府不知這背後的產業邏輯,只看到別人有二軍,就以為人家的競技水準是從二軍來的,錯以為只要有二軍,水準就會提升。結果政府就拆解原本作得不錯的國訓隊,並創造了極為不合理、近乎完全犧牲球員利益的代訓體制,例如原代訓球團擁有該球員的優先簽約權,如果球員不接受,他今年就不能加入其他職業球團。涉及產業機密性最高的科技替代役都沒有這種規定了,憑甚麼職業棒球團有?錯誤的政策,不僅沒有提升棒球競技水準,反而建立一個讓球團可以輕易取得「奴工」的管道。


政府儘管有良善動機,但在錯誤的指導原則下,政府到頭來卻成為毀滅台灣棒球產業的元兇。如果政府真想要提升台灣棒球的競技水平,謀求棒球產業的長期發展,首要之務就是立即將運動員與職業球團的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管轄範圍,以確保勞資的對等;並立即介入職業聯盟運作,建立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只有平等的勞資關係,才有可能吸引最優秀的球員投入,競技水準才會提高,如此整個職棒才有長遠的未來。

這才是政府面對職業棒球產業時,應該作的事情。

2.檢舉制度

球員間應該是最知道哪些隊友是有涉嫌放水打假球的,只是通常它們都會當作沒看見(有些球員甚至還會被一起拉下去打假球),如果能建立球員向聯盟檢舉打放水球有高額獎金(當然要有明確證據才能發給),同時會保護隱私及內容,那也許就可以減少集體打放水球的效應。

3.簽賭的公開化、透明化

明年起,運動彩券就會上路,如果能把中華職棒列入,這一樣每一場的讓分、賠率都是清清楚楚,不會出現雜亂的情形,同時大家只要贏錢就一定拿的到(不怕有組頭落跑),也可以刺激大家對於看球的意願(因為會很關注自己的下注),就像樂透出現後,簽地下六合彩的人就比以前少很多了。

4.加強球員的管理、教育

很多球員球打得很好,但品行卻不太好,平常又喜歡進出一些不良場所(如酒店、俱樂部等),這樣當然容易去認識一些組頭之類的人,如果自己又欠債,那更容易被賄絡,所以平常就要加強對於球員的生活管理,如果有進出不良場所者,應有嚴厲處罰。

5.媒體的焦點

如果各家電視台可以用像播王建民的新聞的一半時間,來撥出關於中華職棒的消息(美國的新聞台CNN、FOX等平常一定會播報MLB、NBA等,但臺灣的新聞台卻只有在負面消息出現時才會撥出中華職棒的消息),那一定可以吸引到更多球迷的出現,有了更多球迷進場,球隊的收入就會更好,連帶使球員的收入增加,這樣一來,球員就比較不會被金錢誘惑了,同時也可以使整個大環境改變。

6.公會的成立

現在球員只要被釋出,24小時內沒其他球隊要他,那要一年後才能回來打,等於是生涯結束,如果有公會的成立,那球員不管是薪資、還是合約都會有充分的保障,如此一來,打球就沒有後顧之憂,只要盡力把球打好就行,也不會去想一些有的沒的。


· 參考資料:(12月29補足)

維基百科--中華職棒

(中文) 中華職棒全球資訊網

· 台灣棒球維基館中華職棒

· Category:中華職棒球迷

· Flickr: CPBL group

· http://willystudy.blogspot.com/2006/10/blog-post_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