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9日 星期六
[個案] 葛瑞絲關懷協會
1. 在結論部份第二段,「‧‧‧到之後的乙理事長積極參予行政機關活動、會幫候選人(不分藍綠)穿背心拉票‧‧‧」,這一段話為作者單方面的詮釋誤解,實際了解之下發現沒有此種情形。
2. 在結論部份第二段,「‧‧‧因此乙理事長才會積極參予政府、政黨的活動,也給予當地的立委夫人榮譽理事的頭銜‧‧‧」,此段則有前因後果,該立委夫人是理事長的學生,屬於個人交往上的支持,該理事長澄清並未涉及政治意涵,也沒有政治因素涉及。
3. 同上述兩點,文中還有些許意義面上的偏差,許多事物的解釋較為片面,前後的因果關係也並未明確闡述,作者在此提出說明,希望閱讀此篇文章的各位不至於接受錯誤的訊息。
魯覺夫
xx市葛瑞絲關懷協會
本文感謝李至婕、魯覺夫提供
一、前言
近年來,由於環境、遺傳、工作傷害、人口老化等因素影響,台灣地區身心障礙人口平均每年約有 0.2%至 0.3%成長,政府為加強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每年均專列身心障礙者福利經費,且占社會福利經費 50%以上,近 10年來政府用在身心障礙者福利經費亦逾 400餘億元(內政部社會司,2000b)
以葛瑞絲關懷協會來說,乃依法登記之非營利財團法人,其組織目標、資金來源、服務對象有其獨有之特性,它是一種自發性的非營利組織,而其成員又多為自願性的「志工」,缺少傳統企業組織的利潤動機與績效標準,因此其管理模式無論在目標的訂定、人力資源、財務管理與經營績效之評估等都與傳統企業管理模式大異其趣。杜拉克(余佩珊譯, 1994)指出非營利組織比任何組織更需要管理概念,因為它們不像傳統企業有所謂的底線(bottom line),因而更需要運用管理之道,以利組織能專心一致執行策略及實現使命宗旨。
而在非營利組織當中,精障團體所屬組織又更為特殊。精障自助團體的成立目的並非是要讓患者恢復正常人的狀態,而是在自助團體中透過故事分享、經驗交流,以讓患者找尋到自己所處的社會位置,為一個意識覺醒的過程。以葛瑞絲來說,葛瑞絲裡的病友相信當開始分享自己的故事時,壓迫的存在開始清楚,問題和困難也再不是單一個人的,相信透過團體他們可以互相幫助互相支持,分享受迫的經驗,拒絕專業的權威,拒絕被動的被冠上一個診斷,這些在以下都會詳加說明。
二、台灣、美國營利組織制度比較及探討
本研究之非營利組織係指以從事非營利之目的事業,此種組織也可以營運有收入甚至有盈餘,但是盈收並不像一般營利事業將它分紅給每位股東和利益相關人,而是將盈餘轉回組織的公益目的事業繼續做為實現公益使命的各項費用。享有免稅優待,而具有獨立、公益、民間性質之正式組織或團體,其運用大眾捐款、目的事業生產所得,以及政府部門的補助經費,以謀求公眾利益之提昇,造福社會。
Ø 台灣非營利組織運作模式:
1.監事是任期屆滿時上屆選下屆
2.對於三等親的人選有人數上明確規範,通常不可超過三分之一
3.有些法人的董事還必須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4.設立的捐贈基金至少在三千萬台幣以上,地方社團成立的捐贈金額不用那麼高,但規定社團成員戶籍要跨越同縣市數個區或鄉,成員達一定人數,例如三十人,每次開會要知會社會局人員參與輔導,再將相關資料送交社會局辦理登記。
5. 法人消滅時剩餘財產歸政府
就第四點而言,由於葛瑞絲屬於地方社團,故無須符合三千萬捐贈基金之條件,而在每次葛瑞絲集會時,也都遵照規定讓社會局人員參與。至於第五點,和一般公司登記的董監事由股東會選出,只須向公司登記機關及特許業務主管機關辦理,有很大的不同。公司只有在法人資格要消滅時,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法院清結算。公司消滅時,剩餘財產在歸投資股東。
在此,我們就台灣的制度來與非營利組織蓬勃發達的美國做個簡單的比較。
Ø 美國非營利組織的八個法律架構
1. 私人可以為他們所認定的公益事項一起合作,而沒有政府的參與。如果團體想要取得稅捐優惠,才須要向政府登記。
2. 美國的稅法鼓勵公益的私人義工活動,讓這些組織的所得免稅,並提供捐獻給非營利組織的人抵稅的優惠。
3. 每個公民都可以輕鬆而迅速地成立非營利組織。
4. 申請或取得非營利身份規則明確且申請過程清楚。
5.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機關都必須要守法。
6. 法律並不要求任何人支持或參與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自願工作完全是個人意願。
7. 雖然美國非營利組織不能支持或反對官員候選人,但是他們可以提出對公共政策議題的意見,即使這些議題是具有爭議性的,大部分的美國非營利組織依法可以提供部分的經費嘗試影響立法。
8. 非營利組織的董事必須承擔組織內的三項基本責任:照顧、忠誠與守法。任何的利益衝突都必須要以非營利組織的利益為考量。
美國對於非營利組織的相關規定清楚而明確,非營利組織管理、財務,分析也自成專業領域。且仔細比較後可發現台灣對於非營利組織相關規定多半為『限制』而美國對於非營利組織的規定則採用『鼓勵』。其中最大對比在於台灣規定『對於三等親的人選有人數上明確規範,通常不可超過三分之一、有些法人的董事還必須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而美國則是『每個公民都可以輕鬆而迅速地成立非營利組織、法律並不要求任何人支持或參與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自願工作完全是個人意願』。這種差別跟整體社會結構有關,在台灣非營利組織都由政府來規範或監督,而美國則不一定需要政府參與,放任人民為他們想做的公益活動自由發展,由這極大的差異我們就能感受到美國在非營利組織的整體結構比台灣成熟許多。而非營利組織而言,政府具有指導監督者、競爭者與合作者三種角者角色是因為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與要求、對福利政策的想法與制定,都會影響非營利組織的生存與策略規劃(司徒達賢,1999)。在台灣對非營利組織而言,政府的補助是相當重要的資源來源(施教裕,1997),在八十五年間對國內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協會捐款為主,約占四成,其次為政府補助,約佔二成九。且許多單位的非政府補助財源明顯不足,對政府補助款仍有相當大的依賴。
政府社會福利預算的有限,原先依靠資金孳息與政部補助做為財源的非營利組織,就會面臨到財源緊縮的困境。社會福利領域的基金會近年來不斷增加,使得組織對外募款面臨更多的難題與競爭,這樣對政府的財務依賴性會引發組織內部許多問題,例如派系問題、管理模式等,以下訪談將會提到。
三、組織簡介-葛瑞絲關懷協會
地點:
位於xx市,是在大樓中擁有3層樓面的建築,總共面積約100坪,屋主是一位鋼鐵公司的員工,他免費將房子租給葛瑞絲,不收任何租金,當作是他每個月的捐助。平時葛瑞絲關懷協會業務不算繁忙,一樓作為辦公室,有一位專職(領薪水)的社工留任服務,也會有二到三名志工在現場,志工都是病友,因為現任理事長堅持服務、付出也是康復的一部分,要有付出才應該享有收穫,另外理事長楊沛綺女士也時常會在現場服務。一樓的辦公室裝潢十分簡單,比較起眼的是許多的大鐵櫃,內部裝有許多病友的資料。二、三樓的空間也很大,平時會有一些病友在那些空間中聊天,互相打氣,很多時候這一整棟樓都會用來辦活動,例如會有專業的醫師上台演講,教導大家一些生活中減壓的小技巧;或是有些病友也會上台說說話,分享自己的經驗。二、三樓的空間目前最多的作用是教導家庭支持以及職業訓練,希望能再次啟發病友的工作力、經濟力,能在以後對這個社會做出貢獻。
訪談人物-創會理事長張麗敏女士
訪談對象,因為知道自己的親哥哥張先生也曾經是病友,並且在康復之後,還是熱心投入志工工作,熱心幫助其他病有走出束縛,因而建議申請立案。
緣起
民國89年有十多位精障病友時常在聯誼,其中病友張先生以個人力量替其他病友互相支持、打氣、陪伴,賈女士為張先生妹妹,說了這麼一句話:「既然這樣幫助別人,你何不把他申請立案?這樣子的話,也比較方便去募款,且有政府的監督管理,別人會比較放心的捐錢等等,你的力量也會變大。」葛瑞絲聯誼會便初步成形。93年在xx醫學院林教授以及一群善心人士熱心奔走下,正式向xx市政府申請立案,成立「社團法人xx市葛瑞絲關懷協會」。
社團宗旨
服務領有精神障礙手冊的病友及家屬,或有精神障礙現象的朋友;精神官能症乃至於精神分裂症,除協助病患本身解脫心身症狀的束縛外幫助患者學會自我調適,也給予病人家屬支持,並推廣各種解壓的方法與知識,並增強抗壓的能力,以達到「安頓身心,自助助人」的目標。
組織目標
經驗分享、希望灌注、認知成長、同理關懷、急難協助、轉介門診、媒介工作。
葛瑞絲關懷協會成立至今超過四年,目前協會已進入兩年一期的第三屆理監事群,由第一屆創會理事長賈女士開始,專注於個案的協助,之後由於社會團體法:(七)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以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任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賈女士功成身退,讓張先生得以繼續擔任總幹事協助病友,之後由乙女士熱心接任第二屆理事長,雖然風格與乙女士不同,但服務的精神、方向跟賈女士一致,皆是以希望協會能夠更茁壯為目標。關於兩任理事長的行事風格,其中影響志工、理監事名單都有大動作的重整,尤其關鍵,之後會做更詳細的討論。
組織形式
由一名理事長、七名理事、四名監事所組成,另有法律顧問,以及名譽理事、監事。其權力核心由第一屆理監事開始,總是由理事長決定社團方向、執行,所以我們可以說幾乎所有的決定都只是少數人來決策,其中理事長的權力最大。
現況
服務地區由一開始成立的xx市地區,擴展為xx地區,並且積極與企業、政府部門、學術單位合作,分享彼此的資源,並除了由高雄市凱旋醫院提供的豐富的醫療資源以外,更加入了家庭支持系統以及重建系統。家庭支持系統主要是對於病友家屬的心理教導,偏『個案輔導』讓病友及其家屬都能更認識並接受精神障礙,而重建系統則是當病友逐漸康復時,輔導病友重新進入社會,例如人際相處以及職業訓練。現任理事長乙女士認為,現在許多基金會、人民團體都只是伸手尋求協助,她希望葛瑞絲關懷協會的成員都能理解「要得到應該先付出」的道理,並且希望大眾能正視精神障礙者與一般大眾的相處問題。
未來展望
由於政府部門補助太少,希望葛瑞絲關懷協會在未來能夠成為一個能夠自給自足的社會團體,結合藝術治療,讓病友在康復的過程中製作一些紙雕、馬克杯等簡易的手工藝品,並且與代銷公司合作銷售,但其成品除了能為葛瑞絲帶來一些利潤以外,主要訴求還有能幫助病友,並且成品一定環保、省錢。另外,現任理事長楊乙士自許能將葛瑞絲帶入下一個階段,除了現在主動尋求企業、學術、政府的資源連結之外,也希望能在未來成立精神障礙復健中心。
相關活動
自動發起的活動有幾種,第一種是衛教常識的宣導,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演講,讓大眾更加認識精神障礙,也會教導聽眾如何對自己做心理衛生,例如推廣社區心理衛生關懷精神疾病的成果展;另外一種是義賣活動,由葛瑞絲關懷協會的會員、志工以及許多熱心的善心人士捐贈義賣,義賣所得將用於葛瑞絲關懷協會的職業課程、員工薪水等。
另一種活動是與其他單位聯合發起的,例如上述所說的義賣會是其中一種,或是關懷弱勢族群的博覽會,這些活動大多由政府機關籌劃,並且聯合社會團體,例如安心會、忘憂草協會等共同協辦。
四、訪問創辦人賈女士
1.組織成立原因?為什麼會有這種想法?
賈女士:因為我看到我自己的親哥哥在服務一群人,那有一段時間我一直知道他們有這樣的團體,就是說他們在幫有一些人的忙,就是說他在幫一些人的忙,沒有去申請立案。我就說:「既然這樣幫助別人,你何不把他申請立案?這樣子的話,也比較方便去募款,且有政府的監督管理,別人會比較放心的捐錢等等,你的力量也會變大。」那這是我提議,後來就必須要真正加入,才能夠為我說的話負責任囉!
².那一開始類似的情況他就有再執行了,只是…
賈女士:對,他執行很久了,因為他本身是病人,然後他生病康復之後,看到別人產生同病相憐,然後去幫助別人,實際上他是我哥哥,在高雄縣安心會已經實際上有幫助過別人的經驗,後來因為他離開了安心會,之後一些已經認識的病友還是習慣找他來幫忙,他就繼續服務他們,但是那時他已經不具有安心會總幹事的身分了,但他還是繼續用個人的力量在做。
3.那一開始創立的時候,組織主要從事任務是什麼?
賈女士:其實葛瑞絲有一個網站,那上面有組織章程,還有我們要服務的項目,都寫得很清楚。當初我們都很清楚的知道精神官能症乃至於精神分裂症,這一塊我們要做的除了是病患本身外,其實我們是很關心病人家屬,病人家庭其實是受到很大影響,但我們不是醫生,事實上我們對病患只能夠包容,我們不能醫療,我們無能為力,可是我們可以對於病人的家屬給予一種支持、一種分享。
就是說他們剛開始遇到家裡有人有憂鬱症的時候,其實家屬往往不能夠諒解,因為憂鬱症不是肢體的殘障,是一種病,看不出來,所以當一個人得憂鬱症的時候,通常第一時間,家裡面的人第一個反應就是「不能接受!」就會覺得「憂鬱個鬼勒!」通常那個時候家庭關係就會很緊張,我們做的最多最多事情就是幫助這個家屬,協助他去了解這個疾病,它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正式的接受成為現代人文明病裡面很重要的一個,因為壓力太大,很多人他真的就是得病了,跟傷風感冒一樣,他也是生病。
但是到現在,有時候連得病的人本身…就是說他很有可能是事業有成的一個企業家,或者是頂尖的領袖人物,所以他自我要求很高,當他得到憂鬱症的時候,他自己都不能夠原諒自己,連病人本人自己都不肯接受這個事實說「ok今天我生病了」,很多自殺其實是這樣產生的,很多的自殺其實不只是家屬不接受,連病人本身也不接受,所以就沒有一個正確的觀念。精神分裂症那個我們就先不談,那個就更複雜,光是一個常見的憂鬱症,都有這種社會觀念的…必須要去…說教育是不好意思啦,就是說我覺得很有必要去建立一個正確的態度。
4.這個組織主要的服務對象是病患的家屬?還是病患本身?
賈女士:病患本身我們也有,但是我們一定要配合醫生,我們不能給病患意見說「你去吃什麼」或「家裡求神拜佛」,我們不敢做建議。可是當病人的家屬說「我要帶他去拜拜」或什麼的時候,通常我們也只能夠採取尊重,然後陪伴,陪伴很重要,陪伴是非常的重要的!對,那我們就必須敞開心胸,去尊重他用一些所謂的民俗療法之類的,所以我覺得做這個工作最重要的是,這個協會裡面的志工,最難的就是一個正確的觀念,有一些人他很有熱心,然後要進來當志工,可是我們發現,他的觀念也過度的偏差,或者是…譬如說有的是基督徒,那他就很執著的認為說「所有的憂鬱症就該去上教堂,這個病就會好了。」
我遇過這樣的志工。說實時在的他很積極也很熱心,可是這個會引起一個更大的爭議,所以坦白說,我覺得我做理事長兩年,我真正覺得募款雖然也辛苦,但是那不算最大的辛苦,最大的辛苦是解決人的觀念的問題,是很大的辛苦,因為也就是觀念的問題使人生病的嘛,不是嗎?
5.那葛瑞絲關懷協會就是一個關懷憂鬱症的組織嘛?
賈女士:不只是憂鬱症,我們用正確的名稱應該是「精神官能症」跟「精神分裂症」,在醫學上,他廣稱為「精神官能症」,包含憂鬱症。就是關懷「精神官能症」方面的一個組織。
6.這樣的組織在台灣不是第一個嘛,葛瑞絲本身有沒有跟其他組織比較不一樣的特色?或是比較特別的創新嗎?
賈女士:有,我覺得比較開心的就是說,我們一開始選擇的這個方向,就是我的哥哥他做的這個方向就是「個案的服務」,我們了解一些其它的協會,他們大部分都做一些大型的演講。
演講也有效果,也不是沒有。做一些社區的演講啦,或到學校演講,讓老師讓學生知道什麼是憂鬱症,什麼叫什麼,那個也需要有人做沒有錯,但是我們做的比較多的是個案關懷,那我的感觸是這樣的,這一個時候我必須要稍微說一下,我覺得政府的資源分配是不均的,就是說我們社會局啊,或其它各單位比較喜歡補助的是這種大型的演講、座談會等等等等…或者某某研討會,然後找一些什麼專家啦、學者啦,某某可能台大心理系的教授、或是長庚醫院、高雄醫學院的精神科醫師啦點點點,那麼來辦演講,那這些比較容易請的到經費。
坦白說我在關懷個案的時候我發現,這些大型的活動,他幫助到的其實是那些還沒有生病的人,那真正生病的他其實不會去現場聽演講,那我覺得這就有點感慨,像我們做個案關懷,比較不能得到政府的重視,但是實質上受到我們關懷的家屬也好,病患也好,他們都對我們非常得肯定,然後甚至我們要去跑療養院,就是有一些病情比較嚴重的個案,他已經住在所謂的療養院,甚至我們知道他一輩子不會再出來了,他沒辦法回到社會上正常的生活功能,所以由一個療養機構,不管他是公家的還是私人的。
因為他接受我們,接受我們代表信任我們,那我們去看他的時候他就會非常開心,然後就會跟我們有說有笑的,因為他有一種稱之為桃花癲的精神分裂症,他年紀可能已經三四十歲了,那他講起話來就像一個天真的小孩一樣,他不是傻,那種跟智能不足不一樣,他不是智能不夠,他就是說話邏輯不對了,那他的家人都還是關懷他,像這樣的病人我都稱之為還算是幸福的病人,因為他的家人沒有忘記他,只是因為生活因為工作沒辦法照顧他,所以就把他放在療養院,那我們會陪伴他的家人去探望他,然後探望他的時候也讓他感覺到溫暖,他有朋友啊,然後也讓家屬感覺到安慰,就是說我們必須給家屬協助,因為家屬也可能會協助我們認識其它家裡有同樣病人的家屬,「林叨有這款的,溫叨馬也有這款的」(台語)那種感覺就是比較相依為命,就是你的痛苦我明白,你的無奈我也了解,那種友誼的互動我覺得是必要的,因為你知道這種病很多人都覺得是不光彩的嘛,好比說我有五個兄弟姊妹,其中有一個人得了這種病,那我們都怕人家知道,因為大家都擔心這個有遺傳,所以家人有這個病都很怕左右鄰居知道,或職場上的上司或同事知道,所以讓這些家屬彼此之間有聯誼,讓他們從陌生人到相互支持相互接納就很重要,需要這種支持的力量。
7.在這個組織裡面,哪一個人算是是領導者?
賈女士:在一開始的時候,選擇這個領域去做,所以我們的理監事會裡面的成員,總共十二個,理事有九個,監事有三個,那都沒有一個是來自於醫療單位的,也就是說我們沒有請精神科醫師來做我們的領導人,也沒有請大學的老師或者什麼,他完全就是由病友發動的,病友還有家屬,還有一些社會上關心這個議題的人,那我們這樣的組織有什麼樣的好處呢?
因為實際上精神分裂症跟精神官能症這一塊很有意思,因為病人有時候不那麼完全相信醫生,就是我去長庚看病,那我本來去看家醫科或婦女病,我可能以為我是更年期啊,那婦產科說「我幫你轉診,我轉到精神科」,那這個病人本身她就會生氣了,她會說你這什麼意思?你說我神經病嗎?對,假設我乖乖的去精神科看病,那麼也有可能精神科醫師說「對,你真的生病了。」我不服氣啊,我不相信啊,我覺得醫院就是要賺人家的錢啊。
所以有一些病人他本來就不信任醫生,更何況醫院跟醫院之間彼此也有業務上的競賽,有部分的精神科醫師他是真的不能體諒病人的精神上焦慮,他真的會責備病人說:「那你既然不相信我就不要來。你去看x醫院好了,你去找某某醫生好了,妳不要來找我。」真的也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就沒有跟任何的精神科醫師商量,請他來成為我們理監事會的成員之一,我們完全都是病人,因為這些人都有生病的經驗,有的還在服藥中,有的是完全康復,如果能連續兩年不服藥都沒有發病,我們就稱為康復了,當然也有人後來四五年後又再度發作…
8.領導就是那十二位理監事嗎?
賈女士:理監事就是要做所謂領導群,那我是第一任理事長,那當時我們籌備…因為任何一個民間組織他需要三十個發起人,那我們找到三十個人,按照政府規定去申請立案,立案完後按照規定我們要組織第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就是要推出理監事會和一位理事長,那當初大家推薦我當理事長其實只有一個原因啦,就是當初籌備那些資料都是我來書寫以及文書都是我來送件的,所以他們認為說「賈老師你書讀的比較多,妳比較會寫,那就請妳來當理事長好了。」那我也覺得這是有意義的事情,所以我就接下來了,事實上在我接下理事長這個職務的時候,我對這個領域理解其實不是很深的,純粹只是一個熱心。
9.這個組織的決策是由理監事共同做決策?還是由理事長決定?
賈女士:當然是理監事共同決策,不過我也很坦白的說,這群理監事有的是病友、有的是家屬,那他們都很信任我,那除了理事長以外你不要忘記我們還有一個人叫創辦人,其實真正的創辦人應該算是張振文,也就是說他是整個我們協會的第一顆種子,他是葛瑞絲裡的第一顆種子,其它都是從這邊發芽長大的,那我只是認同他的精神,但他是一個很好跟的人,他可能不太會做文字的工作,那我來把她的精神、把他的熱情、把他的故事來化成文字,然後就感動了很多人,然後大家就認同這些理想,這些做法,我們就用他的風格,我們就用張振文這第一顆種子繼續去走葛瑞絲…至少在我那屆,是這樣的。
10.總幹事在決策的部分也能夠參與嗎?
賈女士:總幹事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應該是說原先一個總幹事,他是不是在組織裡面應該扮演這麼重要的角色那是不一定的,但是以張先生在葛瑞絲裡面當總幹事而且影響那麼多人,主要是因為我強調過,他本來就是葛瑞絲的第一粒種子,這個部分我覺得有必要再著力深一點,是這樣,原先人民組織條例規定的有理事長,有總幹事,那第一年我沒有留意到這點,他似乎是有規定總幹事和理事長不能三等親之類的啦,那時候是這樣的,那是我的堅持喔,因為總幹事實際上是要服務病友跟家屬的,那整個理事、理監事會自然支持這一切的行動的,那總幹事底下還會有什麼組什麼組的,推廣組、活動組,還有資訊組,我們有那個文宣我們有一個葛瑞絲月刊,還滿成功的喔!因為據我們了解,當時很多人每個月都很希望收到葛瑞絲月刊,雖然是薄薄的一張紙,因為我們很認真在寫裡面的故事啊等等,很多很多都是我的文章啦!
那個時候我堅持的一件事情,那個時候我們第一個遇到的困難是辦公室,我們沒有很多的財力,因為我們沒有某某企業在背後撐腰,所以我們找不到辦公室,因為辦公室每個月要錢,然後要電話費,水電費,那負擔很重。所以很高興的是經由台大心理系的老師替我們引薦當時xx市立聯合醫院院長的高層陳醫師,他本來也是精神科醫師,然後xx市立醫院就決定給我們一個小小的辦公室,在醫院裡面,這對我們很重要,我們就解決了沒有辦公處所的困難,我們不用付錢給市立醫院,我們的辦公處所就在精神科門診的後方。
這一點非常好,那這個陳醫師也非常用心,他覺得說「那你們這樣的團體很好啊,他以專業的角度來看,他同意我們判斷的角度是正確的,病人跟家屬的確是需要一個這樣的民間團體,我們在他看診之後的時間來支持他們陪伴他們,否則門診的醫師也只有在門診那短短幾分鐘時間內去針對病人跟家屬談話而已啊,他離開門診之後時間他是不是去自殺是不是去幹嘛你根本就管不了他啊,所以他就很認同我們的理念,但是我覺得這樣好的裡面不能只靠沒有拿薪水的所有志工來完成,我自己是理事長我當然是不拿錢的,但我覺得我需要一個領薪水的職員,因為只有他領薪水,我才能夠要求做事,我才能確保這整個事情能夠順利。所以我當初在理監事會的時候我就堅持總幹事要支薪。
張先生他本身就是發起人是第一個種子,所以他對於領薪水這件事情他很惶恐,他不敢要,但是那是我的堅持,我的意思就是說,如果妳都沒有領薪水,說實在的,你做好做壞,我都不能挑剔你,你今天有空你就來,沒空你就不來,那我怎麼辦啊?我這個當理事長的我怎麼做事啊?所以我就堅持他必須是要有薪水,所以我們就決定給總幹事一份薪水,要求他按照時間上下班,但是我們又有一個二十四小時志工的概念,所以我們有很多理監事都奉獻出的電話號碼,我們號稱為手機志工,我們承諾二十四小時不關機,隨時接病人及家屬的諮詢電話,所以我從很早就養成不關機的習慣,那因此這個總幹事上班時間有限,但我們葛瑞絲整個團隊的支援是不斷線的,就是讓他隨時找的到人,我們是在做自殺防治。
11.葛瑞絲的領導,比較權威,比較集權,還是會授權給底下去做決策?
賈女士:比較像權威,就是說如果我兩者要選一個,那權威是有理由的,因為理監事裡面,他們幾乎通通沒有意見,再說他是一個非營利事業組織,所以不會有人爭著要當理事長或爭著要幹嘛,因為無利可圖,我們說實在的無利可圖,他們只不過認同這個理念,他們自己也生過病,或是他們的家人也生病了,或他們受過張先生的協助,他們很信任張先生的為人,知道她是真心的幫別人,而且已經幫了這麼多年了。
所以當我們麻煩他說你來掛名當理事好不好?你來掛名當監事好不好?那不一定要捐錢,通通是沒有要求說一個理事要捐多少錢?一個監事要捐多少錢?因為有些團體他是有行情的,例如學校的會長,通常都要捐多少錢,這是一個社會公開的現象,我們也不用不好意思去談,可是葛瑞絲一開始的時候他的確理想性很大的,就是說沒有人被規定要捐錢,那沒有錯,我要當理事長的時候我必須要有這樣的認知,就是理事長必須要扛起一切責任,錢發不出來,我必須去想辦法,去募款。要寫文章感動人,讓人家一百五百的小額捐款進來我們劃撥帳號,但是也沒有規定理監事要捐錢,因此他們通通授權,他們通通說:「啊你們做事情我們都一蓋概放心啦!」我一開始都有尊重他們的意思,但很快的他們就說:「你們看怎樣好就去做沒關係,不用那麼客氣。你們做事我們就很放心」所以最後的確的確變成我跟張振文,一個理事一個總幹事,就是說假如今天要辦活動,或今天要幹嘛,就是說我們說了就算數,這樣算不算是集權制我不知道?
12.所以如果說這個團體是比較權威式的領導,那他的領導核心就是你跟張先生嗎?那如果說財務分配,跟募款處理分配,還有人事分配或決策及資訊,都集權嗎?
賈女士:算是!理論上來說算是,我覺得他當然會有一個危險,但我覺得我們做的社會公益坦白說是沒有人要做的,我必須強調一點,假如現在葛瑞絲要重新選理監事,那也是一樣,因為這是社會服務的事情,當然啦現在葛瑞絲他有新的領導人,那他的風格有一點點轉變,這沒有什麼不好。但葛瑞絲其實捐款不多,因為社會有一些公益團體他知名度高,大家想要捐錢就會捐到那裏去,因為他名氣大大家放心,也許他運作就會比較容易一點,但以葛瑞絲來說,就是錢很小,這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那在我那時完全沒有這個問題,完全沒有被質疑你這樣太權威,完全是大家走「走得跟跑一樣」(台)大家完全是不管啊。
13.那這個組織裡面是否有人脈派系的關係?
賈女士:在我做的那兩年內,除了辦一次義賣的標價有意見不同之外,我沒有感覺有任何派系的問題,因為可以說都是我在募款啦,我在後方負責糧草,然後總幹事就在前方熱心服務家屬,然後一置獲得好評。但最後社會局認為「你們是兄妹,三等親以內。要嘛理事長換人,要嘛總幹事換人。」那我當然認為總幹事是裡面的靈魂人物啊,那我當然說理事長換人,於是我們找了當時的監事,就是乙女士,他本來就是我們的監事,他本來就是我們第一屆理監事裡的監事。那我商量很多人商量沒有人要接,基本上這是沒有人想接,因為這是一個辛苦的工作,你當理事長要負責去募款,因為你要讓這個組織運作下去,你要負責出薪水啊,那時候別人都不願意,只有楊老師有這個擔當,有理想性,所以她說:「好我來扛!」我礙於規定,法官說不可以我就退,那乙女士她接的時候我也承諾我會留下來當常務理事,那我們共同來支持推動一些活動,我仍然留在第二屆的名單裡面。
那就在這個時候,葛瑞絲發生一個比較重大的變化就是…說實在得我們都沒有料到,我們大家都是多年的朋友,我們其實沒有想到會發生跟錢無關,但跟風格有關。就是乙女士後來的風格跟我不一樣了,那有一些志工就不習慣所以離開,那這時後產生一些誤會,那乙女士也覺的說張總幹事呢,他並不是讀社會系也不是社工系,按照社會局的規定呢,總幹事最好唸社會系或社工系,那這樣才可以請社會局補助一個人事,你看這就是政府規定比較死的地方,所以乙女士這個說法本身也沒有什麼錯誤,就是說如果我們所聘的職員,符合政府更多的規定,我們就可以請求政府更多的補助款。
14.更多的補助嗎?還是?
賈女士:不是更多,是這個人員的薪水,我們就不用自己募款,譬如說一個月三萬塊,我們給總幹事的薪水就是一個月三萬塊,那這個三萬塊就是我當時候必須要努力去募到的一個目標,我至少每個月要發三萬塊人事費用給這個總幹事,所以我寫文章我去募款。那楊理事長認為說,如果我們換一個總幹事,這個總幹事的學歷要符合政府的規定,那我們就可以請政府給我們人事新水的補助,那因為張振文他沒有這個學歷背景,那這又為難,那當時造成很大的誤解,有一些志工就認為「唉唷這個楊老師吼,把他們兄妹給趕跑了!先把理事長趕跑再把總幹事趕跑,她一個人就想掌大權!」
14.好像一上任就做了很大的人事調動。
賈女士:對,因為張振文他是葛瑞絲裡面最重要的靈魂人物嘛,後來張振文也離職了。那張振文在離職時坦白說,楊老師處理的也比較不圓滑,所以產生了一些我個人看起來是很遺憾的事情,因為我們都是多年的好朋友了,但是現在誤會都說開了,很好,當時後是有一點尷尬,變成說有一些志工因為這新理事長做風太強悍,但我會認為說她是求好心切,當時所有的志工也都換掉一些,我要這樣講,葛瑞絲的名稱還在,網頁也還在,但理事長、理監事甚至所有志工通通換了一批了,通通跟我第一屆的人是不一樣的臉孔了。
15.要說人脈派系的話,可以說妳這邊一派,乙女士那邊一派嗎?
賈女士:恩,外面可能會這樣觀察,就是如果今天有個媒體記者要來報導,他可以這樣寫,但是實際上有一個我覺得我們只是路見不同,我們也沒有派系問題,我們還是好朋友啊,那個時候有點尷尬,但這個時候事情已經說開了,像張先生也跟乙女士握手言和了,沒什麼問題啊。
16.以這兩邊分成兩個人脈派系,一邊是妳跟張先生,一邊是乙女士,那這兩個派系裡面是由什麼組成?例如同族啊,同宗啊之類,就是組成的關係?
賈女士:其實這並不是兩邊的戰爭,完全是因為風格不同,那我是一個理想性比較高的人,而且我也有一點驕傲,我必須承認,所以我不願意跟政治人物打交道,在我當理事長的時候,我完全都只向一些沉默的大眾去訴求,我希望他們來認同我的理想,然後大家一起互相幫忙,所以我沒有找一些政治人物來掛名當榮譽理事長啦,或找精神科醫生當某顧問。坦白說我這樣也許有點自命清高?我不曉得,我雖然感動很多平凡人,可是也可能走得很辛苦,所以葛瑞絲的會員雖然很多,我們給他一種名稱叫「關懷會員」,就是他繳不出會費,我們一個月只要一百塊,一年只要一千兩百塊,可是有些人他連這個就繳不起,他憂鬱症就是因為貧窮或很複雜的原因,有些婦女是家暴,那產生這些憂鬱症這些問題,他根本沒辦法上班,他就是貧窮,所以我們接納他,也讓他成為我們會員,這樣他有一個身分的認同,我們辦活動他才有辦法來。所以我們叫他關懷會員,關懷會員和一般會員不同的是他沒有投票權,也就是我們要選理監事啊或者什麼的,他沒有選舉,也沒有被選舉權,差別只在這裡。可是乙女士她覺得這樣沒有道理,她取消的關懷會員這塊,因此讓許多志工覺得這樣不好,那楊老師認為說這要有個公平性,沒繳會費就沒有享受這些權利。那這是第一點,再來是她比較願意跟政治人物打交道,所以她就請立法委員的太太來掛名當榮譽理事長,然後又頒發出去很多顧問,那有些人是喜歡當某某顧問啦,然後把顧問證書放在辦公室,我是覺得這樣有點虛啦,很沽名釣譽的感覺啦!我也不喜歡別人來沾我的光,我也不會去沾別人的光,所以我有一點…有一點自命清高這樣,我就是很低調,但乙女士個性完全和我不同,她就比較喜歡去結交一些顯耀或社會名流,我覺得這個很難說是對或錯,所以她在第二屆結束後呢,我有去參加會員大會,她現在已經是第三屆,我在第二屆仍然掛名當常務理事,但那個時候有點尷尬,所以我就不說話,我就覺得應該讓她放手去做,所以我就沒說任何阻礙的話,但她也很好強,她也要證明她是對的,所以她就在第二屆會員大會結束時,她就提出說:「你看我們現在財務多好,我們有多少多少,剩下多少錢…」這樣,那她還補了一句說:「當時後我從賈理事長接過來的時候,葛瑞絲是一毛錢都沒有。」的確我交給她的時候,葛瑞絲會計帳上是零,就是我們每個月募來的錢,光是要給總幹事的薪水、印刷費、電話費就已經差不多,剩下就由我們這幾位比較熱心的人補足,我們的確交接下一屆的時候,很殘酷我們沒有留錢給他們用,乙女士在帳目上面,的確是交出了很漂亮的成績單,她有結餘,好像結餘十幾萬喔,因為她有得到社會局一筆很大補助款,可能是透過立法委員的協助得到補助款。可是也有志工對於這樣一個成果不屑,比較偏激吧也許,他們不屑有他們理由,他們認為乙理事長記然在帳目上有盈餘,可是她沒有真正做出什麼有利於家屬或病人的事情,她沒有做什麼輔導就對了啦,這我覺得是…我是因為接受你的採訪,不然我後來也不說這些了,因為我覺得我已經沒有再付出了,就不要去講負面的話,因為我講負面的話受害的只是葛瑞絲,這是我們不願意見到的。
17.派系裡面的組成是以什麼?
賈女士:我覺得是思想,認同我的就是覺得我們不要跟任何政治人物去掛勾。不是因為兄弟姊妹關係,就只是因為做法不同。乙女士她比較願意跟政治人物,因為她認為不這樣,我們根本募不到款,她也是對的,我沒有說她錯,只是個性上,我不喜歡跟政治人物在那邊哈拉,我覺得浪費我時間,我寧可花兩三個小時跑一趟桃園去關懷病人,這是每個人看法不同。
18.好,那現在這個最後一個問題,那這個組織對外的網路關係,例如對政府單位或行政機關,或同樣類型團體,例如創世基金會啦之類,有沒有做一些連繫?
賈女士:有。就是我在張先生當總幹事時,那他本來對這一塊就很熟悉,他在xx縣安心會裡面的歷練,甚至包括國外有個叫做nami那組織,那我們是透過xx大教授,還有國內精神科醫生也有很多跟我們很要好的,還有心理醫師公會、還有職能復健協會、還有脊椎損傷,你知道那個協會、還有晚晴協會,晚晴是失婚婦女組織,多半是離婚婦女,離婚婦女通常故事很多,最常見是先生外遇啦,再來是家暴。同類型的有康復之友協會,那是最大也是最歷史悠久,關懷精神分裂症的是康復之友協會,還有自殺防治協會,我們都有很密切的連繫。但是因為我做一個理事長,我難免要去出席這些會議,交換名片。但是我坦白說,會後常常會有政治人物會去邀請這些社團領導人去吃飯開會,那我就不太出席這些會議,譬如說有些立法委員競選茶會,我就不太愛去參加,這是我的風格,所以有時候我很感謝總幹事,因為他知道我不愛參加這些會,他就代我去,但是我給他一個原則,你去當客人,禮貌上你邀請我就來。但若他們要你穿上他們競選背心,拿他們旗子,我就會說我認為不可以,這個我分得很清楚。就是我會以葛瑞絲理事長的身分去吩咐總幹事不可以做這樣的事情,那他都有嚴守。可是我知道後來的乙女士理事長對外也有這樣的連繫,但她的作風很不同,我知道他跟xx市很多市議員有良好關係,那麼市議員為了做選名的服務,他們也會在社區辦一些活動或演講,然後葛瑞絲這時候就會去掛一個協辦,那我知道乙理事長現在走的是這種路線,跟立法委員跟里長去辦活動。因為葛瑞絲其實說實在志工是不太夠的,因為我們服務的人常常都是病懨懨的,所以人手不是很多,那她現在走這樣的路線也許也是對,只不過就是說在報告書上我們可以寫這個月合辦多少活動,看起來好像每個月都有再辦活動,可是這些活動說比較像是對外的精神衛生宣導活動,他比較沒有辦法時記關懷到個人與家庭。所以變成說葛瑞絲現在做的跟其它協會沒有什麼不同,因為你沒有很深入關懷個案,可是寫報告時就可以寫出一張很漂亮的報告單,例如跟某某議員舉辦聯歡晚會,但這些活動以我的個性都比較不喜歡,因為這些活動比較虛啦,但是的確大型活動比較能請到政府補助款,所以連繫的路線也不同了,我當初連繫路線跟她現在對外網絡也不同了。
五、分析
1.為什麼精障者需要這些團體?
醫療文化中,忽略病患心理問題,重生理問題。台灣的醫生就像一個開藥的機器,將病患的幻聽、幻覺問題用藥解決,但是病患與人際關係上相處的問題,因為患病的心理壓力問題等等,都不是在診間會被重視的部分。非藥物治療的部分一直被嚴重的忽略掉,尤其是在診間要跟醫生多談幾句,都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這凸顯台灣醫療文化問題在看診時重開藥解決生理問題。
2.創始者的網絡?
在台灣的NGO網絡多半以人脈為首要。如葛瑞絲的成立是需要張先生先前在安心會所認識的病友建立基本人脈,由於台灣制度規定非營利組織開會需三十人參與,因此這時候人脈關係變得非常重要,如何找到那三十個人?甚至如何在葛瑞絲創會之初就找到志工?還有未來葛瑞絲發展上資金獲得?這都與人脈關係密切。
我們可觀察到一開始創始者的網絡是有血緣關係的姐弟,後來因台灣制度規定不能三等親內,在乙理事長接手後,葛瑞絲的網絡由血緣關係轉為朋友,這是一個內部的轉變。至於台灣的三等親限制會削弱組織關係,這條制度在其他國家是看不到的(在第二部分有台美的比較),這限制其實與台灣整體制度有著密切關係,由於台灣非營利組織獲得資源的方式大部分來自於政府、社會局等機構,美國政府及相關負責機構不會掌有偌大的資源。上層有絕對的權利決定資源如何分配給下層,會顧慮到若組織內三等親可能會造成資源最終分配不均或遭家族併吞。
3.葛瑞絲的後來有了什麼樣的改變?
乙女士透過積極的打入政府相關的組織以及立委等有名望的人,對於政府資源的掌握度大大提升,對於個人社會資本的累積也有正向的助益。另外,地方政府合辦活動,可以透過此管道形成與與上層對話的空間,對於申請政府方案補助也較有利,合辦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獲的與政府對話的空間。與一開始賈女士策略相較之下可說是做得相當大的改變,賈女士認為進入其正式管道中,必須在許多的地方妥協,這樣的妥協讓其寧可選擇其他非正式的管道投資(例如向大眾募款),而在這個方向放的比重較少,這個情形也凸顯了領導者不同的行動選擇,影響著可能遭遇的結構性的限制或是機會。個人如何獲得關係中的資源,成為個人的社會資本,可以從個人社會網絡的密度來觀察,當個人的社會網絡越密集,則屬於高接觸族群,自然能獲得的社為資本比起其他人來的高。
4.在非營利組織裡,如何領導志工,並給予專業訓練及藉由奉獻中自我肯定?
一、由於志工服務時間具有機動性及非絕對持續性,因此機構必須審慎評估志工參與的服務工作內涵及服務目標,並在不影響志工之「自願性」及考量其複雜動機後,篩選出符合機構之適當人選,且透過周密的制度設計,妥善運用人力,以有效發揮整體功能。否則,未經適當組織運作的志工,充其量只不過是孤立、零星、偶發式的奉獻而已,反而造成機構管理的困擾。
二、志工參與服務工作並非以經濟因素作為考量,但並不表示機構不能提供津貼獎勵志工參與服務,津貼的有無及多寡並非判斷是否為志願服務的單一標準,機構自當衡量其組織特性、運用志工之政策、工作內容及價值觀來做綜合考量。
三、由於志工服務的機動性、自主性及非絕對持續性,機構經常提供較庶務性、較不涉及法律責任的工作交與志工處理,但並不表示志工無法處理專業事務或志工本身不具專業能力,亦並非志工所從事之工作不需制度化。
四、志願服務工作的終極目標乃在使受服務的對象得到最好的服務,因此機構所有之措施及志工本身之認知需達成此一致之目標及共識。經過過適當組織訓練之志工,確能促使機構拓展服務層面,提高工作士氣,減輕機構工作人員之壓力,增加機構與民眾之互動,提昇機構服務之可近性。(潘中道,1997;曾騰光,1997)
五、與《核四公投促進會》比較
核四公投促進會與葛瑞絲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核四公投沒有正式登記為社團法人,而他們所扮演的角色也與葛瑞絲大異其徑,相較之下,核四公投促進會的與大眾相關度較高,而他們所訴求的議題也受到較多矚目,影響力相對大的許多,此外核四公投促進會認為身為一個社會運動團體,目的在於監督政府及適時要求政府,因此為了避嫌,他們拒絕收受政黨或政府的資金,拒絕的原因一來避免模糊抗爭焦點,二來他們不想用政府申請來的經費去對政府做抗爭,這樣會讓外人對經費有所質疑;因此核四公投促進會的經費多半利用個人的人脈網絡。而在管理模式上,核四公投促進會採用授權模式,而是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所有參與人共同決定,也因此權力不會落在某個人身上,所有人都能影響決策,再加上沒有向政府申請經費,因此也沒有必要辦『給政府驗收』的活動,因此核四公投促進會可說是一個脫離政府掌控,獨立自主的社會運動團體。
反觀葛瑞絲關懷協會為一個地方性的組織團體,在知名度來講相對需要比核四公投促進會做更大的努力,才有辦法讓其他人了解這個團體的訴求與存在意義。對一個關懷特定對象的地方性非營利組織而言,經費重要來源除了募款及會費外,有不小的比例來自於政府的撥款,這點我們可以由葛瑞絲創辦之初募款的艱辛到後來乙理事長接手後因與政府建立起橋樑而使財務逐漸寬裕了解。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核四公投促進會還是葛瑞絲關懷協會,兩者對外網絡都凸顯出人脈的重要性,不過同樣是人脈,差別卻很大,核四公投促進會強調的是『私人人脈』,他們不接受不明以及無相干的企業捐款,也拒絕跟為了打響知名度的其他團體合辦活動;在賈女士初創葛瑞絲時也是如此,但由於兩者服務對象以及團體性質差異(葛瑞絲須仰賴政府資源,而核四公投促進會則是監督政府),以至於乙理事長接手後開始與其他同性質團體合辦活動,與企業主募款,與政府合作溝通,積極擴大『各種人脈管道』,這是葛瑞絲風格的一大轉變。葛瑞絲舉辦的活動與核四公投案相比,參與對象狹窄許多,核四公投案所決定事項與全國人民都有關係,因此在做某些決定時,他們採用授權的方式,而葛瑞絲關懷協會裡的成員在參與決策通常沒有太大意見,此風氣逐漸形成少數幾人決定活動負責事務,成了集權的組織,這樣的集權通常容易引發出理念不同的人會形成不同的派系問題。
而葛瑞絲內部派系問題還有一個主因非營利團的經濟壓力,起初賈理事長不願與政府或相關機構打交道,葛瑞絲的經費來源完全仰賴小額捐款,造成葛瑞絲內部財務吃緊;當乙女士接手後,眼見葛瑞絲財務問題,開始走不同風格的路線,引發內部一陣紛擾,雖解決財務問題,但總是會有『顧此失彼』的聲音產生,不過這也是一個組織在轉型都會遇到的課題。
七、結論
要成為葛瑞絲的會員其實十分簡單,最基本的會員費用就是一個月100元新台幣,雖然第一屆的賈理事長認為葛瑞絲關懷協會是以服務大眾為終旨,所以在創會的時候,即便不是葛瑞絲的會員,葛瑞絲關懷協會的成員還是非常願意伸出援手,但接任的乙理事長則堅持要得到應該要有付出的原則,畢竟一個月100元新台幣不是一種無理的要求,這樣除了自願的志工服務外,金錢也是一種付出的方式,當然也有許多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熱心人士,每個月幾千元的捐款。在乙理事長的帶領下,葛瑞絲正往更蓬勃的方向發展,而這種服務精神是很理性、現實的,並不是不著邊際的熱忱,尤其現在的葛瑞絲相較於前幾年,服務的範圍、內容更加多元,如果政府機關無法給予葛瑞絲更多的補助,我們相信協會的自給自足是必要的。
在葛瑞絲關懷協會創立了二年之後,因為社會團體法規定,理事長以及總幹事不得有三等親之內的血緣關係,賈理事長退位後由楊理事長接任,乙理事長的接任也完全是出於一片熱誠,畢竟非營利事業組織的理事長,就如同上述的核四公投促進會一樣,擔任這個職位可以說是一種負擔,除了沒有任何利益之外,有時還必須自掏腰包來辦活動,可以說是ㄧ個吃力又不討好的職位,然而關於賈理事長交接給乙理事長時,大規模的人事調動還是發生,一方面限於法規的規定,再者就是內部的派系輪替。賈理事長在接受訪談時坦承,由於行事風格、理念的不同,在交接之後她本人、總幹事張先生的確與現任乙理事長有過爭執、口角,尤其葛瑞絲關懷協會從一開始沒有政治色彩(不幫候選人站台、穿競選背心。)、完全免費服務的走向,到之後的乙理事長積極參予行政機關活動、會幫候選人(不分藍綠)穿背心拉票、至少一個月收100元新台幣的會費,的確是有著很大的轉變,乙理事長一直都是賈理事長的好朋友,本案同學在訪問完賈敏女士之後,也曾用電話訪問過乙理事長,由訪談中得知在乙理事長在初接任時,葛瑞絲關懷協會是沒有任何盈餘的,而乙理事長由於強烈了解葛瑞絲繼續存在的重要性,所以才有後續的改革,她認為單純服務個案、不收費的形式的確是很高尚的想法,有其理想性,但葛瑞絲不能一直在要倒不倒中徘徊,想要服務大眾也必須讓自己先能站的住腳,因此乙理事長才會積極參予政府、政黨的活動,也給予當地的立委夫人榮譽理事的頭銜,這都只是希望葛瑞絲能更加茁壯。
在許多早期志工眼裡,葛瑞絲關懷協會是張先生與賈女士一起創立的,所以會有乙理事長將張先生與賈女士趕跑的錯覺,在乙理事長初接任時,也因為許多志工的不諒解而離開,但我們還是必須正視現實面,目前葛瑞絲盈餘超過六位數,除了早期的熱線(24小時不關機的志工)、義賣活動、諮詢服務之外,現在還加入了家庭支持系統、職業訓練並且積極尋求醫療、學術、政府、企業的連結,在此我們可以引用乙理事長的幾段話:「與其只是同情、用哄小孩的方式與病友溝通,不如教導他們積極的人生觀,藉由服務、付出,來改善他們的病情,更能夠藉由職業訓練課程,使病友重拾自信心。」「精障病友的工作力是可觀的,他們可能在發病之前,都擁有很強的工作能力,我們的目標是幫助他們找回80%的工作力。」
接下來再讓我們把焦點放回派系,在葛瑞絲的第一屆結束之後,大家看到的結果就是賈理事長換成乙理事長,行事作風也大有改變。由於葛瑞絲原本就是由地域性的人際關係所組成,參予的理、監事們都是好朋友,所以一開始的二年,大家已經漸漸習慣張理事長的風格,所以乙理事長的作風我們先不論好壞,對於所謂的「舊」人一派,只是反應出他們對於改變的不認同,而造成有類似派系的原因,就是因為理念的不同,這是除了社會團體法的規定之外,另外一個主要的原因。
關於葛瑞絲的對外關係,與其他類似的社會團體,包括xx市忘憂草協會、康復之友協會、xx市愛心會、xx縣安心會、國際獅子會等等,都有著良好的關係,而在乙理事長的努力之下,現在更與xx企業有限公司、xx企業有限公司、xx市政府、xx市社會局、xx科技大學等單位有著密切聯繫,包含政、商、學等三種不同領域,目前葛瑞絲也準備邀請更多單位的支持、協助。在我們做訪談的同時,xx大學的學生也曾經訪問過現任乙理事長,並且拍成記錄片在某商場之廣場播放,引起當地市民的迴響,可見乙理事長的努力沒有白費,在此再次感謝創會理事長賈女士、現任理事長乙女士接受訪問,並祝福葛瑞絲關懷協會能有更美好的未來。
延伸問題討論
一 何我國政府內政部對一個「無利可圖」的社團組織要規定:「總幹事與理事長不得三等親以內」、「三等親以內不能超過三分之一」、「社會局人員參與輔導」而美國卻採行放任的作法?
二 為何社會局重視大型研討會、講習,忽略個案,並規定「總幹事最好要念社會系或社工系」?這樣的規定對社會局在管理NGO的任務導向有何影響?
三 新任理事長的風格與政府對NGO的管理有何關係?延伸此論點,政府對NGO的管制作法造成台灣NGO的何種問題?
四 根據此例,政府對NGO的管理風格會導致台灣的NGO容易產生何種人脈派系的對峙?(強調理念vs.強調與政治現實妥協)何故?但不論何者,又都受到極大限制?
五 你認為賈女士與乙女士的領導較偏向於何種風格,授權或集權?
[個案] 核四公投促進會個案分析
壹、前言
在整個社會結構運作之中,必須有各種組織。在經濟方面,有中小企業、銀行和有限公司等。在政治方面,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政黨等。在社會方面,有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與自行運作之團體。其實經濟、政治和社會三者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們此次探討的偏向社會運作方面,是未經內政部成立的組織-《核四公投促進會》。促進會的宗旨在於推動公投立法(合法與公平化),並非著重於核四上面。且在於核四議題上,促進會是提供擁核者與反核者一個溝通的平台。然而政府通過核四的興建,因此擁核者的想法已被實踐,便不需要與反核者進行任何溝通。於是,才會使外界以為核四公投促進會即是反核組織。其實並不全然!
貳、組織簡介
空間簡介
核四公投促進會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06巷3弄11號3樓,從外觀看上去不過是棟普通的公寓,很不起眼。到了三樓門口亦沒有任何招牌存在,進入後裡面不大,但擺設整齊且乾淨。副執行長後來有跟我們說,這是房東因為認同他們理念而免費提供他們使用的空間,因此他們很感謝,並不會認為空間不足。
訪談人物
吳建國 副執行長
他是經由看報紙找到這份工作,剛開始還以為他在開玩笑,後來才知道他真的是靠報紙進入核四公投促進會的。
成立宗旨
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宗旨是促進人民參與核四公投而非鼓吹興建核能發電廠。除了推行公投外,促進會對於興建核四發電廠是採取中立的角色,它們希望提供擁核和反核團體一個溝通的平台。目前核四發電廠以完工,擁核團體以達到成立目標,所以促進會提供的談話平台只剩下反核團體。核四運作與否的爭議提供促進會推行公投的機會。鼓吹全民公投的概念是為了補正公投法,進而將直接民權還給人民。期望發揮由下到上的力量,讓人民做國家的主人,做好監督國家的責任。提高公民自我責任的意識,提高自願參與的動機和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促進會沒有為階段性和終極目標設定完成時間點,它們選擇一步一步往對的方向前進,直到實踐目標為止。
推行公民投票是希望人民可以參與並決定公共事務,同時為公投結果負責。訪談中,執行長以瑞士為例,瑞士政府在公投票上寫著「相信人民,尊重人民選擇」。寧願相信人民的能力,尊重人民的選擇,也不願剝奪人民自主的權利。將人民權力交還人民,建立審議式公民社會。以核四運作議題為例,核四雖以完工但可以由人民來決定運作與否。促進會以核四事件為手段發揮公投議題,讓人民從核四公投為始學習如何公投,之後可以擴大到國家認同等問題,如:台灣統一或獨立。接下來是以公投為工具監督政治人物,防止政黨惡鬥和行政院、立法院對立,如:在野黨和主政黨只考慮政黨利益時,彼此對於雙方提出的政策一概否決,並未將人民的福祉納入考量。最後期望用公投來表達人民認同,凝聚內部團結。
最後,副執行長提到公投並非萬靈丹,它如維它命C一般,可有可無,但它不是營養主要來源。公投雖不是解決所有公共議題的答案,但它是人民監督政府的工具之一。重要的是,人民可以自決,政府權力下放,而非集中於少數人。
組織運動形式
非武力抗爭:
被壓迫的人民並不傷害壓迫者的財產、生命或身體,但卻使用其他合情合理的方法,來解除壓迫者實施壓迫的意志或能力,而改變壓迫的事實。一般而言,主張非武力抗爭的人都認為:壓迫者力量的來源是被壓迫人民的服從和合作。如果被壓迫人民拒絕服從和合作,亦即,只需要拒絕服從合作,切斷壓迫者力量的來源,並不需要傷害壓迫者的財產、身體或生命,這就是非武力抗爭的本質,是故,抗爭者首先要明白壓迫者的力量是什麼,其次才研究如何根本切斷力量的來源,此外,非武力抗爭的方法其實相當多,概括而言,凡是一切能影響壓迫者的心理,減低壓迫能力而促使壓迫者改變、或放棄權力的抗爭方法,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只要不傷害到壓迫者和它的附從者的財產、身體或生命,就屬於非武力抗爭的方法,以下列出幾種例子:
1. 集會
2. 遊行
3. 拒繳應納款項
4. 全民休假
5. 禁食
6. 尋求坐牢
7. 建立平行政府
核四公投促進會自1994年成立至今,其運動模式之採行即以非武力抗爭為方針,此外,針對其所採取的非武力抗爭方法,以下將分為兩種議題來作說明:
議題一:核四公投
為促進「用公民投票決定應否興建核四」,以喚醒台灣人民的主人意識,培養台灣人民「行使主人權利、承擔主人責任」的能力,核四公投促進會以「千里苦行」方式要求公民投票。主要歷程如下:
1994年 第一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5天苦行環島)
1997年 第二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5天苦行環島)
2002年 第三次苦行(龍山寺出發,歷時38週苦行環島)
議題二:補正公投法
核四公投促進會認為,2003年所通過的公投法係在違反直接民權的基本精神下,做出五大錯誤設計,例如限制公民投票事項、提案人數及連署人數設定不合理的高門檻等,核四公投促進會於是提出修正建議,並要求立法委員儘速補正公投法,其進行方式除了拜會政黨外,更以發送傳單的方式讓民眾了解補正公投法的主張。以2007年11月為例,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志工們固定在每週二早上,於各捷運站發送補正公投法傳單。
議題三:立委減半
核四公投促進會為要求朝野各黨「落實立委減半」承諾,2004年曾多次於立法院前進行「誠信立國 落實立委減半」活動。志工們以10人為一組,輪流禁食、靜坐24小時。
組織理念 社會運動團體沒有悲觀的權利
核四公投促進會副執行長表示,很少有議題能夠迅速得到多數人的認同,因此,在進行一項社會運動時,絕對要設定目標,並且,這個目標必須有其階段性,亦即,目標之達成絕非一蹴可即,必須經由長時間的努力與推行(包含教育工作)也才能有其成效。此外,在提到與媒體的互動時,副執行長表示,核四公投促進會其實不在意所謂的媒體曝光率,因此,並不會主動與媒體聯繫,再則,副執行長也提到,促進會與其他社會運動團體因為在訴求上的不同,以及運作模式方面的差異,因此,甚少與其他團體有所謂的聯盟關係,儘管如此,核四公投促進會仍舊秉持著「喚醒台灣人民的主人意識」這個信念,持續的以非武力抗爭方式朝著他們的理念前進。
只要相信人類社會不應該存在任何壓制人心的暴虐行為,或者相信人類應該向真善的目標進化,那麼就會發覺現世有許多必須改變的現象,而為了改變就必須進行抗爭。所以,如果想要使一個社會、一個民族或整個人類在進化過程中能向真善的目標邁進,就必須認真學習和研究各種抗爭方式,而當中的非武力抗爭,自有其不可輕忽的地位而應該受到高度重視。
(心的錘鍊~淺談非武力抗爭)
參、相關活動
貢寮當地居民的兩種聲音
1. 沒有其他辦法又能怎樣
2. 有錢拿有什麼不好
此社會運動團體認為興建核四這是一種少數暴力,它們認為核四不應是政府的來主導興建或不興建,而是由人民來決定才對,它們認為把核四建在少數人的地方,對那些少數人而言是極為不公平的事情,不能因為多數人的幸福就犧牲掉其他人的權益,再者他們認為核四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對附近居民,而是對更遠的地方都會帶來傷害,所以他們認為如果建核四全由少數的政府來決定,而輕忽少數人的聲音,這是一種少數暴力。
他們提及民主,是展現在公民對國家的認同、對同胞的愛護,以及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共享,而不只是選出政治人物來執政、來為人民決定一切。將高度爭議性的政策交給人民直接決定,是民主政治的原則,也是許多民主國家行之有年的平常措施。然而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宣稱「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通過的公民投票法,卻違反直接民權的基本精神,做出五大錯誤設計,阻礙台灣人民實踐民主的權利。針對公投法五項違反民主的錯誤,他們提出修正建議,並要求立法委員儘速補正公投法。
補正公投法之理由
1. 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權利。公投法中對公民投票事項之限制(公投法第
二條)應重新研議,除人事外之公共事務事項不應限制。
2. 由政黨依立法院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認定」人民之公投提案,使的
原本應是人民公僕的政黨,反而凌駕於人民之上,違背主權在民的原則。因此公民投票審議委
員會之設置(公投法第三十五條)應予以刪除。
3. 立法院多數獨攬公投提案權,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五
十二條),破壞由人民做成最後裁決以化解政治僵局的制衡機制,因此相關條文應刪除,另定適
當條文。
4. 對人民提案的提案人數和連署人數設定不合理的高門檻,惡意組礙人民行使權力。公投法第十
條、第十二條應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5. 規定投票率來決定公民投票的有效性,違背民主常態。公投法第三十條至少修改為:「公民投
票的結果,已得票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頭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他們認為,每一個民主國家的內部衝突和外來威脅,都可能轉化成危機而威脅其生存。只有用堅定的民主信仰、正確的民主手段,才能凝聚共識、化解內部衝突、抵抗外來威脅。而公民投票制度正是現代民主國家實踐民主的重要手段。所以,他們期待各黨派的政治人物,以提升台灣民主政治品質和凝聚國家共識為己任,為台灣建立合理的公民投票制度,以「民主」確保國家的安定和發展。
修補公投法:
1. 公投法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總數
千分之五以上
2. 公投法第十二條: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
上。
以上此兩項宜修正為「提案人數一百人、連署人數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理由是根據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只需一個人前去中選會申請領表,即可成為被連署人而開始進行連署作業。但公民投票第十條卻要求要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才能提案進行連署。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只需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公民投票案的成案門檻頂多只能相當於總統選舉的門檻,但公投法第十二條卻將門檻拉到上次總統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很不合理。
肆、問題與討論
關於公投
l.什麼樣的議題可使用公投法(全體公民投票)?
答:議題範圍不設限!小到很小的行政單位,如鄉縣市區的事情,大到國家範圍的事情皆可使用公投法來解決,但有關人、事、行政問題與國家預算之類的問題就不可使用公投法!
2.核四公投促進會如何看待”入聯公投”政策?兩者所談論的「公投」是否有相關?
答:依核四公投會來看入聯公投此事,他們認為,不管今天公投的議題是什麼,從他們的角度來看,只要公投這件事能在台灣多實施與徹底執行,對台灣人民就是好的!可能有人覺得這些公投的議題很無聊或不好,那無所謂,起碼這個制度是很陌生的,讓人民多習慣公投這個制度,多去設一些議題,久而久之人民就會習慣與熟悉公投這件事了!此外,公投的意義,就是代表用這個方式,來告訴全世界,在某塊土地上的這群人的共同意象是什麼,並非代表是在贊成或反對某議案,這是一個凝聚內聚力的行動或行為。
3.若公投法遲遲未能落實,那是否還有其他辦法可以讓人民表達民意?
答: 有!此次立委選舉就可以達到! 這次的立委選舉跟以往的選舉都不一樣!以往的選舉是大選區複數型,候選人只要在此大區塊討好少數人,然後少數人把票投給此候選人即可當選!但這次的選舉就不一樣了,這次是單一選區選出一個候選人,此候選人在此區域必須得到一半以上的選民支持才可當選,所以在此選區無藍綠選民之分,每一個選民的神聖一票都是此候選人得勝與否的關鍵!所以在這樣的選舉結構下,人民的聲音與意見是相當重要的!
4.促進會除了「公投法」的補正為目前的首要理念外,是否還有其它的方向或目標,若公投法補正後,是否還有其它的議題要努力來延續團體的凝聚?<對比青年勞動95聯盟報告時所提出的團體發展方向五階段:第一階段-社會發酵、第二階段-群眾亢奮、第三階段-型式化、第四階段-走向組織化和第五階段-凋零(此階段為未知預期)。核四公投促進會目前應停留在第四階段,若是否會邁入第五階段,就要看未來團體運作的發展。>
受訪的吳建國先生表示若能達到「公投法」的補正,促進會的宗旨目標,就已經達成,促進會的成員就能「畢業了」。促進會上一階段也有推動(1)國會改革(與澄社及國會監督聯盟等社運團體合作)(2)立委減半。這兩個議題的改革,最主要也是針對立法院的制度積病-惡僕欺主,奪我民權-來改革,所以除了「公投法」補正外,只要與立法院相關的議題,都是促進會致力於去推動的改革目標。那為什麼說完成「公投法」補正後,促進會的成員就畢業了,是因為成員把它視為類似像促進會之『畢業小論文』似的態度去面對它。
而立法院與人民目前的關係,吳建國先生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他先問我們兩位所居住的住家是否有「大廈管理委員會」? 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主要是協助與處理此棟大廈的所有住民的共通問題。可是如果今天大廈管理委員會說不協助收垃圾,但每個月的管理費還是要照常繳,甚至繳更多。你同不同意? 如果你不同意,說要訴諸全棟大廈住民的共同投票決定,並也通過表示這樣是不合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卻跟你說,你們的共同投票結果,大廈管理委員會不接受。還是照常要繳管理費,而且不會協助收垃圾。這樣的立場,就像是目前立法院與人民的關係。
而「公投法」的補正就像是民主地圖缺了最後一角的,修正完這機制,相信對於目前的政黨惡鬥、重要民生法案滯留立法院的情況,有了多一個方向可以供人民去拿回主權,做一個裁決。而非由少數的立法院的黨員依自己的私益去做決定,卻要全台灣2千3百萬的人民去負責。
一旦完成「公投法」的補正完成,促進會的發展目標就會鎖定在"監督"的角色。吳建國先生也另外談說,團體會為自己建立一短程的、現階段的目標,不是說促進會提出了公投法的補正,之後所有的成敗責任皆由促進會承擔。人民認可這活動推行的原因與愈達成的活動目標後,選擇並支持這樣做,人民在判斷的同時,也是在學習對這選擇負責,促進會的方向是提供啟蒙的訊息,並努力去蒐集資訊得到人民的認同。而任何團體在設立這目標時,也必須考量團體本身之資源與能力,隨著訴求的對象(政治人物或一般民眾)與設定階段性目標的不同,都會影響抗爭活動舉行的型式。目前促進會是以一般民眾為訴求對象,故採取志工發文宣交叉宣傳,舉辦一些文藝活動為方向。
前階段的抗爭型式也以"靜坐"為抗爭型式進行抗爭。而欲達成的活動效果則著重在讓一般民眾注意到此議題為主軸,若在先前推動立委減半訴求的活動,則訴求對象就有包含對政治人物即立法委員,以"公開的拜訪"為一種方式進行傳達愈抗爭的理念。
一般民眾對於社運團體常有的錯誤認知在於:一遍就要成功,超過三次就失敗、解散了。許多社運團體早已迷失掉自我,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太過於依賴、期待政黨的政治力量去協助、去介入所導致。
以前民進黨為在野黨時,就常與社運團體保持互動,以爭取選票支持。並承諾若能執政,會實踐活動推行的訴求理念,許多社運團體就以為只要民進黨一上任,社運團體就能達成目標,畢竟,從以前就有很好的互動,甚至已培養出革命情感了,對方很了解此社運團體的訴求並因為認同價值而成為好友,那一旦協助上任,擁有更多資源時,理應更順水推舟讓許多本來無法達成或遲滯的議題可以因此而完成,但就是上任當執政黨,擁有很多的權力與資源,但他可以做很多事,也可以什麼事都不做。所以這問題就出在:社運團體一旦有政治力量介入,太依賴或太期待此力量去達成訴求目標,這樣是危險的,加速團體的迷失與崩解,因為有政治意識之分歧。
吳建國先生提出一個問題反問我們:社會運動需要很多人嗎?
他以柯媽媽為例。柯媽媽有一個念台大的獨子,出了車禍被貨車撞死;當時並無所謂的"汽車強制責任險"或"撞死他人可以索賠" 這樣的觀念。所以柯媽媽,她就抱著哀痛的心情至立法院靜坐兩年,因這個舉動而使人注意她這個人,了解這事件的原由,到認同他覺得有道理而至立法院通過此法案。這是視很順遂的描述,吳建國先生說明了,關鍵性的重點,這運動只有一個人,並且柯媽媽一開始至立法院門口靜坐時,沒有想過她要坐多久或這個運動會不會成功等預設的問題,然而以目前的趨勢,要求速成,是不可能做到的。她的成功不在於人數多寡而是在於"決心"。從這個例子裡,我們也可以看出,做運動一定有個價值,不會沒有價值。
對於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價值,就是在於:認同公投對台灣有正面正向的力量。像是台灣統獨的定位問題,是由誰來決定? 你?人民?立法院的諸公們?還是總統? 這個問題,是我們要去面對的問題,並不能避而不談的,遲早要面對的價值問題,而這關係到本身價值的問題。
支持核四公投促進會的動力,在於:如果你認為這件事是對的,目標是對的時候,就往這目標前進,至於何時會達成目標,就不必去預設立場了。
5.為何需要補正公投?
答:因為公投法本身出了問題,第三十條規範,加以認定。該條文內容為: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就是說要有一半的人領票這個公投才算過門檻,公投和一般的投票不同在於一般投票不去領票的視為沒意見,但依公投法規定,不去領票的視為反對。因此,反對此公投的只要發動拒領票即可使此提案流標,不用再去等開票結果。但是如果能以補正公投法之內容:公民投票的結果,已得票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例如台灣今年選總統,總共有投票權的人有一千七百萬,那麼,只要有八百五十萬人領公投票,則本次的公投結果就是有效的。不管最後支持或反對誰是多數,但本次的公民投票,是一次有效的公投。但是,若是領票的人數,未達八百五十萬,那麼,不管最後的結果,那個意見為多數都已不重要。因為,低於八百五十萬人領票,這次的公投,就變成無效的公民投票。所以修正後只要四百二十五萬人領票則此公投即成立。而公投法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和公投法第十二條: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亦是高門檻,因為等於要有九萬人提案、八十萬人連署,且提案人不得連署,等於要有近九十萬人才有可能將此案提出。而連署從頭到尾必須花四千萬,因此只有國民黨和民進黨才有這些財力,所以才會演變成他們的鬥爭。因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團體有如此財力能加入他們的”戰局”。
但其實公投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就像你拿錢存入銀行。當初你存了十萬,而你現在想領出兩萬,但銀行卻一再阻撓、不讓你領。最後銀行因為坳不過你的要求只好讓你領,卻又要你寫簽呈;或告訴你不要領,領了會造成你的困擾。然後我們一直思考著該如何寫簽呈,還是乾脆別領,或許真的有麻煩,會不知道該怎麼使用等問題。卻沒想過這錢本來就是我們的,為什麼要受銀行控制?因此想不想領票應該是個人的選擇而不該受政黨控制、奴役。認為自己有權利本來就該去行使的就去行使,而不行使的不應該是因為聽從別人的。而是本身就認為此權力我不想、不該行使。
6.促進會在推公投法補正所面臨的困難點?
答:1. 公投人數限制門檻過高 2. 審議委員會-此委員會是依立法院之政黨比例所組成,決定最後是否能付諸公投的"太上審議組織"。
7.此一委員會是由什麼機關來發動公投?
目前是由立法院多數立委才有這個權力,而他們所持的立場也大多是:他什麼法案都可以通過(多數決),為什麼還要讓公投法補正通過,這是會損害立委的「既得利益」的不利法案。
8.核四公投促進會對目前「社會運動」在台灣施行的看法?
答:社會運動的模式可以有很多種,以現在的大遊行來說,動不動就上千人、上萬人,這些都只是曇花一現而已,對人民其實無實質幫助,紅杉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此外依階段不同,訴求對象也會不同,可能是人民也可能是政治人物,進而活動形式也會因此有所調整與改變。
另外,現在的社會團體大多數只是淪為「政黨的附庸」!因為現在的社會團體都失去自我意識,以前的社會團體很活絡,而現在的社會團體卻變的冷淡,原因在於他們自我的迷失!他們認為執政黨自然而然會去作出一些事,實則執政黨當政之後根本什麼事都不會做,所以社運團體應當去監督執政黨,而非只是從旁冷眼看待!
9. 為何核四公投促進會在傳單上標示所達成的目標-「立委減半」,是否會有模糊焦點的問題產生? 答:就如同青年勞動95聯盟或其它團體相似,他們認為只要是對民主體制及目前台灣的政治局勢僵持與惡鬥的情形,有所改變或影響,他們都覺得是值得去努力的方向,所以他們覺得除了推行公投法的補正外,他們認為「立委減半」也是一個可行且應該推行的目標。那時,促進會對於此目標的推行,也是剛好順著選局局勢與立委政見實踐的允若而行,順水推舟讓法案能在立法院通過。促進會成員也有一一至立法委員辦事處拜會並表達理念,尋求立委在立院的支持。有些團體會害怕接觸與團體理念不相容的議題,導致有模糊團體目標或分化(產生團體或政黨政治意識形態)的疑慮產生,但促進會本著主要的原則為「人民做主,還我主權」,所以不認為推行與達成「立委減半」這項議題會有模糊焦點的問題產生。(立委減半-原本225席減至目前的113席。)
另外,促進會成員認為立委減半這政策,其實救了陳水扁總統,因為那時陳水扁總統因為國務機要費而遭起訴,而國民黨卻只推行彈劾總統而不採取聯合立法院的國民黨立委(席次過半數)一起推罷免案,會如此也是因為立委席次減半,要選上立委已不容易,而當年已是立委選舉的後一年,若推罷免案成功(機率高),則立法委員就必須要面對改選的問題,這已挑戰立委既得利益的問題了(投資選舉的成本還未回本),故國民黨未能就此事件結合黨內一致共識推行罷免案。
10. 核四公投促進會是否會想用類似「火大聯盟」,利用參與選舉的方式,來檢視團體所施行的理念傳達的成果?團體動員-「苦行」與當地居民一一依依發傳單並請對方撥空聽一下促進會之理念。
答:促進會並不會想像「火大聯盟」採取參與選舉的方式,來驗證宣傳成果。甚至曾經有國民黨的立委提出一提案,要幫助促進會實踐公投法的理念,促進會都加以拒絕。原因是促進會認為立委的職權是人民下放授予的,而今天代表人民的立委卻將立場混淆,認為是"好心幫助"甚至列為"個人政績"的態度,釋放一點善意給叫苦連天的民眾。促進會認為權力本來就應該出自於全民手中,當代表人民的立委做不好時,人民本來就可以要回原本屬於自己的權益。所以促進會所做的是希望人民意識到自己可以利用公投法來「發聲」,實踐自己的意志並學會做出正確的、符合公益的決定。是人民自己意識到並主動實踐要求,而非身為人民公僕的立委去施捨。
傳達理念有很多方式,促進會選擇用長期工作-教育的方式進行,而目前促進會運用志工橫向交叉聯繫。對於早先促進會的抗爭活動-苦行,除了內在,對成員而言是一種對自己意志的考驗;對外,更要面臨極大的壓力與挫折。「苦行」是對促進會成員一個很大的挑戰,藉由這種方式來引起民眾的關切並傳達理念。
促進會不選擇花錢去登廣告或希冀媒體報導(只為了那一分鐘出現2至3分鐘的畫面閃過),畢竟,促進會的資源有限(資金及人力缺乏),也不希望"社會運動商業化",所以認為直接下鄉苦行是最強而有力的宣傳,也相信這樣的活動,在民眾心中會引起迴響,讓民眾了解並願意更深一層去認同或加入活動。
11.促進會的名稱與主要宗旨、推行內容有出入,是否有考慮更名的問題?核四公投促進會常與台灣環保聯盟及宜蘭縣反核四行動聯盟等團體名稱出現在環保議題上。
答:當初是想藉由核四的議題,讓人民去思考公投的可行性,後來發現常被誤認為環保團體,內部有討論過是否要更名,但因名字用了幾年有了感情,另外,其實想想這只是個名稱,別人怎麼看我們不重要,團體內部的運作才是重點,只要肯好好做名稱是其次。
12.針對目前民主及公民教育下所訓練出來的公民,是否已具備能做出「正確」或真正符合「公益」的抉擇?認為公民投票有何缺點?施行的對象是否應具備何種條件?
答:促進會本著瑞士推行公投法的信念「相信人民」為方向,人民可以藉由公投法來實踐自己的意志,但另一方面也必須為這選擇負責。所有體制並無絕對的好與壞,公投法也不例外,最重要的是在施行的過程中,本著一開始實行的理念與美意,不斷進行修正以期能做到完善與配套措施。
而"全民公投"這議題,本身就給人虛無縹緲的抽象概念,在目前的台灣社會實屬較陌生的想法,但促進會認為多投幾次,多辦幾次,人民就會較習慣,也可以藉由實做,更清楚要如何因應,這也包含容許人民有犯錯的權力。
從戒嚴時期至今,台灣的民主其實進步很多,因此促進會認為台灣人民對民主的素養是很高的,人民很聰明能去判斷,何者是正確的選擇。即便人民皆為己之私利而作出選擇,長時間觀察下來,不免發現當初認為這樣做對自己有利,結果最後反而是害了自己,所以人民在做決定時,須接受公共政策的公共辯論,在充足的資訊下,去了解政治人物在做什麼?有何根據?因為一旦全民訴諸公投決定,後果也是由全民去承擔負責。
有反對公投者表示,人民可能會濫用公投的權力,推動對自己有私利的法,像是福利的增加,但其實福利的來源還是人民的納稅金,因此當人民推動其法的成立後,相對也須付出代價,像是納稅金的增加,另外,有些反對者則說,舉辦公投是在浪費人民的納稅金,這是一種愚民政策,如果舉辦選舉是在浪費錢,那以後都不要舉辦任何選舉,其實只要政府官員好好做事、認真替人民著想和服務,那麼人民還需要提出公投嗎?公投法的施行是除了可以解決目前政黨惡鬥的情勢,也可以讓候選人或政治人物有所認知,人民是可以隨時拿回授予的權力,請審慎地推行政策,不要一昧地只為私人利益而爭鬥,就如之前所提到的,公投就像是「維他命」,可有可無,成立公投法後,也可以備而無用。
12. 對於久未為人所討論的「核四議題」,促進會所持的立場為何?對於認為此團體已漸趨沒落(相對目前一些較活躍的議題的社會運動),促進會有何看法?
答:促進會的立場自1994年林義雄先生創辦此交流平台(對於核四是否興建並交付公投之事)時,就已經確立了為-歡迎"正反意見"的相互交流(即擁核或反核),所以促進會的立場為中立的。
國民黨執政時就凍結的核四案,至李登輝總統時,又"解凍"了,並且讓8年預算一次通過(急在立法院通過,怕民進黨反對),故促進會只有反核人士,擁核人士因已達成目標,所以不會參加。一般團體或個人對促進會的印象皆大多是「核四公投促進會=反核團體」,故對於原本促進會成立的方向有了初步的「誤會」。而我們一開始也是以這「誤會的認知」去解讀這個團體成立的目的。所以我們也才會提出,是否因為核四公投促進會這名稱的”核四 ”兩個字,而導致團體目標界定上的錯覺。
我們另外也提出一個疑問,既然已通過要蓋核四廠,那結果不就判促進會死刑了嗎?吳建國先生表示,蓋核四廠是已決定,無法再去改變,但我們可以透過公投的方式,讓蓋好的核四廠不運轉。促進會成立的本意目標是在利用核四這議題,來推行最關鍵的目標「公投法的補正」,所以才會有後續是否有考慮過「更名的問題」的提問(因為連我們採訪者都產生錯覺)。因為團體名稱問題,所以導致促進會的成員大多是「反核人士」為組成,而受訪者吳建國先生,他表明對於是否建核四的議題所持的立場為「反對」。促進會認為是"核四"這議題,因目前為停建且未運作狀態所以鮮少為媒體及眾人所討論,但對於「公投法」的相關議題,促進會則認為它是非常重要的民主機制的發展方向。依台灣目前的政治發展與民主體制發展,促進會認為就缺「全民公投」這一塊,所以「公投」這議題,它甚至可以說是個"新並且待開發"的議題。
其實,促進會早在1996年,就有邀請當時的四組總統候選人參與公投法相關議題的辯論活動,可惜當時並不被重視,故邀請的四組候選人,皆沒有到場。而台灣在2000年就已經投過第一次的全國公投-防禦性公投,購買武器與否的議題。至於,不若其它團體的議題活躍,應在於團體所行使的抗爭型式不同的緣故,促進會選擇用「苦行」與宣導的相對靜態模式,來推行理念,就只是這樣的差別而已。
關於組織內部運作
l 組織的管理領導模式(集權或授權的程度:可分決策.人事.資訊.財務等)
答:促進會是這樣,我們本身組織架構就是說我們有一個執行委員會,像我們這屆執行委員總共有九個。當然從以前開始我們就有一些顧問之類的能夠提供一些意見,那通常來講我們不定期…因為社會運動要抓的是時機、是timing,所以有時候比較密集一點是一個月開一次;有時候是兩個月,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就會開一次主管會議。那主管會議開完後,就會擬定一些後續的行動方針跟方向。那出來之後再交由工作會議,工作會議我們大概每週都要開,再由工作會議草擬一些細節然後執行。雖然我們有召集人,但原則上我們採的是集體決議。所以尊重大家的意思來完成一個決議,不是由某個人或召集人決定。像外界一直在看我們是不是林義雄林先生講的就算數,也不盡然啦!就是說他提出來的意見會經過大家充分討論,如果覺得不可行;我們還是否決掉。那如果方案很好也可行,我們就去做。所以基本上沒有以哪個人的意見為主,是透過執委會來凝聚大家共識。
2. 追問:那麼,所以算是授權嗎?
答:你說像召集人來講,他對外發言,他的行事作為內容全部要經過執委會授權。所以說外界對我們來講的話,很少看到我們隨便一個成員對記者會對媒體去發言,幾乎沒有這種狀況。就是說包含我來講的話,假如說執委會沒有授權的話,對外我都不講話。所以原則上我們都讓召集人或發言人對外去講,因為這是他的權責。那不能說因為媒體找到我,我就發言,這樣子是不行的。原則上這個部分我們會比較注重,因為我們不希望不同的人代表對外發言,但其實那只是他個人意見而不是共識。那這種發言一公布出去對我們團體是會製造紛擾,甚至傷害。那我們常常看到很多社會團體也好運動團體也好,可能這個媒體播出來是這個人講話,那個媒體播出來是那個人講話,但有時候講的不一樣,會有出入。那為什麼會這樣?因為那都是他個人的思維、想法而已。至於那個團體或組織有沒有授權他去講,我們不知道。所以這個會產生許多問題。那基本上我們對外發言都是統一授權讓召集人去對外公開這樣,不然我們就不講。如果召集人說他不想講,那我們對外就不發言,所以我們採取的模式是這樣。
3.組織的人事管理模式為何?對幹部是否重視?中高級管理人才以空降或內升?
答:應該這樣講,我們組織跟一般企業組織比較不一樣。嚴格來講他不是一個常態性組織,他應該屬於一種臨時性的責任編輯。所以說也沒有所謂的人才幹部從哪裡取得,基本上大家共同有這個理想,結合各種不同領域、各個不同團體裡面的人大家去組成這個組織。然後再從這裡面去做責任分配,那可能說我們需要一些工作人員,常態性工作人員,我們會盡量從內部裡面熟識的人去找熟識的人來擔任。那如果是臨時性的話,可能從我們促進會裡面派一個志工,請志工來協助。因為社會運動團體跟企業比較不同就是說,本身你對這個組織或運動有基本的認同你才有辦法去做,那你沒有基本的認同在這工作上,如果你把他當成一個工作在做的話,可能會很痛苦。比方來講,社會運動可能假日常常會有活動。活動可能安排在假日,但是你在公司行號裡頭假日他要休息阿。那社會運動你不能說因為假日有活動你要要求加班費阿;那這個就很麻煩。所以基本上像不只核四公投,我相信很多社運團體他們找人基本上有相同理念的人來做可能會比較好一點。譬如說環保團體,你對環保議題你要相當的認同,那可能你會願意犧牲一點自己的時間、多花點時間在這上面去做一些事情。那如果你只是把他當作一個工作,一個領薪水的工作的話,那會很麻煩。你可能五點、六點時間一到,你可能要下班了!但是可能今天晚上要開會,或者可能明天有活動,你要留下來幫忙準備東西,可能會留到很晚;那你這東西要去計算就很麻煩,要用企業模式去計算那種薪資的話可能會很困難。
4.升遷機制與制度為何?
答:應屬沒有。
5.高級幹部受重用的程度為何?是否長期培養?允許獨任一方?
答:在促進會這個組織裡面基本上因為很多人是來自各行各業,可能只是因為有這個共同的理念。那在社會運動上面很多人基本來講是比較沒什麼經驗的。但是因為參與這個團體的活動,也顯現出相對的熱誠後,我們可能賦予相對的責任。因為基本上會來參與的人他不是沒有工作,核四公投志工基本上來講幾乎都是在各行各業裡面都有他各自的工作。那可能就是說中小企業的企業主,甚至是上市公司的老闆。因此,受重用程度依熱誠程度區分。像是企業主,他可能時間比較彈性,相對的我們就賦予他比較多的責任。所以沒有所謂的培養或獨任一方,相反的,許多人算是在社會上歷練、培養過後才進入這個組織的。
6.組織內部人事有派系存在否?明顯嗎?有任何派系運作的實際案例嗎?
答:應該是這樣講啦!以核四公投來講的話,我們不稱為派系。就是說譬如執委會來講,雖然我們執行委員有九個,但是我們還是會有一些志工代表來參與開會。所以我們一場會議大概有二十位參與者,那當然就是說有些人基本上他的觀念想法可能會比較激進一點,那有些人想法可能就會比較保守一點。所以說就是常常在開會裡面會有爭議的部份就是說激進跟保守這部份在爭執。但這個爭執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只是為了運動的方向或方式在爭執,不是個人利益的爭奪;因為基本上在核四公投是沒有利益的。因為你來只有付出,不要說付出時間。至少都要付出金錢,你來這邊怎麼會有利益?所以大家談的是怎麼促成這個目的,要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比方說有些人可能說要用溫柔的方式,有些人可能說我們現在不能用溫柔的方式要用激進、強烈一點的方式。所以我們比較有爭議的部份可能就在這個地方。
7.組織內部的關係結構以五同(同學.同宗.同鄉.同族.同事)中的哪些同為主?
答:其實都有。因為以核四公投參與的程度來講,我們都有。比方來講,有些父母帶小孩來,也有小孩參與後帶父母來,那有的可能是鄰居,有的可能是同事、同學或者工作上的夥伴,這種都有。所以只要理念相同,並不會區分哪一塊,是很平均的分散在任一區塊。核四公投在講的是一個理想,然後他認同,也願意付出,那他就來參與。但因為核四公投規範很多,當然也就有來參與幾次後就不來的,因為覺得太辛苦了。但促進會其實是希望你來參加這個活動不是因為一時的好奇或是因為別人的慫恿就莫名奇妙來參加;而是你真正瞭解今天去參加的是一個什麼樣的活動,而且要為自己參加這個活動、這個行為負責。那你願意去付這個責任,你才有資格稱自己是未來國家的主人;因為你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我們不希望來參加的人什麼都不知道,人家叫就走,出問題還質疑找你參與的人幹嘛叫你參加。所以我們希望來的人很清楚自己參加的是什麼活動,那我為了參加這個活動我要為我的行為負責任。
8.組織與外界關係為何(如政府機關.企業.跨國企業等)
答:像我們跟政府機關來講,基本上當然是保持一種友善關係。雖然我們去監督他、去要求他做事情,但不是要他的命,我們只是要push他去做事情,所以跟政府機關我們是維持一種良性互動的這種關係。那跟其他團體來講的話,像是很多團體會認為自己一個團體運動的力量會比較薄弱一點,他會去結合許多團體去辦活動,讓聲勢看起來比較大一點。那這種情形在核四公投來講基本上我們比較不傾向這樣子做,因為以核四公投的運動模式跟規範來講,很多團體他沒有辦法接受,那沒辦法接受要怎麼合作?那甚至還有一種情況,有的團體來邀請核四公投去參加他們的活動只是在利用你的名氣而已,但他們做的東西基本上我們不是很認同。所以基本上有活動的話,我們很歡迎團體、個人來參加,都很歡迎。但是要參加很抱歉,請依照我們的規則來。我們覺得說,做運動主要是希望去達成一件事情,不是在打響知名度。那有些團體是,反正運動也不一定成功,有知名度再說吧!但我們認為這樣子到最後很容易去模糊焦點,運動就是要單一主題就好。每個人參與活動都拿一個標語,到底哪個是真的?會搞混。那跟企業之間,除了我們內部參與志工的這些企業主之外,基本上我們不會主動跟外界的企業主去聯繫;尤其是跟他們有相關利益關係的團體。因為我們是覺得說一個社會運動團體如果你的經費來源有點瑕疵的話,你的運動目的跟主旨會被人家轉移焦點模糊掉,我們是很注意這一點。因為如果跟政府申請經費,然而議題又牽扯到政治。我們拿政府錢去跟政府抗議,那你到底今天來抗議是為了你的理想還是為了錢?外界會質疑你的動機。
例如金山核能發電廠的居民,每次跟台電抗議都是為了錢,然後台電就花錢了事。因此拿政府錢後,監督政府的說服力會薄弱一點。相反的,拿執政黨補助款的團體去揭發或施壓在野黨一些不當行為可能會遭受質疑,淪為政府打手。是很難去澄清的,因此促進會的經費與開銷是由執行委員共同支出,不足的再由熟識的企業主去向朋友募款;並不會公開或找不認識的企業主進行募款。
9.您覺得林義雄先生是否為領導(靈魂人物)?像訂定目標造成凝聚力。
答:基本上林義雄先生的角色在外部方面覺得,有很多人是慕名而來的,也有一些人認為林義雄先生算是核四公投的靈魂人物;而在我們內部方面,其實我們自己不這樣認為,就連林義雄先生也是。像我們討論提出的意見,如果大部分的人覺得這個意見不好,就算是林義雄先生提的,我們還是會否決掉。而像我們需要林義雄先生對外公開說什麼事,也是用指派本會去做,而非個人的。
10.資源和後勤人員是否自動成立?
答:其實,都有啦。算是並行的。譬如像自己安排的部份,別人當然就比較不會管你的部份。那些當然就要由自己去做。譬如說我們的活動分派,可能分成三個組別,行動組、後勤組、糾察組。然後我們會派一兩位當組長,再派基本人員,就是志工。當然活動當時大家還是以自己的事務為主,但是如果對那部份比較懂得也會去幫忙,其實都是互相的啦,所以算是並行的。
11.副執行長提到經費主要是私人網絡之凝聚募款,那為何不像創世相同公開募款?這樣一樣和政府沒關係,也可防範不拿政府的錢?
答:嗯,這個部分我分兩點來說好了。一方面是說,核四公投沒有正式登記法人團體,所以像很多公司捐款都要報稅,這個部份就很麻煩,所以我們就沒有對外募款了。那另一方面是對外募款我們可能會不知道捐款者是誰,像政黨捐款,我們很難去避免其內部行動。可能他在捐款是有什麼用意。這些我們都很難去避免。譬如說某團體去年拿了某政黨50萬元,今年他們在行動上可能不合理,而這團體要去抗爭的時候,他們可能對外說,是因為今年沒有捐錢給這團體才會抗爭這行動。這樣抗爭的焦點又被模糊掉了,所以原則上我們不碰執政黨和在野黨的錢。
12. 核四公投促進會的核心人物主要是做什麼?例如:負責開會,交與他人執行。或是...?
答:不全然是誰做什麼。我們的主委基本上都是學有很多專長,那在開會基本上可以凝聚大家的智慧作決議,當然部份還是不全然參與。我們會考量個人的工作因素和年紀等等,如果不方便就不要求參與。像高俊明牧師也是我們的執行委員,像他開會的時候,我們就會盡力要求他參與,畢竟也比較有聲望,那像苦行那個,我們就不會要他去啦,總要考量人家的身體狀況嘛。基本上能幫忙做什麼事情就會分配給他。你也知道我們是內居組織力強,彼此要求高。當然我們也不會隨便指派志工去做某些事,我們會先讓他知道做這件事情的意義和責任,等他完全知道後,確定自己可以才讓他做。通常我們指派也是先指派長期參與的志工,了解前因後果之後,再讓他們執行。其實我們主要目標還有影響其他社運團體,其實現在社運團體好多了,之前的社運團體幾乎都是出來打架、鬧場的。我們要知道,訴求不一定要動用武力嘛。因為社運而影響人民生活不是很不好嗎?像我們苦行也不會說把路擋著不讓人家過阿,一樣也是紅燈停,綠燈行,總之以不影響他人為基礎。
伍、結論
參加他們活動基本的規範是購買他們的服裝、斗笠;行進間或靜坐中皆不語、不飲、不食。使很多人第一次參與其活動後就不再出席。此次對於促進會進行較內部運作之訪問也使其深感意外,他們是第一次有外界對他們內部運作感到興趣,而不光只是對他們外在的活動進行了解。
延伸討論問題
一 台灣的政治為何需要公投?在一個民主政治中,當公共事務被政治人物、民代、官僚所把持
時,民眾對關乎自己的重大權益問題可透過何種管道解決?公投可以扮演何種角色?
二 台灣的藍綠政黨為何聯手成立「鳥籠公投」法?他們的理由為何?真正企圖為何?
三 社群團體若依賴政黨或政府會產生何種問題?為何大多數台灣的社群團體無法擺脫這種宿命? 四 理想上,社群團體應基於理念認同而聚集。核四公投促進會也極為強調理念,但為何在實際運 作上卻也發展出五同主義、人脈關係?你認為是什麼樣的政治與經濟結構導致這樣的發展?
2008年1月1日 星期二
[公共政策] 王建民現象與台灣棒球問題 / 第二組
95114201 何承祖 / 95114208 潘佳宣 / 95114210 胡瑞昱 / 95114216 林祐慶
王輝煌老師所提出的意見,質疑補正(1/6日補足)
老師所在課堂上拋出的議題:
如果說嚴刑有效,為何沒有立即效果?打假球的球員可能是家屬遭到黑道挾持,才打假球,而承辦職棒簽賭的檢察官,也因人情因素,無法對此球員求處重刑!
討論檢討:
我們這組找出了整體邏輯關係來作為分析的主要狀況。
首先可以參考圖a-1
根據此種邏輯可以知道,檢察官是起訴打假球的球員,而不是從最基礎也就是其他勢力(黑道)開始著手,所以這樣的關係,導致最終得利者是黑道勢力而不是球員,檢察官拿球員開刀沒有實際效果,因為此種循環關係,對於黑道是穩賺不賠的。
如何改善此種風氣?如何使檢察單位抓大的?那依靠的就是釐清問題的核心「賭」,應該要搞清楚黑道/人民為何會想賭,賭有何利弊得失。
球員之前可以建立一面由政府提供的防火牆,當球員的家庭或者親戚受到威脅時,能夠提供球員信心去抵抗,甚至是成為抓扒子,糾舉出囂張的黑道份子,並且在對的人(黑道)身上下重刑,而不會是拿重刑用在不想犯錯的人身上。
然而當球員不是因為外界的因素打假球,而是因為貪念所引起的打假球,也可以由球隊內部的考評,依造球場表現的狀況,給予大獎勵或者大懲罰,導致球員會更加珍惜球場生涯。
球員如果不打假球à球迷有信心把職棒市場活絡à創造偶像經濟(如同演藝人員)à全體獲利
何謂球員的防火牆:
由政府與球團共同提供資源成立,當外界訊息要進入球員的身邊,可以有效阻擋以及過濾資訊,人員可以傾向由資歷深的球員(看多聽多)進場援助,並且提供球員「信心」抗拒囂張分子,因為職棒球員職業壽命多半不長,這樣子的作法不但能延長職棒球員的職業壽命,也能提供球員完整的保護。
「政府的介入」(1/7日補足)
日前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質疑,政府在提振台灣職棒產業上,沒有作甚麼事情。趙守博此言並不準確。事實是:政府在職棒產業上,確實提出了一些政策與執行辦法,只是其所推行的政策是錯誤的而已。
無論是哪種產業,政府都有必要介入。政府必須保證市場上沒有獨佔企業,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避免單一獨佔體危害整個產業;政府也必須監督企業不致假借競爭需要而犧牲勞工的權益,因而破壞了整體產業、甚至整體社會的安全。簡言之,政府的最基本責任,就是建立、並確保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介入職棒產業的方式,恰好與上面的要求相反。
第一,職業棒球產業,本質上是寡佔市場;政府面對寡佔市場的最重要工作,就是確保各大企業之間不會互通有無,採用共同行動來壓迫勞工、甚至消費者,一如政府對台塑與中油的監控一般。儘管政府深明此理,但卻從未以同樣的標準來管制中華職棒聯盟中,各球團間的「默契」-例如集體封殺從那魯灣公司的球員、集體不任用在其他球團工作的球員。球團內部的默契,顯然已經毀滅了棒球產業的自由競爭規則,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更變相懲罰了特定球員的球迷。
第二,運動產業中最重要的勞動者,當然就是運動員,然而我國的運動員,卻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管轄之外。在不被政府管制的寡佔市場中,一旦勞基法不保障勞動者,那資方就能隨意開條件(例如薪資),勞動者再不滿也必須招單全收。
例如中華職棒選手契約中的22條:「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這意思是說,老闆要你繼續作、你就必須作,至於薪水、福利如何,那都是老闆自己決定,員工完全不可置喙;再例如契約中的24條:「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這意思是說,球員一旦簽約之後,對這份契約有任何疑義,他唯一可以上訴的機構就是中華職棒這個托拉斯,而無法透過國家層級的司法機構解決,這當然是違法亂記的事情。
然而這樣不合理的勞動契約,卻因為勞基法將運動員排除在外,因此政府也無法介入,無法宣告該契約不合法。久而久之,最優秀的運動員出國求職,導致球迷不看本土的職業棒球,都是早就可以預料的結果;畢竟,可以去國外當明星,為什麼要留在台灣當奴隸?
第三,美日(主要是美國)的職業棒球,由於有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球員薪資因而大幅提高。而球團為了要在追求戰績的同時降低團隊薪資,只好少用經驗成熟的大牌明星,多用尚在培育階段的年輕菜鳥,而農場、二軍體系,即是為了降低團隊薪資的產物。至於提升競賽品質,那只是二軍的副效果,並非球團的原始立意。然而我國政府不知這背後的產業邏輯,只看到別人有二軍,就以為人家的競技水準是從二軍來的,錯以為只要有二軍,水準就會提升。結果政府就拆解原本作得不錯的國訓隊,並創造了極為不合理、近乎完全犧牲球員利益的代訓體制,例如原代訓球團擁有該球員的優先簽約權,如果球員不接受,他今年就不能加入其他職業球團。涉及產業機密性最高的科技替代役都沒有這種規定了,憑甚麼職業棒球團有?錯誤的政策,不僅沒有提升棒球競技水準,反而建立一個讓球團可以輕易取得「奴工」的管道。
政府儘管有良善動機,但在錯誤的指導原則下,政府到頭來卻成為毀滅台灣棒球產業的元兇。如果政府真想要提升台灣棒球的競技水平,謀求棒球產業的長期發展,首要之務就是立即將運動員與職業球團的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管轄範圍,以確保勞資的對等;並立即介入職業聯盟運作,建立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只有平等的勞資關係,才有可能吸引最優秀的球員投入,競技水準才會提高,如此整個職棒才有長遠的未來。
這才是政府面對職業棒球產業時,應該作的事情。
關於美日台職棒制度的分析
王 建民可以說是最近這1、2年來臺灣最火熱的一個人物,連續2年拿下19勝,有些人說他是洋基的王牌,但是有更多人為他的薪資抱不平,他們說M. Mussina才拿11勝可是薪水卻有1100萬美元,而王建民拿19勝居然才快49萬美元,在談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了解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
一、美國職棒薪資制度 System
第1年~第3年
基 本上前3年,球員都是屬於球隊的資產,也就是說,不管你的戰績有多好,薪水還是由球團來決定(對於球團來說當讓是越低越好),這也是為什麼王建民勝投那麼 多,可是薪水還是非常的少,但大滿3年後,球員就自動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大部分的球團都會在第3年底前,和好的球員簽下長約,以避免薪資仲裁。
第4年~第6年
第 3年結束時(王建民在年底就會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球員就自動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也就是說如果球員不滿意目前的薪水,可以在新球季前申請薪資仲裁,如果 球員和球團還是談不攏,那就會進入薪資仲裁聽證會,由球員工會和球員關係委員會(代表球團),共同圈選仲裁法官,然後舉行聽證會,包跨球員、經紀人、工會 律師、球團代表、球團律師等,都出席申訴自己意見,最後再由法官裁定球員或球團勝訴,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都要遵守(通常仲裁後薪水都會很高, 所以球團都希望在第3年底前和球員簽下長約)。
第7年以後
只要滿6年,球員就自動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這時球員就可以投 入自由市場,去選擇自己想要的球隊,或是認為薪資最好的球隊,當然競標出的價格可能會符合該球員的身價.也可能會因各球團的搶人大戰而出現天價(這就是為 什麼常常有明星球員的年薪都破千萬美元),當然在球員取得自由球員身份之前,球團也可能會提前送出長約來吸引球員,避免天價出現或是球員被別隊搶走。
二、比較王建民和松坂大輔 Compare
在 日本,棒球職業球員是要9年才會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松坂18歲就加入西武,明年中就會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西武球團知道是留不住他了,所以在他取得自由球 員的前一年,用入札制度,把他交由美國職棒來競標,結果由紅襪以5111萬美元得到松坂大輔(入札金是給西武球團),2006年松坂大輔的年薪是3億3千 萬日幣(約9428萬台幣),而松坂是日本第一王牌,紅襪當然會給他更頂級的年薪,他今年年薪是850萬美元(約277015萬台幣),他在日本職棒的生 涯戰績是108勝60負,防禦率2.95(日本職棒在美國人眼中認為介於3A跟大聯盟之間),所以是相當不錯,故取得這樣的薪水很合理。 入札制度
也 可以說是競標制度,是日本職棒在1999年和美國職棒達成協議,如果球員還沒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但是想挑戰美國職棒的話(因為有時候9年就是一個職業球員 的生涯),這是和退休、被球隊開除相比,球員和球隊都可以得到較好的利益(球員可以挑戰大聯盟,而球團則可以拿到入札金作為補貼),入札制度就是把球員拿 去拍賣,由美國球隊競標,價高者得標,流標者則回到日職,這其實是因為1995年野茂英雄想去挑戰大聯盟,而近鐵隊不願意,所以野茂就在日本宣布退休而去 挑戰大聯盟,如此一來對於球員和球隊都是兩傷,所以才會有入札制度。
松坂大輔戰績表 Record
王 建民是2000年和洋基簽約的,在2005年以前都是在小聯盟打滾,直到2005年4月底才被拉上大聯盟,雖然他在2006年和2007年球季都拿下19 勝的佳績,但是跟其他菜鳥一樣,都是球團的資產,所以不必再抱怨他薪水低的問題,因為制度就是這樣,但是今年底他就會取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明年的薪水 一定是今年的好幾倍以上(由於他是洋基農場培育的球員,所以不像松坂大輔擁有日本職棒的成績做為參考,所以前幾年的薪水球團當然給很低)。
王建民戰績表 Record
資料取材:
- (英文)紐約洋基 - 王建民資料
- (英文)時代雜誌百大人物檔案
- (英文)SI.com - 王建民資料
- (英文)Chien-Ming Wang 在ESPN.com
- (英文)Baseball-Reference.com - 生涯統計數據
從 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來分析,王建民是洋基農場培育出的選手,洋基花時間與精力去培訓他,在這期間所花費的精力、時間與金錢是無法一一計算的,所以王建民 被視為洋基資產的一部份,再根據大聯盟的薪資制度來說,王建民在前3年還沒有獲得薪資仲裁的資格,所以即使他表現的在優異,球團想給他多少薪水就給多少薪 水(當然是越低越好),所以即使王建民有著連續兩年優異的成績,也為美國的運動專欄視為明日之星,球糰更是說他他為王牌投手,他的薪水仍舊還是只有比基本 年薪高一點。而2008年他已經獲取薪資仲裁的資格了,所以王建民今年的薪水是可以被期待的。
相對松板大輔而言,他不是透過大聯盟各隊農場培育出來的選手,他是透過入札制度來進入大聯盟的。(入札制度在中層分析時在介紹)
平 成怪物松板大輔用此日本與美國大聯盟所達成的這項入札制度的協議進入大聯盟的,在日本必須9年才會成為自由球員,但是因為這項入札制度,讓日本職棒再松板 大輔成為自由球員的前一年使用此制度是出松板大輔,當時紅襪給西武的入札金為5111萬美元(給日本西武棒球隊的球團)。在2006年松坂大輔的年薪是3 億3千萬日幣(約9428萬台幣),而松坂是日本第一王牌,紅襪當然會給他更頂級的年薪,他今年年薪是850萬美元(約277015萬台幣),他在日本職 棒的生涯戰績是108勝60負,防禦率2.95(日本職棒在美國人眼中認為介於3A跟大聯盟之間),所以是相當不錯,故取得這樣的薪水很合理。
在此進入的方式不同,造成最基本的薪資不同的首要條件,那為什麼日本可以與美國大聯盟簽訂此入札制度,而台灣的職棒協會卻沒有辦法傭有這樣的制度與機會,是實力上的差距還是制度上出現問題?這就要更進一步的去分析。
中層分析-比較美、日、台的薪資制度不同
從 三國不同的薪資制度來分析,為什麼美國再日本簽一個明星球員願意花到幾百萬甚至千萬的美金,而美國在台灣卻不必花很多的薪水就可以使台灣的球員非常願意去 到大聯盟培訓與效力,難道只是因為大聯盟是棒球領域的殿堂,可以圓大聯盟的棒球夢嗎?當然蔗也是可能是理由的一部份,但是就實際層面而言我們認為是薪資制 度上的差異,導致台灣球員想要有好的並且合理的薪水,而一心嚮往。現在先來看看3國的薪資制度-
美國-美國大聯盟的薪資制度特色有下列幾項-1、保障底薪2、薪資仲裁3、進入自由球員市場。
1. 保障底薪-
只 球員進入大聯盟的前3年都有基本的薪資,目前MLB的保障底薪來說,為一年35萬8千元美金的底限,也就表示所有球員進入MLB三年內一律都可有年薪35 萬8千元美金的規定。大聯盟的球團不會因為你的表現來變動此基本薪資,不管你的表現是優於或是低於這個薪資,前3年都可以維持此薪資,對於球員來說是種基 本的保障。
2. 薪資仲裁-
所謂的薪資仲裁示只在進入大聯盟3年之後,就有薪資仲裁的資格,薪資仲裁就是指球團提出一份 薪資,球員的經紀人提出一份薪資,如果兩方沒有達成協議,便可以進行薪資仲裁。薪資仲裁程序開始後,會舉行公聽會,由資方(球團)以及勞方(球員方面)提 出,聯盟方面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要偏向採用哪一方提出的理由來判定球員接下來的薪資合約。在球員取得薪資仲裁權後,不管仲裁後結果是資方或是勞方獲 勝,球員的薪水一定會有所提升,這是對球員的薪水有所保障的一種制度。
3. 進入自由球員市場-
在第6年後,球員取得自 由球員的資格,如果球團沒有繼續與球員簽約,球員便可進入自由市場來讓各球團競標,此方法可以使球團一定要出符合此球員的身價來維持住一紙合約,因為球員 可以依照自己的志向或是薪水高低來選擇球團,所以不像是球團選人,而是球員皆不接受球團的邀約,一個明星球員常常會在自由市場獲得近千萬的身價,不但是對 球員的表現肯定,更使他們的薪水有所保障。
日本-日本的薪資制度有下列幾特色1、入札制度2、自由球員FA
1. 入札制度-
也 可以說是競標制度,是日本職棒在1999年和美國職棒達成協議,如果球員還沒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但是想挑戰美國職棒的話(因為有時候9年就是一個職業球員 的生涯),這是和退休、被球隊開除相比,球員和球隊都可以得到較好的利益(球員可以挑戰大聯盟,而球團則可以拿到入札金作為補貼),入札制度就是把球員拿 去拍賣,由美國球隊競標,價高者得標,流標者則回到日職,這其實是因為1995年野茂英雄想去挑戰大聯盟,而近鐵隊不願意,所以野茂就在日本宣布退休而去 挑戰大聯盟,如此一來對於球員和球隊都是兩傷,所以才會有入札制度。
2. 自由球員FA
在日本也有所謂的自由球員制度也 就是所謂的FA,FA必須在一軍登錄的時間需超過(含)9個球季,登錄時間規定如下: 1.在一個球季之中,登錄天數超過150天。 2.若一個球季之中,登錄天數未滿150天以上者,則可與其他未滿150天的球季一起累計天數。 另外球員在行使FA權利之後,只要再滿4個球季,就可以再一次取得FA資格。而如果具備取得FA資格的球員並沒有在當季宣布行使FA的話,那麼這名球員在 隔年仍繼續擁有取得FA的資格。
台灣-台灣的職棒的薪資特色如下1.薪資低於其他國家2.不定存續的合約3.缺乏薪資仲裁、經紀人與自由球員制度
1. 薪資低於其他國家-
台灣一名職棒的球員薪水大約是幾萬元上下,與美日相比,球員的薪水實在是低的可憐,在這樣的環境下,球員如何放心的打球。
2. 不定存續的合約
但是台灣球員從職棒元年的第一張合約起,就缺乏制度保障。「不定存續」的合約精神等於是終身契約,合約規定球員至少要打五年,五年內球團卻有權開除球員。此一契約說明球員與球團關係不但不對等,球員也缺乏與之抗衡的力量。
3. 缺乏薪資仲裁、經紀人與自由球員制度
除 薪資結構外,其他制度也一樣缺乏。日本球員在同一球隊中滿九年便能成為自由球員,但也失去降薪不得超過上限25%的保障,台灣不但缺乏自由球員制度,薪水 增減亦無制度,更無薪資仲裁單位,選手交換也未建立制度。此外,台灣球員亦缺乏經紀人制度,只有職棒選手到國外打球時,才會找經紀人。
比 較此3國的薪資制度,不難看出台玩與美日兩國職棒對於球員的薪水保障有著極大的差異根據台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朱文增統計顯示,日本投 手薪資最高與最低相差近六十六倍,日本野手薪水高低差甚至超過一百倍以上;台灣職棒選手薪水最高與最低相差三或四倍,而台灣公務員薪水最高最低比相差也是 將近四倍,這樣自然沒有誘因。再與日本職棒相較,會發現日本職棒球員的待遇差距還一直在拉大,十年前日本職棒選手薪水在五百萬日幣以下的達22。8%,一 億以上的佔2。3%;但在兩年前未滿五百萬的已降到6。5% ,一億元以上的則上升到8。5%。可見日本球員的待遇愈來愈好。從職棒元年起,球員的薪資結構始終是爭議焦點。台灣體育學院競技運動系副教授林華韋指出, 在國內多數球團尚未賺錢的情況下,球員權益很難受到重視。但是職棒球員生命短,美日球員領一年可以吃一輩子,台灣球員打拚了一、二十年,也撐不了十年,可 見這個職業的收入有問題,球團有必要來檢討。在這樣的環境下,即使實力很好的球員想要去大聯盟發展,卻因為台灣對於球員的保護與支持太少,導致沒有與美日 討價還價的能力,因為不管如何,薪資一定比待在台灣還優渥,這樣的制度使得不同國之間簽訂合約的薪水便有極大的差距,導致本國優秀的球員便得非常廉價。
為什麼台灣的棒球的薪資制度會如此的不完善呢?我們從3國的制度來做最根本的深層分析。
| 起源 | 歷史 | 自由球員 | 工會 | 培育系統 | 薪資仲裁 | 退休福利 | 備註(1) |
美 | 1876 | 127年 | 有 | 有 | 有(1) | 有 | 有 | 小聯盟(農場) |
日 | 1936 | 68年 | 有 | 有 | 有(1) | 無 | 有 | 2軍系統 |
台 | 1990 | 14年 | 無 | 無 | 無(1) | 無 | 無 | 替代役訓練 |
就 上述3國職棒制度的比較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在最深層裡面基本上的制度有著極大的不同,對於球員的照顧與保護也有很大的差距,在松板大輔與王建民的薪資差距 只是一個個案,台灣還有許多職棒好手沒有辦法躍升國際上的大舞台皆是因為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球員的價值當然是靠自身的實力而定,但是王建民的實力語松板大 輔比較並不遜色,就因為國內制度上的不同,導致前3年王建民的薪水仍然是一個基本的球員薪水,在本國如果你重視職棒運動,建立良好的薪資以及給予球員良好 的薪資,當然會使球員本身的實質價值提申許多,自己善待自己的球員,別人也才會認為要得到他們不易,球員在國際的職棒舞台價值當然也會備受重視。如果台灣 的制度改善,或許在大聯盟上會有更多的王建民。
在之前中信鯨隊又再次發生看板球星鄭昌明及紀俊麟涉入簽賭疑運後,對於球迷們的信心又是一個重大的打擊,不過在我們探討中華職棒打假球的問題前,我們必須要稍微了解一下中華職棒的歷史。
一、中華職棒歷史 History
開端 1990年 職棒元年
1989年10月23日由統一獅、兄弟象、味全龍、三商虎4支球隊共同成立「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在1990年3月17日中華職棒第一季正式開打,同時也是臺灣史上第一個職業運動賽場。
高峰 1992年~1995年 職棒3年到職棒6年
由於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臺灣代表隊奪得銀牌再加上有2支新的隊伍(時報鷹和俊國熊)加入,中華職棒觀眾也一路增加到每場擁有5到6千人。
重挫 1996年~2001年 職棒7年到職棒12年
雖然在1996年和信鯨加入了中華職棒,但同年中華職棒也發生第一次簽賭案(下面會詳細說明)再加上1997年中華職棒分裂成2個聯盟(另一個叫台灣大聯盟),一連串的打擊,使得觀眾人數跌到歷史新低(約1600多人左右),終於在1998年受簽賭案影響最深的時報鷹宣布解散,隔年味全龍和三商虎也相繼宣布解散,中華職棒進入一個黑暗期。
第一次簽賭案
在1996年,也是職棒最高峰的時候,突然爆發有球員涉入簽賭,一開始是兄弟象和味全龍球員被黑道挾持打假球,沒想到,事情越鬧越大,不只是本土球員,連洋將都被被收買,最後,更發現時報鷹球員郭建成居然還充當黑道與球員之間的白手套,誘惑時報鷹球員打假球,當時包括看板球星廖敏雄、曾貴章、褚志遠、李聰富都被檢方查出涉嫌打假球,這次事件不但造成時報鷹的解散,更使得中華職棒的形象受到重創,也間接導致味全龍和三商虎的解散,由於這次的簽賭案成員大部分是時報鷹球員,所以又叫「黑鷹事件」。
重新開始 2002年~2004年 職棒13年到職棒15年
在2001年底,世界棒球錦標賽在臺灣舉辦,靠著陳金鋒和張誌家,我們拿到第3名的成績,也重新燃起臺灣球迷對中華職棒的熱情,加上2003年台灣大聯盟和中華職棒宣布合併,並新增2支球隊那魯灣太陽(誠泰COBRAS前身)和第一金剛(La New熊前身),連帶使球迷和票房逐漸回溫。
再度受挫 2005年 職棒16年
正當球迷們逐漸要忘記簽賭時,每想到在2005年又再一次爆發(下面會詳細說明),再次引起球迷強烈的不滿,觀眾人數也重新降回3000人(原本有近4000人),同時因為2005年王建民的崛起,使得球迷越來越不重視中華職棒,不過這次的簽賭事件卻沒有第一次影響那麼大。
第二次簽賭案
2005年台灣職棒界再度爆發簽賭事件,起因於興農牛隊以4連敗給La New熊隊,拱手讓出冠軍給誠泰COBRAS,同時牛隊陣中的多明尼加籍教練泰迪和防護員桑塔那突然不告而別,加上投手戰玉飛被打爆後立即返回巴拿馬,另外中信鯨隊洋將吉龍對兄弟象隊單場十一次保送,加上統一獅隊的全壘打、打點 「雙冠王」蓋達忽然被解約等,都引起外界聯想。而在同年7月底,La New熊的陳昭穎被警方無預警帶回偵訊,終於使簽賭這顆炸彈引爆,許多名球員被警方約談並交保(較有名的有La New熊的戴龍水、興農牛隊的何紀賢),同時各隊開始展開自清運動,只要是交保候傳的球員一律開除。但令人最為意外的是,辦理本案的檢察官徐維嶽因涉嫌貪瀆而遭到自家人拘提,也使得這次的簽賭案到後來不了了之了。
疑雲再起 2006年~2007年 職棒17年到職棒18年
2006年「臺灣巨砲」陳金鋒返回中華職棒加入La New熊隊,原本以為是一大利多,但是由於王建民在大聯盟的發光發熱,使得臺灣球迷的焦點的轉移到美國職棒去,對於原本觀眾就已經不多的中華職棒,更是雪上加霜,更沒想到在2007年9月,爆發出第3次的簽賭案,中信鯨隊居然有5名主力涉入,這連帶使球迷的信心跌到谷底,加上胡金龍也正式在大聯盟打出自己的舞台(包含2支全壘打和1支3壘打),大家的焦點會越來越放在美國職棒上,如果中華職棒再不振作,那前景令人擔憂。
第三次簽賭案
2007年9月23日晚上,就在中信鯨隊長曾漢州被檢方約談的當下,第三次職棒簽賭案拉開了序幕,同時檢方也發現台南市議長吳健保也涉嫌在其中,而曾漢州是充當組頭與球員間的白手套,從他的口供中得知,包含中信鯨隊2大看板球星鄭昌明(全隊第2高薪,也是球隊人氣王)、紀俊麟(全隊第一高薪21萬)還有另外2位主力球員黃貴裕和陳健偉(前中華隊國手)都曾收過組頭的30萬元,來配合打假球,不過除了紀俊麟外,另3名球員都矢口否認,而中信鯨隊也立即開除隊長曾漢州和紀俊麟,另外3人則無限期停賽(雖然還沒有宣判,不過中信鯨隊在10月18日決定和他們解約,故5人都將永遠無法回到職棒),而檢方也正在積極調查是否還有其他球員涉入,由於這次的放水球事件,涉案的居然都是中信鯨隊的主力球員,所以有傳聞中信鯨隊明年將會解散。
二、從不同心態來分析職棒簽賭 Analyze
1.球迷心態
通常球迷聽到打假球都會非常痛心的,如果是自己支持的球隊或是球員,原來都只是拿錢配合打球而已的話,那這樣就感覺好比是一種背叛,同時比賽勝負都已定,完全沒有任何的刺激感(職業運動最有趣的地方便是不到最後一刻就不知道最後是誰輸誰贏),這樣誰還會想要進場看比賽
2.球員心態
我想沒有一個球員是天生想要打假球的,但卻有很多外在因素影響,譬如金錢、安全等(被黑道威脅家人性命及財產安全,你能不答應嗎?)但是大多放水球員的心態是,我一個月的薪水不過10來萬,而且運動生涯又有限,我只要能放水一場,就有2、30萬的收入,而且又不一定會被抓到,反正大家都有收,又不是只有我打放水球而已。
3.一般民眾心態
平常毫不關心中華職棒,但只要一有球員涉入簽賭,或是發生甚麼負面消息一出現,馬上加入撻伐中華職棒,常常裝的自己好像也看中華職棒很多年,但其實一旦等到新聞沒有報導,又馬上就忘記中華職棒,是抱著看熱鬧的心態來看職棒簽賭。
4.組頭心態
因為總有人想要靠賭博來發大財,所以會有組頭的出現,但組頭卻又不想要公平的賭注,總是希望能操縱比數,然後把賭客的錢吃光光,所以不管是暴力威脅或是金錢誘惑球員,唯一的目的就只有一個「贏錢」。
5.媒體心態
對於媒體來說,統一獅跟兄弟象的比賽,勝負比分根本不重要,他們需要的是爆炸性的消息,最好是來個統一獅集體放水打假球、或是球員泡夜店抱辣妹,只有這樣子媒體才會去報導中華職棒,他們根本不會關心到底有沒有球迷進場看球,而是關心新聞的收視率好不好而已。
6.政府心態
每次只要是發生簽賭案,就有人會說,把職棒交給政府管理,或是說都是政府不關心中華職棒才會發生的,但也不能這樣說,因為政府有許多事要做,站在政府的立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在簽賭案發生後,出來喊一喊就可以了。
三、比較臺灣及美國職棒不同的地方及造成簽賭的因素 Different and Factor
1.薪資 Salary
美國
由於球員的運動生涯有限,所以美國對於職業球員的薪水都會有一定的保障,2007年大聯盟球員的最低年薪是38萬美元(約1241.84萬台幣),同時球員間也有工會來保障球員的合約,對於大聯盟的頂級球員,如洋基隊長Derek Jeter的年薪就2006萬美金,而三壘手Alex Rodriguez更高達2568萬美金,這不但充分反映出球員打出好球的價值,同時拿了這樣的薪水,球員還需要去理會組頭的金錢誘惑。
臺灣
相較於美國,中華職棒對於球員的保障實在是少得可憐,不但三不五時就有球員被釋出,而且球員平均年薪才6、7萬(更慘一點的球員甚至只有3、4萬),球員就算拿了低薪也不敢抱怨(沒有工會的保障),而全中華職棒年薪最高的球員陳金鋒(約1000萬台幣)甚至還比美國職棒最低保障年薪還低,這樣的薪水常常使一些球員容易被組頭的金錢的誘惑,而打假球(因為一場的收入就是好幾個月的薪水),雖然我們無法保障像美國職棒那樣的高薪,但基本薪資的保障應該是做得到吧!
2.賭博 Gamble
美國
在國外,運動簽賭的網站有一大堆,如Bet24、888.com、Bwin等等,他們不只賭棒球,連NBA、NFL、英超等等也都可以下注,他們講求的是公開和透明化,在賠率的設計上,賭場一定會有賺頭(例如洋基跟紅襪比賽,洋基要讓1分,而洋基賠率是1賠1.05、紅襪則是1賠0.8,加起來並不適2,賭場就可以賺中間的0.15),所以沒有賭博公司會去收買球員。在美國,人們賭球並不是為了一夕發財,是為了增加看球的樂趣,也容易吸引觀眾進場(因為你會為你所下注的球隊加油)。
臺灣
在臺灣,人們簽賭的目的只有一個「發大財」,只要一輸就想要在下一場翻本,當然組頭也是這個心態,所以就會開始動歪腦筋,如果可以收買球員,就可以控制比數,這樣一來,賭客贏的機率就大大減少,同時每一個組頭的資訊和賠率也都不一樣,組頭只要賠太多錢可能就會人間蒸發,但賭客只要一輸錢,包準一毛都不能少賠(組頭通常都跟暴力討債掛勾)明年運動彩券即將發行,也許這可以使人們公開、透明的下注,也可以減少組頭操縱比賽的機會。
四、如何防止下次職棒簽賭的發生 Avoid
1.嚴刑
不管是組頭或是球員,收買球員或是打假球,被抓到後,常常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緩刑或只是判個1年多(還可併科罰金),對於球員來說,他的運動生涯是結束了,但是組頭就不一樣,他可以等風聲過了,再去重新收買新的球員,如果能對於這些人(包跨賭客,如果沒有賭客,就不會有組頭的出現)判以重罪,或是有嚴厲的處份,那多少可以嚇至地下簽賭的形成。
政府的介入
日前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質疑,政府在提振台灣職棒產業上,沒有作甚麼事情。趙守博此言並不準確。事實是:政府在職棒產業上,確實提出了一些政策與執行辦法,只是其所推行的政策是錯誤的而已。
無論是哪種產業,政府都有必要介入。政府必須保證市場上沒有獨佔企業,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避免單一獨佔體危害整個產業;政府也必須監督企業不致假借競爭需要而犧牲勞工的權益,因而破壞了整體產業、甚至整體社會的安全。簡言之,政府的最基本責任,就是建立、並確保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介入職棒產業的方式,恰好與上面的要求相反。
第一,職業棒球產業,本質上是寡佔市場;政府面對寡佔市場的最重要工作,就是確保各大企業之間不會互通有無,採用共同行動來壓迫勞工、甚至消費者,一如政府對台塑與中油的監控一般。儘管政府深明此理,但卻從未以同樣的標準來管制中華職棒聯盟中,各球團間的「默契」-例如集體封殺從那魯灣公司的球員、集體不任用在其他球團工作的球員。球團內部的默契,顯然已經毀滅了棒球產業的自由競爭規則,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更變相懲罰了特定球員的球迷。
第二,運動產業中最重要的勞動者,當然就是運動員,然而我國的運動員,卻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管轄之外。在不被政府管制的寡佔市場中,一旦勞基法不保障勞動者,那資方就能隨意開條件(例如薪資),勞動者再不滿也必須招單全收。
例如中華職棒選手契約中的22條:「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這意思是說,老闆要你繼續作、你就必須作,至於薪水、福利如何,那都是老闆自己決定,員工完全不可置喙;再例如契約中的24條:「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這意思是說,球員一旦簽約之後,對這份契約有任何疑義,他唯一可以上訴的機構就是中華職棒這個托拉斯,而無法透過國家層級的司法機構解決,這當然是違法亂記的事情。
然而這樣不合理的勞動契約,卻因為勞基法將運動員排除在外,因此政府也無法介入,無法宣告該契約不合法。久而久之,最優秀的運動員出國求職,導致球迷不看本土的職業棒球,都是早就可以預料的結果;畢竟,可以去國外當明星,為什麼要留在台灣當奴隸?
第三,美日(主要是美國)的職業棒球,由於有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球員薪資因而大幅提高。而球團為了要在追求戰績的同時降低團隊薪資,只好少用經驗成熟的大牌明星,多用尚在培育階段的年輕菜鳥,而農場、二軍體系,即是為了降低團隊薪資的產物。至於提升競賽品質,那只是二軍的副效果,並非球團的原始立意。然而我國政府不知這背後的產業邏輯,只看到別人有二軍,就以為人家的競技水準是從二軍來的,錯以為只要有二軍,水準就會提升。結果政府就拆解原本作得不錯的國訓隊,並創造了極為不合理、近乎完全犧牲球員利益的代訓體制,例如原代訓球團擁有該球員的優先簽約權,如果球員不接受,他今年就不能加入其他職業球團。涉及產業機密性最高的科技替代役都沒有這種規定了,憑甚麼職業棒球團有?錯誤的政策,不僅沒有提升棒球競技水準,反而建立一個讓球團可以輕易取得「奴工」的管道。
政府儘管有良善動機,但在錯誤的指導原則下,政府到頭來卻成為毀滅台灣棒球產業的元兇。如果政府真想要提升台灣棒球的競技水平,謀求棒球產業的長期發展,首要之務就是立即將運動員與職業球團的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管轄範圍,以確保勞資的對等;並立即介入職業聯盟運作,建立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只有平等的勞資關係,才有可能吸引最優秀的球員投入,競技水準才會提高,如此整個職棒才有長遠的未來。
這才是政府面對職業棒球產業時,應該作的事情。
2.檢舉制度
球員間應該是最知道哪些隊友是有涉嫌放水打假球的,只是通常它們都會當作沒看見(有些球員甚至還會被一起拉下去打假球),如果能建立球員向聯盟檢舉打放水球有高額獎金(當然要有明確證據才能發給),同時會保護隱私及內容,那也許就可以減少集體打放水球的效應。
3.簽賭的公開化、透明化
明年起,運動彩券就會上路,如果能把中華職棒列入,這一樣每一場的讓分、賠率都是清清楚楚,不會出現雜亂的情形,同時大家只要贏錢就一定拿的到(不怕有組頭落跑),也可以刺激大家對於看球的意願(因為會很關注自己的下注),就像樂透出現後,簽地下六合彩的人就比以前少很多了。
4.加強球員的管理、教育
很多球員球打得很好,但品行卻不太好,平常又喜歡進出一些不良場所(如酒店、俱樂部等),這樣當然容易去認識一些組頭之類的人,如果自己又欠債,那更容易被賄絡,所以平常就要加強對於球員的生活管理,如果有進出不良場所者,應有嚴厲處罰。
5.媒體的焦點
如果各家電視台可以用像播王建民的新聞的一半時間,來撥出關於中華職棒的消息(美國的新聞台CNN、FOX等平常一定會播報MLB、NBA等,但臺灣的新聞台卻只有在負面消息出現時才會撥出中華職棒的消息),那一定可以吸引到更多球迷的出現,有了更多球迷進場,球隊的收入就會更好,連帶使球員的收入增加,這樣一來,球員就比較不會被金錢誘惑了,同時也可以使整個大環境改變。
6.公會的成立
現在球員只要被釋出,24小時內沒其他球隊要他,那要一年後才能回來打,等於是生涯結束,如果有公會的成立,那球員不管是薪資、還是合約都會有充分的保障,如此一來,打球就沒有後顧之憂,只要盡力把球打好就行,也不會去想一些有的沒的。
(中文) 中華職棒全球資訊網
· http://willystudy.blogspot.com/2006/10/blog-post_14.html2007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公共政策] 古「坑」咖啡! 雲林人,吭不吭? / 第三組
壹、古坑咖啡 報告講稿
老師、各位同學大家好,我們這組所要關注報告議題是關於古坑咖啡造假事件。我們的題目古「坑」咖啡:消費者多花了許多錢買的『古坑咖啡』,原料竟和市面上的『雀巢』、『伯朗』、『麥斯威爾』等產品是一樣,消費者有被騙被坑錢的感受,這到底是整麼回事呢?雲林人吭不吭:造假事件爆發,古坑頓時黯然失色,也讓雲林除了被抹黑為「黑道故鄉」後又多一鄉民心靈創傷。我們的隊名沉浮本事靈感來自雲林是外傘頂洲。
一 外傘頂洲的心事 (一~六的標題是對照簡報上之標題而來 )
不知各位同學對雲林的了解有多少?這裡簡單的三項細目介紹雲林概況
* 工業發展
雲林縣早期的經濟活動以農業種植與水產養殖為主,工業型廠商不多,僅有食品加工大廠、小型家庭工廠,沒有任何具群聚特色的工業存在;在開發海線石化工業園區與山線斗六工業區以後,才開始引進大型、原材料製造、道統工業廠商,雖然有效的大幅增加本縣的工業生產總值與從業人員薪資所得,但是仍然稱不上為擁有工業體質的縣因為其他鄉鎮或工業區都欠缺具影響力的工業投資,隨著道統製型式廠商外移及高科技工業無法持續的引進,雲林縣目前只有海線的石化工業維持發展,未來海線區域將成為以六輕為中心的工業群聚都市區域。
* 農漁業發展
雲林縣一向以農漁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活動;漁業方面著重以魚產養殖的模式經營,由於長期的超抽地下水,造成沿海區域的地層下陷、海水倒灌,對海線區域的住居環境造成相當損害,土地價值也相對下降,因此魚產養殖業逐漸萎縮。
雲林縣土壤肥沃,可種植稻米、蔬菜、蒜、水果(如柑橘類、鳳梨、芭樂、蕃茄、木瓜)、檳榔等多種農作,然而受到農作收成時間與數量的不可變性,往往造成農產市場價格數量波動、中間商把持運銷管道,農民收入未隨生產力提升而增加、消費者也未享受農產市場價格反應,使得傳統的農業生產一直有經營上的瓶頸;隨著休閑與生活消費風氣興起,本縣農業已有少部分的農戶或農產,朝向農產消費文化(咖啡、茶葉)、地方特色農產(文旦、柑橘、花生、蒜)、農產品牌價值(醬油、醬菜、麻油),及生機農業、休閑農場、生態旅游、養生食品等特色農業的經營方向移轉。
* 休閒旅遊與餐飲產業
雲林縣早期以海線的北港朝天宮為中心的旅游人潮,及山線以梅山草嶺風景為中心的休閑旅游,隨後由於古坑鄉劍湖山游樂區的經營開發,建立以游樂設施為中心的旅游產業,但是在此以前均只是”點”的旅游型式;等到台灣展開週休二日以後,短期性外宿式休閑風興起,古坑山區的景點加上地方原產咖啡的歷史想像,興起古坑山區(含劍湖山)的休閑民宿市場,將雲林縣推向區域性、”面”的旅游形式,而且結合周邊餐、飲、農、宿、游樂等多項產業經營的綜合性休閑服務,對於帶動地方全面繁榮有相當貢獻。
二 華山的紅寶石(紅寶石指的是咖啡豆)
* 台灣咖啡產業的歷史
西元1860年英法聯軍之役,清帝國戰敗簽訂北京、天津條約,言明台灣各大港須與西方通商,於是歐洲各國商行進駐,其中咖啡也悄悄地漂洋過海來到台灣,為台灣咖啡揭開序幕,不過當時台灣三大經濟農產品茶、糖、樟腦,「咖啡」除了洋人之外,乏人問津。到了西元1884年,英國茶商德記洋行商人自東南亞引進一百株咖啡樹苗在三峽栽種。咖啡栽種從台灣北部逐步移植至南部,最後擴及東部花蓮。直至1910年,日本政府引進大批「阿拉比卡」種的咖啡樹在北部試種,其後分別在恆春、大武、嘉義新港、花蓮瑞穗、彰化、雲林等處種植。然而台灣當時的貿易活動掌握在殖民政府手中,在日本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有食物必須供應軍用,種植咖啡不敵生產糧食的急迫,許多咖啡農紛紛廢耕或轉耕,直到1954年巴西因霜害,咖啡價格暴增時,才又被世人想起台灣自家生產的咖啡。
* 古坑咖啡
雲林縣古坑鄉,緯度位於23.7度,海拔600~1500公尺,年雨量在1500~2000之間,每天下午「來的快、去的也快」的固定一場雨,讓咖啡樹能吸足水分,華山走勢呈東西向,陽光呈半日照,加上有樹蔭可遮陽,種種條件讓咖啡樹能在此地良好的生長。古坑的咖啡樹為阿拉比卡品種,和曼特寧、藍山等之名單品咖啡豆相同,生長海拔較高,咖啡漿果孕育時間較常,質地較硬,香氣也較濃郁,口感甘醇,回甘時間長,為日治時期獻給日本天皇的貢品,古坑咖啡遂有「御用咖啡」別名。
* 古坑咖啡節
西元1998年謝淑亞就任古坑鄉鄉長不久即遭逢百年大震921的重創,對沒沒無聞的古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偶然間,得知古坑在日據時代即以種植咖啡聞名,全盛時期甚至有遠東第一大咖啡工廠之名,加上當時古坑唯一自產自銷咖啡的巴登咖啡老闆張來恩協助,更強化了謝淑亞全力推廣古坑咖啡的行動。 1999年4月,在毫無奧援下,古坑鄉公所主辦了「古坑荷包山」文化活動,雖然是古坑咖啡首次亮相,但是仍以激勵災區居民的成分居多。直到2004年,得到雲林縣政府的協助,辦了首屆的古坑咖啡節,才成功地掀起了台灣咖啡的風潮。
謝淑亞鄉長對於台灣咖啡節辦理的期望:台灣咖啡節籌備初期,很多人對於古坑辦理台灣咖啡節活動非常地不以為然,但鄉公所堅持辦理,最主要是宣示古坑的確是台灣咖啡的原鄉,從第一屆台灣咖啡節的人潮反應可得知,不僅達到預期目標,甚至超乎預期的成功。以前外界「知草嶺無古坑,知劍湖山無古坑」,因此鄉公所自民國88年起開始推行台灣咖啡節的前世今生等活動,找到台灣咖啡作為休閒產業的龍頭,台灣咖啡節也驗證台灣咖啡豆的魅力,同時對於其他農產品:鳳梨、柳橙、芭樂與竹筍等均有帶動產業的效果。
三 行銷古坑,「啡」常享受
* 宗旨
為振興臺灣本土咖啡產業,推廣地方產業文化,整合觀光資源並帶動雲林整體觀光遠景而辦理。
* 具體作法
政府在雲林農業轉型當中,一直扮演著輔助推動的角色。由於雲林並未開發出極具觀光特色的景區,除了華山風景區以及劍湖山遊樂園外,雲林縣大多為農地。但是在農民的努力之下,古坑種出名冠全台的咖啡;而政府機構也看見了當中的產業轉機。因此雲林縣致力化農業轉為文化創意產業主導的環境。上上下下不論高低層,在對於推動古坑咖啡方面,各界皆有其不同的宣傳手法及配套計畫。其具體作法,著名者如下:
1.台灣咖啡節(雲林縣政府、古坑鄉公所)
2.咖啡樂活市集(雲林縣政府、古坑鄉公所、經濟部商業司、農委會水土保持局)3.戀戀華山(雲林縣政府、古坑鄉公所、華山休閒產業協會)
4.新農業運動-台灣亮起來(行政院農委會)
5.台灣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行政院農委會)
6.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以國家來推動創意產業的例子在台灣是很多的,宜蘭童玩節、三義木雕、美濃紙傘等都是屬於此範疇。通常由於中央的一句話,一個指標,而使得基層地方政府,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執行。我們不否認,確實有很多官員好好在做規劃,有很多地方當地產業類型根深柢固,成為成功的文化產業;但有更多的地方政策是草率而表面的,沒有系統性的配套措施,「單打獨鬥、各自為政」地執行,可以說是雜亂無章。例如:咖啡節的公告,在網路上就有一堆版本,今年、去年甚至是四五年前的網頁資訊,仍然沒有更新。我們不能說政府沒在做事,只能說他沒有宏觀的規劃,不敢放手去做,不敢玩大的。
四 變調走味的古坑咖啡
* 「造假」新聞的爆發
古坑咖啡 竟然來自印度記者: 廖志晃、周麗蘭/雲林報導 2007-05-24 04:35
古坑鄉農會標榜以「台灣加比山」生產、製造台灣第一品牌的咖啡,經雲林檢調清查卻發現,古坑鄉農會販售的即溶咖啡,超過九成是自印度進口。檢調質疑古坑鄉農會對消費者詐欺,前總幹事袁靖雄則涉及背信。昨天上午,雲林調查站兵分七路,分別赴古坑鄉農會、加工廠、袁靖雄住處,及相關貿易商的公司、住所搜索,查扣大批帳冊資料,並將袁靖雄及出售咖啡給古坑農會的「輝達」、「馬雅」公司老闆娘卓碧珍帶回偵訊。雲林調查站接獲檢舉,指稱古坑鄉農會銷售的咖啡並非全部產自古坑;袁靖雄則在辦理採購時,涉嫌圖謀個人不法利益。
自稱咖啡產自台灣加比山
古坑鄉農會在網路及廣告摺頁上,宣稱咖啡來自台灣加比山,「從培芽、育苗、栽植、採收、乾燥、烘焙、研磨,成為台灣第一品牌」。古坑鄉農會也因銷售咖啡獲得可觀利潤,從九十二年起,每年帳面盈餘都是一、二千萬元,在百業蕭條之際,農會員工還能領到八個月的年終獎金。
調查人員比對帳冊資料,發現古坑鄉農會從九十二年起向台中市的「輝達」、「馬雅」公司(實際上為同一家公司)進貨,每三個月進貨一次,咖啡粉約兩百萬元、咖啡豆約廿多萬元;咖啡的來源是上游的貿易商「馥聖」公司,而「馥聖」的咖啡則來自印度。「輝達」、「馬雅」向「馥聖」進貨,每公斤咖啡粉價格一百八十元,但是轉手賣給古坑鄉農會卻是三百廿元;糖的進價每公斤廿三元,轉賣古坑鄉農會廿八元;奶精進價每公斤五十四元,賣給古坑鄉農會八十一元。
更奇怪的是,檢調蒐證過程中發現,轉售咖啡、糖及奶精給古坑鄉農會的「輝達」、「馬雅」,自九十二年迄今,只有該農會一家客戶。檢調人員質疑,古坑鄉農會從事咖啡產業,對業界產品供銷價格應很熟悉,怎麼會不找其他公司比價,購買價格較貴的產品,而獨厚「輝達」、「馬雅」?
* 檢調:冒牌貨涉騙消費者
調查站人員指出,古坑鄉農會以台灣之名行銷咖啡,標榜自產自銷,實際上卻使用印度進口的咖啡混充,誤導消費者,涉嫌詐欺社會大眾;而袁靖雄身為總幹事卻未盡管理責任,維護農會權益,反而造成農會損失,則是涉及背信。
* 省思:摻雜進口咖啡豆的合理性?
摻雜的合理性(不可能全真台灣產的咖啡豆阿 貴死!! 產量也不夠,本來就會摻雜,重點是農會的標示不清) 成本萬一過高,價格勢必要調高,這樣又賣不出去了。像我們買給大家試喝的咖啡,其中有一包是純台灣咖啡,六小包沖泡粉,就三百元,但是混雜式沖泡咖啡,二十包只要一百五十元,實在差很多。
* 事件之後:業者決定自律達成共識,政府停辦躲避風頭
肇始於2004年10月底喧騰一時的進口豆混充古坑咖啡事件。在台灣咖啡名號水漲船高之際,市面隨處可見標榜「古坑」或「台灣咖啡」的即溶咖啡,但幾乎沒一家是使用100%台灣原豆生產:而業者則辯稱只要是在台灣混合包裝,有台灣味的就是「台灣咖啡」,顯然與消費者的認知有所差距。 事後,雲林縣政府緊急召集所有即溶咖啡的生產業者,發覺僅雲林一地即有不下四十家生產標榜台灣咖啡的業者。在古坑咖啡與台灣咖啡劃上等號的今天,「台灣咖啡」的招牌遭到濫用,對消費者與業者都是雙輸。開會後業者決定自律,也達成共識,首先在產品包裝上註明「古坑調和咖啡」;下一步,則是推動認證標誌與品質評鑑,希望藉此得以挽回消費者的心。咖啡協會吳怡玲表示:「這事件讓大眾更重視產區與品牌,儘管事件曾對業界造成傷害,但對台灣的咖啡產業的提升仍有正面助益。」
五 古坑咖啡節再興
* 2007台灣咖啡節每週主題活動
* 2007華山詩人節─咖啡與文學的對話
* 2007古坑咖啡濃濃飄香
六 實地走訪(照片講解)
* 劍湖山的世界咖啡博覽館
世界咖啡博覽館──台灣咖啡屋──咖啡樹──咖啡豆──劍湖山咖啡簡介
* 2007台灣詩人節之華山國小咖啡評鑑
華山詩人節──華山國小咖啡評鑑區──咖啡評鑑表──剝皮咖啡豆
* 咖啡大街旁華山文學步道區
文學步道──華山文學步道──文學步道的字──文學步道走道
* 古坑鄉加比山農會
商業性農會──觀光農會──咖農會啡間──咖啡剖析圖──觀光農會咖啡專賣區──加比山農會出入口
以上的活動,雖然在平常週末,但有一定量的人潮,活動也都很精彩,但是可惜,沒有完整的規劃,規模也偏小,其實要找對地方去,很不容易,交通規劃也不好,不是每個人都有車,這是要改進的地方。
七 結語&新思維
* 媒體的誇大
如同剛才的資料,媒體在古坑咖啡弊案爆發後,極盡所能,天天報,五分鐘一次小標題、十分鐘一次完整剖析,弄的事件不可收拾。照理來說,商品標好標籤,處分圖利農委官員,嚴格執行比價制度或是由政策著手改革(中策:體系改革,農會體系精簡、透明化;下策:嚴行法規,重罰之下,圖利變重罪。)就可以解決,絕不是媒體一再亂報或不深入瞭解地簡報(剛剛說的成本問題)可以解決。
* 當地人的評論─古坑哪有沒落?
訪問當地人的結論,古坑感覺上消沉,確實是有一陣子,但是也是時勢使然,原因有二:1消費者的好奇心已經沒有了2其實原先的古坑咖啡繁榮的景像是因為媒體效應,平日的人潮其實與今日相較其實差不多。
* 當前目標─品牌、守成
曼特寧+巴西咖啡=曼巴咖啡;瓜地馬拉咖啡+哥斯大黎加咖啡=瓜哥酸味咖啡,都十分有趣。我們也可以創造品牌,做成台印咖啡,或是嚴格把關,純台灣咖啡,然後專門針對M型社會的上流階級行銷,並且做好保留當地文化的特色,例如華山咖啡區的整體規劃,結合文學等等。──咖啡創新,文化守成!而本土85‘C咖啡,打出低價,平民化,創出高額業績,品牌經營,擴充加盟,值得政府參考。
* 未來展望─企業代工新思維
本土咖啡成本大?就把它變小啊!企業可以代工,台灣咖啡就不行嗎?只要出資金,去印度,尋找溫度、溼度、高度,根台灣咖啡生長地相像的地方,全面拓植台灣咖啡,就像Intel公司在哥斯大黎加設廠、宏碁華碩在中國設廠,他們的產品都能灌上公司品牌之名,台灣咖啡當然也可以!
雖然這是企業的作法,不過卻實值得政府借鏡,相信有心處理古坑咖啡產業,想打它打入國際市場,並不是不可能的,這是我們這一組想到的平衡咖啡成本的方法,給大家做個參考,我們的報告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八 參考資料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http://www.gukeng.gov.tw/index.php
雲林縣政府農業局http://www2.yunlin.gov.tw/Agriculture/window/win1_01.asp
古坑咖啡魔豆傳奇http://blog.sina.com.tw/7829/article.php?pbgid=7829&entryid=1794
維基百科-雲林縣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9B%B2%E6%9E%97&variant=zh-tw
維基百科-古坑鄉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F%A4%E5%9D%91&variant=zh-tw
維基百科-古坑咖啡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F%A4%E5%9D%91%E5%92%96%E5%95%A1&variant=zh-tw
新聞:古坑咖啡竟然來自印度http://news.yam.com/chinatimes/life/200705/20070524298233.html
南華大學.環境與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咖啡樹變搖錢樹.─以古坑咖啡產業觀光化形成為例
2007咖啡尋寶觀光護照 雲林縣政府出版
2007 咖啡樂活市集 雲林縣政府出版
貳、古坑咖啡 書面報告
來自老師的逆襲:針對老師的建議以及指教,我們歸納出四個大方向的問題方針,並針對這四個問題,分別做闡述,希望可以補齊口數報告的不足之處。概略而言,分別探討:政府與地方派系問題、政府結構與政策背後問題、品牌問題、代工新思為問題。更在第叁部份,我們針對了德國慕尼黑的啤酒節,做一番研究,並且對比台灣的古坑咖啡節,期望對於報告有所突破性的發現。
* 問題一 紅寶石黑金夢,咖啡盛宴的利益分配:鄉公所、地方派系、農會
分析:身為「台灣咖啡」發展的重點區,配合近年農委會水保局、雲林縣政府與古坑鄉公所投注在觀光休閒產業上的各項建設,「台灣咖啡節」的舉辦被眾所期待。此活動的主辦單位之ㄧ為古坑鄉公所,承辦單位則為古坑農會;由此可知,雙方角色是以鄉公所為主,農會為輔。古坑鄉長謝淑亞從2000年開始便積極地推廣「古坑台灣咖啡」,並結合華山的美好景觀推動當地的休閒產業。古坑台灣咖啡的名號在眾人努力下漸漸地打出名號,在2003年的台灣咖啡文化節舉辦時讓古坑台灣咖啡一炮而紅。為期五十天的第二屆「台灣咖啡節」,為古坑鄉帶來至少新台幣10億元的經濟效益,比2003年第一屆「台灣咖啡節」足足成長五倍有餘。劍湖山世界更砸下巨資興建世界僅有的咖啡博覽館,並與民視策略聯盟,希望讓消費者對咖啡文化有更深層的認識。如此大的利益商機讓各方派系虎視眈眈,準備來分這塊大餅!但是農政單位目前對咖啡作物,採取的仍是「三不政策」:不輔導、不鼓勵、不禁止。此活動也算是政府新農業運動中的政策之ㄧ,但農會卻以「細姨兒仔」、「棄嬰」比喻自己無相關單位輔導與關心,並批評政府無法理解基層農會經營的困難。連混衝事件爆發後,業者自己決定自律,也達成共識。首先在產品包裝上註明「古坑調和咖啡」;下一步,則是推動認證標誌與品質評鑑,希望藉此得以挽回消費者的心。如果此活動可以持續辦下去,而且業績一年比一年好,它將是所有人眼中的大金山,商機無限。這樣情況對鄉公所、農會和各方派系來說雖是好事,但彼此都在心裡盤算著:「如果只有我一個人賺多好」,因此三方的利益開始有了衝突。誰不希望有錢自己賺走最好,最好不要有太多人來分。
評論:政府對於我們農業的任何一項政策的提出都是好意,但是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或阻礙時,卻又無法直接想出解決之道,才讓農民在那邊傷腦、傷心又傷財。政策的提出也該附帶有應變措施,不能先想好了頭,中間和尾巴邊進行再邊想,這樣不但顯得政策有疏失,連帶政府的應變能力也被質疑著。
解決之道:政策公佈時就該平均分配所有的利益,不該讓任何一方掌握大局,或獨攬利益。這不但是為了避免往後利益分配不均所造成的糾紛,也是讓各方都公平分取利益的好處。如果分配的利益都平均,勢必大家都不會為了誰多誰少爭吵,如此一來也避免到了許多不必要的問題。
* 問題二 地方政府基層結構問題與政策背後環境
農會向來在台灣農產品銷售上都具有極大影響力,在我國積極外銷農產品政策下,如何發展地方性文化並將地方特產轉化為結合文化及經濟效益的創意性產業,勢必有所困難。基於主觀及客觀條件上,為拓展外交關係、因應對外貿易市場之需求及面對國際貿易經濟自由化競爭之壓力,台灣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但這項成功對國內農產品的衝擊相當大,因此各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便面臨了下列問題:(一)資金短缺,籌措不易(二)農產品市場不易與商販競爭,未解決這樣的農業政策對基層農民帶來的影響,地方勢力勾結的農會,除了為農民喉舌、將基層農民與上階串聯外,也從中扮演了勢力最龐大的一個結構體。為因應這樣的入出,因此農業致力轉型於"品牌"的創設,一但口碑建立後,整理高經濟效益的農產品便延伸出創意化的模式,以古坑鄉而言,在當地盛名的咖啡,並不是相當量產的,台灣的氣候並不完全適合咖啡的種植,因此當荷包鄉種植出品質優良的咖啡品種,即相當受到國內各界注目。無奈從最基礎的地方政府階段就沒有好好規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空間,以致現在中央政府、農委會與地方極力想要推動陽光農業計畫彌補古坑咖啡品牌的損化。
並非只有古坑鄉如此不幸,其實台灣各農會,政治與財團等種種利益掛鉤交錯其中是常見的。自古以農立國,因此一級產業的財源相當廣大,這也引發各方的爭奪。尤其農會的設置後,掌控這些農業利益的權力以及勢力,更令人垂涎,更重要的是金錢收入甚鉅,最終,反而賺錢的是相關利益掛勾者,而非勞苦功高的底層農民。
雲林縣本就是一農業大縣,因此政府在相當看重農業規劃這部份;古坑咖啡在最初剛採收初期,農會將之視為一經濟作物,具高經濟價值,而縣政府相當訝異也深知咖啡這項瑰寶,因此陸續推動行銷計畫,讓古坑咖啡喚起國人的好奇與認同國產農業。但是,各方派系皆想要爭取古坑咖啡這塊大餅所帶來的收益,因此,"品牌建立與行銷的規劃"並未確實執行,反而是各勢力制衡之下的表面產物。
* 問題三 品牌創建與政府認證制度
古坑咖啡業者以進口咖啡豆混雜古坑咖啡的事件,被媒體爆料並大似渲染後,我們才不禁回想,當初業者用充滿本土字眼的描述,有意無意地誘導不知情的消費者走進他們所設下的陷阱。在事件爆發出來後,消費者對古坑咖啡的品管信心是一大衝擊,也很有可能是整體信任度崩盤,於是,重振消費者信心的第一法則,就是建立完善、公正、透明化的認證制度。
提到認證制度,就無法跟品牌創建脫離關係,「品牌權益」(Brand Equity)的概念Blackston(1992)認為是創造是品牌和消費者交互作用的過程,這個過程便是品牌關係的建立,信任品牌和顧客對品牌滿意度這兩個要素可以賦予消費者和品牌之間正面、成功的關係。曾任古坑鄉長的縣議員謝淑亞說,她曾推動台灣咖啡或古坑咖啡的認證制度,但台灣除古坑種咖啡,阿里山、東山、中埔等也有栽種,認證制度必須業者配合告知咖啡豆產自哪裡?產量多少?執行難度高。
* 問題四 為什麼國外的企業可做品牌代工而我國的咖啡業者無法做到呢?
首先我們歸結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古坑咖啡品牌的建構缺乏資金,更妄論委外代工再建立台灣品牌的可能性。
(二)只問選票不談政策之政府體制的僵化
(以下為上述歸類的解釋)
1、雀巢與麥斯威爾的企業方針
雀巢-雀巢發源於瑞士的一個小鎮。自1843年成立以來,它透過多次的收購和合併行動,不斷擴大業務,並成為全球食品生產巨擘。1938年,雀巢開始生產雀巢咖啡,成為歷史上首次作商業出售的即溶咖啡。在咖啡業內,雀巢咖啡一直是旗艦。雀巢20%的利潤來自雀巢咖啡,據估計,每秒鐘都有3,900杯雀巢咖啡被喝掉。今天,雀巢在全球有超過450間工廠,並僱用了23萬名員工。 ‧主要咖啡品牌:雀巢咖啡,GoldBlend
‧銷售範圍:全球120個國家,但以東南亞為主。
卡夫-卡夫是Philip Morris Companies轄下的食品公司。過往,Philip Morris一直從事香煙銷售,旗下有萬寶路香煙。1970年,Philip Morris收購了Miller Brewing,並開始生產啤酒。1985年,Philip Morris收購了通用食品公司及麥斯威爾品牌,開始生產咖啡。1988年,Philip Morris收購了卡夫食品公司,並於1995年與其通用食品公司合併。自此以後,咖啡一直是卡夫的主要產品。今天,卡夫食品公司遍布全球145個國家,聘請了11萬員工。 ‧主要咖啡品牌:麥斯威爾、Jacobs等 ‧銷售範圍:麥斯威爾的市場以美洲、亞洲及歐洲為主,包括美國、中國、香港、台灣、南韓、法國、德國、英國和俄羅斯等。而Jacobs則以歐洲國家為主。
在咖啡市場中,焙炒商多為跨國運作。單單是雀巢和卡夫,就佔了全球焙炒咖啡及即溶咖啡的一半市場,它們的市場佔有率極高,掌握了豐富的市場資訊,它們的一舉一動對市場來說,可謂舉足輕重。例如: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跨國公司傾向使用Robusta來生產罐裝咖啡,導致Robusta咖啡供應大增。1997年,跨國公司如雀巢等開始從越南採購咖啡,迫使墨西哥和中美洲的傳統供應者不得不降低價格。結果,在咖啡價格急跌下,跨國公司不單不用虧本,更能獲取豐厚盈利,箇中緣由,不言而喻。
我們今日身處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全球化多面向爆炸性的變革,學者定義分歧,尚未出現一致定義,我這裡要說的是Richard Longworthy 的定義,他在“ Global Squeeze- The Coming Crisis for First-World Nations”ㄧ書中指出, 全球化意味著全球經濟體系的形成:這是一項革命,使企業家夠在世界任何地方籌募資金,藉著這些資金,利用世界任何地方的科技、通訊、管理和人力,在世界任何地方製造產品,賣給世界任何地方的顧客。真正的全球化經濟體系,是把全世界變成單一經濟體,在這個全球經濟體系裡,貨幣、商品、服務、工作和人民可以在各國間自由流通,就像任何資源在各國內往來自如一樣。跨國企業因此比以往更活躍,他好似巨型公司的樂園,他們如果不滿意所花的費用、稅賦與一個地方的限制,便可高興的一到另一州去。
有些跨國公司預算甚至超過許多國家的政府預算。它們對全球政治具有很大的影響力,這除了是因為它們影響到政治人物選區的經濟以外,也是因為它們在公關與政治遊說上提供了資金來源。一個國家中的地區之間以及國家與國家之間都會彼此競爭以爭取跨國公司來到它們的地方設點(以及隨之而來的稅收、工作機會和經濟提升)。國家與地區政府通常會提供優惠條件來吸引跨國公司,比如財稅優惠、承諾給予政府協助或較低的環境標準。
拉回古坑咖啡的案例,雲林縣沒有跨國企業雄厚的財力來投資台灣咖啡的委外代工。從「巨額的資金」這個角度出發,咖啡是貫通初級生產至零售業務、遍布全球的超級商品,從一顆顆的咖啡豆,到一杯杯的香濃咖啡,期間可以轉手達150次之多!我們可以想像要做到跨國的比較利益與分配原則,確實需要龐大的金錢輸出,除了技術層面、研發團隊、運輸機制、包裝品管……等等,都要顧慮到,甚至連當地(預代工地點)的土地配置、工廠設置、人力資源……等等,都比需要做好全面的規劃。並且,規劃的本身,也是需要資金以及人力,可以說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2、政府體制的僵化
由於制度的關係,使得預算審核制度變相成為阻止長遠開發計劃的殺手。並且在選舉的炒作之下,高瞻遠矚的計畫不易實行,因為成效在遙遠的未來才能看到。再加上,地方政府不敢放手去做。當然,其權限使他不能去做,也是原因之一。地方政府申請到的預算以及發展計畫案,並不能充分發展與投入資金在古坑的咖啡產業。
有人提出建議表示:如果地方政府與地方派系結合,或是地方政府與企業結合,或許能達成實現這項委外代工的提案。然而,如此一來,除了需要長時間的協談以及規劃,利益的分配也會成為問題,將回到體制問題的無窮循環內,一旦地方政府黨派更替,則合作勢必胎死腹中,回到原點,得重新協商。
因此,委外代工這項提案,用於台灣目前的政治局勢可能無法成功,除非政府能夠跳脫政黨派系,並且背後有一貫的政策制定支持之下,方能成為良策,為台灣咖啡文化產業帶來一線曙光,創造既發展文化又獲利的雙贏局面。
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國啤酒節成功的案例
( 我們基於表現他國成功的文化創意產業,特意找著名的「德國啤酒節」為個案,做一番比照與研究。 )
慕尼黑啤酒節(又稱「十月節」,Oktoberfest)於每年九月末到十月初在德國的慕尼黑舉行,持續兩週的時間,是慕尼黑一年中最盛大的活動。2002年大約有六百萬人參加了啤酒節,許多其他城市也效法慕尼黑舉辦「十月節」,但還是以慕尼黑啤酒節最為出名。
一 啤酒節的由來
據說十月節的前身來自於豐收的農夫,在出售農產品並從市集中購買了農產品之後,一年有這麼一次飲
酒狂歡的日子。第一屆的十月節舉行於1810年的十月12日到17日,為了慶祝巴伐利亞王子路德維希一世和薩克森-希德伯格豪森公主特雷莎的婚禮,而舉行了一場賽馬。因為這次活動的成功,十月節成了每年固定的活動,後來加入了農產品市集、舞蹈、音樂、騎馬遊覽等項目。至今總共有24年的活動因為戰爭、疾病和其他原因曾被取消。在慕尼黑啤酒節上,人們身著巴伐利亞的傳統服裝,在大帳篷裡飲酒,歌唱,跳舞,狂歡至晚上一兩點。但是如今的啤酒節最晚的上酒時間到10點半就結束了。
二 慕尼黑啤酒節風靡多年之因
「慕尼黑啤酒節」如果只是啤酒節的本身條件,是絕對吸引不了這麼多遊客(無論本國或國外遊客),一而再,再而三樂此不疲的往返,「慕尼黑啤酒節」事實上是集合了許多條件,一氣呵成的結果。
首先,慕尼黑是巴伐利亞的首府,慕尼黑是德國第三大城,也是南德政治,文化,經濟,交通的樞紐,遊客到慕尼黑來除了參加啤酒節的活動以外,還有許多地方可去,還有許多活動可以「續攤」。
其次,歷經千年的努力,慕尼黑本身是德國以迄全世界公認的「啤酒之都」,形成「啤酒之都」所需的條件,包括啤酒原料,啤酒廠,啤酒館和啤酒花園,甚至啤酒學校等一樣不缺,而且數量驚人。
第三,慕尼黑位居歐洲大陸的中心位置,不論從東歐,西歐,南歐,北歐哪一個地方過來,都很方便,歐洲本身的遊客數字已經足夠支撐啤酒節所需。
第四,參加「慕尼黑啤酒節」的啤酒廠都是世界級的啤酒名廠,知名度和號召力都足夠勝任,而足以容納數千人的大型啤酒帳篷,本身就具有高度的視覺魅力。
更重要的事實是:遊客在啤酒節所喝到的德國啤酒,都是貨真價實,如假包換的新鮮啤酒,色彩美麗,滋味香醇,配上美味可口的巴伐利亞家鄉菜,演奏和演唱都不停歇的樂團,再加上滿坑滿谷的人潮,誰能不留下難以忘懷的印象?就算是英國肯特郡「費佛夏姆啤酒花節」(Faversham Hop Festival),活動規模雖小,卻也毫不含糊,照樣有板有眼,是什麼就是什麼。台灣的古坑咖啡節,不論跟慕尼黑啤酒節或是費佛夏姆啤酒花節比較,都只能說是小巫見大巫,還有許多努力的空間。
三 與古坑咖啡節的比較
首先,古坑鄉位於雲林縣,交通方面不是很方便,即使是有火車可以到達雲林,但到活動當地還需要搭一小時左右的計程車,對於參加活動的遊客很不方便。週邊只有劍湖山是比較有名旅遊景點,但也需要搭上兩小時的車。
其次,台灣本身並不是以咖啡出產而聞名,即便是有緣於歷史淵源,但要說古坑咖啡有名、有歷史、有當地文化,仍舊有點牽強,比之目前在台灣人的心中,台灣高山茶的地位怎麼說也高過咖啡的知名度。
第三,就如同開頭所說,交通不便,政府沒有做好相關規劃的配套措施:周邊景點、交通配置、住宿資訊……等等都沒有詳細的機構負責,更不用說有個宏觀的體系去運作。所以,要想吸引國外的遊客,想要擴大咖啡節的知名度,還需要時間的蘊釀。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德國的慕尼黑啤酒節由來已久,台灣的古坑咖啡節難道可以一蹴可幾?今日在台灣政黨輪替之下,各方的黨派勢力之下,以及,迫切的選舉考量之下,只會做立即有效性的表面政策,不會深耕易耨以充實政策內涵,古坑咖啡節的未來走向,實在令人憂心。
第四,古坑咖啡節的參加廠商都是知名度不大的,有些甚至是國家的廠商(誠如:古坑鄉農會販售的咖啡)。尤其在發生造假案件,媒體不停追查的結果,其實不太能得到遊客的信任。(事實上,很少有哪個國家的媒體會這樣攻訐自己國家的產業。)我們這組實際走訪2007古坑咖啡節,深感失望,他們只是在賣咖啡罷了!並不是有系統的在經營所謂的咖啡節慶。除去了「古坑咖啡節舉辦活動地點」,也不過是很多店的集合體而已。
歐洲的啤酒節起初也不過是農民們為了慶祝啤酒花收成,而舉辦的美食活動,而活動的主要目的只是為了告訴全體村民-「新酒」釀成了,請大家來捧場同樂,如此而已。而台灣所要表達的是什麼?想請大家來咖啡節的目的是什麼?分享喜悅?分享收成?連台灣人都覺得商業氣息太重,這樣的文化產業要如何突破呢?這實在是政府需要仔細省思的地方。
四 參考資料
http://www.oktoberfest.de/en/index.php
http://www.tangben.com/COFFEE/03/beerjie.htm
http://travel.kingnet.com.tw/info/festival/sep-1.html
http://www.muenchen.de/Rathaus/tourist_office/oktobfest/88123/index.html
http://www.liontravel.com/comm/2Community/report/050816/050816.asp
報告結語:以上就是我們這組的書面補充報告,最後一部份是額外的研究比照,希望對於整體報告有所幫助,也請老師不嗇指教。至於,對政府的不滿與覺得政府政策有所不足之處,我們都十分期待他未來的轉變,希望下次在去的時候,能夠一覽盛況,更勝當日。
[公共政策] 王建民現象與台灣棒球問題 / 第二組
題目:王建民薪水為什麼這麼低 &職棒簽賭為什麼不斷~球員打放水球
95114232 鄭宇凱 (波卡) / 95114206 林鈺傑 (小傑)/ 95114228 陳泰安 (泰安)(背心男)
/ 95114211 郭景泰 (洞哥)(班代)(東吳行男)/ 95114213 常龍文 (POSADA)(里長的兒子)
大綱:
1.王建民薪水為什麼這麼低
1.主要原因他是新人,大聯盟制度,三年內不能薪資仲裁
2.以球團立場,在沒薪資仲裁前,當然選擇低薪
3.進入大聯盟管道不同日本職棒跟中華職棒等級不同
2.職棒簽賭為什麼不斷~球員打放水球
1. 球員薪水過低
2. 職棒高層心態不對
3. 簽賭問題
4. 退休制度
5. 這是正面的:球員的理財課
3.國外比較
1.黑霧事件 -- 日本人最想遺忘的歷史
2.黑襪事件
4.從小的訓練
5.地域性~主場球隊
內文:
1.王建民薪水為什麼這麼低
主要原因他是新人,大聯盟制度,三年內不能薪資仲裁
•王建民並不是一個特例,我們從去年的賽揚獎Santana的薪水來看,他第一年的薪水可是只有20萬,第二年也只有21萬2千5百美金而已,還比王建民少了快10萬。
•我們再來看看看大聯盟的薪水制度:美國職棒勞資基本協定規定,年資滿三年的球員,要是對自己的薪水不滿意可以在隔年1月19日之前提出申請薪資仲裁,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在1月20日至2月1日前,和球團談下一季的待遇,如果雙方談不攏,則從2月1日起連續三個星期,舉行薪資仲裁公聽會,球團和球員都會提出一個數字給公聽會,再由公聽會依照球員的成績選一個最為裁定。
•而在大聯盟打滿六年的球員,可以取得自由球員身份,自由轉隊為自己爭取合理價碼的新合約,也就是所謂的FA,這時才有可能出現上千萬的天價合約。
以球團立場,在沒薪資仲裁前,當然選擇低薪
•王建民是洋基小聯盟的農場體系培養出來的選手,而在剛加盟洋基的時候已經有一份為數不小的簽約金,等到他升上了大聯盟,洋基對他的狀況並不是非常熟悉,他的成績在小聯盟證明出了自己的實力,但是是否可以在大聯盟面對等級更高,而且還不只是高一層的打者,一樣能投出好成績,因此隨時會有被打爆下放小聯盟的可能性。
•這樣怎麼可能會給一份很高的薪水呢?,所以那時候他領到的事大聯盟為了保障球員,所設立的最低薪水,而且王建民並不事一開始季初就是在大聯盟,他還無法完整的領到薪水,他的薪水還是照待在大聯盟的天數算下來的。
進入大聯盟管道不同日本職棒跟中華職棒等級不同
•這時就有人就會說啦,井川慶和松坂大輔明明就是第一年進入大聯盟,為什麼他們的薪水就可以遠遠高出王建民許多倍呢?
•這是他們進入大聯盟的方式不同,他們是已經在日本職棒展現出自己的身價,證明了自己的實力才來大聯盟的,中華職棒跟日本職棒球員的能力與等級真的有一段差異因此導致,日本職棒的實力是被美國人認同的才會被請去打球跟我們請洋將道理相同。
•這和王建民從洋基農場培養出來是兩種不同的管道。井川慶和松坂大輔透過一種叫做入扎金的制度,簡單的說就是洋基和紅襪把他們從日本請過來打球,因此薪水當然就和算是自己人的王建民相差許多了。
2.職棒簽賭為什麼不斷~球員打放水球
1.球員薪水過低
2.職棒高層心態不對
3.政府抓賭不力
球員薪水過低我們拿各國來比較
•韓國實施FA制度後,球團為保有好球員,紛紛使出銀彈攻勢,導致球員薪水節節高漲,舉一個例子,全壘打王李承曄(現在在日職火腿隊)在離開韓國職棒前的最高薪水大概是每月新台幣200萬不加獎金,林昌勇也差不多是這個價碼.
•基本上韓職選手的薪水大概是月薪新台幣30萬起跳.比恰恰的薪水還多
•日本職棒薪水主要是依據選手能力及人氣度來給薪,當然有能力的選手,大多是待在一軍,而日本職棒一軍的選手平均年薪是3千7百萬日圓左右約合台幣1千萬左右。不過,以我們的張誌家來說,他去年
•年薪大概有四千萬日幣,不過整個球季都因為手傷都耗在二軍。
•美國職棒大聯盟球員近年來競爭激烈,拿的薪水也水漲船高,今年球員的平均年薪達到了263萬美金,折合新台幣大約是8千3百萬元
•然後又因為美國職棒分的比較細所以有下列的分類
•第ㄧ年打小聯盟的球員 合約最大薪資是一個月850每金打AAA第ㄧ年的球員一個月2150美金 打AA第ㄧ年的球員一個月1500美金 打A(完整球季)第ㄧ年的球員一個月1050美金打A(短期球季)第ㄧ年的球員一個月850美金但小聯盟球員抱有未來薪水會高度成長的夢想存在
•大聯盟的保障年薪最低薪資為31.6萬~王建民就是領這種的!!至於要像A-Rod的兩千多萬的話~要有實力~才有跟球團議價的空間~大至上應該都會有經紀人幫他們橋好再簽合約!!
•台灣職棒薪水看球員的成績與人氣而定,像彭政閔成績好又有人氣月薪30萬每場比賽還有獎金,有些職棒新兵,還沒打出成績,月薪最低是3萬,以前2聯盟時代,薪水高很多,陳義信好像拿過50萬,郭李建夫也有50萬,連徐生明所以除非是明星球員不然一般的新進球員月薪大概只有3~5萬,但是只要放水一場,大概就能拿到起碼30~50萬,將近一年的薪水了!這樣很難不讓年輕的球員心動。加上退休之後沒有保障(前球員做粗工,鋪馬路之類的)受傷又不像國外球隊負責醫療照顧,完全放任自生自滅還要減薪,這使得球員容易產生一種心態,現在能賺多少就多賺點,明年不知道自己還有沒有這個價值。
職棒高層心態不對
•跟球員簽的是終身約,有自由市場的機制(FA),使的球員往更好的地方發展,變成是老闆選擇球員,而不是球員選擇球隊!像這點在亞洲日職跟韓職就做得很好,他們的球員也因此有機會獲得優渥薪水,更可能的是往大聯盟去發展!
•中華職棒的「讓渡制度」是指球隊將球員放入「讓渡名單」後,24小時內其他球團可出價競標完成轉隊。若乏人問津,球員即自動解聘;將來即使重返職棒也僅限回歸母隊,當然機會並不大,等於變相的「永不錄用」
•在大聯盟,即使球員經過waiver程序,仍可回母隊小聯盟等待機會,或轉往其他球隊小聯盟發展。
簽賭問題
在台灣賭博就是違法犯紀的行為,到拉斯維加斯就是合法的休閒活動?
簽六合彩、大家樂就是賭博,買樂透彩、刮刮樂就是公益慈善?
賭職棒就是犯罪行為,買運動彩券就是振興體育發展?
所以,現在賭球會觸犯賭博罪,運彩發行後就變成愛台灣(體壇)的行為?
從小到大,這個社會總灌輸我們什麼「十賭九輸」、「賭是萬惡之首」等教條,其實會有這些萬年教條,多半對應著這個環境或民族,本身對這些所謂罪惡或誘惑的無法自拔!就像教科書上總寫著:中華民族是愛好和平的民族!結果呢?外國不打我們時,我們自己也打了好幾千年!所以,有關賭博或賭球等問題,關鍵是要坦然的去面對,面對才會有正確、健康的觀念,一旦決定合法化,則要提供適當、公平的管道,並加以有效的管理。
檢調辦案的優先順序是什麼?重點又該是什麼?還是博版面最重要?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對社會危害最大的,絕對首推那些以外力介入職棒的人,而不是組頭,更不是賭客!因為不管其手段是威脅或利誘,不但嚴重影響比賽的公正性,也粉碎自紅葉少棒以來的國球根基,而且無異於詐賭、詐欺的惡行,然而這些年對於這種「首惡」,咱們的執法機關究竟抓到了幾個?就算抓到了,其刑責或懲罰是否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還是像過去一樣,抓一些可以博版面的棋子(球員),或從賭客名單或通聯記錄中,想辦法挖一些名人、藝人出來,才會顯得戰功顯著?
如果白道無法維持職業運動的正義與秩序,難道要尋求黑道的協助嗎?
所謂「盜亦有道」,賭應該也是「賭亦有道」!據說日本的黑社會也經營地下職棒簽賭(日本並沒有合法的職棒博奕),但他們以長期賺取手續費為主,絕不以外力介入比賽本身,否則會被黑白兩道「抄家滅族」,尤其在1969年的「黑霧事件」後,早已成為日本各界的「共識」。反觀台灣的手法,幾乎都是「殺雞取卵」的短線,所以各行各業都變成賭場,而且大部分都變成會詐賭的賭場,舉凡運動、博奕、政治、商業、股市等無一倖免!
如果有一天,台灣的職棒需要借重「社團」的力量,才能順利且公正的進行,究竟是該感到悲哀呢?還是要為能生存下來而慶幸呢?運動彩券又會帶來何種效應?也許再過幾個月,答案就將揭曉!(要不要先賭賭看呢?)
ps;
賭博尚未除罪化,也是弊多於利之事,這都是常識,但更重要的是要去面對!這是我所要強調的!
今天運動彩券若正式上路,但黑金仍繼續染指職棒,或因為參與的人更多,金額更龐大,用非法手段去影響的次數更多,合法或非法的差距又在哪裡?況且,如六合彩一樣,它不會因樂透出現而結束!
若擔心黑金介入或博奕不公,而排除中職納入運彩範圍,難道黑金就會放過中職嗎?所以,面對、重點、順序,是我這篇文章的主軸!
運動與賭博?如果我硬要說這兩者是完成無關的,那真的太假了!否則,每天蘋果體育版那些開盤建議是什麼?我不想裝作沒這回事!
退休制度
以美國來說,在1981年球員大罷工之後,大聯盟把對退休球員的醫療保險和退休金資格,全部放寬,過去必須在大聯盟待滿四年,退出後才能享有醫療保險的規定,現在降低到只要一天就行,而支領保險金的門檻,也降低到43天
而看離我們比較近的日本職棒,只要在日職待超過十年,就適用終身年金,領的多寡按照待的時間長短而定,未滿十年的也有一筆退休金可領,是每年的薪水提撥部分
但是以台灣來說呢?
台灣沒有一個良好的退休機制,許多的球員老了,不中用了,球團就給一張解雇書,要求他們回家吃自己,甚至連個退休儀式都沒有。退休後的保障算是完全沒有,造成許多球員退休之後因為沒有一技之長,淪落到雞排店、便當店的時有所聞,甚至只能到工地做些賣勞力的打石工。
這是正面的:球員的理財課
每年開訓時,有不少球團都會安排「理財課程」,一月初統一獅墾丁開訓,也請專家來開講約兩個小時,我雖然是其他課程的講師,但長久以來對理財十分有興趣,因此也全程參加,同時觀察一下球員的各種反應。
專家畢竟是專家,同時也是經驗豐富的「過來人」,所以他給球員們的幾項建議,乍聽之下都是最「平淡無味」的「教條」,但也都是最實際、最寶貴的法則,例如:「理財前先理債」、「養成記帳習慣」、「謹慎添購奢侈品」、「長期投資績優股」等,相信短短兩小時裡,還是會有球員或教練獲益良多,但理財是一門「知易行難」的學問,後續該怎麼做,恐怕才是每位球員最關心的(也最迷惘的),值得球團持續給予協助。
據了解有一些球團,長久以來都會苦口婆心的規勸球員:「錢要存起來」、「不要浪費」、「不要亂投資」、「不要太奢侈」、「要有所規劃」等,其實這樣的建議與提醒,對於有投資經驗的人,尤其是有過「慘痛經驗」的人,都會認同這種「老掉牙」的「原理」,其實是最「好用」、最「簡單」的,但是其「說服力」無疑是最差的!這也是為什麼在投資的世界裡,「贏家」總是少數人,自認為聰明的卻往往是「輸家」。所以,球員不但需要「理財專家」來上課,更需要「理財專員」來「一對一」諮詢、輔導。
在獅隊開訓的理財座談中,我從球員的反應裡,大略可將其分為四個「族群」,首先是「理財資優生」:這些球員或許是「收入特別高」,或「有高人協助」(親人、專家等),也可能就是用了「對的方法」,或娶了「有錢的老婆」等,這類的球員在各隊應該都為數不多,但不太需要球團多費心;第二種是自覺「不需要理財」及「完全不懂理財」類:這類型的球員普遍年齡層低,非常需要「專人」來協助,否則很容易有個錯誤的開始(或觀念),例如將簽約金全數拿去買名車、付豪宅頭期款,或每月繳交高額的保險費、跟會等,如果其薪資是不斷的向上提昇也罷,萬一碰上減薪或運動生命中斷(受傷)等,就容易出現週轉不靈的窘境;第三種是「一知半解」類:這一型的球員其實最需要球團關注,因為他們最容易分心去「冒險」,而且對一些「勸告」、「建議」,都比較會加以排斥,如果「業外」收益不錯倒是還好,就怕「業外」虧損時,想要他專心在球場就困難了;最後一種是「財務出狀況」型:這種「名單」是球團一定要掌握的,否則恐怕會產生不良的「連鎖效應」。
假設某球員25歲加入職棒,簽約金兩百萬、月薪十萬,到32歲前都能「年年加薪」到每月最高25萬(平均趨勢、綜合獎金等),最後在34歲,也就是打了十年球後,結束其球員生涯,他總共可以得到2100萬左右的收入,對於一個「職業運動員」來說,這到底算不算一個「好的」或「足夠的」報酬?其實關鍵在於你是否能賺到這麼多錢(或更多)?更重要的是你在這段期間,如何「處理」這些收入?
或許球團可以用「老百姓」的角度,讓球員們思考一下,2100萬對於一般上班族是「什麼」?簡單來算,就是月薪六萬(假設平均),每年領14個月,要工作25年的收入,然而職業球員可能花不到一半的時間,就可以達成!所以,如果所謂「一般人」都能「接受」或「渴望」的收入,職業球員不是該更珍惜並好好運用嗎?況且,從球員退役之後,還可以當教練或開創第二春等。
每當職棒的「景氣」下滑時,「共體時艱」這四個字就會不時出現,其實以台灣當前的棒球及整體環境來看,「承受苦難」並不困難,因為窮困或災難,經常是無奈或無常,沒有太多的「選擇」,但是想要很乾淨俐落的「拒絕誘惑」,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千萬不要把這樣的事情想得太簡單(特別是球團或聯盟),想想連有「保障」的公務人員、政府官員,都會有人收受賄賂、作姦犯科,更何況是基本上沒有保障的職業球員,當他們面對有心人士的「色誘」或「利誘」時,別說是「財務出狀況」這型,連「理財資優生」都不見得「擋(忍)得住」。
主動、積極的協助球員理財,僅僅只是健全職棒環境的一小部份,要球員隨著「景氣」或「權利金」的好壞,時而將褲帶「勒緊」或「放鬆」,這是被動而消極的做法,首先應該讓球員知道「最壞的狀況」,那就是「球員生涯」可能隨時會中斷,這是每一位球員簽約加盟前,都該有的「基本認知」,也是球團必須要嚴肅告知的,試想,這樣的話是由「有心人士」,用來「說服」球員,「說服力」與「殺傷力」將難以估計;其次,真的能夠打超過十年的球員,國內外都一樣,都是少數球員能辦到,所以不同的球員,不同的年齡等狀況,都需要個別的給予輔導與協助;最後就是如何用「夢想」來鼓舞球員,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自由球員制」,從取得FA的「年數」來看,似乎MLB是「最容易」的,加上媒體多半報導「圓夢球星」的喜悅面,而鮮少報導「夢碎球員」的現實面,事實上從「比例」上來看,MLB、NPB、或KBO都一樣困難,都是極少數「人中之龍」才能達到目標,但是唯有這個「美夢」,才能幫助球員「抵抗誘惑」,所以看起來會讓「資方」吃虧的良善制度,其實是對球隊與大環境最有效的「防護網」,這也才是真正「職業運動」的開始。
3.國外比較
黑霧事件 - 日本人最想遺忘的歷史
1969年10月7日,熱熱鬧鬧的職棒球季似乎又近尾聲,但一場浩劫正向著純淨的小白球襲來,不但打擊了日本國球崇高而不可侵的地位,也在日本職棒人士心中深深劃下一道永不得平復的血痕。就是在這天,讀賣新聞與同報系的報知新聞共同披露了一則獨家新聞,「西鐵隊主力投手永易將之與黑道掛勾並放水作假比賽」。
發端
根據日本職業棒球協約第355條明白昭示,不論是球員、教練、甚至監督,若是故意求取失敗,亦或是沒有為勝利而做最大的努力,都將會被永遠停止職務。因此,永易非常明顯地觸犯了這項「職業運動」的天條(註1)。
這項醜聞當然引起軒然大波,顯見即便罰則嚴厲,仍然有人願意鋌而走險。10月9日,醜聞爆發的第三天,西鐵監督中西太辭去監督職位,以示對此事件負責。
由於茲事體大,各球團展開了自清行動,分別對內部球員做清查。而日本警察廳(相當我國警政署)也立即匯集全國各道、府、縣警察與警視廳的力量,對黑道展開清剿行動。
在警察的調查中發現,棒球賭博已經成為黑道最新的資金來源,而 市(註2)的暴力集團便是唆使永易放水的幕後黑手。調查中也發現,除了登場投球的永易可由特定人士之處獲得20~30萬日幣的「酬勞」外,舉凡隊友被三振或被KO,也可透過永易得到獎金以鼓勵他們所做的「貢獻」。
10月12日,西鐵球團宣佈將永易解雇。次日,太平洋聯盟也召開了緊急理事會,決議要徹底調查事件之來龍去脈,並確定要將永易將之永遠逐出球場。
擁有最後決定權的日本職棒事務局委員會於11月28日作成最後裁定,永易成為日本職棒第一位終身禁賽的選手。儘管永易聲稱「作假比賽的不只是我」,但西鐵球團方面表示,「雖然還有兩名球員因受永易的引誘而曾在短時間內作假比賽,不過由於他們現在非常懊悔,所以並未對他們做正式處罰」。看來事件似乎已漸漸轉趨平靜了,實際上整個事件在隔年卻完全爆發。
而也就在這一年,日本職棒之父正力松太郎於事件爆發第3天的10月9日逝世,金田正一也於次日投出400勝後宣告退休。
「黑霧事件」正式爆發
原本已經藏匿起來的永易將之,終於在札幌被發現。而就在球季舉行之前的4月5日,他告訴警視廳搜查四課的探員說,「自去年夏天以來,共作假比賽3次,且除我之外,還有6名西鐵球員涉入」。這番供詞使得案情急轉直下,頗有愈演愈烈之勢,而終爆發「黑霧事件」。
而就在事件已演變成嚴重社會問題的情況下,國會也不願置身事外。運動振興國會議員懇談會邀集兩聯盟會長召開「職業棒球健全化公聽會」;眾議院法務委員會也傳喚職棒事務局井原宏事務局長,以詢問「黑霧事件」始末。
4月26日,曾有賭博與傷害前科的關西黑道份子藤繩洋孝遭到逮捕,使得整個放水作假的內幕得以明朗。由西鐵轉隊至中日的主力投手田中勉也在被捕後的自白中承認,曾由永易之處得到50萬日幣而參與放水。
5月4日,事務局委員會傳喚西鐵隊涉案的6名球員,並於25日裁定罰則。收受40~60萬日幣並確曾作假比賽的與田順欣、益田昭雄兩位投手,與收受100萬日幣的西鐵隊王牌投手池永正明等3人全遭判處終生禁賽;收受賄款,但並未放水的明星三壘手船田和英與主力捕手村上公康雙雙禁賽一季;而拒絕接受賄款,但並未依規定報告上級的主力二壘手基滿男則處以嚴重警告。
然而事件到此還未落幕,共謀放水的中日隊王牌投手小川健太郎於6月3日被判終身禁賽。7月30日,曾與永易同隊的東映主力投手森安敏明也承認接受其50萬賄款而放水,同樣被判處終身禁賽。
此外,兩位昔日的強打----阪神隊的葛城隆雄與養樂多隊的桑田武也因涉及此事而分別遭處禁賽3個月的處分。而違反禁止與黑道來往的規章並且接受100萬手錶以為贈禮的阪神隊黃金左投江夏豐,以及與賭徒過從甚密的近鐵隊四棒強打土井正博,也被處禁賽1個月的處分。另外,近鐵球團廣報擔當課長山崎晃,也因勸誘選手放水而遭永久放逐。
可以說,就在選手自身道德淪喪,加以球團管理並不嚴謹的情況下,終於引發「黑霧事件」。儘管在檢調單位、職棒事務局、與各球團的大刀闊斧之下,終於解決了此一棘手的醜聞,也挽救了職棒運動的信心危機。但是,球迷的心中仍難免會有疑問,為何明星球員在坐享高薪與崇高的社會地位之餘,仍甘心玩弄運動正義與自己的前途?
傳說中的天才投手
就如同美國黑襪事件一般,這場浩劫讓職棒界折損了不少優秀球員。譬如中日隊的王牌投手小川健太郎,曾在1967年勇奪29勝而榮膺該年勝投王。甚至在遭禁賽處分的前一年(1969年),他也有20勝的佳績,為該年中央聯盟僅有的兩位20勝級投手之一。但這位曾在1969年6月15日面對王貞治時,於「背後」將球投出而名噪一時的側肩右投手仍然晚節不保,最後被迫於隔年離開球場。
不過,最令日人惋惜的,則非池永正明莫屬。他,可以說是日本的無鞋喬(Shoeless Joe)。
池永在下關商二年級時,便帶領學校得到甲子園的優勝,而他更被公認為是甲子園歷史上數一數二的速球投手。高中畢業之後,池永於1965年投身西鐵,便以新人之姿拿下20勝(註3),且在該年新人王票選中囊括163票中的162票(另一票「從缺」),而成為新出爐的新人王。1967年更以23勝榮膺勝投王。他在生涯前五個球季總計拿下99勝,早已成為「後稻尾時代」西鐵隊的頭號王牌(註4)。而在1970年遭禁賽前的一個多月內,池永再獲得4勝,使他的職業生涯共計103勝65敗,防禦率2.36。
若由歷史上來看,與池永同為高中畢業即踏入職棒圈的投手中,稻尾和久是職業第四年便拿到百勝,金田正一與本隆夫是第五年,池永則與鈴木啟示、江夏豐同為第六年。而池永以第231場比賽達到第100勝,僅次於稻尾和久的224場,而優於崛內恆夫,鈴木啟示、金田,本、江夏等人。而以池永獲勝的超快速度,預計10年左右即可達到200勝,所以多數人預估,如非因故離開球場,池永將可望為日本球壇再添一位300勝投手。這也意味著,這場浩劫也毀掉了一位300勝投手。
直到20餘年後的今日,池永在球迷心目中仍有極崇高的評價。根據日本Magazine House出版社的一項調查(註6)發現,於職業棒壇僅僅獻藝6年的池永居然仍獲選為戰後職棒投手中的第七位,僅次於稻尾和久、江夏豐、金田正一、村山實、江川卓與杉浦忠;在票選「最喜歡的球員」部份,池永更高居第三位,僅僅次於居領先地位的長島茂雄與杉浦忠,而優於山田久志、張本勳、王貞治....等人,由此可見這位速球投手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
然而,黑霧事件卻徹底毀掉這位明日的超級巨星。雖然池永承認前輩曾以報紙包著百萬日幣交給他,並要求其相助。而為了避免違佞前輩,池永便開玩笑地收入壁櫥,但他堅稱席間並未談及作假的情事,更矢口否認曾在比賽中有任何的放水行為。
儘管事務局委員會也由池永的態度與眼神推測他並未實際參與放水,但他們認為,在這樣一種有明顯金錢往來的盛宴中,並非完全無法推辭前輩的要求。因此在委員會高標準的裁決之下,僅止於嫌疑的池永終於被迫離開了他心愛的棒球圈。
數年後,池永在接受採訪時感傷地表示,「即使是罪犯,在10年的時光流逝後也可得到寬恕,但對我來說卻不行。因為這不僅牽涉到我個人,實際上這也使得我的家族同受蒙羞。我希望事務局能考慮這一點。」1983年9月,池永的父親去世,臨終前最懊悔的,便是不能看到自己的兒子洗刷罪名。
附帶一提的是,其餘在黑霧事件中倖免於極刑的球員(未被處以終身禁賽者),在剩餘的職業生涯中,也都是轉隊頻頻,沒有一人能終老於原隊伍,即使江夏豐與土井正博也不例外。可見此事對名譽影響之大。
不過,也正因為當時事務局委員會的高標準所生的瑕疵,加以池永的悲劇天才際遇,使得現今的職業棒壇與球迷咸認當時量刑過重而不斷有為其平反的聲音。畢竟即使收受賄款的部份事實已經可以確認,但放水作假比賽的事實卻非常難以認定。所以,在當事人堅決否認之下,事務局委員會僅靠著懷疑,便做出最為嚴厲的終身禁賽處分,實難令人心服。因此,在豐田泰光的奔走之下,包括青田昇....等的棒壇前輩正合力為池永正明的平反做努力。
然而,逝去的光陰已然逝去,即便挽回了名譽,池永永遠也只能是「傳說中」的300勝投手而已!
逝去的最強之獅
黑霧事件除了令球界折損多名優秀選手外,它更導致一支偉大球隊的消逝。
話說西鐵獅隊在三原脩領導下,歷經了1956、57、58連三年擊破巨人軍的黃金時期,而被譽為「史上最強的雄獅」。之後的西鐵獅雖然大多與冠軍寶座無緣,不過幾乎還能位列A級球隊之林。
但是,就在四位先發投手永易、池永、與田、益田相繼離開球場,其它多位主力也分遭長短不一的禁賽之後,這隻使歷史蒙羞的獅子從此一蹶不振。儘管新任監督稻尾和久竭盡所能、整軍經武,亦無法力挽狂瀾,挽回頹勢。1970、71、72,西鐵連續三年墊底,而且與倒數第二名的勝差分別達到9.5、8以及12.5之多。
戰績不振之際,進場的觀眾也日益減少,球隊的累積虧損則迅速累積至10億日幣,終於迫使球團老闆西日本鐵道不得不考慮放棄這支擁有光榮歷史的球隊。1972年10月27日,西鐵獅終於賣給太平洋俱樂部,其後又數度易主。自此,曾連三次擊破巨人軍的九州霸主----西鐵獅隊,便正式走入歷史,成為永遠的傳說,而這隻傳說中的一代猛獅也從此沈睡,並展開顛沛流離的歲月,直至西武集團入主。
浩劫過後
所幸,在王貞治與長島茂雄等人連年的精彩演出之下,職業棒球終於慢慢走出這令人傷心的陰影。但是,這一段日本棒球人士最不願提及的往事,還是毀掉了一名天才投手與一支偉大的球隊,更險些毀滅了好不容易由戰後廢墟中復興起來的大和野球魂。而今天,我們希望在池永正明與西鐵獅都相繼成為「傳說」之後,也讓「黑霧事件」與棒球界的一切虛假醜惡永遠成為「傳說」吧!
註1.之所以加上「職業」兩字,蓋因玩弄比賽在台灣的業餘運動界似乎是天經地義!禮讓同門前輩、甚或為逃避下一輪對手而競相求敗,在台灣都是屢見不鮮。
註2.在大阪府內,也就是最近發生4000名小學生集體中毒的地方。
註3.在他之後的新人投手中,只有1980年日本火腿的木田勇曾達到20勝。
註4.稻尾的職業生涯雖由1956年延續至1969年,但實際上自1964年起他已雄風不再。
註5.金田其實高中未畢業。
黑襪事件
1919年的世界大賽是由代表美國聯盟的芝加哥白襪與代表國家聯盟的辛辛那提紅人之間所進行的系列戰。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群眾對棒球的熱情與日俱增,所以大聯盟決定這一屆的世界大賽將採用九戰五勝制。八名白襪隊的成員被指控與賭客共謀打假球,這就是惡名昭彰的黑襪事件(Black Sox Scandal),也是美國職棒史上最黑暗的一頁。
黑襪事件讓八名白襪隊球員遭到終身禁賽的處分,進而催生了大聯盟的執行長制度(第一任執行長為大法官Kenesaw Mountain Landis),以及嚴禁涉及賭博的更嚴格規定。
此事件乃由芝加哥白襪隊一壘手「小雞」Arnold "Chick" Gandil與他熟識的一名職業賭徒Joseph "Sport" Sullivan所共謀的。在1919年的大聯盟球季,白襪隊的表現是史上最佳,也順利地贏得美國聯盟的冠軍。球迷甚至組頭(Bookmaker)均認為白襪隊也能夠輕易地擊敗辛辛那提紅人獲得世界大賽冠軍。在當時,棒球賭博相當盛行,而且在季賽期間流傳著許多關於操控比賽的謠言,不過多半都被球團老闆以及有關當局所忽略。
Gandil找了七位隊友,基於貪婪以及對小氣的球團老闆Charles Comiskey的反感,他們一起研究出操控比賽的方法。先發投手Eddie Cicotte與「左撇子」Claude "Lefty" Williams、外野手「赤腳喬」"Shoeless" Joe Jackson與「黑皮」Oscar "Happy" Felsch、以及內野手「瑞典仔」Charles "Swede" Risberg與Fred McMullin是其中六個,而「巴克」George "Buck" Weaver雖然拒絕了,但是因為知情不報,也受到了終身禁賽的處分。Sullivan和兩名同夥Bill Burns、Billy Maharg,可能是因為資金不足,所以找上了有錢的紐約賭客Arnold Rothstein出錢賄賂球員。Sullivan承諾要給球員十萬美元。
在世界大賽於10月1日開打之前,賭博界之間就開始流傳比賽可能有問題的謠言,大量下注紅人隊獲勝的賭金也讓紅人隊的賠率很快地下降。這些流言也傳到一些記者的耳朵裡,所以有一些人,包括《芝加哥使者與稽查員報》(Chicago Herald and Examiner)的Hugh Fullerton與前職棒球員現任教練的Christy Mathewson,他們決定一起紀錄與比較有問題的舉動(投球、打擊與防守)與球員。
到底Jackson是否有涉入也是充滿爭議。Jackson本人宣稱他是無罪的,他甚至在遺言中提到:「我現在就要去最偉大的裁判面前,他知道我是無罪的。」他在當年的世界大賽中有0.375的打擊率,助殺五名跑壘員,以及在三十次的外野守備機會裡沒有任何的失誤。可是他在白襪隊輸的那五場比賽裡打擊表現奇差無比,只得到一分打點,就是他在第八戰所擊出的那支陽春全壘打。紅人隊也在系列戰中擊出了異常多的左外野三壘安打,遠超出一般能在Jackson(一般認為他是個防守能力很強的球員)防區所能出現的數量。
在1920年球季,許多謠言尾隨著球團,當時白襪隊正和克里夫蘭印地安人爭奪美聯冠軍,這些流言也影響了其他球隊的球員。最後,大陪審團在1920年9月展開調查。
在調查期間,兩名球員,Cicotte與Jackson,認罪。老闆Comiskey也讓還在大聯盟出賽的七名白襪球員暫停出賽(Gandil已經離隊,當時在一些半職業性的比賽中登場)。這項舉動大大影響球隊的戰力,最後白襪隊只拿到第二,跟印地安人隊有兩場勝差。在大審之前,伊利諾州庫克郡地方法院遺失了一些關鍵證據,包括Cicotte與Jackson簽名的自白書,隨後他們也馬上翻供。這些球員後來就被赦免了。幾些年後,遺失的簽名自白書出現在Comiskey律師的財產中。
大聯盟則沒有那麼寬大。由於這件事對體育賽事名聲的傷害,讓球團老闆們邀請大法官Kenesaw Mountain Landis擔任第一任大聯盟執行長。他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宣佈:
不管陪審團裁定沒有球員打假球以及沒有球員試圖或承諾放水,這些騙子以及知情不報的人均將不得參與任何一場職業比賽。
基於這項聲明,這八位球員全數受到終身禁賽的處分。
雖然許多人認為「黑襪」這個名字是來自這個事件,不過這個名詞可能早在這個醜聞之前就已經存在了。有些小故事(可能是杜撰的)提到,由於吝嗇的球團老闆Charles Comiskey拒絕支付球衣的洗衣費,堅持球員應該自費。球員也堅決反對,因此在之後的比賽裡,白襪隊的白色綿質球衣越來越髒,沾滿了汗水、塵土、和其他污穢物,最後「白襪」就變成了「黑襪」。
雖然黑襪事件的原由是因為球員薪水過低以及不公平待遇所引起的,但大聯盟機制隨即以終身禁賽來警戒其餘的球員,這樣的雷霆手段是台灣職棒所欠缺的,而面對缺失可以快速改進的優點也是台灣職棒所沒有的。而大聯盟在黑襪事件後開始進行一系列的改制,雖然至今仍有服用類固醇等的弊案發生,但整體來說卻是進步極大;反觀台灣職棒從職棒8年時的黑鷹事件至今為止,仍不時傳出球員涉及簽賭的事件,除了因為體制仍不健全外,球隊老闆權力太大也是其中一個主因。
4.從小的訓練
台灣在國際性的學生棒球比賽中,常常大勝且甚至以提前結束比賽的方式來狂勝美、日等棒球強國!但是,『成績』=『實力』嗎?相信內行的棒球人都知道不見得,在我來看台灣的青棒是『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台灣青棒之所以在國際比賽拿到不錯的成績是我們從紅葉少棒開始,就把美、日等國家認為『給學生正確觀念及訓練的養成比賽』當成身家性命、國族榮辱的比賽,然後就無所不用其極、甚至過度使用選手,拼了命就只為了求得比賽的勝利,讓國旗的英姿可以飄揚在頒獎台上!
但是一國棒球(不論青棒或是職棒)真正的實力的展現,不應該只看表面上的比賽成績,而應該更清楚明確的去了解國家棒運整體的環境。以青棒球隊而言台灣全國25國縣市(金、馬、台、澎),主要的球隊還是集中在本島都會城市(台北、台中、台南、高雄)以及新成立的幾所國立體育中學,而這些學校中卻是有半數是沒有固定場地或是足夠的設備可以供他們練習,也有多數是欠缺專業的教練來訓練。接著高中畢業後,並沒有足夠的成棒可以來銜接後段的訓練,只能加入業餘隊靠著自己的天分跟努力來自主訓練!而且就算想參加比賽來維持球感國內青棒比賽也是少的可以,導致在沒有一系列正統的訓練管理下,球員的過度比賽或者是訓練方式不正確而讓自己的球員生命提早報銷。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學生球員被簽到美國後,幾乎都要先動刀修養再到農場系統重新改造,才能使用。然而在這種情況,台灣青棒的實力真的強於日本嗎?
以日本全國高中聯賽的甲子原比賽來說,日本一年一度的高中棒球聯賽全國共有4150餘隊參加,只有前49名才有資格踏上光榮的球場~甲子園!而會有這種比賽方式是因為人才真的太多了!而且制度上也比台灣成熟許多,畢竟台灣棒球歷史比起日本真的還是有那麼一段的發展的差距,許多地方都還在為完全成熟的階段。不過依照政府"關心"台灣基層棒球的程度來說,如果想要有多大的進步或者突破,暫時還不太可能!再來就是談到訓練方式,一般台灣的高中根本不重視正規訓練,而只求能在短期比賽中能表現好就好,根本不考慮那些球員的未來性!所以台灣的選手很容易受傷就是這個原因。反觀日本對球員日本從小訓練就很紮實,即使是個守備小地方也很在意,對球員更是照顧的無微不至。而從『競爭性』來說,台灣球隊少就算了,每支球隊的資源、設備、資金有很大的落差自然戰績也有差距,導致從少棒開始到青少棒、青棒,很多家長就讓孩子盡量到戰績好、設備佳的學校,人才自然集中在某個球隊裡。再反觀日本,他們很注重『地方性』,從小以自己所屬區域的學校為榮,少棒、青少棒、青棒,整個體系很完整,台灣就常有棒球斷層出現,所以『競爭性』才不比日本的好。因此要在短期內想要追上與日韓甚至美國、古巴等棒球勁旅,所需要仰賴的並不是一昧的徵召旅外球員,而是要想辦法顧好未來的棒球明星,從小以正確的方式訓練管理,相信有朝一日我們一定會再度回到以棒球為榮的光榮時刻!
關於過度使用的問題我們可以由以下報導來省思台灣棒球的惡性循環:
玉山銀行所贊助的舉辦的青棒醫療建診,今天(5日)中華棒協召開記者會宣布成果,結果發現台灣青棒投手因為肌力不足、過度使用緣故,有容易受傷的危險。美國經濟公司WMG(Wasserman Media Group)請來兩名教練Mark Edward Langston與Kirk Edward McCaskill指導投手訓練營,他們都在大聯盟打滾過好幾年,兩人都很驚訝地說:「台灣青棒投手的潛力很棒,只是體能上比較不足。」過去青棒優秀投手都有被過度使用的情形,對此Langston認為:「美國也是有這樣的類似情形,但是教練要想到選手的未來,畢竟青棒球員的身體還是未發育完全,與成人的訓練方式不同。」McCaskill認為,投手可用體能、協調性、肌耐力與頭腦反應來判斷能力,對於年輕選手來說,他的建議還是要多加強體能,延伸自己可以發揮的範圍。防護方面,針對台灣153名青棒選手的診療,主要以肩膀、手肘與膝蓋問題最多,投手來區分的話還是手肘與肩膀是主要傷痛處,多處為肌腱發炎為多,表示青棒選手肌力不足又過度使用,所以建議基層棒球須加強體能訓練。
5.地域性~主場球隊
根據中華職棒大聯盟官方說法,台灣目前有天母、新莊、新竹、台中、嘉義縣、嘉義市、台南、高雄市、高雄縣澄清湖、屏東、台東、花蓮、羅東等十三座棒球場,每當例行賽時,依據賽程排定在全台灣進行巡迴賽,與國外一球隊一主場的做法相比,台灣方面很得意的表示「全台灣都是主場」。
在美國,從小學開始就有很多地區性的交流賽,家長在假日帶著孩子前往觀賞,甚至鼓勵孩童參與這種球賽,隨著時間成長,有資質的人經由當地小聯盟的訓練與培育,即使日後轉到其他球隊,依然機會成為大家所熟知的大聯盟球星。也因為從小就參與了地方的球隊,因而球隊與地方的關係極為密切,當地的居民也很自然的會支持當地的球隊﹔有了地方民眾的支持,無論是球團或是球員都會有種無形的感受--不能讓家鄉的人民失望。這就是所謂的主場優勢,除了場地比較熟悉之外,心態常常是影響到球員表現的關鍵。有了這層心理建設,放水、打假球的可能性就大為降低了。
而台灣呢?為了能讓全台灣的民眾能夠欣賞到棒球比賽,幾乎是一縣市一球場的做法反而很難使球隊與地方的力量作結合。統一與La New在中華職棒的隊伍中算是較成功與地方結合的,時常有與球迷之間的同樂會,甚至還會邀請球迷來參觀春訓!這兩支球隊在其主場台南與高雄澄清湖有比賽時,觀眾數常是上萬的!誠泰cobras說他們的主場在新莊,試問有多少新莊市民對這支球隊有特殊的情感?若有,怎麼會出現在誠泰主場時觀眾數竟不到一千人的窘境?每次有與球迷互動的活動時,給人的感覺就是在營利,靠球員在促銷商品而以。
企業出錢成立球隊,但卻選擇退居幕後的位置,目的就是希望球隊能夠跟地方結合在一起。不掛企業名稱而掛城市名稱的球隊戰績、受歡迎度,與地方商業繁榮乃至激揚當地居民的愛鄉心、認同感都頗具作用,至於球團老闆和支持球團的企業到底為何,球迷們比較不在意、也不關心。正因為這樣,球隊主場球場的興建與維護,絕大多數皆可獲得地方政府的稅金補助,例如科羅拉多落磯隊在丹佛的球場,2億1500萬美元的工程費,落磯隊只需出25%;球團與丹佛市簽約22年並申請貸款,要是某年來觀賞球賽的觀眾人數在225萬人次以下的話,該年可以不繳貸款;球隊只需要負擔球場的管理費;球團除了門票外,還可以獲得紀念品店、飲食店、廣告等的全部收入,以及球賽停車收入的80%、非球賽活動停車收入的20%……。條件如此優厚,球隊真是爽呆了。或許落磯隊是境遇奇佳,但美國職業運動球隊能得到地方支持,球隊也盡力回饋地方,負責帶動消費與經濟的確是不爭的事實。
資料來源:
•http://www.mlb.com/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100404500
•日本職棒促進會
•小腦袋
•PTT
•奇摩知識+
•運動摩人-蔡明里9.01c
http://playballx.com/yakyu/his/black.htm
•台灣棒球資訊網
http://twbaseball.info/index.php?func=blog&article_id=485
•WIKI大聯盟介紹
http://zh.wikipedia.org/wiki/c??a??e?·a£’a?§e?¯c??
•WIKI美國職棒小聯盟介紹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B0%8F%E8%81%AF%E7%9B%9F%E7%B3%BB%E7%B5%B1&variant=zh-tw
•台灣維基棒球館
http://twbsball.dils.tku.edu.tw/wiki/index.php/a?£e‥“c??a“!
•CPBL
http://www.cpbl.com.tw/